辦公樓門禁管理辦法(精選5篇)

辦公樓門禁管理辦法 篇1

一、總則:

辦公樓門禁管理辦法(精選5篇)

1、為了有效地管理門禁卡,杜絕由於門禁卡丟失等原因造安全隱患,特制訂本辦法。本辦法對門禁卡的辦理、使用、報失、補辦、註銷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闡述和規定。

二、門禁卡的辦理:

1、門禁卡只限主樓上班員工辦理,非主樓上班員工一般不予辦理;

2、對物流等其他部門需要辦理門禁卡的員工,由該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申請時必須真實地將申請人的姓名、聯繫電話等情況進行彙報,之後由該負責部門與管理中心協調辦理;

3、首次辦理門禁卡交納押金10元,由於丟失或損壞第二次辦理需交工本費20元,交回舊卡;如屬卡丟失再次辦理需交工本費50元,並由於丟失造成別人冒用而造成的後果、損失由本人負責。

三、門禁卡的使用:

1、門禁卡使用時必須要保持整潔衞生,需粘貼個人信息(如:姓名),以進行區分;

2、門禁卡人手一卡,使用過程中嚴禁轉借。若因轉借造成事故時時,管理中心將追究門禁卡持有人的相關責任。

四、門禁卡的報失:

1、員工如果不慎將門禁卡丟失,必須第一時間通知管理中心管理員報失,中心應及時註銷該卡;

2、若門禁卡在丟失數日後找回,由於該卡已註銷,員工須將卡儘快交回中心如不交回一切後果由本人負責。

3、管理中心每天對員工的門禁卡情況進行考核,若發現門禁卡丟失後未進行報失,中心將扣除門禁卡持有人當月績效10分

五、門禁卡的補辦:

1、如果門禁卡丟失或者損壞,在報失後應及時申請補辦,補辦門禁卡需交納卡費50元(交回舊卡需交50元);

2、如果門禁卡丟失後又找回,並已報失,員工需將門禁卡返給管理中心,

六、門禁卡的註銷:

1、員工因調動、離職等原因離開主樓上班時,必須將門禁卡上交至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對門禁卡進行註銷;

2、員工離職時,若未將門禁卡上交,私自帶離或丟棄,中心將對門禁卡持有人罰款100元,並從當月工資中扣除(如遇請長假也預先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以此造成一切後果由本人承擔。

七、門禁卡管理:

1、門禁卡僅限申請者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因門禁卡轉借他人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轉借者承擔一切責任。

2、 持卡人必須隨身佩戴門禁卡和工作卡以備相關人員查驗(如保安、主管部門、安全部門),未佩戴門禁卡管理人員有權禁止其進入。門禁卡要注意保護,不要隨意彎折,不得與其他卡片(如銀行卡、公交卡、飯卡等)或香煙等錫箔紙包裝物以及手機、收音機等屏蔽干擾物放在一起。

3、提高安全防範意識,自覺維護安全,禁止將本人的門禁卡借給其他人使用,同時應及時勸阻其他人借卡進門或破壞門禁設施等有損安全的行為。

4、 門禁系統為一進一出管制, 即刷卡進入按鍵出門, 持卡人刷卡出入時應避免讓陌生人跟隨出入,否則刷卡人須為此引發的安全事故負責。

5、 門禁卡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管理中心申請掛失。因掛失不及時造成不良後果的,由該持卡人承擔相關責任。

6、 個人由於工作調離、離職等原因離開所的,必須將門禁卡交回(請管理人員簽字註明已交回),否則不予辦理離職等手續;

八、本管理辦法從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

九、本管理規定解釋權在管理中心。

辦公樓門禁管理辦法 篇2

1.目的

為了維護本廠區及宿舍安全,人員及財物進出管理與保安工作職責所遵循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凡本廠全體員工、保安、來賓及物品進出均適用之。

3. 定義

3.1 廠區安全:包括人員及車輛進出、加班、用水、用電、財物進出、消防等安全管理。

3.2 保安:包括廠內各地點執行保安工作之人員。

3.3 財物:包括本廠所有公共場所設施及生產設備、員工個人財物及公司外來人員放置公司廠區內的財物:如工模治具、生產器具、檔案、原物料、半成品、成品、輔料、財務及公司文件等等。

3.4 人員:包括工廠員工、客户、供應商、親友、外來施工及廠區維護人員等。

3.5 廠規:包括所有工廠行政管理辦法或規定。

4. 職責

4.1 廠區安全巡邏:保安負責,保安部主管監督;

4.2 人員或財物出廠放行:外來人員保安依據寫字樓人員填寫的《來賓接洽單》,由廠長核准放行之,如廠長不在廠內則由人事部主管或安全主任核准,工廠內部員工依據人事部核准的《放行條》放行之;

4.3 人員或財物入廠:除本廠員工外,人員及財物入廠均需由保安負責核查登記,併發給來訪證;

4.4 異常時處理核准:異常時通報工廠廠長或人事部主管核准。

5.人員進出管理

5.1 本廠員工進出廠

5.1.1 本廠員工外出時需隨身攜帶好廠牌,於進入廠區大門時,應自覺佩帶或出示廠證,並配合保安之管理,沒有佩帶廠證者,保安需進行查問或禁止其進入廠區大門;

5.1.2 本廠員工於上班時間內外出(請假或出差)時應填寫《員工外出單》,經部門主管確認後才能外出,保安應登記在《外出人員登記表》上,員工返廠時應再次登記,以瞭解員工進出廠情形;

5.1.3 保安有責任和權利對本廠員工出廠時進行不定期的物品檢查,但本廠員工外出時,如有攜帶包裹,應隨時檢查之,本廠員工不得拒絕;

5.1.4 有辭職及解僱之人員,保安應依從《離職管理規定》之相關規定執行之,離職及解僱人員工資結算完成,由人事部通知保安監督其在當天必須搬出本廠宿舍;

5.1.5 為樹立公司良好的企業形象,保安應針對本廠員工違反規定進出廠區或宿舍檢查其廠證佩戴,如有不依規定佩戴廠證,保安有權阻止其進出廠區的大門,應予記錄呈報人事部主管。執行本項時,不得有粗野行為或吵架的現象;

5.1.6 本廠員工上班時間原則上禁止會客,但員工之親友有特殊急事情況會見時,保安請示人事部主管經核准後,請親友在廠區大門外等候受訪員工,受訪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

5.1.7 為保證工廠廠區內員工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廠區大門晚上24:00到第二天早上6:00間禁止任何人通行,如確實需要延遲在24:00以後外出者或進入者,需提前填寫《延遲進出廠申請單》,經人事部主管或廠長批准後方可進出,其他特殊情況需經廠長書面許可證明方可放行;

5.1.8 人事部每天會將離職人員名單及相片交予保安部。保安部認真核對出入工廠的人員,以防非本廠人員進入;

5.1.9 禁止帶牲畜、兇利器、及易燃易爆之非生產用品進入廠區;

5.1.10 如有員工廠證確實在外丟失,先進行詢問基本情況,如所屬部門、工號、住宿房號等,證實後可讓其他同事寫擔保書或打電話到部門證實後,方可放行。對私借他人廠證進廠者,查獲後知會人事行政部送交治安隊處理;

5.1.11 對上班時間私事外出的員工,給予詢問或記錄。夜間超時入廠的員工給予登記,以調查瞭解員工生活習慣,對酒醉者及神志不清者需留置保安室直到其清醒方可放行,如有必要時交行政部處理;

5.1.12 積極認真配合人事部招工事宜,維護好招工秩序,對屬本廠部門內招見工者,必須先知會人事部主管,經同意後給予放行。對攜帶的物品要仔細檢查,落實好“放行條”制度,無放行條一律拒絕物品外出(非特殊情況),防止公司財產及員工物品被盜或流失;

5.1.13 值班員要隨時對主門外的閒雜人員清理,使其保持在黃線之外,以便通道暢通。隨時注意外圍的治安情況,嚴防犯罪分子對本廠員工的生命財產造成威脅,如出現突發事件,必須及時迅速的作出反應,並上報上級領導。嚴格控制任何人員帶違禁物品進入生活區;

5.1.14 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在值班室逗留,非值班人員無特殊情況不得進入值班室。

5.2 外賓(外來客人、供應賞等業務洽談人員)進出廠管理

5.2.1 外來個人、供應商等業務會談人員進出廠區時,保安須保持禮節,並先施以敬禮後再詢問其來訪目的及對象,以對講機聯絡受訪人,經受訪人同意後,請來賓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護照等),經確認無誤後發給《來訪證》,在外來人員進出登記表上登記,客人可由保安代填,其他人員由來賓自己填寫,登記後保安需帶領客人到指定點等候受訪人,受訪人應全程陪同到客人離開工廠;

5.2.2 如受訪人或其代理人沒有在廠內,應委婉地回答客人,並登記來賓之聯絡電話、姓名,以便受訪人入廠後轉達之;

5.2.3 如有重要客人來訪(簡稱:貴賓),寫字樓必須提前通知保安室,保安員在客人到廠時要求客人提供香港公司簽署的《訪客入廠批准證》給予登記,併發給《貴賓證》,登記後可直接帶客人到寫字樓;

5.2.4 外賓離廠時應如期交還《訪客證》或《貴賓證》,並放以敬禮送客出門;

5.2.5 外賓出廠時,應由保安禮貌周到的請其開車接受檢查;

5.2.6 如有外來人員參觀本廠,須有工廠上級的參觀通知。所有外來參觀人員在發放客訪證後,由本廠工作人員陪同入廠。凡在本廠需施工一星期以上的外來人員,必須交辦證人身份證複印件到人事部辦理臨時出入證,並填寫外來人員登記表。對外發單位送的樣品、貨件、資料等要有登記,註明時間、收貨值班員、貨物數量、收貨部門等,另外需及時聯繫收貨部門前來領取。

5.3 其他外來人員進出管理

5.3.1 非工廠業務需要,禁止其他外來人員進入工廠廠區,特殊情況進入必須經廠長或人事部主管批准;

5.3.2 對外來施工隊出入,要嚴格遵守《出入廠門制度》《客訪證發放制度》,做到必須有證《臨時廠證或客訪證》方能入廠之原則,在離開廠時,必須先收回客訪證,沒收過期臨時廠證。對探訪留宿的人員,嚴格按廠規辦理,探訪者必須是夫妻關係,由被訪者到後勤部填寫好留宿申請表經人事部主管簽字後,才可探訪留宿;

5.3.3 對政府類車輛的管理。包括:鎮政府、村政府、勞動局、派出所、消防局等政府機關車輛可簡要問明進廠目的,根據情況儘快聯繫主管部門,如一時聯繫不上,可先讓其進廠,根據需要,可將政府官員帶至接待大堂等候。

5.4 物品進出廠

5.4.1 本廠員工攜帶物品出廠,經交保安執行檢查,保安按人事部核准的《員工放行條》進行檢查,如不確定是公物還是私物時,應查實後再予以放行;

5.4.2來賓及協力廠商攜帶物品出廠時,保安應要求其出示《來賓接洽單》,認真清點物品數量,核對無誤後予以放行;

5.4.3 其他外來人員攜帶物品出廠,保安有權執行檢查,要求其出示《來賓接洽單》,認真清點物品數量,核對無誤後予以放行,特殊情況下憑人事部或相關人員書面放行資料或電話聯絡情況予以放行,不確定説應查實後再放行;

5.4.4 對主管級以上人員攜帶物品(屬主管樓物品),所開放行條要有人事部主管簽名方可放行。對與雷同公司物品如電腦、電視機、玩具等,必須先按規定登記後方可入廠,出廠時憑單放行,並收回憑證。

5.5 進出車輛管理

5.5.1 值班保安可以確定是我公司內部車輛時,應立即打開大門讓其進入,其他車輛必須詢問對方是否屬於業務往來,且有和我廠相關人員預約或香港公司簽署的《訪客入廠批准證》時,方可以開大門讓其進入並登記;

5.5.2 對外來車輛應禮貌請司機減速及在指定位置停放車輛,並在其進廠及出廠時均應敬禮歡迎和送行;

5.5.3 摩托車和自行車只能從側門進出,騎摩托車必須放慢速度通行,騎自行車人員必須下車或側門,防止撞傷進出人員;

5.5.4 對本廠摩托車、自行車的外出,一定要先查車證核對駕駛人、車型、車牌、顏色等是否相符,然後檢查尾箱是否有公司物品,謹防車輛被盜及公司物品流失。

5.5.5 除裝成品貨櫃車外,其他任何車輛都不許靠近成品落貨區。正確指揮所有進出廠大門的車輛,必須在黃線前停車進行登記、檢查。值班時要高度集中精神,尤其是操作大門開關,等證實車輛完全進入後才關閉閘門。

5.6 保安紀律規定

5.6.1 值班員必須做到文明禮貌,熱情大方,儀表端正,站崗時一律軍姿態,遇到厂部領導或進出車輛、客户,都要敬禮。同時,對車輛出入必須有車輛指揮動作。動作要乾淨利落,標準無誤。

5.6.2 完成上級交付的臨時工作任務,以公平、公正、合理的態度對待任何一位員工、任何一件事情。如遇突發事件要及時上報,以免事情擴大。

辦公樓門禁管理辦法 篇3

一、門禁卡的領用:門禁卡由辦公室統一製作、管理,發放給工作需要領用的員工。員工在辦公室領取門禁卡時,辦理相關確認領用手續。

二、門禁卡的補辦:使用不當損壞或遺失,須辦理相關補辦手續,損壞卡由辦公室收回。

三、門禁卡的註銷:

1、門禁卡屬於智能IC卡,卡內存儲了小區樓宇的相關信息。如遺失,請速到辦公室辦理註銷手續。

2、因門禁卡遺失未及時辦理註銷手續引起的後果,由領用人全部承擔。

3、領用人因離職等原因不再使用時,需上交所領用門禁卡,辦公室需加以核對編號無誤後,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四、門禁卡的使用:

1、本小區採用的門禁卡具有逐步實現人、車進出小區的身份識別功能;

2、進出小區時,需持卡靠近讀卡器,經身份識別後,門禁可自動開啟;

3、門禁卡僅限領用人工作時間內使用,實行早領用晚交回制度;

4、禁止將本人所使用的門禁卡轉借他人使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安全隱患;

5、門禁卡請勿彎折、水浸或接近磁場,因此造成的門禁卡損壞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以上內容根據不同物業企業適度調整。

辦公樓門禁管理辦法 篇4

庫區管理中涉及庫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庫區內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辦公樓門禁管理辦法 篇5

在庫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禁止擅自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其他建築設施;禁止任意侵佔、砍伐或者破壞護堤護岸林木;

(四)依據《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禁止擅自從事河道採砂活動;

(五)依據《長沙市城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禁止從事食品加工等污染水體的活動;禁止從事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

(六)依據《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禁止種植農作物;禁止經營性餐飲;禁止放牧、養殖;禁止採礦;禁止在市政府規定的岸線區域外裝卸砂石;

(七)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庫區水域內除應當遵守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禁止從事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禁止侵佔、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禁止船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佈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之外停泊;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禁止未取得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其他適航證書的船舶航行和作業;禁止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

(六)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水路運輸經營者在依法取得許可經營範圍之外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禁止超載或者使用貨船載運旅客;禁止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七)依據《湘江長沙段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禁止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內裝載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質的船舶停靠和裝卸;

(八)依據《長沙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禁止破壞、擅自挪動水功能區標誌;

(九)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條

相關單位和區(縣)政府,未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職責,由庫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庫區管理委員會可以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相關單位和區(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庫區內的橋樑碼頭、洲灘利用、管線穿堤、臨河建築、水上旅遊、遊船准入、水上運動、躉船停泊等重大事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庫區管理委員會的;

(二)未按照本單位(地區)職責開展庫區內監督管理工作,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發現本單位無權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查處權的管理單位而不及時移送的;

(四)不參加庫區內聯合行政執法或者在聯合執法過程中不配合的;

(五)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單位依法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