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契税實施辦法

契税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税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税。應繳税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瞭解其實施辦法,做個不違法公民!小編收集資料如下:

陝西省契税實施辦法

陝西省契税實施辦法最新完整版20xx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納税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契税。

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

本辦法所稱承受,是指以購買、受讓、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包括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的行為。

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五條 契税税率為3%。

第六條 契税的計税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税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税。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徵税。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税款。其計税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 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七條 契税應納税額,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税率和第六條規定的計税依據計算徵收。應納税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税額=計税額×税率

應納税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税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徵或者免徵契税: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本單位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二)城鎮職工按國家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者免徵;

(四)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徵;

(五)納税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徵;

(六)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税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使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徵契税;

(七)承受土地、房屋用於敬老院、孤兒院、幼兒園、託兒所、監獄、勞改勞教所的,免徵;

(八)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徵、免徵契税的項目。

前款所稱用於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於辦公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於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圖書館、操場以及學生宿舍、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於教學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於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住院部以及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於醫療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於科研的,是指科學實驗的場所以及食堂、洗澡堂、庫房、綠化帶等直接服務於科研的土地、房屋。

所稱用於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通信、導航、觀測台站;其他直接用於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本辦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九條 納税人享受減徵或免徵契税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後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減徵或免徵契税手續。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需要減徵或者免徵契税的,其審批權限為:減、免税額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的,經當地財政機關核實,層報省財政廳審批;減、免税額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經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局核實,報地、市政府(行署)財政局審批;減、免税額在2萬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局審批。

第十條 經批准減徵或者免徵契税的納税人因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減徵或者免徵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徵或者免徵的契税。

第十一條 契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納税人因改變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徵或者免徵契税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本條所稱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及由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

第十二條 納税人應當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

第十三條 納税人辦理納税事宜後,契税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税人開具契税完税憑證。

納税人應持契税完税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契税徵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需要委託代徵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為代徵單位。代徵手續費的支付比例,按財政部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税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税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税。

第十六條 徵收機關按實徵税額的5%提取徵收經費,用於業務費開支。

第十七條 契税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本辦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一些具體問題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 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省關於契税的有關政策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