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煙草專賣管理辦法

煙草專賣柔性執法是黨的指出“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的具體體現。下文是浙江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浙江煙草專賣管理辦法
浙江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維護消費者利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以下簡稱《專賣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

第三條 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依法實行專賣管理,並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和準運證制度。

第二章 煙草專賣行政管理機構

第四條 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煙草專賣工作,受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以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各級公安、工商、税務、物價、銀行、交通、鐵路、航空、郵電等部門應當配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專賣法》和有關法規及本辦法;

(二)監督、檢查《專賣法》和有關法規及本辦法在本轄區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管理本轄區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準運證等證件的審查發放和管理;

(四)依法查處違反《專賣法》及有關法規和本辦法的案件;

(五)依法審理本轄區的煙草專賣行政複議案件;

(六)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煙草專賣品走私販私和假冒行為;

(七)承辦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它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案件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營業場所和財物,對其中的煙草專賣品可以扣留;

(三)調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行為和有關的活動;

(四)查閲、複製、扣留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第七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可以在車站、碼頭、港口等交通要道對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依法進行檢查。

第八條 對於案件舉報人員、協助辦案和直接辦案的有功單位和個人,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 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九條 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進出口依法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十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放權限:

(一)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和罰沒走私捲煙拍賣企業許可證,按規定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二)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跨省經營煙草專賣品批發業務和處理罰沒走私捲煙定點批發業務的企業許可證,按規定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其它經營煙草專賣品批發業務的企業(包括被委託的批發企業)許可證,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或者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核發。

(四)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經營外國煙草製品寄售業務或者在海關監管區內經營免税的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企業許可證,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五)處理罰沒走私捲煙定點企業零售許可證,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拍賣煙草專賣品的企業和個人,必須先按規定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然後持煙草專賣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和拍賣業務。未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

第十二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變更、補辦或註銷手續,並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

(一)企業合併、分立、轉產、或者改變企業名稱、負責人、企業地址、主管部門、經濟類型、經營範圍的;

(二)遺失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停業或者歇業的。

第十三條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和經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到分支機構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依法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四條 煙草專賣許可證實行“一證一點”,嚴禁轉借、塗改、偽造或買賣。

第四章 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

第十五條 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在生產的捲煙、雪茄煙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級和“吸煙有害健康”漢字字樣。

第十六條 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出口捲煙,必須在小包、條包上標明“專供出口”漢字字樣,按規定的渠道出口,未經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在國內銷售。

第十七條 捲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捲煙、雪茄煙。

第十八條 禁止銷售省外地方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和非國家定點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生產的捲煙、雪茄煙。

第十九條 經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煙草公司可以委託當地其他企業從事捲煙、雪茄煙批發業務,並與被委託的批發企業簽訂委託批發協議。

被委託的批發企業應當從委託的煙草公司進貨。經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也可以向省內其它煙草公司、合法捲煙批發市場調劑貨源。

第二十條 開辦捲煙批發市場,必須經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市場登記證,由市場所在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緝私沒收的捲煙應當由煙草拍賣行拍賣給持有“處理罰沒走私捲煙定點企業(批發)”證照的單位;定點(批發)企業只能批發給持有“處理罰沒走私捲煙定點企業(零售)”證照的單位。

第二十二條 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計劃與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簽訂訂貨合同,並組織生產,不得向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產品。

第二十三條 銷售煙草專用機械及其配件,必須按規定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第二十四條 淘汰、報廢、非法拼裝的煙草專用機械和殘次的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及下腳料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

第五章 煙草專賣品的運輸

第二十五條 託運或者自運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

省內跨縣(市)運輸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

省內跨縣(市)運輸罰沒走私捲煙,必須持有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準運證;各執法部門扣留的非法進口捲煙,從查獲地運往封存地,可憑執法部門開具的《扣留憑單》運輸。

縣(市)境內運輸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當地煙草公司、被委託的批發企業的發票或捲煙交易市場管理部門出具的有效憑證。

第二十六條 煙草專賣品的運輸必須貨證相符,證隨貨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準運證無效;

(一)複印、塗改、偽造、變造或重複使用的準運證;

(二)準運證核定的調入、調出單位和運達地點與實際不符的;

(三)超過準運證核定的有效日期的;

(四)超越權限簽發的準運證;

(五)準運證未隨貨同行的。

第二十七條 郵寄、異地攜帶煙草製品的數量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確因特殊需要超量郵寄、異地攜帶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生產煙草專賣品的,除依照《專賣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可同時沒收其違法生產的煙草專賣品;

(二)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批發業務的,除依照《專賣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罰外,同時收購其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

(三)無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外國煙草製品寄售業務或者免税的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除依照《專賣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外,同時收購其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擅自銷售標明“專供出口”漢字字樣國產煙的,沒收其違法經營的捲煙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捲煙總值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銷售省外地方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和非國家定點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生產的煙草製品的,沒收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捲煙總值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規定跨省購銷捲煙、雪茄煙的,對購銷雙方處以違法購銷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四)煙草專賣品批發企業(包括被委託的批發企業)不按規定供貨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其供貨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五)被委託的批發企業不按規定進貨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其進貨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六)窩藏、銷售、運輸走私捲煙的,沒收窩藏、銷售、運輸的走私捲煙,可以並處以其總值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七)捲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生產企業將產品銷售給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煙草專賣品,並處以其所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責令停止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其零售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並收購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

(二)生產和經銷假冒捲煙的,責令停止生產、經銷,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燬假冒捲煙,並處以其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總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並可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

(一)持無效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無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證明,超過規定限量異地郵寄、攜帶煙草製品的。

第三十二條 領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違反《專賣法》和本辦法規定,經教育不改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其煙草專賣許可證。吊銷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同時變更其經營範圍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三條 因違法生產、經營和運輸煙草專賣品被查獲的當事人,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兩次書面通知或自查獲之日起六十日(易黴壞變質的煙草專賣品自查獲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處理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作出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擅自處理沒收的捲煙、雪茄煙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追回被處理的捲煙、雪茄煙,沒收被處理的捲煙、雪茄煙和價款,其中購買人沒有過錯的,價款退還購買人;對擅自處理的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專賣法》和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煙草專賣的生產

開辦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其分立、合併、撤消,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未取得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准登記。

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捲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煙草製品生產企業的捲煙、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下達超產任務。煙草製品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銷售情況,需要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捲煙、雪茄煙,必須經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全國煙草總公司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總產量計劃向省級煙草公司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捲煙產量指標。省級煙草公司根據全國煙草總公司下達的分等級、分種類的捲煙產量指標,結合市場銷售情況,向煙草製品生產企業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捲煙產量指標。煙草製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在該企業的年度總產量計劃的範圍內,對分等級、分種類的捲煙產量指標適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