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精選5篇)

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 篇1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規範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行為,防範由於合同專用章管理使用不當所帶來的經營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精選5篇)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

第三條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簽訂、變更、解除合同(業務合同、勞動合同除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涉外、擔保、出資等合同,需要加蓋本單位行政公章,必須經法律事務機構審核同意並經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第四條 各單位只能刻制1枚合同專用章。除因特殊情況並經集團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同意外,合同承辦部門不得持有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合同專用章由戰略規劃部法律事務中心(以下簡稱“法律事務機構”)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使用。

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負責保管、使用。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保管和使用人的責任:

(一)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並進行登記備案,不得丟失、損毀,一般情況下不得委託他人代辦或代管。

(二)除非確有必要,未經本單位主要領導批准,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也不得攜帶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外出。

(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使用合同專用章。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須經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審核通過,並由公司領導書面授權後,方可用章;所屬各單位加蓋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本單位法律顧問審核通過,並由本單位主管領導簽字後,方可使用。

第七條公司機關各部室及所屬各單位的職能部門均不得以部門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應以公司或持有營業執照的單位名義進行,並加蓋公司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

第八條 合同專用章只限於簽訂合同時使用,不能挪作它用,也不能以行政公章或部門章代替合同專用章。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自行刻制合同專用章。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刻制,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由法律顧問所在的部門刻制,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公司系統所屬各單位如發生合同專用章被盜或遺失,應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務機構報告,並及時登報聲名作廢。

第十一條 凡因使用和管理合同專用章不善,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使用行政公章、部門印章或其他印章簽訂合同的,公司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各單位簽訂業務合同按照公司要求加蓋業務合同專用章。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公司以往印發的有關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公司法律事務中心。

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 篇2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合同專用章(以下簡稱合同專用章)的管理,防止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不正當經濟活動,保證以合同專用章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有關業務單位從事經濟活動訂立合同可以使用公司統一的合同專用章,行政管理單位及其他單位不得使用合同專用章。業務單位的範圍由公司規定。

第三條 公司各有關單位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嚴格執行下列程序:

1、由申請單位寫出申請報告同時註明合同專用章用途和專門保管人員,並附章樣和枚數。由部門領導簽字報請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同意,並報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單位持申請報告由集團公司統一辦理,刻制合同專用章必須按照公司統一規格、樣式。

3、申請刻制的合同專用章,刻制後須送法律管理部門印模備案。

第四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1、合同專用章僅限於訂立各類經濟合同時使用,不能代替行政公章。持有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各單位對本單位的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承擔全部責任。

2、各單位行政公章(法人章除外)不能作為合同專用章使用,對外不能用於訂立合同等一切經濟活動。

3、一般情況下,合同業務員不得攜帶合同專用章外出訂立合同,

如確需攜帶時,應由單位主管領導批准並出具書面借據,且制定相應的保管措施後方可借出。出借人及借出人對該合同專用章在外借期間承擔全部責任。

4、各有關單位指定專人(合同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合同專用章及蓋有合同專用章的空白合同的管理,掌握本單位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情況,建立合同專用章使用記錄台帳,妥善保管合同專用章。

5、各有關單位合同專用章出現丟失的,應登報掛失,並報告集團公司,同時到法律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條 合同專用章的變更

1、各有關單位需要增刻或變更合同專用章,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2、各有關單位變更合同專用章後,應當將報廢的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燬,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條 註銷營業資格的單位,應當將合同專用章交法律管理部門銷燬。

第七條 有丟失、變更、作廢合同專用章的部門應及時將章樣發函告知有關合作單位。

第八條 凡因使用和保管合同專用章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按違紀處理;對利用合同專用章進行違法經濟活動的,要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法律管理部門行使解釋權。本辦法未盡事宜,按《青島鋼鐵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 篇3

為維護機關辦公秩序,做好防火、防盜、防止失泄密等安全防範工作,根據公安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多元經營管理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望遵照執行。

一、各種印鑑的安全管理制度

1、各單位、部門的公章要設專人保管。

2、公章必須存放在保險櫃可鐵櫃內。

二、現金的安全管理制度

1、財務部門,保存現金必須設置保險櫃,保險櫃鑰匙必須由負責人隨身攜帶,妥善保管。

2、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的限額,下班前將超額部分送存銀行。

3、到銀行取送款要有兩人以上,其中必須有男同志並且要乘車取送,數額較大的須由安全保衞人員護送,數額巨大的與銀行聯繫由銀行派人接送。

4、非財會部門不準保存現金,個人的現金和貴重物品一律不準放在機關。

三、貴重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1、像機、錄像機、計算機、彩電及其分貴重儀器設備,均應設專人保管,並建立使用管理制度。

2、所有貴重物品,要存放在門窗牢固有可靠安全設施的房間,要建立卡片,寫明品種、名稱、型號、本機號、價值、購入時間和保管人姓名職務。

3、建立檢查制度,對上述物品每年至少要和卡片對照一次防止遺失。

四、辦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辦公室必須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指定專人負責本室安全保衞工作。

下班前,責任人要對本室進行認真檢查,關閉電燈及其他電器、關好門窗後離開辦公室。

2、辦公室的門窗必須牢固。財會室、保密室門窗必須牢固,要安裝保險鎖或防撬鎖,門上亮和窗户要安裝鐵欄杆。財會室、保密室應設在夜間值班人員視線之內。各種安全設備,應齊全有效。

3、辦公室內各種文件、資料、報表應按保密制度管理,嚴防失密。非財會部門不準保存現金,財會現金按銀行規定限額,存放於金庫內。個人的現款和貴重物品,不準存放在辦公室內。

4、嚴禁將燃易爆、劇毒物品帶入辦公室內。

5、辦公室內嚴禁使用電爐、電熨斗,不準私拉電線,隨意安裝電器設備。離開辦公室前應關閉電源。

6、辦公室走廊內,不準堆放紙張,書籍和資料,不準在走廊內焚燒廢紙和其他物品。

7、節、假日應安排專人值班,並對下屬單位進行嚴格檢查,不要把節日值班流於形式。

8不準在辦公室內會客,更不準在辦公室內留宿。辦公室鑰匙不能轉借,人員調出要及時收回

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 篇4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大入河排污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罰。

公司合同專用章管理辦法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機關的人事管理,保障臨時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結合我辦事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辦事處聘用的非佔編工作人員。

第二章 聘用和辭退 第三條 黨政辦公室負責各部門臨時工用人計劃的申報,由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各部門擬聘臨時工的崗位職數。

第四條 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辭退。

1、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三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十天的;

2、組織紀律渙散,經常遲到、早退、無故缺席、上班幹私事,受到單位負責人三次以上警示的;

3、不按規章制度辦事,損害單位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4、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直接導致國家集體財產五萬元以上損失的;

5、有違法行為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6、政治信仰動搖,經常散佈流言蜚語,參與非法活動或邪教組織的;

7、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8、不勝任本職工作,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均達不到崗位職責要求的;

9、犯有其它嚴重錯誤或依照有關規定不宜繼續留用的。

第三章 工資和福利

第五條 臨時工工資由所在單位根據其工作崗位、個人技能、工作量確定標準併發放。同時,按規定為臨時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年終根據黨委、政府表彰獎勵規定,結合臨時工個人考核情況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七條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因公(工)負傷、致殘或死亡的,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臨時工假期待遇:

(一)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為有薪假日;

(二)臨時工的婚假三天,喪假三天(限直系親屬死亡),假期內發給工資;

(三)臨時工生育和計劃生育假與單位在編人員相同;

(四)臨時工請事假不發工資。

第四章 管理和紀律

第九條 臨時工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管理,進行年度考核,臨時工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