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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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浙江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建設旅遊經濟強省的若干意見》(浙委〔20xx〕23號)的要求,為落實旅遊經濟強省政策,合理、有效地管理和使用浙江省旅遊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專項資金是省委、省政府為加快旅遊經濟強省建設而設立的,由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共同管理。

第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一)支持對全省及地方旅遊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旅遊規劃的編制;

(二)支持重點旅遊項目的建設及特色旅遊項目的開發;

(三)支持有利於資源整合、區域聯動,對發揮整體效應有促進作用的旅遊基礎設施建設;

(四)支持旅遊信息化建設、旅遊人才的培養和旅遊院校的建設;

(五)支持有特色的重點旅遊商品的研發。

第三條 專項資金補助方式

(一)專項補助。用於重點旅遊規劃的編制以及社會效益明顯、對全省旅遊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旅遊專項設施的建設。

(二)貸款貼息。用於經濟效益好、還貸能力強的項目,特別是有特色、上品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項目的貸款貼息。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和審批

(一)申報時間為每年的6月30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各市、縣(市、區)凡申請專項資金的,須由同級財政部門和旅遊局(委)聯合上報書面申請報告,並分別報送至省財政廳、省旅遊局,其中縣(市、區)申請補助的還應同時抄送所在市財政局、旅遊局(委)。

(三)申報材料包括:財政局和旅遊局(委)聯合報送的申請報告一式兩份;《旅遊發展專項資金申請報告書》(格式附後)一式兩份。其他輔助資料包括:旅遊建設項目須提交計劃部門立項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配套資金承諾書、初步設計方案及其它有關材料;旅遊規劃、旅遊基礎設施及公益性旅遊專用設施建設須事先將立項報告報送省旅遊局。

(四)省旅遊局負責全省專項資金申請的彙總初審工作,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根據初審和考察結果草擬年度專項資金初步分配方案,報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後,由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共同下達資金分配文件。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實、專款專用、跟蹤反饋”的管理辦法。

(二)各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補助文件後,應及時將經費核撥給用款單位。

(三)用款單位應加強對省下撥專項資金的管理,本着“專款專用”的原則,切實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確保專項任務的順利完成。市、縣(市、區)財政、旅遊部門應在專項資金下達後的次年3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旅遊局報送資金使用管理及項目進展的有關情況。

(四)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財政廳、省旅遊局應不定期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五)對認真組織實施並圓滿完成專項任務的市、縣(市、區),在以後的專項資金安排上優先考慮;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將暫停核批新的補助項目,並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 附則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和省旅遊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