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元旦起實施

大陸空氣污染嚴重,霧霾時有所聞,但直到最近幾年,大陸方面才開始重視空氣污染防治的問題。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在今年8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正條文,距離上次修正已有15年之久,即將於20xx年1月1日實施。這也是大陸新環境保護法通過以後修改的第一部環保單項法。

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元旦起實施

20xx年版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有八章129項條文,本次修法新增許多規定,例如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對主要污染源也有具體規定,較舊法更為嚴格,但也有未盡理想之處。

最關鍵的改變在於新法以環境空氣質量為管理核心。以往的空氣污染防治問題在於明明減排任務已經完成,環境質量卻未見改善。許多專家在修法過程中明言,在大氣治理中總量控制只是手段,環境質量才是目標。新法第二條納入此項建議,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佈局,調整能源結構。”

此外,新法對於燃煤、機動車、船舶、揮發性有機污染物等污染源有較嚴格的要求。例如,第43條直接點名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等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時候,應採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措施;在機動車船方面則是通過財政、税收與政府採購等措施,鼓勵發展低碳、減少化石能源消耗的新能源機動車船。

再者,新法還有許多新規定,例如第五章提出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此機制與台灣實施的總量管制區制度有些許雷同之處;第六章要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體系,建立統一的分級預警標準,以突發事件的模式來處理;最後則是各個主體的責任,中央與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制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責任,同時環保部對地方政府的防治工作有考核之責;地方政府對防治工作有監督管理之責;企業要對污染行為分別負行政、刑事及民事侵權責任。

雖然新法還有個別地方有待完善,例如,對於燃油沒有提出標準控制,也缺乏與《大氣十條》或《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相關聯等,但從大方向來看,近年來大陸的環保法規,例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新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貫徹限制污染企業,鼓勵產業綠色轉型的基本態度非常明確。對台商而言,全球綠色經濟發展風潮已成,唯有順應潮流才能生存。無論如何,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將於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台商必須及早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