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法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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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知多少

何謂版權法?

根據本地版權法,版權是指原創作品擁有人可行使以下權利,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公演權、改編權及廣播權,及有權禁止任何人於未獲授權的情況下行使上述權利。版權原創作品,舉凡文學、音樂、戲劇及藝術作品,以至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或有線傳播節目及已公開發表的編印版式,均受香港版權法保障。歸納而言,版權法例保護的作品,主要分為以下兩大類:

第一類:有確定作者而必須由作者本人原創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及藝術作品。

第二類:由原創作品洐生出來的版權作品,包括錄音製品、音像製品、電影作品、電台及電視廣播節目、有線電台的電視傳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圖片的排版方式。

一般情況下,若第一類作品是於作者在世時公開發行,其版權的保護期由作品開始發表,直至作者死後五十年。假若作品於作者在世時從未發行過,則版權無限期歸作者所有。而原創作品的洐生作品,則由播放或發行起五十年內受版權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護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內有效。保護期終結後,版權作品即成為公有財產。所以有此安排,目的在於平衡產權人的投資及社會對該等作品的訴求,因此絕對合乎情理。但作品擁有者若希望延長版權的保障期,以印刷品為例,將之不斷改版亦不失為一可行方法。

與專利、商標及工業外觀設計等其它類別的知識產權不同,版權是一項自動賦予的權利。本港版權法採用「自動保護制度」,即創作者於完成作品,並經任何形式公開發表後,即自動成為該作品的版權擁有者,毋須註冊或辦理任何手續,已可受法律保障。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於世界各地首次發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權保障。

香港的知識產權法雖為本地法,但由於不少國際版權公約如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國際版權公約》、《日內瓦唱片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均適用於香港,而各項國際條約亦規定締約成員國須承認其它成員國國民的知識產權,故本地創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時在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及地區受到保護。此外,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日完成互聯網公約,而於九七年實施的香港版權條例亦已包涵此公約的主要條文,因此於互聯網上傳送非授權版權作品,亦同樣受到本港及其它成員國禁止。

不過有一點必須強調,版權法保護的,只是意念的表達方式或有關製成品,而非意念本身,即任何創作,必須化作某種實質的表現形式,如透過媒體公開發表,才可受版權法保障。即將一本講解印刷技巧的書籍複製算是侵犯版權,但參照其中的技巧於現實生活中實踐卻不算侵權。

怎樣才算侵權?

侵犯版權是指:未經版權所有人同意,行使其擁有的權利及從事與行使該權利相關之商貿活動。概括而論,侵犯版權的情況,可分為直接及間接兩種。

直接侵權:指抄襲;複製,如將版權作品的表達語言複製為另一種語言,或作任何改編,包括將傳統媒體複製為非形體媒體,於互聯網上載或下載;出版抄襲品,如出版由二維版權作品複製而成的三維作品。

間接侵權:指將抄襲品入口、販賣、出租或作其它商業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權的行為。

以直接侵權的情況而論,所謂抄襲,並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項作品的實質部分被採用,便算侵犯版權。這是關乎質而非量的問題。也就是説,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襲,抄襲者已算侵犯了別人的版權了。

至於間接侵權,其成立條件則是:侵權者明知所處理的對象是侵犯他人版權的,而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進口)存有該等物件。所謂「明知故犯」,是以客觀標準衡量的,即只要侵權者知道一些對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該商品是抄襲品的事情,便算在知情情況下侵犯版權了。

正常情況下,只要徵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複製其作品。但必須釐清的是,若作品是於下列特殊情況誕生的,則其版權便很可能不屬於原創人,要行使該作品的版權,便須直接洽詢版權的真正擁有者。

1.僱員作品

若作品是一名僱員受僱期間為工作而創作的,除非僱主與僱員另有協議,否則該作品的版權歸僱主所有。假如作品日後被利用的方式是僱主和僱員於製作該作品時未能預料到的,則僱員可以於該作品被利用時,獲僱主給予一些酬勞。

2.委託作品

若作品是作者受他人委託而創作的,而雙方事前又沒訂立任何協議,清楚列明該作品完成後版權誰屬及其有效期之長短,則作品的版權屬於作者,但委託一方則擁有雙方在委託製作作品時能合理預料利用此作品的目的的專用特許。

3.版權轉讓或出售

為了在版權擁有人的權益與公眾利益間取得平衡,於若干條件規限下,法例容許公眾人士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例如有限度複印學術論文等作私人學習或研究用途,在評論中引用他人的作品,在時事報導中引用報刊報導,教育機構、圖書館、檔案室以及公共行政上使用版權作品等,均屬合法侵權行為,與版權條例並無牴觸。

事實上,版權條例內有關「允許行為」的規定,超逾五十條,當中列明各種版權雖在,但使用時仍不會侵權的情況。至於哪一類作品當納入何種情況處理,條例則無清晰界定。簡而言之,「允許行為」通常包括私人及家居用途。而廣為一般人認同的守則,是使用時不侵害版權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如何保護版權?

版權一般為原創人所有,然為免在特殊情況下引起爭拗,原創人可事前與合作一的方,如委託人訂立書面協議。協議內容必須包括:合作一方可使用原創人作品的範圍,使用後應付款額,允許使用期限及是否容許作商業用途等。雙方訂立的內容不妨具體周密一點,以期將日後發生版權爭拗的機會減至最低。

雖然法例並無要求任何版權擁有人需在作品上附加聲明以保障權益,但於作品顯眼處加上版權通知,可提醒有可能侵權的人士,如欲行使作品的版權,必先取得擁有者的同意。

最常用的版權通知排列方法為:

©(版權擁有人姓名)(作品完成年份)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倘若證實作品的版權遭侵犯,版權擁有人可循刑事或民事兩方面,提出控告。

民事起訴:版權擁有人可向侵權者追討賠償,包括賠償版權人的損失、追討侵權者所得之利潤或抄襲品的總售價為賠償。但以民事方式起訴對方時,版權人首先必須證明自己擁有版權,然礙於舉證困難,原訴人往往不易證明版權的擁有權。是故建議製作者保存所有制作工序的紀錄,包括草圖、起草書、模型等,以為擁有版權之證據。

刑事起訴:一般為較嚴重及大批的商業侵權罪行,如藏有侵犯版權物品作販賣或商業用途、進口或出口翻版物品等。此方面的責任由海關負責執行。法例規定,任何人如藏有侵犯版權物品作販賣或商業用途,均可處罰款或監禁,最高刑罰是監禁四年及每件侵權物品罰款港幣$50,000元。任何人如製造和售賣用作侵犯版權的設備,最高刑罰為監禁長達八年及罰款港幣$500,000。

版權人可向法院申請禁制令,實時禁制侵犯人一切侵犯行為或飭令侵犯人交出所有侵權物品予法院或版權人。

版權持有人或版權受讓人於繳付一筆保證金後,可向法院申請扣押令,授權海關扣押懷疑侵權的進口貨品,以便讓版權人採取進一步的民事或刑事行動。

行規的法律效力

版權法以外,印刷業內亦有訂立牽涉作品版權的行規,根據香港印刷業商會於八六年四月最新修訂之行規中譯本,有關「作品」之主權規定如下:

十.繪圖、印版、雕刻及電版等等之主權

(甲)凡由承印商提供之繪圖、草圖、油畫、照片、設計或排字,或由承印商製成或取得及利用之樣本、模型或同類設計及制自承印商原本之設計或按照顧客所提供之設計而制 之負片、正片、印版、雕刻、模版、工模、金屬印刷版或滾筒版,均屬承印商擁有之財物。再者,如無明確規定,而承印商自行製作之電版、膠版或其它製品,以縮減印刷工作或求取便利,則此等物品仍屬承印商所有,但顧客仍可備價向承印商購取。

(乙)由承印商所交之草圖與樣本乃屬承印商之財物,未經同意之前,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或利用該等圖樣而移作其它構思,凡未經許可而濫用此類草圖與樣本者,承印商有權 要求顧客賠償,及可再行提出侵犯創作主權之訴訟。

行規訂定的版權原則,與香港版權法提出的作品版權歸原創人所有的規條精神同出一轍,如由承印商提供之繪圖、草圖、設計等,由於提供一方是承印商,故版權自然歸其所有。但由於行規只屬印刷業行內定下的條款,並非法律條文,故在香港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事實上,行規的十七條《仲裁》一項已清楚列明:

如雙方同意,對於合約內之權利與責任,在簽約後不論何時發生任何問題或歧見,可交由一個或兩個仲裁人處理。如一人則在香港共同委任,如由二人則每方各委任一人。不論仲裁者為一人或兩人,一切應根據香港現行有效之仲裁條例,或其法例之修改,或重新制定之法例處理。

於此可見,行規始終是建基於法律之上,並非一獨立而有效的法律條文。一旦發生爭拗,爭拗雙方還須訴諸現行有效的仲裁條例或法例,不可單憑行規,得到合理的解決,是以行規的條款並無法律約束力。而且礙於種種變量,行規根本無法涵蓋所有情況,再加上印刷公司往往因害怕得失客户而未敢嚴格執行條款,因而令行規形同虛設。

中國版權法規知多少?

(1)文學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4)美術、攝影作品;

(5)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6)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説明;

(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保護的其它作品。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該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受該法保護。著作權的保護期限為自然人作者終生及死後五十年,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作品為首次發表後五十 年。

為維護作者或其它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利於解決因著作權屬引起的着作權糾紛,國家版權局於九四年十二月制定了《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計算機軟件登記除外),該辦法於xx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根據該《辦法》,國內作者的作品著作權登記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它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由國家版權局受理。作品版權登記證是作品著作權屬的初步證明。

申請著作權登記需提供的文件包括:

(1)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此文件需公證。

(3)作品説明書;

(4)權利保證書;此文件需公證。

(5)作品樣本或影印本一份;

(6)權利歸屬證明(版權頁複印件或版權歸屬協議等)

(7)代理委託書

根據《辦法》規定,版權登記機關會於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頒發證書。

版權保護與訴訟

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其作品,即構成侵犯著作權行為。受害人可將被告所在地或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發生地、結果向法院提出起訴。著作權侵權案件訴訟時效為二年,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侵權發生之日算起。《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於九二年十月三十日在中國生效。因此,外國作品的版權,現於中國同樣受到保護。

制止著作權侵權行為,可透過下列三種法律程序:

1.行政處理程序

《著作權法》第46條規定,下列著作權侵權行為,除承擔民事責任外,行政管理機關亦會處以行政處罰:

(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4)未經表演者許可,將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

(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之廣播、電視節目;

(6)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之廣播、電視節目;

(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細則》規定,行政處罰包括給予警告,停止營業,沒收非法制作的違禁出版物和複製設備,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可據上述規定向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投訴,請求對侵權行為進行行政查處。

2.民事訴訟程序

《著作權法》第45、46條對侵害著作權的行為,規定了以下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響;

(3)公開賠禮道歉;

(4)賠償損失。

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受害人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刑事訴訟程序

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均會受到懲罰。

(1)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它嚴重情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

(2)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有其它特別嚴重情節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