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管理工作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税管理工作是怎樣的呢?下文是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税管理工作的規定,歡迎閲讀!

欠税管理工作
欠繳税金的含義

欠税是欠繳税金的簡稱,指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的應繳未繳的各項收入,包括呆賬税金、往年陳欠、本年新欠、已到限繳日期的未繳税款、緩徵税款和應繳未繳滯納金。近年來,各地税務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關於清繳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顯效果,但由於欠税成因複雜,欠税現象在一些地區仍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欠税管理工作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近年來,各地税務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領導關於清繳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顯效果,但由於欠税成因複雜,欠税現象在一些地區仍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為切實加強徵納雙方的税款徵繳責任,嚴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繳力度,現將加強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申報審核,及時堵塞漏洞

(一)嚴格納税申報制度。按照税收規定如期真實進行納税申報是納税人的責任,對於違反納税申報規定的,税務機關應依法予以追究。税務機關不得授意納税人虛假申報或變通虛假申報,不得故意接受虛假申報。

(二)建立健全申報審核方法。要利用納税人生產經營和納税的歷史數據、“一户式”資料的勾稽關係、行業税負標準等信息,採取“人機結合”的辦法,及時進行縱向、橫向的邏輯審核,提出異常警示,把好納税申報關卡,督促納税人不斷提高納税申報質量。

(三)及時核實情況。對於不按期申報、申報資料異常、申報不繳税或少繳税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責任到人,採用各種方法,進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時發現問題,採取防範措施。對於容易變更經營場所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尤其是商貿企業),如有申報繳税異常現象,必須立即進行實地核查,發現失蹤逃逸的,要隨即查明領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情況,上報總局,同時通報當地公安機關。

二、實行催繳制度,建立欠税檔案

(一)催繳制度化。申報期結束後,税務機關應及時反映逾期未納税情況,用格式化的形式書面通知納税人進行催繳。告知內容應包括本期未繳税金、累計欠税餘額和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二)嚴格執行會計核算和報表上報制度。税務機關必須對申報、納税情況如實核算,全面反映應徵、解繳、欠税等税收資金分佈狀態,不得違規設賬外賬,更不得人為做賬。報表數據應出自於會計賬簿,不得虛報、瞞報。上級税務機關要加強報表分析,督促下級税務機關應徵盡徵。

(三)建立欠税人報告制度。凡納税人沒有繳清欠税的,應定期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其生產經營、資金往來、債權債務、投資和欠税原因、清欠計劃等情況,報告間隔期由各地依據欠税程度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欠税人有合併、分立、撤銷、破產和處置大額資產行為的,應要求納税人隨時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税務機關應通知欠税人以規定格式報告,税務機關據此建立欠税檔案,實現對每個欠税人的動態監控。

三、堅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繳力度

(一)嚴格執行緩繳審批制度。納税人申請税款緩繳,主管税務機關要對其緩繳原因進行核實把關,確實符合條件的,再上報省級税務局審批。對於經常申請税款緩繳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從嚴把握。緩繳期滿後納税人仍沒有繳税的,税務機關應及時轉為欠税處理。

(二)堅持以欠抵退的辦法。凡納税人既有應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將欠税和滯納金抵頂應退税款和應退利息,抵頂後還有應退餘額的才予以辦理退税。以欠税抵頂退税具體操作辦法,已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應退税款抵扣欠繳税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xx〕150號)中明確。

(三)依法加收滯納金。對20xx年5月1日新修訂的徵管法實施後發生的欠税,税務機關應按照徵管法的有關規定核算和加收滯納金。納税人繳納欠税時,必須以配比的辦法同時清繳税金和相應的滯納金,不得將欠税和滯納金分離處理。

(四)與納税信用評定掛鈎。税務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税務總局納税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國税發〔20xx〕92號)的規定,認真審核欠税人的納税信用等級評定條件,切實按照有關評定標準確定納税信用等級,真正發揮納税信用評定管理工作促進納税人依法納税的作用。

(五)加強欠税檢查。對長期欠税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將其列入監控重點,明確專人負責,經常下户瞭解情況,提出解決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六)實行欠税公告。對於20xx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欠税,税務機關應依照徵管法的規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應包括納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稱、分税種的欠税數額和所欠税款的所屬期。在實施欠税公告前,税務機關應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動清繳欠税。

(七)實行以票控欠。對於業務正常但經常欠税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控制發票售量,督促其足額納税。對於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務機關應採用代開發票的辦法,嚴格控制其開票量。

(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於一些生產狀況不錯、貨款回收正常,但惡意拖欠税款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應積極與納税人開户銀行聯繫,掌握資金往來情況,從其存款賬户中扣繳欠税。對隱匿資金往來情況的,税務機關可進一步採取提請法院行使代位權、查封、扣押、拍賣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強制措施。

(九)參與企業清償債務。欠税人申請破產,税務機關應代表國家行使債權人權利,參與清算,按照法定償債程序將税款徵繳入庫。欠税人有合併、分立等變更行為的,税務機關應依法認定欠税的歸屬。

請各地税務機關按照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具體操作辦法、工作流程,明確管理職責,做好“人機結合”,切實加強欠税管理,進一步提高税收徵管質量和效率。

國家税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