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難黨員救助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工作機構和職責

困難黨員救助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縣上成立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負責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的管理。辦公室設在縣委組織部,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管理使用等日常工作。各鄉鎮成立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服務中心。

第二條工作職責

一)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1制定和修改管理辦法;

2確定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工作職責;

3審查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年度使用情況及收支情況;

4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職責

1負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2指導督促各鄉鎮開展農村黨員創業扶持和困難黨員救助工作;

3審核確定扶持和救助對象;

4負責做好全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鄉(鎮)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服務中心工作職責

1落實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佈置的工作任務;

2建立本鄉(鎮)農村黨員創業扶持和困難黨員救助台帳。確定本鄉(鎮)創業扶持和困難救助對象;

3負責黨員創業扶持金的回收和困難黨員救助金的發放工作;

4負責對本鄉(鎮)創業扶持對象實施項目的指導服務;

5做好各類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

6負責做好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議事規則。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一般在年初、年中、年末召開3次會議。可根據需要隨時召集會議。研究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的分配、確定扶持項目和救助對象、發放扶持和救助款項等事宜。如有特殊情況。

第二章 範圍及對象

第四條扶持和救助範圍

扶持和救助對象為黨的組織關係在本縣並有固定住所、且在本縣連續繳納黨費時間兩年以上的黨員。扶持和救助應與黨員的表現、遵紀守法情況和所做貢獻相掛鈎。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適用於臨時性扶持和救助。

第五條 扶持和救助對象

一)黨員創業扶持金扶持對象為政治素質好、黨性觀念強。帶頭致富的同時能夠帶領羣眾共同致富的農民黨員。具備一定技能素質、創業願望強烈、信用良好。

二)困難黨員救助金救助對象

1凡年人均純收入符合扶貧對象要求的農村黨員。年可支配收入在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社區居民黨員;

2黨齡在50年以上。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困難黨員;

3獲得縣級以上黨委授予的優秀共產黨員或優秀黨務工作者稱號的困難黨員;

4累計擔任村(居)幹部20年以上的離任或退職困難黨員;

5黨員本人有重度殘疾。或因意外傷害重大自然災害、重大意外事故以及老弱、失業、子女就學等情況造成生活困難的黨員。或患大病、重病。

不在救助適用範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違反法律法規。被判刑且正在執行期間;

2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且正在處分期間;

3黨員民主評議不合格的

4曾經

組織或參與越級集體上訪。

5不能如實提供有效收入證明。或拒不接受家庭收入情況調查的

6對於因懶惰、子女有贍養能力而不履行贍養義務等主觀原因造成貧困的

7其他經研究不列入救助範圍的

第六條扶持項目。對由黨員創辦的專業合作社或領辦的合作經濟組織、黨員營銷大户、種(養)植(殖)大户、個體工商户等進行專項扶持。按照扶優、扶新重點扶持和一般扶持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章 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資金籌集。通過縣管黨費補貼和動員全縣非公有制企業、農村致富帶頭人、職黨員幹部職工以及熱心公益事業、關注社會發展的熱心人士自願捐款。力爭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規模分別達到100萬元以上。採取分批募集、滾動發展的辦法。按照資金來源分別設立全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XX年底。

第八條 資金管理

一)採取專户管理、封閉運行的辦法。設立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專户。用於救助符合條件的困難黨員。由縣委組織部負責管理髮放。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產生的利息。

二)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對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的管理工作進行抽查。每年年底申請縣審計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通過適當方式向全社會進行公佈。及時瞭解掌握資金的籌措和使用情況。同時。

三)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向基層黨委通報資金管理、運行、使用情況。

第四章 扶持和救助程序

第九條創業扶持程序:

一)黨員個人向村黨組織申請。上報鄉(鎮)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服務中心;經村黨組織初審。

二)鄉(鎮)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服務中心調查核實後上報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創業扶持對象及項目;

四)獲得扶持的黨員必須按項目計劃實施。同時要自覺接受縣、鄉(鎮)兩級的指導和檢查;不能無故變更項目。

第十條 救助程序

一)申請對象填寫《縣困難黨員救助金申請表》並附有關憑證;

二)黨員所在黨支部審查。公示時間為3個工作日;並由黨支部在顯要位置公示。

三)所在黨委審核;

四)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管理領導小組研究審批;

五)發放救助金。填寫《縣困難黨員救助金髮放回執表》

六)相關材料歸檔。

第十一條資金髮放

一)黨員創業扶持金為無償使用資金。扶持期限一般為1年。擔保人必須是財政全額撥款的職人員。黨員創業扶持金到期由各鄉鎮黨委負責回收並存入專賬。如借款人到期無力償還資金,分別於每年3月和9月集中發放。借款人需提供1名擔保人。按《黨員創業扶持擔保借款合同》執行。

二)困難黨員救助金分別於每年七一和春節前夕集中發放。情況特殊的可適當提高救助額度。每個鄉鎮救助對象不超過本鄉鎮農村(社區)黨員總數的2%救助額度為XX00元。

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十二條各鄉鎮要將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管理使用作為提高基層黨組織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的重要抓手。列

入黨委的重要議事日程。有推進措施、有檢查考核。做到有組織領導、有明確目標、有工作重點。

第十三條鄉鎮黨委書記是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責任人。嚴禁將資金挪作它用。分管副書記是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必須用於扶持和救助農村及社區符合條件的黨員。

第六章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本管理辦法的修改須經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召開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若改變用途。或分立、合併、解散等。並將剩餘資金按籌集時的額度比例返還。須經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十七條本管理辦法由縣農村黨員創業扶持金和困難黨員救助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