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墓管理新辦法

加強公墓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規範、引導公民喪葬活動。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浙江公墓管理新辦法
浙江省公墓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墓管理,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規範、引導公民喪葬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和《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墓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定義如下:

“公墓”,是指為城鎮居民及其他規定對象死亡後提供的公共墓地,包括骨灰公墓和遺體公墓。

“公墓單位”,是指經營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配套殯葬服務的組織或機構。

“骨灰存放處”,是指集中安放骨灰的服務場所,包括城市骨灰存放處和鄉村骨灰存放處。

“鄉村公益性墓地”,是指在農村建立的、向當地村民提供的非營利性公共墓地。

“用户”,是指與殯葬服務單位簽訂協議,為死者獲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及配套殯葬服務的死者親屬,以及與死者有其他特定關係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公墓建設應當實行總量控制。

省民政部門會同省計劃、土地、建設、林業等部門,負責編制全省公墓建設規劃。

第五條 公墓墓區應當實行園林化管理。

自公墓竣工驗收之日起,墓區綠地率不得低於墓區面積的50%;公墓開業滿9年後,墓區綠化覆蓋率不得低於墓區面積的80%。

第六條 骨灰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單穴不得大於0.7平方米,雙穴不得大於1平方米。

遺體公墓墓穴佔地面積,單穴不得大於4平方米,雙穴不得大於6平方米。

第七條 骨灰公墓墓碑面積不得大於0.4平方米,墓碑放置後頂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過0.8米。

遺體公墓墓碑面積,單穴不得大於0.4平方米,雙穴不得大於0.6平方米,墓碑放置後頂端距地表面高度不得超過0.8米。

墓型設計應當因地制宜,小型、美觀,符合公墓園林化要求。

第八條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xx年為一個使用週期。第一個使用年限屆滿前6個月內,用户可以向骨灰公墓單位要求延長使用期,並就續用墓穴的有關事項達成協議,但延長期最長不得超過20xx年。

骨灰公墓墓穴使用年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用户未處理骨灰的,由公墓單位統一深埋。

第九條 公墓收費屬於公益性服務價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製定和公佈。

公墓單位應當按照核定的收費標準收費。

第十條 公墓單位應當維護墓區秩序,保持墓區寧靜、清潔,負責維修墓穴和墓區其他設施。

骨灰公墓單位應當根據售出墓穴的數量和使用年限,將不低於15%的出售收入預留作為售出墓穴在其使用期內的維護經費,單獨建帳;預留維護經費不足的,骨灰公墓單位應當予以補足。當地民政、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公墓維護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遺體公墓的維護經費,以每一墓穴使用20xx年的出售收入按比例計算預留,其預留比例、管理和使用,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公墓單位及管理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向用户提供優質、文明服務。

第十二條 公墓單位不得跨服務區域推銷墓穴,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別批准的除外。

第十三條 公墓單位提供墓穴,應當發給用户墓穴使用證。

墓穴使用證是公墓單位和用户之間的民事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姓名(名稱)、住址(地址);

(二)死者姓名;

(三)墓穴規格(墓穴佔地面積、墓碑高度與面積)、位置;

(四)墓穴使用年限;

(五)墓穴價格及支付方式。

公墓單位和用户可以在合法範圍內作其他約定,在墓穴使用證上註明。

第十四條 建設公墓,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公墓建設規劃;

(二)符合當地城鎮總體規劃;

(三)選址不在《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禁墳區內;

(四)使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不宜耕種的瘠地。

第十五條 建設公墓,由縣、市民政部門初審;初審同意的,由同級計劃、土地、建設、林業等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審核同意的,由縣、市民政部門彙集申辦材料,報省民政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 公墓建設初審時,公墓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

(三)公墓規劃圖;

(四)其他有關必要的材料。

報省民政部門審批的公墓建設材料應當包括:

(一)初審材料和縣、市民政部門的初審意見;

(二)計劃、土地、建設、林業等部門的審核意見;

(三)其他有關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條 公墓必須按批准方案建設,不得擅自擴大墓區範圍或改變其他核定事項。

公墓竣工後,由省民政部門和公墓所在地參與公墓建設審批的部門以及工程建設管理部門共同驗收。

第十八條 公墓開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竣工驗收合格;

(二)公墓單位有必要的開業資金;

(三)公墓單位有與其從事行業相適應的合格技術人員;

(四)公墓單位負責人經民政部門培訓和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 公墓開業,應當向省民政部門或省民政部門委託的縣、市民政部門辦理開業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不得開業。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按照《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按照《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浙江省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價格、工商、建設、土地、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根據本辦法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城市骨灰存放處的建設和管理,參照骨灰公墓建設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村骨灰存放處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參照骨灰公墓墓穴的使用年限規定執行。

鄉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和管理,參照公墓建設和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墓的類型有哪些

公墓主要是指人去世後,將遺體或骨灰式遺物統一集中到一個統一的地點。這是人類發展歷史上的文明和進步。其大致分如下類型:

1.古代諸侯王的公墓:有些也可稱為皇陵,這是由權力而形成的。

2.宗族墓地:指安葬同一信仰或思想人員地方。

3.家族墓地:指安葬自己家庭有關人員的地方。

4.特色墓地:指因為某個特定事件或戰爭等因素造成,而設立的安葬有關人員的墓地。

5.公共墓地:指是安葬社會各界人士去世後的地方,一般來説沒有什麼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