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

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條文解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係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條是關於標準化法立法宗旨的規定。

2.“標準化”的含義是,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複性事物和概念通過制定、實施標準,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效益的過程。

3.制定標準化法的目的是,“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

4.標準化立法的作用是,通過標準化立法,“使標準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係的需要”。

第二條 對下列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標準:

(一)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衞生要求。

(二)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衞生要求。

(三)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

(四)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

(五)有關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製圖方法。

重要農產品和其他需要制定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規定。

1.本條是關於制定標準的對象的規定。

2.“標準”的含義是,對重複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統一規定。它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的綜合成果為基礎,經有關方面協商一致,由主管機構批准,以特定形式發佈,作為共同遵守的準則和依據。

3.“工業產品的品種、規格、質量、等級或者安全、衞生要求”是指,對工業產品本身的技術要求。

4.“工業產品的設計、生產、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或者生產、儲存、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衞生要求”是指,對工業產品生產、流通、使用過程中的技術要求。

5.“有關環境保護的各項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是指,環境保護的安全、衞生指標和檢驗方法,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要求及其檢驗方法。

6.“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方法和安全要求”,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的技術要求和方法。

7.“有關工業生產、工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和製圖方法”是指,各種技術術語、有特定含義的圖形、標誌、符號,代表某種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數字和文件格式、設計繪圖方法。

8.“重要農產品”是指,重要的農業、林業、牧業、漁業產品(含種子、種苗、種畜、種禽)。

9.“其他需要制定標準的項目”,包括信息、能源、資源、交通運輸的技術要求,交通運輸和工農業生產、工程建設的管理技術要求,互換配合的技術要求。

第三條 標準化工作的任務是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1.本條是關於標準化工作任務和國家有計劃發展標準化事業的規定。

2.制定標準、組織實施標準和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是標準化工作的主要任務。“制定標準”是指,標準制定部門對需要制定標準的項目,編制計劃,組織草擬,審批、編號、發佈的活動。“組織實施標準”是指,有組織、有計劃、有措施地貫徹執行標準的活動。“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是指,對標準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處理的活動。

3.“標準化工作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標準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項目是:制定標準的項目,實施標準和對標準實施監督的措施,以及標準化事業發展項目等。

第四條 國家鼓勵積極採用國際標準。

1.本條是關於國家對採用國際標準政策的規定。

2.本法所指“採用國際標準”,包括採用國外先進標準。國際標準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G)所制定的標準,以及ISO所出版的國際標準題內關鍵詞索引(KWIC INDEX)中收錄的其他國際組織制訂的標準等。國外先進標準包括有影響的區域標準、工業發達國家的標準和國際公認為有權威的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等。

3.“採用國際標準”的含義是指,把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技術內容,通過分析,不同程度地納入我國標準,並貫徹執行。採用國際標準的產品,技術水平相當於國外先進水平或國際一般水平。

4.“國家鼓勵”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採用國際標準的產品制定必要的鼓勵政策和提供必要的優惠條件。

第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

市、縣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規定的各自的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

1.本條是關於國家標準化工作管理體制的規定。

2.國家對標準化工作採用統一管理與分工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是指:

組織貫徹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方針、政策;

組織制定全國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組織制定國家標準;

指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組織實施標準;

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統一管理全國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統一負責對有關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聯繫。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是指:

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方針、政策,並制定在本部門、本行業實施的具體辦法;

制定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承擔國家下達的草擬國家標準的任務,組織制定行業標準;

指導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

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準;

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分工管理本行業的產品質量認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標準化工作”是指:

貫徹國家標準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方針、政策,並制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具體辦法;

制定地方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組織制定地方標準;

指導本行政區域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準化工作,協調和處理有關標準化工作問題;

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標準;

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是指:

貫徹國家和本部門、本行業、本行政區域標準化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針、政策,並制定實施的具體辦法;

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

承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下達的草擬地方標準的任務;

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本部門、本行業實施標準;

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標準的制定

第六條 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佈國家標準之後,該項行業標準即行廢止。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衞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公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之後,該項地方標準即行廢止。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法律對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1.本條是對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部門和各類標準的適用範圍的規定。

2.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製作):

通用技術術語符號代號(含代碼)、文件格式、製圖方法等通用技術要求和互換配合要求;

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術要求;

通用基礎件的技術要求;

通用的試驗、檢驗方法;

工農業生產、工程建設、信息、能源、資源和交通運輸等通用的管理技術要求;

工程建設的勘察、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的重要技術要求;

國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產品和工程建設的通用技術要求。

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佈。

其中,藥品、獸藥的國家標準,分別由國務院衞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審批編號、發佈;食品衞生、環境保護國家標準分別由衞生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號、發佈;工程建設國家標準,由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聯合發佈。

3.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含標準樣品的製作)。制定行業標準的項目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行業標準主管部門確定。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佈,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自行廢止。

4.對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統一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衞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標準。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地方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計劃,組織草擬,統一審批、編號、發佈,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對地方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地方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實施後,自行廢止。

5.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

6.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要求“備案”的含義是指,負責制定標準的部門、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規定的要求,向規定的部門備案;受理備案的部門有權對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上一級標準相牴觸的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提出修改建議,責令備案的部門或企業限期改進或停止執行。制定標準的部門,應對標準實施的後果承擔責任。

7.“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是指,按企業的隸屬關係,向企業的主管部門和與主管部門同級的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雙重領導的企業,企業產品標準還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含縣)屬以下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向縣級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8.“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是指,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執行相應的標準,即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必須執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組織生產依據的標準,除合同另有規定的外,應是交貨所依據的標準,也是監督檢查所依據的標準。

9.“已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國家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此處所指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是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內部適用”是指標準可以不公開,也不要求備案。如果該標準作為交貨依據,該標準必須備案。同時該標準也是監督檢查的依據。

第七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其他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工業產品的安全、衞生要求的地方標準,在本行政區域內是強制性標準。

1.本條是關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性質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