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有哪些突破

環保法被稱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那麼,新環保法有哪些突破?下面就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新環保法有哪些突破

新《環保法》的修訂出台充分體現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和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創新的新方向,更體現了我國政府“向污染宣戰”的決心和信心,在三個領域內有重點突破:

突破一:推動建立符合環境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新《環保法》要求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經濟政策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對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實行環評限批,分階段、有步驟地改善環境質量等。這些規定將成為推行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建立基於環境承載能力的發展模式,促進中國經濟綠色轉型的重要依據。

突破二:推動多元共治、聯防聯治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新《環保法》在推進環境治理現代化方面邁出了新步伐,它改變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門單打獨鬥的傳統方式,體現了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公民進行違法舉報,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

新《環保法》規定,國家建立跨區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機關優先綠色採購;國家建立環境與公眾健康制度;國家實行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同時明確公民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鼓勵和保護公民舉報環境違法,拓展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範圍。

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環保監管職權是一把“雙刃劍”,新《環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環保部門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設施設備可以查封扣押,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可以責令限產、停產整治。針對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設計了罰款的按日連續計罰規則,違法者受到處罰後,逾期不改的可按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並且沒有上限額度;針對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過暗管排污逃避監管等違法企業責任人,引入治安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它也規定了對環保部門自身的嚴厲行政問責措施,履職缺位和不到位、虛報慌報瞞報污染情況、違規審批、包庇違法、發現或接到舉報違法未及時查處、違法查封扣押,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降級、撤職、開除,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相關亮點

一、以法律形式確立“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1983年12月31日,國務院如開第二次全國環境保護會議,首次提出將環境保護確立為基本國策;199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決定》對其再次確定:保護和改善生產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此次新環保法修訂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立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改變了發展優先,兼顧環保的思維定勢,給以犧牲環境為代價的發展模式從法理上畫上了句號,為生態文明建設確定了法律基礎。

二、首次劃定生態保護紅線

新修訂《環境保護法》首次將生態保護紅線寫入法律。新法規定:國家在重點生態保護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新法同時也加大了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法條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實生態保護的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作為保護我國生態資源的重要方式,生態保護紅線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今年年初,環保部印發了《國家生態保護紅線—生態功能基線劃定技術指南(試行)》,成為我國首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的綱領性技術指導文件。根據規劃,20xx年,環保部將完成全國生態保護紅線劃定任務。

三、建立公共檢測預警機制,出台針對性規定治理霧霾

談到環境保護,公眾最為關心的就是對霧霾的治理。新修訂《環境保護法》對霧霾等大氣污染,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國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環境污染公共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佈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實施統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區域限批。環保是一個系統工程,又是一項長期任務,必須由政府、公民、企業共同努力。以霧霾為代表的大氣污染,還需要《大氣污染法》等單項法來進行具體規範和防治。

四、加大違法排污處罰力度,按日計罰無上限

多年來,國家環境立法不少,但由於違法成本低,對違規企業的經濟處罰並未取得應有的震懾效果,導致法律法規並未起到真正的約束作用。環境違法成本低,也是新法着力解決的一個問題。新修訂《環境保護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按日計罰”這一記重拳是針對企業拒不改正超標問題等比較常見的違法現象而採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違法成本。在中國現行行政法規體系裏,這是一個創新性的行政處罰規則。環保部門在決定罰款時,要考慮企業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危害後果以及違法所得等因素,來決定罰款數額。今後罰款數額會更有針對性,且會相應提高。具體的罰款額度將由專項法決定。

按日連續處罰,意味着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不設上限,可有效懲治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對於仍不糾正超標或超總量排污行為的,將面臨限產、停產,情節嚴重的提請政府停業、關閉。對情節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適用行政拘留,對有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監測機構以及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機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五、可追究刑事責任

新環保法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僅要沒收違法者的非法所得,還要實施按日計罰,讓污染者付出慘重的經濟代價;對那些重犯、屢犯和有主觀故意的違法者,要加倍甚至懲罰性處罰,並要追究企業法人和排污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兩高”司法解釋對入罪即刑拘門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有毒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物等,排放污染物的量也有明確的標準,如危險廢物超過3噸,危險重金屬超標3倍等,達到這些標準,就構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六、補辦環評將成為歷史

新修訂《環境保護法》規定:凡是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報經法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批准的,建設單位都不得開工建設。否則,將被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責令其恢復原狀。新環保法去除了以往限期補辦環評手續的規定,只要未經環評審批的建設項目,即使已建成也不能補辦環評手續,將成為非法項目。這也意味着“先上車後補票”的時代將退出歷史舞台。

七、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擴大訴訟主體範圍

新修訂《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新法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相關社會組織,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同時規定,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利益。

新法擴大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此舉對增強公眾保護環境的意識,樹立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理念,及時發現和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擴大環境公益訴訟主體的規定,是借鑑了國際慣例,國際上對訴訟主體的要求是由環境公益訴訟的性質和作用來決定的。由於專業性比較強,要求起訴主體對環境的問題比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和訴訟能力以及比較好的社會公信力,或者説宗旨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工作,要致力於公益性的活動,不牟取經濟利益的社會組織,才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專家表示,目前我國國內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有300家左右。

八、設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

新修訂《環境保護法》設立專章規定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加強公眾對政府和排污單位的監督。其中有許多創新,如明確公眾的環境權。雖然新法沒有實體性公民環境權的規定,但是,程序性的公民環境權還是寫進了法律,這也是原環保法沒有的新內容。

一是明確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二是明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規定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公眾説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祕密和商業祕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