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境保護法》對經濟發展及環保工作的影響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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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保護法》對經濟發展及環保工作的影響和變化

影響和變化一:違法排污“屢查屢犯”將“天價”買單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新環保法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新環保法第六十條

按照老的環保法,對於違法排污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保部門可以處罰,但通常只能處罰一次且罰款數額低於治理成本;對於排污嚴重的,由環保部門或者政府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責令停業關閉。這樣,一些企業寧可受罰也不願治理,即使治理也要儘量拖延時間,違法排污成本太低,“屢查屢犯”現象難以杜絕。針對這一頑疾,新法按照違法排污造成的損害,規定按日連續罰,只要不改正,罰單每天增。新法取消了“限期治理”這一説,只要超標排污,企業要麼限制生產不排放,要麼關門整改。

影響和變化二:特定環境違法行為可被行政拘留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新環保法第六十三條

按照老的環保法,這四類違法行為可能是“沒什麼大不了的事兒”,通常就是被責令改正,最多就是罰款。例如,很多企業新、改、擴建建設項目時“嫌麻煩”,“先上車後補票”,環保部門依法只能責令“補辦手續”和“停止建設”,拒不補辦才能罰款,拒不停建也很難強制執行。少數企業為逃避治理污染的責任,在隱蔽處設暗管排污,即使被發現了也就是罰款與責令整改。新法顯著強化了建設項目環評制度與守法排污制度,相關違法企業的負責人將不僅付出經濟代價,而且可能付出人身自由代價。新環保法生效後,環保部門將針對某些環境危害大的建設項目與偷排行為“動真格”。

影響和變化三:嚴重污染環境者將被追究刑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新環保法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環保法第六十九條

我國《刑法》規定了“污染環境罪”的罪名,入罪要件是“嚴重污染環境”。新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違法行為人是否“嚴重污染環境”,既可以通過後果認定,又可以以違法行為的性質予以認定。後者主要包括: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傾倒、處置有毒物質或者雖然不在環境敏感區域、但多次實施此類行為;違法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非法超標排放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毒害污染物3倍以上;偷排有毒有害污染物。

影響和變化四:環境信息公開打造“陽光”環保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新環保法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佈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佈違法者名單。 ——新環保法第五十四條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新法特別強調環境信息公開,其目的就是加強公眾監督,鼓勵先進,鞭撻落後,使破壞環境的行為無處可藏,促進有關部門依法嚴管。

影響和變化五: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部門顯著加重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新環保法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佔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新環保法第六十八條

新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為此,新法具體規定了地方各級政府的環保責任,主要包括:組織主要污染物減排、鼓勵和支持積極治污、責令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停業關閉、統籌城鄉建設污水垃圾處理場、自然保護區等環保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安排公共財政資金支持農村環保;落實環境保護目標管理與考核評價制度,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每年向同級人大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

新法規定,環保等有關政府部門必須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不履行或者消極履行的,對責任人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引咎辭職。

新法之前,法定的政府責任比較原則,對政府及其部門追責的要件一般包括“造成嚴重後果”。新法將各級政府的環保責任具體化,並將追責適用擴大到“不計是否產生嚴重後果”,即:只要不作為或者消極履責就要追責。因此,新法在顯著提高違法排污成本的同時,也大大提高了政府與有關部門不履責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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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的突破

新《環保法》的修訂出台充分體現了生態文明建設的新要求和現代環境治理體系創新的新方向,更體現了我國政府“向污染宣戰”的決心和信心,在三個領域內有重點突破:

突破一:推動建立符合環境承載能力的綠色發展模式。新《環保法》要求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實行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制定經濟政策應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對未完成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實行環評限批,分階段、有步驟地改善環境質量等。這些規定將成為推行綠色國民經濟核算,建立基於環境承載能力的發展模式,促進中國經濟綠色轉型的重要依據。

突破二:推動多元共治、聯防聯治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新《環保法》在推進環境治理現代化方面邁出了新步伐,它改變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門單打獨鬥的傳統方式,體現了多元共治、社會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其中,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公民進行違法舉報,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

新《環保法》規定,國家建立跨區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國家機關優先綠色採購;國家建立環境與公眾健康制度;國家實行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同時明確公民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鼓勵和保護公民舉報環境違法,拓展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範圍。

突破三:加重了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環保監管職權是一把“雙刃劍”,新《環保法》一方面授予各級政府、環保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環保部門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設施設備可以查封扣押,對超標超總量的排污單位可以責令限產、停產整治。針對違法成本低的問題,設計了罰款的按日連續計罰規則,違法者受到處罰後,逾期不改的可按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並且沒有上限額度;針對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過暗管排污逃避監管等違法企業責任人,引入治安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它也規定了對環保部門自身的嚴厲行政問責措施,履職缺位和不到位、虛報慌報瞞報污染情況、違規審批、包庇違法、發現或接到舉報違法未及時查處、違法查封扣押,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未依法公開政府環境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降級、撤職、開除,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