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精選15篇)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1

原告:姓名:;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精選15篇)

性別:x;

年齡:xx歲;

民族:x族;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家庭住址: 被告:姓名:;

性別:x;

年齡:xx歲;

民族:x族;

工作單位:

聯繫電話:

家庭住址: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原告x人民幣)元並支付逾期利息;

二、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全部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於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並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x年x月x日還款x萬元,餘下欠款x月x日還清。約定的首次還款日(x月x日)到來後,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藉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後還款期限(x月xx日)已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且原告用手機撥打被告手機時,還多次出現被告不接聽電話的情況。

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準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xx月xx日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2

原告:,性別, X年XX月XX日生,漢族,居民,住址,身份證號:,電話:

被告:,性別,X年XX月XX日生,漢族,居民,住址,身份證號:,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歸還借款X元及利息(還款之日至履行完畢之日利息);

2、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XX萬元,當場打了借條,約定X年XX月XX日還清。可借款後,被告言而無信,沒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才歸還了X元,現還有X元沒有歸還。原告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準上列訴訟請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XX月XX日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3

原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聯繫電話 。 被告: ,男, 年1月出生,住址: ,聯繫電話 。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償還原告欠款本金及利息78470元;

2.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61200元;

2.原告為實現債權而委託律師的委託費用3000由被告承擔;

3.本案所產生的一切其他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5月14日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120xx0元整。雙方約定被告應於xx年6月14日下午銀行下班前一個小時將借款還清給原告,超過銀行下班時間另加100元交通費;上述借款為有息借款,利息自被告收到上述款項之日起,每月按3%的標準計算。

雙方約定該項借款期限屆滿,被告未能及時歸還原告的,視為被告違約,被告每逾期一日應賠償原告200元。被告同時將其名下合法資產交給原告做債務清償,並無條件配合原告辦理拍賣、變更、銀行抵押等相關手續。同時原告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包括法院訴訟費、執行費、聘請律師費等一切相關費用均由被告承擔。

被告於xx年10月12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歸還原告6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據此,原告請求兩被告歸還本金60000元,另加計利息18470元,違約金61200元,委託律師費3000元。各項共計人民幣142670元。

根據雙方《借款協議》約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維護原告權利。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附:

1、本起訴書一式三份;

2、借款協議複印件一份;

3、收條複印件一份;

4、原被告身份證複印件若干;

5、其他證據若干;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4

原告:,男,漢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資陽市安嶽縣高屋鄉社皇村5組,公民身份號碼511023,聯繫電話:。 被告:,女,漢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台縣新生鎮星火裕民村1組023號,公民身份號碼510,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償還人民幣60720.59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於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元,並出具了借條一張,雙方約定x年x月x日還款x萬元,餘下欠款x月x日還清。約定的首次還款日(x月x日)到來後,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藉故拖延至今。約定的最後還款期限(x月xx日)已過,被告至今分文未還。且原告用手機撥打被告手機時,還多次出現被告不接聽電話的情況。

原告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民間借貸關係,被告作為債務人,有義務向債權人償還債款。 綜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為已侵犯原告的財產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財產權益,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決如訴訟請求!

此 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x月x日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5

(企業)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

名稱: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電話: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 委託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 因____________訴我單位_________一案,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_份。

其它證明文件___份。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6

今借到×××人民幣 元整(¥: 元), 月內還清,不計息。

此據。

借款人(簽字):×××

××年×月×日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7

寫明用途以防抵賴

[案情]20xx年3月25日開始的此後一年裏,楊某先後三次向魏某借錢,共計7萬6千元,並寫明瞭借款用途和還款時間。但借款到期後,魏某多次催要,楊某未能償還。期間,雙方因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楊某認為,其中有兩張欠條是因房屋買賣形成的,現房款已經結清,他不應還款。但魏某出具的這兩張欠條寫明借款用途分別為欠牀子租金用款、上貨急用錢借款和孩子上學所用。法院判決楊某返還魏某欠款。

[法官説法]市法院民一庭審判長宋寧:當事人雙方對欠條給予了不同的説法。法院只能依據欠條的記載認定借款事實存在。因楊某提出的訴訟主張與欠條上的文字所記載的內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8

上訴人(原審被告): ,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漢族,遼寧省莊河市人,現住遼寧省小長山鄉英傑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1949年1月31日出生,漢族,遼寧省*人,住遼寧省廣鹿鄉沙尖村。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遼寧省*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長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並依法改判;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1、原告的兒子原為*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現為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部門領導,也是本案的實際控制人(20xx年6月8日的借條也是親筆書寫),與原審法官原為同事關係,從而影響了本案的公正審理。原審法官依法應當迴避,卻在被告申請的情況下依然沒有迴避,並作出了錯誤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4項、《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325條第2項之規定。原審判決屬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現上訴人再次申請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迴避本上訴案件,將該案移送大連市以外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移交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2、該案事實不清,權利義務關係不明確,甚至主體關係都不明確,爭議也較大,不應適用獨任審判,根據《獨任審判員工作細則》規定,該案件不適用獨任審判制度。

因此,原審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使上訴人的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均受到不公正侵害。

二、原審判決中所認定的基本事實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的“20xx年6月8日,被告因資金週轉需要與原告達成借款協議,被告為原告出具借條一份”錯誤,上訴人並不是因資金週轉需要資金,而是因為20xx年2月9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兒子(借款協議上為簽名)有借款行為,此後,向上訴人索要欠款,在上訴人暫時無力償還的情況下,手書借條一份,逼迫上訴人簽字。因此,20xx年6月8日的借條,並不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也不是因資金週轉需要,更不是由上訴人出具。

2、“此後,被告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分4次向原告償還了借款140萬元”錯誤,上訴人共分五次向償還借款150萬元。

3、原判決遺漏案件重要事實,即上訴人實際僅收到借款180萬元,在沒有任何證據證實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有資金交付行為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徑行認定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借款270萬元,明顯違反證據規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的規定。

因此,原審判決查明的基本事實錯誤,其認定內容錯誤。

三、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1、根據《合同法》第2條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的主體系發生在上訴人與案外人之間,與被上訴人沒有法律關係,原審法院卻錯誤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具有借貸關係,於法無據。

2、根據《合同法》第210條至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另根據《合同法》第200條規定。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本金的認定應以借款人實際收到的款項計算,本案中,上訴人實際只收到借款180萬元。

3、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第5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召開的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證據認定的要求,對形式有瑕疵的“借條”,出借人應對款項給借款人承擔舉證責任。另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6條之規定。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有款項支付行為的情況下,讓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承擔270萬借款責任,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錯誤,原判決程序違法,且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判決嚴重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全面查明事實,依法主持正義,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9

答 辯 人:王海,男,漢族,x年x月x日生, x人,現住,聯繫電話。

被答辯人:馬蘭,女,漢族,x年x月x日生,x人,現住,聯繫電話。

xx年11月4日,被答辯人馬蘭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返還借款66.7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後,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週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係遂借給被告76.7萬元,被告出具了《欠條》。xx年2月20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10萬元,並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後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蘭,借款人——被告。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納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於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並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顯然不屬於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麼是否就屬於“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可見所謂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籤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伍拾萬元於20xx年7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納印的行為,並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50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納印的行為並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説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係。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50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xx年7月份底,那麼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xx年7月份底至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納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蘭與被告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並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納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海

xx年11月29日

附:本《民事答辯狀》副本1份。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10

借條

因在電腦城購買一台電腦資金不足,向張三借到人民幣現金貳仟(¥.00)元整,經雙方協商一致按

照工商銀行同期利息的四倍計息,並約定於XX年12月30日前本息一併歸還完畢,空口無憑,特立此據。

此據

借款人:李 四(蓋章)

擔保人:王麻子(蓋章)

年 月 日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11

借 條

借款人 :

姓名:____

性別:____

民族: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今向______借人民幣大寫:____元整小寫:____元整,期限為____個月.

於__年__月__日一次性還清.

此據

借款人:________

擔保人:________

借款日期:__年__月__日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12

今借到現金123456元,大寫:壹拾貳萬叁仟肆佰伍拾陸圓整,年利率7.56%,20xx年2月30日前本息一併歸還。

特立此據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年 月 日

(身份證複印)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13

原告,男,X年XX月XX日出生,職工,現住,公民身份號碼:000000000000000。

被告,男,X年XX月XX日出生,董事長,原住,現住,聯繫電話:,公民身份號碼:000000000000000。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責令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X元整(00000元)及約定的借款利息X元整(算到X年XX月XX日,每天利息XX元)。

2、要求被告承擔本次訴訟所有費用。

事實與理由:

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整(000000.00元),X元是由X銀行存到賬户中,被告親書借條一份交予原告(約定月息為%)。

X年XX月XX日後,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歸還借款及相應的利息,借款及利息至今拒不歸還,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根據相關民事法律訴至貴院,請求貴院支持為盼!

此致

X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XX月XX日

附:

1、原告身份證複印一份;

2、被告親書G一份借條複印件一份(原件庭審時呈上);

3、匯款單複印件一份(原件庭審時呈上)。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14

債主病故債權歸繼承人

[案情]王某於20xx年開始在遼中縣大黑鄉錢縫村承包土地。李某為王墊付了土地承包款3910元,村委會出具了收款收據。20xx年6月23日,王某向李某出具欠據一張,寫明欠3910元。后王某返還20xx元,餘欠1910元,經多次催要未果。20xx年6月16日,李某訴至法院。但當年11月6日,在訴訟期間,李某病故,該債權還用不用王某還?

[法官説法]在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死亡,有繼承人的,裁定中止訴訟。人民法院應及時通知繼承人作為當事人承擔訴訟,被繼承人已經進行的訴訟行為對承擔訴訟的繼承人有效。故法院判決王某返還欠款給法定繼承人。

[法官提醒]債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債權。而對債務人死亡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應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也可以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民間借貸的司法解釋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徵: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係是我國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係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係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係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係,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係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係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徵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狀範文 篇15

今(出借人)借給(借款人)人民幣 *(大寫)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個月,利率為每月 ,利息共計人民幣 *(大寫)整,即¥ 元,全部本息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償還。如不能按期足額歸還借款,借款人應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人民幣 *(大寫)整,即¥ 元。

擔保人確認:本人同意為借款人的上述債務向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限為借條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償還期限屆滿後兩年時止,擔保範圍及於所有借款本息、違約金、賠償金、出借人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差旅費、公證費及其他實際支出的費用)。

本確認條款的效力獨立於借條,借條無效不影響本確認條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條同時為借款人收訖借款的法律憑證;

2、借款人與擔保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為本借條的附件,與本借條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借條出具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