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

伴隨着我國快速城市化的進程,建築廢棄物的大量產生和低效利用帶來了嚴重的環境資源問題,背離了生態效率原則的要求。下文是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歡迎閲讀!

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
深圳市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減少建築廢棄物的排放,提高建築廢棄物的利用水平,促進循環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建築廢棄物的減排與回收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築廢棄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管網以及裝修房屋等施工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磚瓦、混凝土塊、建築餘土以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建築廢棄物的管理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

建築廢棄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循環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條 建築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集中處置。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區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市、區政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建築廢棄物清運、受納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政府發改、貿工、財政、國土房產、規劃、環保、物價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有關建築廢棄物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安排一定數額的資金,用於支持建築廢棄物的減排與回收利用活動。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資金使用應當公開透明,定期接受審計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 鼓勵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使用。

市政府對建築廢棄物回收利用企業應當給予政策優惠或者資金補貼。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九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的需要,另行編制發佈強制淘汰的施工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目錄。

施工單位不得采用列入強制淘汰目錄的施工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違反本規定的,由市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市、區主管部門應當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對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的宣傳,免費發放有關宣傳資料。

企業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建築業從業人員的教育及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資源節約和回收利用意識。

第十一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發展實際情況,編制建築廢棄物受納和回收利用場所的規劃。

建築廢棄物受納場所內應當劃出專門區域,用於存放建築餘土。

建築廢棄物受納和回收利用場所應當按標準建設,並配備相應設施,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的內容,因此產生的費用列入投資估算。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優化建築設計,提高建築物的耐久性,減少建築材料的消耗和建築廢棄物的產生。優先選用建築廢棄物再生產品以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築材料。

市主管部門應當另行編制發佈建築廢棄物減排的設計指引。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當明確要求建設工程採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以及新型牆體材料;在保證結構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採用高強高性能混凝土、高強鋼筋等工藝或者產品。

施工單位違反規定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或者砂漿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混凝土每立方米二百元、砂漿每立方米四百元處以罰款。

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本條例以及有關設計規範對建築廢棄物減排設計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主管部門備案;審查不合格的,由設計單位改正後重新審查。

第十六條 推行建築工業化,逐步實現建築構配件的標準化設計、工廠化生產和現場裝配。建築工程的門、窗、牆板等非承重構件應當使用預製構配件。

第十七條 推行住宅裝修一次到位。鼓勵新建住宅的建設單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裝修成品房。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的裝修應當一次到位。

政府投資建設的辦公場所裝修完成後八年內不得重新裝修。確需重新裝修的,應當經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以及綠色施工的有關技術規範開展施工活動。推廣使用定型鋼模、組合模板、噴灑批蕩等施工方法。禁止使用竹製腳手架和實心粘土磚。

違反本條規定使用竹製腳手架和實心粘土磚的,由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臨時建築以及施工現場臨時搭設的辦公、居住用房應當採用週轉式活動房,工地臨時圍擋應當採用裝配式可重複使用的材料。禁止採用砌築式用房和圍擋。

違反本條規定採用砌築式用房的,由主管部門按照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一百元處以罰款;使用砌築式圍擋的,按照牆體面積每平方米一百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改建既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市政道路。但不符合城市規劃、規劃變更、存在質量問題或者違法建築除外。

存在質量問題確需拆除或者改建的,應當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和論證,並報市規劃、國土房產和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建設和既有建築物、構築物、市政道路的拆除,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建築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在工程項目開工前報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工程項目的建築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建築面積、地點;

(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運輸單位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築廢棄物的種類、數量;

(四)建築廢棄物減量措施、現場分類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築廢棄物的運輸路線、受納場所。

拆除工程項目的建築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除前款內容外,還應當包括拆除步驟和方法。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施拆除,委託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鼓勵建築廢棄物回收利用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專業資質後從事拆除工作。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建築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施工。

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建築廢棄物減排及處理方案的情況實施監督,發現施工單位違反規定處置建築廢棄物的,應當及時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推行建築廢棄物現場分類制度。鼓勵具備現場分類條件的施工單位按照分類要求結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驟對建築廢棄物進行分類。

第二十五條 鼓勵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回收利用建築廢棄物。施工單位應當優先將施工現場產生並且可以利用的建築廢棄物作為填充物回用於建設工程。

鼓勵回收利用企業進入施工現場,利用建築廢棄物移動處理設備回收利用建築廢棄物。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回收利用企業應當對施工現場回收利用處置建築廢棄物的種類、數量進行登記,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對不能現場利用的建築廢棄物,施工單位應當交由符合規定的運輸單位及車輛運至建築廢棄物受納場所處置。

建築廢棄物的運輸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鼓勵不同工程項目建築餘土的交換利用。不同工程項目交換利用建築餘土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築廢棄物減排與處理方案中註明。

市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餘土調劑信息平台,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將建築餘土排放或者需求信息提前發送到建築餘土調劑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條 實行建築廢棄物排放收費制度。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築廢棄物的分類情況、排放數量、收費標準向建設單位或者業主收取建築廢棄物排放費(以下簡稱排放費)。排放費全額上繳財政,全部用於支持建築廢棄物減排與回收利用活動。排放費的具體徵收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排放費的收費標準應當根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建築廢棄物回收處置的實際需要以及建築廢棄物的分類情況等因素確定。分類後的建築廢棄物實行優惠的收費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按照規定程序經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 新建全裝修成品房對建築廢棄物實行分類排放的,免收排放費。

第三十條實行建築廢棄物聯單管理制度。聯單由市主管部門統一製作,一式多聯。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築廢棄物運出工地前如實填寫聯單內容,經現場工程監理人員簽字確認後交運輸單位隨車攜帶。建築廢棄物運輸車輛進入建築廢棄物受納場所後,受納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核實聯單記載事項,並將第一聯交回施工單位,將第二聯於每月月底前送主管部門。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聯單記載的分類情況、數量核收排放費。未按規定填寫聯單或者聯單上記載的數量與可能排放量明顯不一致的,按其應繳未繳部分加倍收取排放費。

運輸建築廢棄物不能提供聯單的,按其數量加倍徵收排放費。受納場所管理單位應當查明排放單位、車輛牌號、建築廢棄物分類情況以及運載數量後予以接收,並通知主管部門。

聯單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禁止將建築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設置建築廢棄物受納場所。

禁止在建築廢棄物受納場所以外傾倒拋灑建築廢棄物。

違反本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進行裝修時,應當將裝修產生的建築廢棄物進行分類,並交由物業管理單位或者符合規定的運輸單位及車輛運至建築廢棄物受納場所。

第三十三條 鼓勵投資興辦建築廢棄物回收利用企業。

在建築廢棄物受納場所從事建築廢棄物回收利用的企業,由市主管部門招標確定。

第三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編制併發布建築廢棄物及其再生產品的使用技術規範或者指引,引導企業利用建築廢棄物以及生產再生產品。

第三十五條 實行建築廢棄物再生產品標識制度。建築廢棄物再生產品應當由專業檢測機構進行質量檢測。檢測合格的,標註建築廢棄物再生產品標識,並列入綠色產品目錄和政府綠色採購目錄。

專業檢測機構的名單由市主管部門公佈。

第三十六條 道路工程的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優先選用建築廢棄物作為路基墊層。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非承重結構部位施工,應當在同等價格以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築廢棄物再生產品。市主管部門可以對政府投資工程與其他工程使用建築廢棄物再生產品的比例做出規定。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未使用建築廢棄物再生產品的體積每立方米一百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以及預製構配件等生產企業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應當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築廢棄物再生骨料。具體使用比例由市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規定另行制定的具體辦法、強制淘汰目錄、設計指引、收費標準等,有關部門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製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罰款處罰的,市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處罰辦法,與本條例同時施行。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築廢棄物的危害

1、建築垃圾隨意堆放易產生安全隱患

大多數城市建築垃圾堆放地的選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隨意性,留下了不少安全隱患。施工場地附近多成為建築垃圾的臨時堆放場所,由於只圖施工方便和缺乏應有的防護措施,在外界因素的影響下,建築垃圾堆出現崩

塌,阻礙道路甚至衝向其他建築物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郊區,坑塘溝渠多是建築垃圾的首選堆放地,這不僅降低了對水體的調蓄能力,也將導致地表排水和泄洪能力的降低。

2、建築垃圾對水資源污染嚴重

建築垃圾在堆放和填埋過程中,由於發酵和雨水的淋溶、沖刷,以及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浸泡而滲濾出的污水——滲濾液或淋濾液,會造成周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嚴重污染。

垃圾堆放場對地表水體的污染途徑主要有:垃圾在搬運過程中散落在堆放場附近的水塘、水溝中;垃圾堆放場淋濾液在地表漫流,流入地表水體中;垃圾堆放場中淋濾液在土層中會滲到附近地表水體中。垃圾堆放場對地下水的影響則主要是垃圾污染隨淋濾液滲入含水層,其次由受垃圾污染的河湖坑塘滲入補給含水層造成深度污染。垃圾滲濾液內不僅含有大量有機污染物,而且還含有大量金屬和非金屬污染物,水質成分很複雜。一旦飲用這種受污染的水,將會對人體造成很大的危害。

3、建築垃圾影響空氣質量

隨着城市的不斷髮展,大量的建築垃圾隨意堆放,不僅佔用土地,而且污染環境,並且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着空氣質量。

目前我國的建築垃圾大多采用填埋的方式處理,然而建築垃圾在堆放過程中,在温度、水分等作用下,某些有機物質發生分解,產生有害氣體,如建築垃圾廢石膏中含有大量硫酸根離子,硫酸根離子在厭氧條件下會轉化為具有臭雞蛋味的硫化氫,

廢紙板和廢木材在厭氧條件下可溶出木質素和單寧酸並分解生成揮發性有機酸,這種有害氣體排放到空氣中就會污染大氣;垃圾中的細菌、粉塵隨風飄散,造成對空氣的污染;少量可燃建築垃圾在焚燒過程中又會產生有毒的致癌物質,造成對空氣的二次污染。

4、建築垃圾佔用土地 降低土壤質量

隨着城市建築垃圾量的增加,垃圾堆放點也在增加,而垃圾堆放場的面積也在逐漸擴大。垃圾與人爭地的現象已到了相當嚴重的地步,大多數郊區垃圾堆放場多以露天堆放為主,經歷長期的日曬雨淋後,垃圾中的有害物質(其中包含有城市建築垃圾中的油漆、塗料和瀝青等釋放出的多環芳烴構化物質)通過垃圾滲濾液滲入土壤中,從而發生一系列物理、化學和生物反應,如過濾、吸附、沉澱,或為植物根系吸收或被微生物合成吸收,造成郊區土壤的污染,從而降低了土壤質量。

此外,露天堆放的城市建築垃圾在種種外力作用下,較小的碎石塊也會進入附近的土壤,改變土壤的物質組成,破壞土壤的結構,降低土壤的生產力。 另外城市建築垃圾中重金屬的含量較高,在多種因素的作用下,其將發生化學反應,使得土壤中重金屬含量增加,這將使作物中重金屬含量提高。受污染的土壤,一般不具有天然的自淨能力,也很難通過稀釋擴散辦法減輕其污染程度,必須採取耗資巨大的改造土壤的辦法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