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有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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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有哪些變化

20xx年9月29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雲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並於當日公佈實施新修改的《條例》,撫仙湖保護管理邁上了更加規範、更加嚴格的軌道。

為什麼要修改《條例》

《條例》自20xx年頒佈實施以來,在撫仙湖保護管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不斷完善配套措施和管理辦法,先後制定出台了撫仙湖水政、漁政、河道管理、資源保護費徵收、生態補償等一系列配套規範性文件,取得了成效。但隨着撫仙湖流域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流域內人口的增加,尤其是旅遊業的快速發展,撫仙湖保護形勢更加嚴峻,任務更加繁重。《條例》中的一些不足逐漸顯現出來,部分條款和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和撫仙湖保護管理的需要,集中表現在:一是水位高程與實際不符;二是管理體制不順;三是原《條例》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低、範圍窄,導致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難以達到教育和懲處的目的;四是畜禽糞便是撫仙湖的主要污染之一,原《條例》沒有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方面的規定和處罰措施;五是好經驗、好做法需要上升為法規;六是新的《環境保護法》等法律,對湖泊水生態環境保護作出了新的規定和處罰標準。

鑑於上述原因,修改《條例》是為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的決定。

新《條例》解決了11個突出問題

本次修改堅持從嚴管理、保護優先、問題導向的原則,對原《條例》章節和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對部分文字和24個方面的內容作了修改,重點解決了11個突出問題。

一是調整了水位高程,將最高蓄水位和最低運行水位由1722.50米和1720.80米分別調整為國家高程基準1723.35米和1721.65米。

二是在管理體制上明確了屬地管理原則。規定市、縣政府對建設項目水污染綜合治理工程及其配套設施的責任,倡導全民參與,提出了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等方式參與撫仙湖保護的條款,加強了市撫仙湖管理機構保護職責,明確了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縣區設立撫仙湖管理機構,承擔撫仙湖保護管理的具體工作

三是對撫仙湖資源保護費作了相應規定,對經市政府批准、在二級保護區內的開發建設項目,明確規定應當進行生態補償,按照規劃項目用地繳納撫仙湖保護生態補償費。

四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撫仙湖一級保護區禁止畜禽放牧和規模養殖;二級保護區內限制畜禽規模養殖,逐步削減畜禽規模養殖數量”的規定,並對應設定了處罰條款。

五是對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居民、旅遊項目經營者和旅遊者“在水域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亂扔泡沫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垃圾和廢棄物”、“露營、野炊”等污染水體、破壞景觀以及不文明的行為進行了規範,並設定了處罰條款。

六是明確規定“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規劃及相關規定配套建設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對賓館、飯店、客棧排污等污染行為設定了處罰規定,增加禁白禁磷禁藥規定。

七是加強撫仙湖流域管理和空間的約束。按照發展和保護相統一的理念,流域開發要與環境、資源、人口相適應,對在二級保護區內開發的項目,增加“限制開發程度、人口密度”的約束性規定,針對新開發的項目,設置了禁止性規定。

八是增加了“預防、控制生態退化”和“25度以上坡耕地試行退耕還林還草”的規定。

九是規範了一級保護區的建設。新《條例》增加了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環境監測、執法船停靠設施的規定。

十是將玉溪市在撫仙湖保護中探索和積累的成功經驗和做法上升為《條例》內容,明確“四退三還”、入湖河道管理責任制等規定。

十一是補充完善了法律責任,對新增加的禁止性行為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根據環保法、漁業法等上位法變動和經濟發展情況,對現行處罰標準作了部分調整,縮小了處罰上限和下限之間的幅度,壓縮了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加重了對違法排污的處罰力度,增加了“按日計罰”規定。

新《條例》呈現八大亮點

一是體現從嚴保護要求。修改後的《條例》按照《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在撫仙湖保護原則中增加了“優先保護”的規定,增加了撫仙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量年度調度計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定,補充完善了在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性行為的規定,增加了“經批准的開發項目,不得破壞和污染地下水系”的規定。

二是為適應撫仙湖管理體制改革新情況,保證改革於法有據。修改後的《條例》對管理機構和職責作了修改,明確和強化了玉溪市人民政府撫仙湖管理機構統一保護和管理的職責,使立法和實際工作相銜接。

三是在環境治理方面,修改後的《條例》完善了城鄉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方面的內容。增加了“預防、控制生態退化,實行退耕還林還草,實施水環境綜合治理”等方面的規定;增加了“撫仙湖保護範圍內嚴格控制化肥、農藥的使用量,逐步取消使用塑料大棚、塑料地膜”的規定;增加了“在撫仙湖水域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或者使用洗滌用品的行為,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露營、野炊,都是被禁止的行為,將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放生非撫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種的行為也將被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對市、縣區人民政府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的職責作出規定,並增加了建設項目、住宿、餐飲等經營者應當配套建設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以及對達標污水進行循環利用和淨化處理的規定。

四是解決處罰標準過低的問題。修改後的《條例》對處罰標準作了調整,加大了處罰力度。如原《條例》規定,向撫仙湖及其入湖河道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垃圾、殘油、廢油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修改後的《條例》規定,此類行為將“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大幅提高了違法成本。

五是“按日計罰”寫入《條例》。這是雲南省第一次將新《環境保護法》“按日計罰”的嚴格規定,用於環保方面的地方性法規中,加大了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處罰力度。

六是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根據中央生態文明建設的精神,堅持“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在總結撫仙湖保護多渠道籌集資金的基礎上,首次在《條例》中提出撫仙湖保護生態補償機制,明確經批准的開發項目,開發項目方應當進行生態補償。

七是加強對地下水的保護。明確規定在撫仙湖保護範圍內,經批准的開發項目,禁止開採(取用)地下水;不得破壞和污染地下水系。這項規定對於撫仙湖這種降水補給型湖泊,控制地下水使用,是保障湖泊水源和防止污染的重要措施,對撫仙湖水資源的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八是增加了關於拆除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建築物的法律依據。“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內已經建設的與撫仙湖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應當限期遷出,對原住居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有計劃遷出。對遷出的項目或者居民,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妥善安置的原則,依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