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本知識

為幫助大家瞭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本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基本知識

1、什麼是民辦非企業單位?目前,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我市主要分佈在哪些領域?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分佈在教育、衞生、文化、科技、體育、勞動、民政、社會中介服務業、法律服務業、其他等行(事)業中。

2、《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是什麼時候頒佈實施的?其主要內容是什麼?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是1998年9月25日經國務院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同年10月25日以國務院第251號令頒佈實施的。它的主要內容是對民辦非企業單位概念的界定、申請登記的條件以及程序、步驟和事項,以及違反規定如何給予處罰等共計三十二條。

3、登記管理機關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有哪些程序?

程序有受理、審查、核准、發證和公告

4、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住所、業務範圍等發生變動的,申請變更登記時需提供哪些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簽署加蓋公章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變更的理由,並附決定變更時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會議紀要;

(2)業務主管單位對變更登記事項審查同意的文件;此外,還須分別提交變更後新住所的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變更後的業務範圍;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變更後的驗資報告;原業務主管單位不再承擔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

5、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業務主管單位時,須在原業務主管單位出具不再擔任其業務主管單位的文件之日起90日內找到新的業務主管單位,併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在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准予變更登記決定之前,原業務主管單位應繼續履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

6、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後,如何辦理補發手續?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併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補證手續。申請補發登記證書,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補發登記證申請書和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的原登記證書作廢的聲明。

政策目標和要解決的問題

《暫行條例》修訂的目的,在於更好地規範社會服務機構的登記管理,保障社會服務機構、發起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政策目標是通過條例的修訂,營造好的政策環境,促進我國社會服務機構數量增多、結構合理、增強能力實力,使公共服務的效率與質量不斷提高、社會公信力不斷增強,能夠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更好地滿足人民羣眾不斷增長的多元化需求。要達成這些政策目標,本次《暫行條例》的修訂,需要重點解決長期以來制約我國社會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瓶頸問題。

社會服務機構登記註冊難

我國現行《暫行條例》實行的是雙重管理體制,由於找不到業務主管單位,或業務主管單位設置的門檻太高,以至於大量民間自發的社會服務機構無法在民政部門登記為合法的非營利法人,只能在工商部門登記或不登記。由於沒有合法的身份,這些機構無法享受相關的優惠政策,難以發展壯大。

社會服務機構的扶持政策不到位

社會服務機構面臨的最大困難就是資金與人才問題。然而,以往我國很多社會服務機構難以獲得政府購買服務,也難以享受税收優惠,融資非常困難。根據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NGO研究所的一項調研,我國社會服務機構的年度收入中只有2.5%的資金來源於公共部門,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而在一些歐洲國家,這一比例高達70%左右。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或個人只有向基金會、社會團體的捐贈才可以享受税收減免,而民辦非企業單位沒有被列入公益性捐贈的名單範圍,無法享受税收優惠。這導致我國社會服務機構年度收入中,95.7%的資金來源於服務收費,只有1.8%的資金來源於社會捐贈。另外,社會服務機構在户口、檔案管理、職稱和社會保障、培訓等各方面缺乏配套的扶持政策,其結果是難以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

社會服務機構規模小能力弱

我國社會服務機構的一個基本特徵是規模小、服務的專業化與標準化程度不高。這是因為各層級的社會服務機構都是獨立且分散的個體,大量基層社會服務機構的管理制度、服務標準、品牌建設都依賴於自己長期的摸索,甚至付出巨大的成長代價。而從發達國家經驗看,哪怕在一個偏僻的小鎮都能享受社會服務機構高質量的服務,原因就在於其社會服務機構往往是傘狀形或網絡形組織,共享一個品牌、一套服務質量標準,規模大、實力強。小鎮的社會服務機構也可能是著名品牌機構的分支機構或網絡成員,能夠提供高質量的服務。

社會服務機構公信力不足

少數社會服務機構名義上是非營利組織,實質以營利為目的,甚至坑蒙拐騙,從而影響了社會對整個行業的信任,制約了長遠發展。這一方面在於社會服務機構的治理結構不完善,理事會和監事會形同虛設,行業自律機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在於政府以往重登記輕監管,以至於社會服務機構信息披露程度不高、公信力不足,社會服務機構引發的社會衝突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