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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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説明

一、關於立法的必要性

加強城市綜合交通管理,不僅關乎市民的出行需求,也是體現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今年,市委明確將加強綜合交通管理作為“補好短板”的重點工作之一,要求各相關部門拿出強有力的舉措,落實最嚴厲的整治行動,補好上海城市交通管理中的短板。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於1997年,於1999年、20xx年和20xx年作了三次修改。此次修訂擬立足上海超大型城市交通管理特點,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重點解決道路交通大整治行動中暴露出的法制不完備的問題、常態長效管理亟需解決的問題、人民羣眾反響強烈且實踐最需要解決的問題。

市政府於20xx年7月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修改後,形成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現已於11月9日提請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進行了第三次審議。

二、關於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的主要內容

修訂草案修改二稿共九章八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落實公交優先發展戰略

規定路權分配向公共交通傾斜;對優化調整公共交通提出要求;明確公交專用道的使用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三十三條)

(二)倡導綠色交通理念

規定應當完善慢行交通網絡,改善慢行交通環境,倡導綠色出行。(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五十三條)

(三)完善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明確道路交通規劃的編制要求以及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的地位;明確常發性交通擁堵區域和路段的常態化治理機制。(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

(四)嚴格車輛和駕駛人的管理

授權市政府採取車輛登記限制措施;強化非機動車源頭治理;規範本市機動車號牌和駕駛證管理;規範交通違法記分管理。(第三章)

(五)細化道路通行管理規定

細化和補充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的通行、讓行等方面的規定。(第四章)

(六)促進動靜態交通平衡發展

確立道路停車泊位總量控制原則;對設置禁停標誌、標線的措施予以固化;明確臨時停車行為規範。(第五章)

(七)推行道路交通綜合治理明確以政府部門為主導,加強基層治理,引導社會參與,運用多種手段,推進道路交通協調發展。(第六章)

(八)提出規範、文明執法要求

規定了規範執法、文明執法的內容,強化執法部門的行政責任。(第七章)

(九)法律責任

為落實“從嚴管理、從嚴執法”要求,有效整治和遏制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突出現象,推動全社會增強交通守法意識,對違反車輛和駕駛人管理規定、違反通行管理規定、機動車違法停車、多次交通違法逾期未接受處理、機動車多次交通違法、非機動車違法等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或處理措施。(第八章)

三、擬重點討論和聽取意見的幾個問題

社會各界可以重點對以下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1、對綠色交通理念的意見和建議。

2、對道路通行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3、對道路停車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4、對道路交通綜合治理的意見和建議。

5、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罰的意見和建議。

6、對修訂草案修改二稿的其他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