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根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那麼最新的關於河南省計劃生育的新規定是什麼呢?下面讓我們來一探究竟!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凡户口在本省和户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及本《細則》。

第三條 推行計劃生育應以宣傳教育為主,並採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堅持計劃生育工作同經濟建設一起抓。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條例》和本《細則》的實施。

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應與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於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 生 育 節 制

第六條 公民依法結婚後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 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按照病殘兒鑑定的有關規定,經縣級計劃生育技術鑑定機構鑑定,報市(地)計劃生育技術鑑定機構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機構鑑定患不育症,婚後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齡在30週歲以上,按照司法行政部門有關規定,依法辦理了收養公證手續,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只有一個子女隨其回大陸定居或回大陸後只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殘廢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國營企業正式職工,連續從事礦區井下第一線採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採掘作業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 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劃照顧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經審查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視為家庭確有困難:

1、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鑑定機構鑑定,夫妻一方因傷殘或嚴重慢性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二)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户,並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並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四)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 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一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女方年齡必須在28週歲以上,並有四年以上間隔時間。

第十二條 城鎮人口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的,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控制指標,層層下達。

第三章 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四條 各級計劃委員會、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人口計劃的擬定、管理;統計、公安部門負責統計、公佈人口有關數據。

第十五條 在計劃生育工作中,各級人民政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並將人口計劃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進行抽樣調查,對人口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六條 未完成人口計劃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未完成計劃的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並採取民主評議、張榜公佈等形式,接受羣眾監督。

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嚴格執行生育計劃,做到無計劃外生育。

第十八條 夫妻要求生育的,必須按有關規定領取生育證,同時必須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簽定計劃生育合同後方可生育。

第十九條 各級醫療、衞生、婦幼保健部門和計劃生育宣傳技術部門應憑生育證接生。

第二十條 嬰兒出生一個月內,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出生,並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由當地公安和糧食部門辦理户口和糧食關係。

第二十一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嚴格按照《河南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措施

第二十二條 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型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採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採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 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採取避孕節育措施。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兩個或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採取絕育措施。經鑑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夫妻雙方均不適宜採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它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應建立避孕節育措施普查制度,定期進行孕情檢查。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採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 接受絕育措施後,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必須經縣級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方可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計劃生育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或計劃生育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開支。

第二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兩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一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後,再生一個或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四)夫妻無生育能力,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 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後,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再婚後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託人撫養、送人的成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後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二十八條 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第二十九條 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國營和集體企業單位,從企業福利基金、利潤留成中解決。如確有困難,可報經財政部門批准,由企業管理費補充。

(二)機關、學校等行政事業單位,由職工福利費中列支。如有困難,可在單位行政費或事業費中解決。

(三)城鎮待業人員參加勞動服務公司或者其聯營組織的,從所在單位公益金中列支。

(四)是城市無職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費中列支。

(五)是城市個體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六)是農民的,從集體提留、鄉(鎮)村留利中發給或採取其它獎勵形式。

第三十條 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經教育仍不按《條例》規定落實有效避孕節育措施或拒絕孕情檢查的,可處以200元至500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 按《條例》規定,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但未領得生育證而計劃外生育的,應按《條例》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處罰。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後,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採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按計劃外超生一個子女處罰。

第三十三條 非農業人口超生的第一個子女在七年以內,超生的第二個子女在十四年以內,糧食部門停供計劃內平價糧油並不發給各種補貼。

第三十四條 按計劃生育了第二個子女後又計劃外生育的,按《條例》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 計劃外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應按《條例》規定從重處罰,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因違反《條例》規定受處罰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依照《河南省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行政處分規定》處理;應當給予經濟處罰或其它處罰的,依照《條例》規定的幅度從重處罰。

第三十八條 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其它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户。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户,報市(地)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據《條例》和本《細則》從嚴制定實施措施。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計生條例修改了 來看看哪些福利與您有關

福利1:

婚假增加18天,最多可休28天

《新規》將我省婚假延長天數予以明確: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7日。婚假期間視為出勤。

看明白沒有,這裏的“國家規定的婚假”就是法定的3天婚假。具體婚假這樣來計算:法定3天+增加婚假18天+婚檢獎勵7天=28天。也就是説,參加婚檢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婚假。

有老師要問了,為什麼説婚假最多能休28天,這28天中要是遇到法定節假日再多休1天,那不就突破28天了嗎?在這裏,小編明確地告訴您: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時間單位統一表述為“日”,是“自然日”而非“工作日”。所以説,參加婚檢的夫妻,最多能享受到28天婚假。不參加婚檢的夫妻,只能享受到21天婚假。

福利2:

產假最多190天,配偶護理假1個月

錯過28天的“超長婚假”,讓很多已婚老師心裏塞塞的。不要緊,您還可以趕上“超長產假”。同時,配偶還有1個月的護理假。

《新規》將我省產假期和護理假天數予以明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1個月。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在國家規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礎上,此次我省延長3個月產假。按照3個月90天計算產假為188天,男方也將給予30天護理假。也就是説: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管一孩、二孩、三孩,都可以休“98天+3個月”的產假。如果您足夠幸運,3個月的產假中有兩個月是31天,就可以休“土豪版”的190天產假。

福利3:

獨生子女可享受護理假,每年累計不超過20天

據統計,截至20xx年12月,我省60週歲以上獨生子女父母將近65萬人。身為獨生子女的老師可沒少犯愁:父母都已年過花甲,平時根本騰不出時間護理。

這下好了,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獨生子女家庭的獎勵扶助,在以往獎勵獨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獎勵費20元以上等規定不變的同時,《新規》新增加了獨生子女護理假。這一假期是對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的重要補充。

《新規》明確: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憑證可以享受年滿60週歲後,住院治療期間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20天的護理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福利4:

再生孩子註銷“光榮證”,獨生子女獎勵費不收回

實行全面兩孩政策後,之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合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如何終止享受原獨生子女家庭有關優惠待遇?對此,《新規》也予以明確。

按照國家衞計委確定的“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法規的完整性,根據信賴保護和公平公正的原則,也借鑑其他省(區、市)的立法經驗,我省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又生育的,終止享受相關優惠待遇,註銷《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其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收回。”

福利5:

生育一孩二孩無需審批,還想再生有條件

以前,育齡教師想生孩子,為了搞到“證”有的甚至跑斷了腿。《新規》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夫妻生育第一個、第二個子女的,不實行審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

已有兩個孩子的老師還想再生是有條件的。《新規》明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夫妻雙方合計已生育兩個子女,且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經鑑定兩個子女均為非遺傳性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

對於符合這些規定要求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縣級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縣級衞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批准生育的,將發給生育證;不予批准的,將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生育證由省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免費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