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消防條例

我國消防工作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過程,但是,公眾的消防安全意識依然有待進一步提高,部分人還抱有僥倖甚至無所謂的心理。下文是陝西省消防條例,歡迎閲讀!

陝西省消防條例
陝西省消防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消防安全活動,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專門機關和羣眾相結合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消防技術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消防設施現代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識。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森林、草原等方面的消防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 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成年公民都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對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控告和制止。

第七條 每年十一月九日為本省消防日。

第八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參加撲救火災或者消防訓練中受傷、致殘、犧牲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生活保障或者醫療、撫卹待遇,符合烈士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二章 消防職責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消防規劃,督促、檢查消防規劃的實施;

(二)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三)落實本轄區消防安全責任,及時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組織建設公共消防設施;

(五)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建立消防隊(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專項列支,並隨財政收入的增長而逐年增加,使消防隊(站)、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逐步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單位和個人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

(二)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監督火災隱患的整改;

(三)負責建築工程消防設計的審核和工程竣工的消防驗收;

(四)組織消防科研成果鑑定,推廣、使用先進消防技術、消防裝備;

(五)指導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建設和業務訓練;

(六)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七)負責調查火災原因,認定火災事故責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轄區內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上級公安機關授權管理的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建設部門應當按照消防規劃要求,將消防隊(站)及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與其他市政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

城市原有的公共消防設施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應當進行技術改造或者增建。

第十四條 新建城市(市區)和開發區、工業區的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應當統一規劃,與開發建設同步實施。自行投資建設給水管網的,應當同時建設公共消火栓。

第十五條 教育、勞動、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各類學校和培訓機構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宣傳媒體,向社會宣傳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安全知識。

第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

(四)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誌;

(七)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九)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實施演練。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制訂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措施,開展消防宣傳,組織、指導村民、居民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八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產權人應當與使用人、承包人、承租人就消防安全責任簽訂協議書。未簽訂的或者消防安全責任約定不明確的,由產權人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多產權建築物或者場所,由居民委員會負責組織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管理機構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火災預防

第十九條 歌舞廳、影劇院、網吧、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在使用或者開業前,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使用或者開業。

第二十條 禁止在設有車間、倉庫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築物內,已經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應當限期解決。對於暫時確有困難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經公安消防機構批准後,可以限期使用。

第二十一條 舉辦大型集會、展覽、焰火晚會、燈會等羣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第二十二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築內部裝修以及用途變更的建築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築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將建築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的建築工程消防設計需要變更的,應當報經原審核的公安消防機構核准;未經核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築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森林、鐵路、民航部門的建築工程項目涉及城鎮建設規劃的,其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按照本條前三款的規定執行。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二十四條 文物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或者本省有關規定,加強文物火災預防工作。

第二十五條 下列單位和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用於防火、救災及人員逃生的消防設施、器材:

(-)生產、運輸、儲存、銷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單位;

(二)飛機、船舶、火車、汽車等公共交通運輸工具;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範、標準的規定,應當設置消防設施、器材的其他建(構)築物和場所。

第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銷售、運輸、使用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消防產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使用未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

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進行明火作業。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按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嚴密的監護措施。

禁止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禁止在高層建築、古建築、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性地下場所、住宅區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公安消防機構對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有權採取緊急措施予以處置,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二十九條 燃氣管道產權單位應當在地下燃氣管道的重點部位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

不得在燃氣管道安全範圍內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得隨意開挖、改動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條 建築消防設施、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定期維護、檢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和圈佔消防水源,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

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設施的拆除、移動,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同意。

城鎮有計劃地停水、停電、切斷通訊線路或者進行道路改造,有關部門應當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消防機構。

第三十一條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公安消防機構或者有關專業部門的消防安全培訓:

(一)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專(兼)職消防人員;

(二)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技術人員;

(三)從事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檢測、維護人員;

(四)從事建築電氣消防安全檢測、維護的技術人員;

(五)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運輸、管理、操作人員;

(六)從事焊接、切割等具有火災危險的特殊工種人員;

(七)從事建築內部裝飾裝修的設計、施工技術人員。

第三十二條 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或者《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限期內改正,並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複查。

公安消防機構發出《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通知書》時,應當抄送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單位、同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

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情況緊迫時,有權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立即採取緊急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十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在接到危害消防安全行為的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在三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三十四條 統一規劃建設的農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消防安全規定,設置必要的防火分區及消防設施。

提倡家庭自備滅火器材。

第三十五條 託兒所、幼兒園、中國小校、敬老院、福利院、醫院等單位,應當制定火災發生時保護嬰幼兒、中小學生、老人、殘疾人和病人的安全措施和人員疏散應急方案。

第三十六條 在農業收穫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章 滅火救援

第三十七條 任何人發現火災,都應當迅速報警,並積極採取措施滅火。不得阻攔報告火警,嚴禁謊報火警。

單位和個人應當優先、無償為火災報警提供方便。

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力量撲救火災。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第三十八條 公安消防隊必須保持高度戒備,保證消防設備完好,接到火災報警後,應當迅速到現場滅火救險。

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必須服從公安消防機構的統一調動,參加滅火救險。

第三十九條 消防車趕赴火場途中,交通指揮人員應當保證消防車迅速通行,其他車輛和人員必須避讓;必要時消防車可以使用封閉或者限制通行的道路、空場。

公安消防車免交過路費、過橋費、過隧道費。專職消防隊消防車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的往返途中免交過路費、過橋費、過隧道費。

第四十條 公眾聚集場所發生火災時,該單位現場工作人員負有組織、引導在場羣眾疏散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火災撲救工作由公安消防機構組織、指揮,滅火指揮員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到場的最高行政領導擔任,火場人員必須服從滅火指揮員的統一指揮。

發生重大、特大火災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負責滅火中的協調工作,調集支援人員和物資。

第四十二條 為滅火確需臨時調用車輛、器材的,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推諉、拖延。

對參加滅火和搶險救援而受傷的人員以及被救傷員,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搶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救護。

第四十三條 下列費用,經公安消防機構核實後,由發生火災的單位或者個人負責補償:

(一)參加撲救火災的其他單位的專職或者義務消防隊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損壞的裝備器材的費用;

(二)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給予補償的其他費用。

第四十四條 公安消防隊在保證消防執勤、滅火任務的同時,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下參與社會緊急搶險救援工作。

第四十五條 火災撲滅後,公安消防機構為查明火災事故,可以封閉火災現場,對有關場所、設備進行勘查,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不得清理、移動現場物品。

第四十六條 發佈火災信息,涉及火災損失、火災原因的,應當經過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後發佈,其中特大火災必須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後發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營業性場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對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的;

(二)未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故意或者過失導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暢的;

(四)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開業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舉辦大型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羣眾性活動的,責令當場改正;當場不能改正,責令停止舉辦,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合格的,責令停產停業,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工程竣工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三)未按核准的消防設計施工的;

(四)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標準的建築材料、建築構件及裝飾裝修材料施工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燃氣管道安全範圍內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擅自開挖、改動燃氣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設有車間、倉庫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逾期不改正的;

(二)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在高層建築、古建築、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性地下場所、住宅區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四)埋設地下燃氣管道不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的;

(五)不按規定檢測、維護建築消防設施、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

(六)埋壓、圈佔消防水源,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車通道,損壞、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器材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存在重大火災隱患,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火災隱患情況急迫,不立即採取緊急措施的,對個人處警告或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故意違反禁令使用明火的;

(二)謊報火警或者阻攔報告火警;

(三)故意阻礙消防車趕赴火災現場的;

(四)拒不執行滅火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五)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火災撲滅後,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決定;責令停產停業,對當地經濟、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依法決定,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五十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本條例未設置處罰規定,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消防產品是指用於滅火、救助、防護、逃生和預防火災的產品。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31日陝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陝西省消防條例》同時廢止。

消防的工作內容

對各類建築工程進行監督管理。按照《消防法》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築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築工程都必須按照國家建築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將有關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時,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實施日常的消防監督檢查。按照《消防法》規定,公安消防機構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抽查。此外,舉辦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羣眾性活動前以及公眾聚集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也應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建築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等監督檢查不得收取費用。工作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責令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

對各種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消防產品是涉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對各種消防產品制訂了市場準入制度。進入中國市場的國內外消防產品都應遵守市場準入制度。中國對消防車、火災報警設備、消防水帶、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等4類12種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3C)制度;對防火門、滅火器等9類53種產品實施型式認可制度;其它消防產品實施強制檢驗制度。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具體承擔強制性產品認證、型式認可及准入制度的評價工作,四個國家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承擔強制檢驗工作。即:國家固定滅火系統和耐火構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消防裝備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消防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國家防火建築材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有關人員應持證上崗。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