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税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税。下文是小編收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歡迎閲讀!

集體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製定。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集體企業”,是指工業(包括手工業)合作廠(社)、商業企業(包括供銷合作社、合作商店)、業務合作企業、建>安裝企業、交通運輸企業(包括搬運裝卸);街道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集體企業。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按集體企業徵税:經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生產資料集體所有;實行統一核算、共負盈虧;按照規定提取公共積累;實行按勞分配。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獨立核算的集體企業”是指行政上具有獨立的組織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有權與其他單位簽訂合同,資金獨立,在銀行開設結算帳户,獨立建立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自負盈虧的集體企業。

第四條 集體企業所得税的納税年度,從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條 集體企業所得税,由税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

計 算 依 據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收入總額”,包括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收入、營業外收入或其他收入。

第七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應納税所得額”,是指納税人來源於中國境內外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產經營所得”,是指納税人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經營、勞務業務和其他盈利事業取得的純收益。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不包括國庫券利息)、租賃所得、轉讓專利權、專有技術、商標權等項所得,以及營業外收益或其他收入等所得。

第八條 集體企業之間的聯營企業所得,應在聯營企業的所在地繳納所得税,然後進行分配。

第九條 納税人同時經營農業生產的,農業生產應單獨核算,只就經營工業、商業、交通運輸等業的所得徵收所得税。

第十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家允許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規定繳納的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

第十一條 納税人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允許扣除下列項目:

一、納税人從其他企業分得徵收所得税後的利潤、股息等;

二、國務院、財政部允許扣除的其他項目。

第十二條 納税人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項目:

一、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應在各項專項基金、專項經費中開支的費用;

三、應在企業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中開支的工資、津貼、補貼、發放的實物和獎金,以及贊助金、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等;

四、繳納的所得税、建>税、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以及購買的國庫券;

五、應在繳納所得税後的利潤中分配的合作事業基金、公益金、公積金、股金分紅和勞動分紅等;

六、按規定已經提取,沒有上交的行政管理費;

七、未經國務院、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交納的費用;

八、財政、税務機關明文規定不準在成本、費用及營業外或其他項目列支的費用。

第十三條 集體企業主管部門行政經費不納入預算的,可按税務機關核定的比例向納税人提取。年終行政管理費有結餘的,應繳納所得税。

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向納税人提取的行政管理費,其開支範圍包括提交上級管理費、撥補下級管理費、行政經費支出、新產品試製失敗損失、展品及樣品費等。

第十五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國家的有關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税務機關制定或批准的有關規定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集體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由財政部審核。省、自治區、直轄市各企業主管部門根據上級制度制定的具體辦法,由同級税務機關審核。企業主管部門對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辦法進行解釋、修訂、補充時亦同。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財務會計制度中,有關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方法和範圍的規定,應以税收法規為準。

第十七條 應納税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一、工業企業

(一)本期產品成本合計=原材料+燃料和動力+工資(不包括應在繳納所得税後利潤中開支的工資部分)+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廢品損失+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

(二)本期完工產品成本=期初在產品、自制半成品餘額+本期產品成本合計-期末在產品、自制半成品餘額。

(三)產品銷售工廠成本=期初庫存產品成本+本期完工產品成本-期末庫存產品成本

(四)產品銷售利潤=產品銷售收入-產品税-增值税-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產品銷售工廠成本-銷售費用

(五)利潤總額=產品銷售利潤+其他銷售利潤-資源税+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六)應納税所得額=利潤總額+從其他單位分得未徵所得税的利潤-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

二、商業企業

(一)商品銷售成本=期初庫存商品進價+本期購進商品進價-期末庫存商品進價-非銷售付出商品金額

(二)商品流通費=運雜費+保管費+包裝費+商品損耗費+手續費+利息+工資(不包括應在繳納所得税後利潤中開支的工資部分)+臨時人員工資+福利費+修理費+折舊費+簡易建>費+傢俱用具攤銷+保險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管理費

(三)商品經營利潤=商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成本-商品流通費-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

(四)附營業務淨收入=附營業務收入-附營業務成本

(五)利潤總額=商品經營利潤+附營業務淨收入+財產溢餘+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應納税所得額=利潤總額+從其他單位分得未徵所得税的利潤-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

三、飲食業務業

(一)營業成本=期初庫存原材料和半成品、產成品盤存餘額+本期購進原材料-期末庫存原材料和半成品、產成品盤存餘額

(二)費用=燃料費+水電費+物料消耗+運雜費+工資(不包括應在繳納所得税後利潤中開支的工資部分)+福利費+手續費+修理費+折舊費+傢俱用具攤銷+保險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管理費

(三)經營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費用-營業税-城市維護建設税

(四)附營業務淨收入=附營業務收入-附營業務成本

(五)利潤總額=經營利潤+附營業務淨收入+財產溢餘+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六)應納税所得額=利潤總額+從其他單位分得未徵所得税的利潤-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

四、其他行業

其他行業的應納税所得額,可以區別情況參照以上公式計算。

減 税、 免 税

第十八條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開辦初期,納税確有困難的”,是指從無到有新創建的企業,納税確有困難的,從投產、經營取得收入的月份起,可減徵或免徵所得税一年。

第十九條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中所説的“飼料生產”,是指從事飼料原料生產、飼料加工、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新辦的可免徵所得税三年。

第二十條 《條例》第四條第四款所稱“積極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品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是指納税人在設計規定的產品外,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其所實現的利潤,可免徵所得税五年。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四條第三款所稱“鄉鎮集體企業,生產經營直接業務於農業的化肥、農藥、農機具修理修配的”;第五款所稱“在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興辦的鄉鎮集體企業,經營確有困難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規定,定期給予

減税或免税。

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家規定的統一標準劃分。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四條第六款所稱“自然災害”,是指納税人遇有風、火、水等災情,需要減税、免税的,按照《條例》規定批准權限,經批准後,給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減税或免税。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減免所得税的審批權限”,是指需要在全國或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對某一行業給予減税、免税的,由財政部規定;需要在地、市、縣範圍內對某一行業給予臨時性減税、免税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税務機關審批;個別納税人納税有

困難需要減税、免税數額較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授權地、市税務機關審查批准,可給予一年以內的減税、免税照顧。

徵 收 管 理

第二十四條 納税人依照《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按季(月)預繳所得税時,應將當季(月)累計應納税所得額,換算為全年所得額,按適用税率計算,求得本季(月)應納税額。計算公式如下:

全年月份

全年應納税所得額=當月累計應納税所得額×——————

累計經營月份

全年應納所得税額=全年應納税所得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累計經營月份

當月累計應納所得税額=全年應納所得税額×——————

全年月份

本月應納所得税額=當月累計應納所得税額-上月累計已繳所得税額

按月預繳的,可採取分月份所得税速算方法,直接計算出當月應預繳的所得税額(按月份計算的超額累進税税率表附後)。

第二十五條 納税人經營期不滿一年的,按照實際經營期間的應納税所得額,和本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繳納所得税。

經營滿十五日的,按一個月計,不滿十五日的不計。

第二十六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清繳應納税款”,是指納税人關閉、停業、合併、聯合、分設、改組、轉業、遷移,從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向當地税務機關進行註銷或變更登記手續的同時,辦理生產經營期間的納税事項。關閉、停業的,還應辦理停業清理期間發生的納税事

項。從關閉、停業之日算起的三個月內,為關閉、停業的清理期;清理期需要延長的,應向當地税務機關申報。納税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經營期間和清理期間的納税事項,税務機關可以依據資料核定其應納税額。

監 督 和 獎 懲

第二十七條 根據《條例》第十條規定,納税人不論經營情況如何,均應按照規定期限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送所得税申報表、有關財務會計報表。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後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順延。

第二十八條 納税人確因情況特殊,不能按 《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税的,當地税務機關可按其產品銷售(營業)收入總額,參照上期盈利水平,先行核定税額,限期繳納,待企業申報,經核實後調整。

第二十九條 納税人繳款辦法,由當地税務機關按不同情況,在下列辦法中,核定一種:

一、納税人按期向當地税務機關填報納税申報表和自行填開專用繳款書,向當地經辦國庫的銀行繳納税款;

二、納税人按期向當地税務機關填報納税申報表,由税務機關核定應繳税款,並填開專用繳款書,限期繳納。

第三十條 税務機關根據《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派員對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會計以及納税情況進行檢查時,檢查人員應出示證件,並應為其保密。

第三十一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加收滯納金,其起迄時間的計算,應當從税務機關規定的納税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到繳税的當天止;不扣除節假日。

第三十二條 《條例》第十五條所説的“偷税”,是指納税人有意違反税收法規,並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偽造、塗改、銷燬帳冊、票據或記帳憑證;少報、>瞞應納税的所得額;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數額;轉移資產、收入和利潤的帳户。

《條例》第十五條所説的“抗税”,是指納税人有意違反税收法規,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拒不執行税收法規繳納税款;以各種藉口低制税務機關發出的納税通知;拒不按照法定手續辦理納税申報和提供納税資料;拒絕接受税務機關依法進行納税檢查;聚眾鬧事、>脅圍攻税務機關或

毆打税務幹部等。

第三十三條 納税人主動自查補報錯漏税款,只補税不處以罰款,不加收滯納金。

第三十四條 納税人因計算錯誤或錯用税率等原因而多交的所得税税款,可以在年度所得税彙算清交後的一年內申請辦理退税;超過一年以上的,不予辦理退税。税務機關發現有計算錯誤等情況而多徵所得税税款的,應及時退還納税人。

第三十五條 納税人及辦税人員積極履行納税義務,或者協助税務機關征税有顯著成績的,税務機關可給予表揚或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三十六條 納税人違反《條例》第八條、第十二條和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税務機關根據《條例》和本施行細則的規定,對納税人處以罰款時,須經縣以上(含縣)税務機關批准,並填發違章處理通知書

第三十八條 納税人根據《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對納税事項需要申請複議的,應在當地税務機關規定期限內先繳清税款,然後在十天內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納税人對上級税務機關複議的決定不服,可以從接到答覆的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期限的,税務機關

應即依照複議決定執行。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施行細則的解釋權,屬於財政部。

第四十條 本施行細則,從《條例》實行之日起施行。

所得税基本介紹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税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税。所得税又稱所得課税、收益税,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税收。所得税(香港稱“入息税”,中國大陸、台灣、日本和韓國稱“所得税”,英文incometax)是税種之一類,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為課税單位。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課税率系統,例如有累進税率也有單一平税率多種。所得税,是指對所有以所得額為課税對象的總稱。有些國家以公司為課税的稱作企業課税,這經常被稱為公司税,或公司收入税,或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税。有些國家以個人收入課税的。個人所得税為法律規定,自然人應向政府上繳的收入的一部分。

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為 徵税對象。

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税所得額為計税依據。

第三:納税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税人的收入。特別是在採用累進税率的情況下,所得税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徵收所得税,還可以發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經濟的槓桿作用。第四:應納税税額的計算涉及納税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於加強税務監督,促使納税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裏,所得税收入在中國 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這種狀況直到改革開放,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營企業" 利改税"和 工商税制改革以後才得以改變。中國現行 税制中的所得税税類税收 包括企業所得税、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等3個税種。

中國企業所得税納税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 (個人獨資企業、 合夥企業除外)。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 企業所得税。(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 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中國所得税率企業所得税的税率為25%。此外為了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特定的產業和項目。規定了兩檔 優惠税率:20%和15%。

從性質上看,對所得收益的分類可以分為四類:

所得税—個人所得税、 法人所得税等;

利得税—資本利得(資本活動帶來的);

收益税—土地收益,房產收益;

社會保險税(對 個人所得的一種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