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國小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

青少年身心健康、體魄強健、充滿活力,是一個民族旺盛生命力的體現,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昆明市中小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昆明市中國小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
昆明市中國小生體質健康促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學生體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的國小、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學生體質健康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共同促進學生體質健康。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體育、衞生、財政、公安、食品和藥品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四條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促進學生體質健康。

第五條 對在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體育設施與活動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標準統籌規劃學校體育和公共體育設施建設。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建設體育場地,配備體育設備和器材;制定場地、設備和器材的管理維護制度。學校體育場地不得挪作他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破壞學校體育場地、設備和器材。

第七條 鼓勵公共體育場館和運動設施向學校免費開放、向學生優惠開放。

學校體育場館和運動設施應當在課餘時間向本校學生免費開放。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舉辦以田徑運動項目為主的綜合性學生運動會。

教育和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舉辦年度學生單項體育比賽。

學校應當每年舉辦學生運動會,組織本校學生參加體育比賽;開展以班級為單位的日常學生體育活動。

第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列入教學計劃,不得削減或者擠佔體育課時。

體育課和課外體育活動應當以室外活動為主,加強體能練習,提高學生身體素質。

第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採取適合青少年特點的體育教學與活動形式,指導學生開展體育鍛煉,達到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注重培養學生的體育運動興趣和特長,使每個學生掌握兩項以上體育運動的基本技能。

第十二條 鼓勵學校結合實際開發體育校本課程,開展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傳統的體育運動項目。

鼓勵學校創建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創辦體育聯辦訓練點,成立青少年體育俱樂部。

一級高級中學和一級完全中學應當建設成為體育傳統項目學校。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天在校體育活動時間不少於1小時,包括30分鐘的大課間體育活動。

寄宿制學校應當每天組織寄宿學生出早操。

學校體育教學實施情況應當接受學生、家長、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將學生體育成績、參與體育活動的表現等作為綜合素質評價的重要內容,記入學生檔案,作為畢業、升學的重要依據。

本市實行國中畢業、升學體育考試製度,體育考試成績計入畢業升學考試總分。

第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定期組織學生進行體質健康測試,測試結果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六條 學校在組織學生進行體育活動時,應當開展安全教育,確保場地、設備、器材的安全可靠,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在核定的教師編制內,按照規定配備專職體育教師。中學階段的學校根據女生數量配備女性體育教師,有條件的學校應當實行男女生體育課分班教學。

體育教師組織學生開展早鍛鍊、課間操、運動隊訓練、體育比賽等課外體育活動,應當計入教學工作量;並與其他學科教師在職稱評定、評先評優、進修培訓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舉辦體育教師培訓,開展體育教學研究,提高體育教師的教學理論水平和實踐能力

第三章 衞生與營養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營養干預機制,逐步加大投入,實施學生營養健康保障工程,關注貧困學生的健康成長。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開設健康教育課,開展疾病預防、科學營養、衞生安全、禁毒防艾等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健康行為、衞生習慣和勞動觀念。

學校應當向學生傳授科學用眼知識和方法,組織學生在校期間每天上、下午做眼保健操,對學生視力狀況每學期監測兩次。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配備專(兼)職心理健康教師,開設心理健康教育課,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輔導、諮詢,對出現心理問題的學生及時給予關心、幫助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配備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在校生600人以上或者寄宿制學校設立衞生室。

學校衞生工作應當納入公共衞生服務管理體系。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教學建築,環境噪聲,教室和宿舍的採光、通風、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文體活動器材、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併合理控制班級的學生人數。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做好傳染病疫情、羣體性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相關預防控制工作,建立健全相應的報告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在校集中學習時間和課外作業,減輕學生課業負擔,確保學生課餘休息、睡眠時間。

國小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不超過6小時,國中學生不超過7小時,高中學生不超過8小時。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學校設立的食堂,應當符合國家標準,並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其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學生營養知識的研究和宣傳工作,指導學校和家長為學生提供科學合理的營養膳食。

學校和家長應當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保證學生營養攝入均衡,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健康體檢制度,組織學生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並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學生健康體檢機構在完成學生健康體檢後,應當作出個體與羣體健康評價,向學生、學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反饋,提出改善學生健康狀況或者進一步檢查的建議。

學校對學生健康體檢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告知學生家長,並配合家長採取相應的干預或者防治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披露學生的體檢結果以及可能涉及隱私的內容。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教育、體育、衞生、財政、公安、食品和藥品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參加的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協調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作為評價學校教育質量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大對學校體育設施建設、學生營養健康促進工程的投入和資金監管力度,保證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的開展。

第三十二條 下列行政管理部門在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專門工作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實施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和預警制度,加強對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學校開展學生體育訓練、比賽、健身活動和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建設工作;

(三)食品和藥品監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學校的食品安全工作,對學校食堂實行量化分級管理,對學校周邊的食品安全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四)衞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指導學校的衞生工作,定期對學校的傳染病防治、飲用水衞生安全、學生健康體檢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提供公共衞生服務;

(五)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經費給予保障和監督;

(六)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地區的治安管理,維護學校和學生的安全。

第三十三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等單位應當把促進青少年體質健康作為重要的活動內容。

第三十四條 家長應當尊重子女的健康情趣,關注子女的生理、心理變化,傳授科學健康的生活、生理知識,支持子女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和社會公益活動,培養子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障子女營養和睡眠,配合學校做好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每年從公用經費中安排學生健康體檢等促進學生體質健康的費用。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學生傷害事故校方責任保險,建立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應急機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削減或者擠佔體育課時的;

(二)未保證學生每天在校體育活動時間一小時的;

(三)未定期舉辦學生運動會的;

(四)學生每天在校集中學習時間超過規定標準的;

(五)未組織學生進行健康體檢和視力狀況監測,或者對學生健康體檢中發現的問題,未及時告知學生家長的;

(六)未落實相關防控措施,造成傳染病擴散或者羣體性食物中毒事件發生的;

(七)未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組織測試或者測試數據弄虛作假的;

(八)將學校體育場地挪作他用的;

(九)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對侵佔、破壞學校體育場地、設備和器材,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賠償或者修復設備和器材。

第三十八條 行政管理部門在學生體質健康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學生體質健康狀況監測結果連續三年下降的;

(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