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條文闡釋

制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主要是明確了什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條文闡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條文闡釋

一、明確古生物化石的範圍、保護原則和分類管理制度

明確古生物化石的範圍、保護原則和分類管理,是實現科學、有效保護的基礎和前提。草案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界定古生物化石的範圍。草案規定,本條例所稱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歷史時期形成並賦存於地層中的動物和植物等實體化石及其遺蹟化石。(第二條)

二是明確古生物化石的保護原則。草案規定,國家對古生物化石實行分類管理、重點保護、科研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

三是建立古生物化石分類管理制度。草案規定,按照在生物進化以及生物分類上的重要程度,將古生物化石劃分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實踐中,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主要包括鳥類、爬行類、哺乳類、兩棲類、稀有昆蟲類、稀有魚類等實體化石及其遺蹟化石。(第七條)

二、充分發揮專家在古生物化石保護中的作用

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專業性強,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的重要保障。草案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建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草案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古生物學會推薦的專家組成。(第六條)

二是明確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職責。草案規定,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承擔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擬定、設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諮詢、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評審、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鑑定等工作。(第六條)

三是明確發揮專家作用的環節和程序。草案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重點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請、古生物化石進出境核查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由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鑑定,並出具書面評審、鑑定意見。(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四是明確專家意見的作用。草案規定,專家出具的評審、鑑定意見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有關批准決定的重要依據。(第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三、加強古生物化石發掘管理

加強發掘管理,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環節。草案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加強對發掘活動的管理。草案規定,因科研、教學、科普或者對古生物化石進行搶救性保護等需要,方可發掘古生物化石。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具備有3名以上擁有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發掘經歷的技術人員,有符合發掘工作需要的設施等四項條件,提交發掘項目概況、發掘方案、發掘標本保存方案和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恢復方案,並取得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草案還規定了發掘申請的批准權限和程序。(第十條至第十三條)

二是加強對發掘過程的監管。草案規定,發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發掘方案進行發掘,在發掘或者科研、教學活動結束後對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記造冊,作出描述與標註,移交給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三是規範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的處理程序。草案規定,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接到報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第十八條)

四、加強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

加強收藏管理,防止收藏過程中的丟失或者損壞,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關鍵環節。草案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的條件。草案規定,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單位應當具備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室、相應面積的藏品保管場所,有相應數量並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等五項條件。(第二十條)

二是加強古生物化石檔案的管理。草案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國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收藏單位負責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第二十一條)

三是加強對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流轉的管理。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國有收藏單位不得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五、加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管理

加強進出境管理,防止古生物化石非法出境,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重要環節。草案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加強對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管控。草案規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與國外有關研究機構進行合作,或者因科學、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進行展覽的,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出境。(第二十六條)

二是建立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後進境的核查制度。草案規定,出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境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進境核查。(第三十一條)

三是加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海關監管。草案規定,運送、郵寄、攜帶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並向海關提交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發的出境批准文件。(第三十三條)

四是建立違法出境古生物化石追索制度。草案規定,國家對違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權進行追索,並明確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表國傢俱體負責追索工作。(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