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

加強對冶金礦產品經營的管理,維護冶金礦產品的經營秩序和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下文是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歡迎閲讀!

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
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冶金礦產資源,保障本省冶金工業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冶金礦產品,是指黑色金屬和銅、鉛、鋅、銀、鉬等有色金屬礦產品,以及熔劑灰巖、冶金用白雲巖、耐火粘土等冶金輔料礦產品。冶金礦產品生產包括開採、選礦、礦粉加工和球團礦生產。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及監督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揮冶金礦山行業組織的作用,必要時委託其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管理的相關工作。

冶金礦山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

第六條 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活動,應當堅持合理開採、安全生產、綜合利用和保護環境的原則,推進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與礦產資源儲量規模不適應的小型冶金礦產品的開採、選礦活動進行治理整頓,淘汰破壞和浪費礦產資源、污染環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採礦、選礦工藝和設備,實現冶金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第八條 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應當取得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九條 冶金礦產品開採單位申請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和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礦山安全規程、行業技術規範,並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礦山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二)礦山的運輸、提升、通風、供排防水、供電、通訊、防火、充填等生產系統符合正常生產的要求;

(三)有切實可行的環境治理方案;

(四)取得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合格批准文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保證冶金礦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和檢驗、測試手段;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選礦、礦粉加工和球團礦生產單位申請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尾礦設施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加工設備和工藝符合礦產品加工設計文件要求;

(三)有切實可行的環境治理方案,環境保護設施依法驗收合格;

(四)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以及保證冶金礦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和檢驗、測試手段;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應當以礦井、露天採礦場或者選礦廠、礦粉加工廠、球團礦加工廠等為單位向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材料。

設區市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組織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完成審核,並將審核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

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當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

第十二條 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生產的,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於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原頒發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三條 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生產方式、開採範圍、生產的礦種等重大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頒發生產許可證的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停辦、關閉的,應當向原頒發生產許可證的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由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或者轉讓、租賃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五條 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的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應當達到礦山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或者礦產品加工設計文件的要求。

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對能夠利用的共生、伴生礦種應當綜合利用,防止浪費;對暫時不能綜合利用的礦種和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當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損失和破壞。

第十六條 冶金礦產品生產應當依法在批准的開採範圍內進行。禁止超越批准的開採範圍越界、越層開採。

第十七條 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活動必須採取措施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 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實施環境治理方案,因冶金礦產品生產造成地質環境、耕地、林地破壞和水土流失的,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地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因冶金礦產品生產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前款規定的具體賠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 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具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對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需要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向當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使用手續。

在冶金礦山建設工程建設過程中需要購買民用爆炸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冶金礦產品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冶金礦產品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經營本省未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單位生產的冶金礦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冶金礦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信息、諮詢服務,逐步建立電子信息網絡,維護公平交易,促進冶金礦產品市場建設。

行政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設立冶金礦產品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二)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三)不得參與被檢查單位安排的任何有礙公正執法的活動;

(四)與被檢查單位或者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行政許可的申請人予以行政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批准的;

(三)未依法向冶金礦產品生產單位説明不予發放或者吊銷生產許可證理由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對應當制止和查處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未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冶金礦產品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塗改、轉讓、租賃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扣其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情節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 經營本省未取得冶金礦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單位生產的冶金礦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冶金礦產品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1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佈的《河北省冶金礦產品經營管理辦法》和20xx年8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佈的《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屬礦山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冶金礦山除塵的方法

目前國內冶金企業除塵主要以電除塵和布袋除塵為主流。最先進的生物納膜抑塵技術在國內冶金行業也開始有了一定應用。

電除塵技術是利用高壓電產生的靜電場使氣體分離,即產生電暈放電,進而使粉塵荷電,並在電場力作用下,使氣體中的懸浮粒子分離出來。電除塵存在除塵效率高(能達到90%以上)、阻力損失小、對不同粒徑的煙塵有分類富集作用等優勢,但是電除塵也存在着一些難以克服的弊端:不易適應操作條件的變化、應用範圍受粉塵比電阻的限制、對製造安裝和運行水平要求較高、能耗高、佔地大、投入成本高且對破碎機粉塵無處理方案。

布袋除塵是利用纖維編織物製作的濾料來對含塵氣體進行過濾,使粉塵阻留在濾料上,從而達到除塵目的。布袋除塵效率雖高但是其效果穩定性差(低端產品能達到50%、高端產品能達到90%的除塵率),安裝時間長,檢修極為不便,導致使用成本較高。

生物納膜抑塵技術支持開放式生產、初始投資小、納膜製劑對環境無害,不會造成二次污染,對選礦藥劑及成品質量等均無影響。BME獨創生物納膜抑塵技術,從源頭入手,除塵效率高(最高能達到95%)。而且破碎過程中產生的粉塵都被納膜聚集成細料,最終成為成品料,在解決粉塵問題的同時還能增加0.5%-3%的產量。除此之外,還能有效防治PM2.5、PM10污染,能耗低,符合國家有關環保及節能減排技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