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税實施細則

城市維護建設税自開徵以來,為我國的城市建設和維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着經濟的發展,城市維護建設税的部分規定顯得越發滯後,需要加大改革力度。下文是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税實施細則,歡迎閲讀!

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税實施細則
河北省城市維護建設税實施細則最新版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税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納税人。

第三條 城市維護建設税,以納税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税額為計税依據,在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地點,隨同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一起繳納。

對海關代徵增值税、消費税的進口產品,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税。

第四條 城市維護建設税的税率按行政區劃依據納税人所在地確定。納税人所在地,係指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單位和個人所在地。

委託代徵、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税,適用委託代徵、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所在地的税率。

第五條 凡經批准減免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的,同時減免城市維護建設税。

第六條 城市維護建設税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保證用於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城鎮以外地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税專用於鄉(鎮)的維護建設。具體使用範圍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安排。個別需要省調劑使用的,調劑使用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制定;各設區的市需要內部調劑使用的,由設區的市自定,報省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 城市維護建設税由地方税務機關征收。

第八條 本細則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維護建設税主要特點

(一)税款專款專用,具有受益税性質

按照財政的一般性要求,税收及其他政府收入應當納入國家預算,根據需要統一安排其用途,並不規定各個税種收入的具體使用範圍和方向,否則也就無所謂國家預算。但是作為例外,也有個別税種事先明確規定使用範圍與方向,税款的繳納與受益更直接地聯繫起來,我們通常稱其為受益税。城市維護建設税專款專用,用來保證城市的公共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和建設,就是一種具有受益税性質的税種。

(二)屬於一種附加税

城市維護建設税與其他税種不同,沒有獨立的徵税對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三税”實際繳納的税額之和為計税依據,隨“三税”同時附徵,本質上屬於一種附加税。

(三)根據城建規模設計税率

一般來説,城鎮規模越大,所需要的建設與維護資金越多。與此相適應,城市維護建設税規定,納税人所在地為城市市區的,税率為7%;納税人所在地為縣城、建制鎮的,税率為5%;納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或建制鎮的,税率為l%。這種根據城鎮規模不同。差別設置税率的辦法,較好地照顧了城市建設的不同需要。

(四)徵收範圍較廣

鑑於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在我國現行税制中屬於主體税種,而城市維護建設税又是其附加税,原則上講,只要繳納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中任一税種的納税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這也就等於説,除了減免税等特殊情況以外,任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和個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税,這個徵税範圍當然是比較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