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施細則

.為加強對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管理,制定了青海省20xx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

青海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施細則

青海省20xx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施細則

一、總 則

1.為加強對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管理,確保錄取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xx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 〔20xx〕3號)要求和我省有關大學聯考報名錄取工作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2.招生錄取工作由省招委統一領導,省招辦具體組織實施,省紀檢監察部門全程參與監督。錄取期間,成立省錄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招委負責人擔任。錄取現場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相應的職能小組,並實行全封閉式管理。

3.各層次、各類別計劃的招生均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招生錄取工作要深入實施“陽光工程”,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4.各市(州)、縣(區、行委)招委負責建立健全考生錄取信息檔案,組織開展考生錄取資格審查和上線考生檔案複查,開展招生政策宣傳諮詢服務,配合做好信訪接待及招生錄取工作。

5.各批次錄取最低分數控制線由省招辦根據招生計劃、考生情況研究測算並提出初步劃線方案,經省招委成員會議審定同意後公佈執行。

二、招生計劃

6.省招辦依據教育部下達的分省計劃,與在青招生高校核實、彙總分專業招生計劃(即生源計劃),並在大學聯考成績公佈之前,通過《20xx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在青招生計劃及專業目錄書》向社會公佈。

7.生源計劃的編制、上報、彙總、分送、調整(包括增加、調減計劃)、執行等,均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進行。

三、招生章程

8.在青招生高校依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製定招生章程,並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大學聯考”平台上公佈,供考生及有關人員查閲。高校依據本校招生章程開展招生錄取工作。

高校可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相關要求,針對本校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目標,合理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並在招生章程中一併公佈。

9.高校招生章程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並對招生宣傳(廣告)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對違規招生和亂登(散發)招生廣告等擾亂正常招生秩序的行為和相關學校,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予以查處。

四、志願填報

10.考生志願填報工作在大學聯考成績和各批次錄取分數最低控制線公佈後進行。考生要仔細閲讀所填報高校的招生章程,掌握瞭解院校招生錄取規則、錄取條件等相關內容,並按要求填寫《青海省20xx年普通高校招生志願表》。

投檔錄取時以考生的電子志願信息為準。考生和家長要認真校對大學聯考志願的電子信息打印件,內容無誤後再行簽名確認。大學聯考志願填報過程中,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結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

11.20xx年錄取投檔模式與20xx年相同,即提前單獨錄取(本科、專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批次實行梯度志願投檔模式,每一批次設兩個院校志願;第三批本科、普通專科批次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模式,初始志願可平行填報5個院校志願,復徵志願時可平行填報3個院校志願。

12.志願填報要求和有關注意事項。

(1)同一高校的普通班、民族班、民族預科招生,分別公佈生源計劃、分別填報志願(以代碼區分)、分別投檔錄取(以代碼區分)。考生不能在一個院校志願內的三種計劃類型之間混合平行填報“雙跨”志願。

(2)軍事(含國防生)、公安(武警)類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的生源選拔(主要為政審、面試、軍體檢及素質測試),北京電子科技學院、西藏大學面向六州各級黨委辦公廳(室)就業招生計劃的生源選拔(主要為政審、面試),在考生志願填報完成後進行(另行通知)。飛行員生源選拔由招生院校自行安排。

(3)填報了外語類專業(或高校對相關專業有外語口試要求)的二本線以上(包括二本線)考生,攜帶本人身份證、准考證於7月2日-3日到青海師範大學參加外語口試。

(4)除了提前單獨錄取(本科、專科)批次以外,其他批次生源不足時復徵志願。復徵志願後未完成計劃實行調劑錄取。參加復徵的考生在填寫《青海省20xx年普通高校招生復徵志願表》時,應按要求在“是否服從調劑”欄內填寫“是”或者“否”,未填寫者視為不服從調劑。

(5)有特殊飲食習慣要求的少數民族考生,填報志願時應注意瞭解高校是否設有“清真”食堂,避免上學後造成餐飲不便等困難。

五、錄取規則

13.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錄取工作。高校根據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投檔成績達到我省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招辦負責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14.錄取工作嚴格執行分批次、從高分到低分、按志願、按比例投檔的規則。各批次投檔比例為:第一批本科院校原則上不超過生源計劃數的120%,第二批本科院校原則上不超過生源計劃數的110%,第三批本科、高職高專院校按照生源計劃數的1:1比例投檔。高校可在上述投檔比例範圍內及時提出自己的比例申請,未申請的均按以上比例投檔。

15.在同一批次所填報的志願內投檔以後又正式申請要求退檔的考生,不得在該批次改投檔和參加志願復徵,但可以參加下一批次的錄取和志願復徵。已錄取考生不得換錄。

16.復徵志願和初始志願的錄取規則一致。復徵志願計劃公佈後,計算機錄取系統顯示處於“院校在閲”或“預錄取”狀態的初始志願考生不得退檔、專業不得變動。

17.平行志願投檔錄取方式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願”的原則,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情況和院校志願順序投檔,投出檔案均視為第一志願,由高校擇優錄取。對於總分相同考生,文科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理科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的排序規則生成小數點後9位數的總成績後確定位次。

18.除軍事(國防生)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高校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19.對大學聯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六、錄取批次

20.錄取工作按以下批次順序進行。

(1)提前單獨錄取(本科)。主要包括軍校(含國防生、飛行員)、公安(武警、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公共安全類院校,教育部直屬師範高校的師範類專業(含師範類民族班、民族預科),體育類、藝術類本科,航海類,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外語類院校的小語種,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北京電子科技學院、西藏大學面向我省六州各級黨委辦公廳(室)就業招生、青海大學免費醫學生培養定向招生等計劃。

(2)高校自主選拔錄取和麪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主要包括高校在青自主招生計劃、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

(3)第一批本科。主要包括“985”“211”工程院校和經教育部、我省同意後列入第一批本科錄取的院校(或專業)及其民族班、民族預科;第一批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計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

(4)第二批本科。主要包括普通本科院校及省內外二本院校民族班、省外院校民族預科,普通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計劃。

(5)省內院校民族預科。主要包括青海大學、青海師範大學、青海民族大學的預科計劃。

(6)第三批本科。主要包括獨立學院、民辦學院、對外合作辦學及聯合辦學院校的本科計劃。

(7)提前單獨錄取(專科)。主要包括藝術、體育、公安類專科;石家莊郵電職業技術學院、楊凌職業技術學院的訂單式培養計劃招生,西安電力高等專科學校定向國家電網青海分公司就業計劃招生等。

(8)普通專科。主要包括本科院校中的專科;高職、高專中的民族班、民族預科、雙語班計劃;高職高專院校等招生計劃。

七、加分投檔及優先錄取條件

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的,除特殊規定外,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不累加。

(1)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檔。

(2)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台灣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檔。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或青海省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出具證明,辦公地址均在西寧市解放路14號】

(3)對連續在牧區(六州)工作15年以上、現仍在牧區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子女和世居牧區的漢族羣眾子女,其户口在當地、從國小到高中全過程與當地少數民族學生接受同等教育條件者,增加10分投檔。其中,對玉樹、果洛州從國中一年級起至高中畢業一直在當地就讀,父母在當地工作10年以上、現仍在當地工作的漢族幹部職工子女,增加20分投檔。

【漢族幹部職工由工作地州(縣)組織、人事部門出具證明(中央駐青單位、省直垂管單位、省屬國有企業等由其省級主管人事部門出具證明)。世居牧區的漢族羣眾子女由户口所在地鄉(鎮)出具證明。考生在當地就學經歷由就讀學校、縣教育局出具證明】

(4)農牧民獨生子女選報省內院校的,增加8分投檔。

(5)公安系統因公犧牲人民警察子女選報省內院校的,增加8分投檔。

(6)少數民族考生報考省內外院校,增加20分投檔。其中,在向全國省屬院校投檔時,再給六州少數民族考生增加15分投檔,累計為35分。

(7)對玉樹州、果洛州、黃南州“民考漢”考生國小、國中、高中全過程一直在當地就讀、與當地的漢族學生接受了同類教育、參加了同類試題的大學聯考,選報省內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顧加分條件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

(8)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增加20分投檔。

22.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參加大學聯考並達到有關高校投檔線的,予以優先錄取。

【除有效證件者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長所在單位或原單位幹部處出具證明】。

23.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人民警察的子女報考高校,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24.享受加分投檔條件的考生,經本人申報、有關部門審核,學校、考區招辦、省招辦三級公示後方予認可。學校、考區向社會公示不少於10個工作日;省招辦在青海招考信息網上公示(少數民族考生以户籍為準,不公示)。公示結束後才取得加分資格的考生,由考區招辦按規定要求在6月6日前向省招辦報備確認。

八、投檔成績計算方法

25.投檔成績計算方法如下。

(1)普通文史類、理工類、體育類

語文+數學+外語+綜合+照顧分

(2)藏漢“雙語”文史類、理工類、體育類

填報用藏文授課招生計劃:民族漢考+藏語文+數學+綜合+照顧分填報用漢語授課招生計劃:(民族漢考+藏語文)÷2+數學+外語+綜合+照顧分

【藏漢雙語考生選報用漢語授課的高等學校的專業,藏語文、民族漢考各按實際得分的50%計,外語按100%計;選報用藏語授課的高等學校的專業,藏語文、民族漢考各按實際得分的100%計,英語成績作參考。】

(3)蒙語文史類、理工類、體育類

(民族漢考+蒙語文)÷2+數學+外語+綜合+照顧分

(4)藝術類(省級統考合格考生)

普通類投檔成績(含照顧分)+專業成績

26.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使用。考生的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簡稱高中學考)成績(等第),作為考生大學聯考信息的一部分提供給高校作為參考。省內中學應屆、往屆高中畢業生的高中學考等第,由省招辦負責與全省高中學考數據庫轉接;省外就讀考生的高中學考等第,要求考生在填報大學聯考志願時如實填寫,並由考區招辦負責與考生所借讀省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的紙介質成績單核對,確認無誤後錄入數據庫。

九、有關類型招生錄取

27.“民考民”考生招生錄取。(1)考生填報了少數民族語言授課招生計劃志願,實行單獨劃線、單獨錄取;(2)考生通過轉換分數,並按普通類相應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選擇填報了普通類生源計劃志願的,按普通類錄取。

28.民族預科、民族班招生錄取。省內外院校民族班和國家部委院校、省外院校民族預科的生源是全省少數民族考生。省內預科只招收六州少數民族考生和海東市各區縣及西寧市大通縣、湟中縣、湟源縣農村户口少數民族考生。選報民族班的符合投檔條件考生與統招考生同時投檔。

29.藝術類招生錄取。取得我省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合格證、達到我省確定的藝術類專業最低控制分數線、按照我省公佈的生源計劃參與錄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時間填報志願。藝術類考生不得在同一高校的兩個以上不同藝術類專業之間平行填報雙跨志願,要分別填報、分別投檔、分別錄取。

除教育部規定可以單獨組織校考、不編制分省招生計劃的本科藝術類院校(包括中央部委所屬院校)外,其餘院校須從我省藝術類省級統考合格生源中錄取新生,否則其自行組織的校考、確定的錄取名單均不予認可。

取得藝術類專業校考合格證的考生須填寫《青海省參加藝術類專業校考合格考生志願表》。同一考生在多所院校參加專業校考並取得合格證或被多所院校擬錄取的,由省招辦按照高校預錄取名單、相應投放的招生計劃和考生的志願順序投檔。正式投檔之後高校提供的預錄取名單,省招辦不予認可,不做改投檔。

藝術類考生可以兼報除提前單獨錄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藝術類院校或專業。但藝術類中職畢業生只准填報藝術類院校或專業,否則不予錄取。

30.體育類招生錄取。 體育類專業合格考生達到我省確定的文化課成績最低控制分數線後,可填報體育類專業志願,以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排序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也可根據大學聯考文化課成績,兼報除提前單獨錄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非體育類院校或專業志願。但體育類中職畢業生只准填報體育類院校或專業,否則不予錄取。

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31.高校自主招生錄取。通過高校自主招生資格審查的考生,須參加全國統一大學聯考,並於6月10日-22日參加高校組織的自主選拔考核。通過選拔考核並具備入選資格的考生,在大學聯考成績公佈後單獨填報志願,第一批本科開始前完成錄取。省招辦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和已公示考生照顧分數標準向招生院校投檔。院校必須使用預留計劃錄取。

32.保送生招生錄取。省級優秀學生、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國家集訓隊成員、部分外國語中學推薦優秀學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運動員等5類人員具備高校保送生資格。符合條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提出申請。省招辦按照規定程序對高校擬錄取保送生名單進行審核確認後辦理錄取審批手續。已確認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錄取。

33.省內高職院校單考單招和五年直升招生錄取。省內高職院校單考單招按照省招辦《關於20xx年對口高職考試招生納入高職院校單考單招工作的通知》(青招委辦﹝20xx﹞4號)、《關於加強管理切實做好20xx年省內高職院校單考單招工作的通知》(青招委辦〔20xx〕7號)等文件要求執行。參加高職院校單考單招的高中畢業生被正式錄取後,不再參加全國統一大學聯考。單考單招計劃納入省內高職院校當年招生計劃總額管理,未完成的計劃轉入以大學聯考成績錄取的生源計劃中一併執行。

省屬高職院校按照省教育廳有關規定招收的國中起點的五年直升(五年一貫制)考生,完成前兩年的基礎課程後,在本校參加轉段直升高職報名,接受後三年高職課程學習。由省招辦按規定程序辦理五年轉段直升高職考生的錄取手續並向教育部註冊。

34.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招生錄取。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由教育部分省下達生源計劃,採取單設批次、單獨填報、單獨錄取。大學聯考成績公佈後,由符合資格條件、達到專項計劃招生院校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填報志願。生源不足時復徵志願。高校專項計劃由高校預留,參照自主招生辦法進行考核和選拔錄取。

我省實施貧困專項計劃的生源範圍和報考資格條件是:除西寧市四區、青海油田外,具有集中連片特殊困難縣、國家級扶貧開發重點縣的農(牧)業家庭户口(不含從省外遷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學實際就讀高中滿三年學籍、在户口所在地參加了當年大學聯考的學生。“農(牧)業家庭户口”以户口簿為準。户籍制度改革後,將“農(牧)業家庭户口”改為“城鎮居民户口”,但其家庭成員仍然在從事農(牧)業生產活動的,在提供了“村集體組織成員證”、或舊户口本、或土地經營證、或其他能夠足以證明其原始身份證件的,也可選報貧困專項計劃(輸入志願前由中學和考區招辦審查原件和複印件)。各考區招辦要加強報考貧困專項計劃考生的資格審查工作,確保考生户籍、學籍真實準確,考生招生信息、紙質檔案、中國小生學籍系統信息一致,嚴防資格造假和違規錄取。

35.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計劃招生錄取。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由中國農業大學、北京林業大學、中央民族大學、東北林業大學、上海財經大學、華東師範大學、南京大學、廈門大學、山東大學、武漢大學、西南大學、陝西師範大學、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等13所高校執行。生源範圍為符合我省大學聯考報名錄取資格、户籍在我省的應屆高中畢業生。培養經費由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承擔。學生本科畢業後,按照中辦發〔20xx〕19號文件相關規定到西藏工作。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隨院校同批次錄取,最低錄取線不低於該校在我省相應批次提檔線下40分。已錄取的考生到校後須先簽訂定向西藏就業協議,方可辦理新生報到和註冊手續。拒籤協議者不予辦理新生報到和註冊手續,並取消入學資格,相關責任由考生本人承擔。

36.定向招生錄取。除了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民族班、民族預科、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外,在我省安排其他類型定向招生計劃(如對口幫扶)的高校,要提供高校與定向生源單位(地方政府或具有獨立人事權的單位)之間簽訂的定向招生協議。同一高校的定向計劃與非定向計劃在同批次錄取。定向計劃可在該校投檔線下20分以內、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數線以上調檔,高校根據考生志願擇優錄取。若對口幫扶地區定向招生計劃生源不足,可以用全省填報了定向志願的考生作補充。經復徵志願,仍完不成的定向招生計劃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37.港澳院校內地招生錄取。對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在大學聯考成績公佈後,由上線考生填報志願,省招辦按志願從高分到低分投檔,由高校擇優錄取。港澳院校不認可照顧加分。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過登錄院校網站等方式自行申請,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參與自主選拔錄取。主要包括香港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教育學院、香港公開大學、香港演藝學院、香港樹人大學、珠海學院,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澳門城市大學、澳門理工學院、旅遊學院、澳門鏡湖護理學院等院校。

38.免費師範生招生錄取。免費師範生招生計劃由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負責實施,考生入學前須與錄取院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協議,畢業後必須從事中國小教育10年以上。免費師範生在校學習期間免除學費,免繳住宿費,並補助生活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安排。符合條件的免費師範畢業生可免試在職攻讀教育碩士專業學位和與教學相關的學術性碩士學位。畢業後違約考生應按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免費教育費用,並罰繳該費用總額50%的違約金。

39.軍事院校(國防生)招生錄取。軍事院校(含國防生)招生執行教育部、xx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錄取軍檢面試合格的應屆、往屆高中畢業生。

從高中畢業生中招收的國防生,由軍隊依託地方普通高校培養。國防生被錄取後須與軍隊有關單位簽訂協議,在校期間享受國防獎學金,完成規定的學業和軍政訓練任務並達到培養目標,取得畢業資格和相應學位後,按協議辦理入伍手續並按規定任職。

軍事院校(含國防生)在我省的生源選拔工作由省招委、省軍區政治部另行通知。

十、錄取確認與報到註冊

40.高校將擬錄取新生名單標註錄取類型後(如統招、定向、單考單招等),由省招辦核准形成錄取新生數據庫、打印《錄取新生審批表》。考生應通過青海招考信息網及時查詢自己的錄取結果,核實《錄取通知書》是否真實,防止因為虛假招生造成上當受騙。

41.錄取後確定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要及時和錄取院校聯繫,避免招生院校網上註冊學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錄取後不報到而影響下一年度再次錄取註冊的(包括影響參加大學聯考資格),由考生本人負責。

十一、考生檔案

42.考生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

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體檢信息、志願信息、大學聯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

紙質檔案材料包括《考生報名登記表》(打印件),《考生資格審查表》、《考生體檢表》、《考生志願表》(打印確認件)、高中階段學籍檔案、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單(省級)、跨省借讀高中生審查登記表(附審查登記資料)、享受照顧加分投檔條件證明(件)(前述材料均為原件),户口簿複印件。

《復徵志願表》不裝檔案,由考區招辦保存。

紙質檔案內容與電子檔案相對應的內容應完全一致。紙質檔案由考生本人帶到所錄取的高校。

凡是從省外遷入我省或在省內州(縣)之間有過遷移的户口,考生檔案中應裝入考生及家長的《準遷證》、《遷移證》複印件(加蓋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縣公安局的户口專用章)。户口是從青海轉出外省後又重新轉回的,還要提供轉出青海時的《準遷證》、《遷移證》複印件。

43.考區招辦負責做好複印件與原件的核對工作,對篡改、套印遷移手續者,取消考試或錄取資格。

十二、資格審查

44.嚴格執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大學聯考資格審查嚴防“大學聯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辦〔20xx〕71號)要求,加強考生報考錄取資格審查工作。20xx年大學聯考成績公佈之後,各考區招辦要對上線考生進行再審查,市(州)招辦(教育考試院)組織對二本線以上考生檔案進行復查。在青大學聯考報名錄取條件依據“青教招委〔20xx〕7號、〔20xx〕33號、〔20xx〕48號和青招委〔20xx〕42號、〔20xx〕4號”和“青政辦〔20xx〕177號”以及“青辦發〔20xx〕56號、青人才字〔20xx〕5號”等相關文件的規定進行審查。對資格存疑考生要採取多種方式認真核實取證,切實把好檔案審查關。各地要在全省第一批錄取工作開始前,即提前單獨錄取(本科)前完成複查工作任務,並向省招辦報送複查工作報告。省招辦要加強政策指導,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和來信來訪,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對資格審查中的違紀違規問題做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對各地二本線以上考生檔案複查工作進行抽查和監督。在資格審查過程中,各考區招辦要加強溝通或通過省招辦協調,相互協助做好調查取證工作。

十三、信息管理和公開公示

45.大學聯考招生錄取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個人信息,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監考人員、巡視員,考試、評卷情況,視頻監控錄像,考試成績、誠信考試情況,考生志願、招生錄取信息,以及有關招生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等,未經正式發佈之前受國家有關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各相關部門應嚴肅工作紀律,嚴密工作程序,嚴守管理權限,確保考試招生錄取信息安全保密、準確可靠。

46.考生志願信息由考區招辦負責收集彙總,並在規定時間內實行全省同一天提交到省招辦(另文通知)。嚴禁考區招辦之外的任何單位或人員(包括中學信息管理人員)以任何理由、任何藉口收集統計甚至泄露、操控、篡改考生志願信息,確保考生志願信息絕對安全。

47.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高校、中學應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關要求,分別公開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資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諮詢及申訴渠道、重大違規事件及處理結果、錄取新生複查結果等相關信息。

十四、違規行為處理

48.對大學聯考報名資格、加分資格等造假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嚴肅處理。對高校考試、招生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違規行為,按照《高等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第36號令)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49.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辦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複核。

十五、附 則

50.經批准的部分高校單獨招生、保送生及各種特殊類型招生,按教育部相關規定執行。

51.現役軍人報考高校,按xx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為軍隊培養的國防生按有關要求執行。

52.本《實施細則》由青海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