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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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實施細則
山西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事中管理,規範文物保護工程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文物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我省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等文物保護工程的檢查(以下簡稱工程檢查)。

第三條 工程檢查按照“誰審批、誰監管”的原則,由審批方案的文物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工程檢查部門)負責實施。

第四條 工程檢查部門應自行組織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檢查工作。檢查組人員不得少於三人,包括專家一人。參與工程檢查的專業機構和專家應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並遵守迴避制度。

第五條 工程檢查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程序管理情況、工程質量和效果、工程資料、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序管理情況包括:工程項目申報審批、招標投標與合同、技術交底、工程施工組織管理、工地業主代表、施工單位技術人員、安全員及資料員等配備及到崗到位情況、工程技術交底、圖紙會審、工程洽商及變更手續,抽查檢查結論、隱蔽工程驗收和階段性驗收等。

(二)工程質量和實施效果包括:技術方案落實情況,文物保護原則遵守情況,傳統工藝使用和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情況;施工技術、工藝、做法符合質量要求情況,施工材料和構件檢驗、檢測情況,工程各分部分項及重點工序的實體質量評定情況,隱蔽工程質量情況,外部觀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評價等。

(三)工程資料包括:與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如技術方案、施工圖、概預算)、施工(如施工日誌、工序記錄、質量檢查記錄等)、監理(如監理日記、月報、旁站簽證、材料見證取樣記錄等)、以及工程審批和管理等方面技術類和經濟類文件。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狀況,拆除、更換的構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術和新材料的試驗過程,隱蔽工程等,應保留影像檔案資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規範執行、安全防護設備配置、文物和施工人員安全防範措施,以及工地現場文明施工等。

第六條 工程檢查應兼顧文物保護工程的工作特點,根據工程規模、投資、工期等應合理確定時間節點,適當增加檢查頻次。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根據工程進度,適時開展工程檢查,按季度彙總上報轄區內工程進展情況。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對轄區內國、省保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項目原則上在每項工程施工進度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時,應組織現場檢查一次。並將施工人員到崗到位、工程審批手續、工程設計變更和洽商、工地安全、工程進度及施工質量等情況作為檢查重點。

省古建築質量監督站受省文物局委託,根據工程進度、規模,對基礎、隱蔽、建築構架安裝工程以及屋面瓦瓦等重要節點組織開展抽查、檢查。對備案註冊的國、省保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在竣工驗收前每一項目至少抽查、檢查兩次。跨年度工程應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工程檢查。

第七條 省文物局根據省古建築質量監督站及市級文物部門的檢查情況報告,對國、省保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在竣工驗收前組織開展隨機抽查、檢查。

第八條 檢查程序

(一)工程檢查部門根據工程性質和內容,組建檢查組。

(二)制訂檢查計劃,發出檢查通知。

(三)組織現場查驗。查看工程現場,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提供相關工程資料並接受質詢。

(四)召開檢查工作會議。檢查組聽取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情況彙報;檢查工程檔案資料,開展工程技術、程序的合規性核查。

(五)評議並反饋意見。檢查組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填寫《文物保護工程檢查表》、《文物保護工程資料核查表》,並由檢查組成員簽名,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檢查結論,現場反饋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六)委託專業部門開展的工程檢查,檢查工作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檢查組應向工程檢查部門提交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説明檢查時間、組成人員、檢查過程,工程情況等內容,重點説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整改建議等,並附相關檢查表格。

(七)工程檢查部門應根據檢查報告,在檢查結束後30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工程的業主單位和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書面反饋檢查結果和整改要求。

第九條 檢查組在工程檢查過程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當場下達整改通知書(見附件),並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督導整改並查驗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條 檢查組成員應在規定權限範圍內進行檢查,如實填寫檢查表,做到客觀、全面、準確,並對檢查結論負責。檢查報告、整改情況等文件資料應納入工程檔案,並作為竣工驗收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按季度核實、彙總轄區內國、省保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的進展情況,上報省、市文物行政部門。

市文物行政部門根據本轄區內的工程檢查工作情況,認真編寫年度檢查工作報告,並於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報省文物局。

省古建築質量監督站按月彙總上報抽查、檢查簡報,編寫年度檢查工作報告,並於下一年度1月底前上報省文物局。

第十二條 未按規定開展檢查、未及時提交年度檢查報告的,省文物局視情況予以通報,並責令整改。

檢查組成員存在違反檢查程序、弄虛作假行為的,由工程檢查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 檢查工作所需經費應列入各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山西省文物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物保護獎勵措施

(一)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保護文物成績顯著的;

(二)為保護文物與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鬥爭的;

(三)將個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獻給國家或者為文物保護事業作出捐贈的;

(四)發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

(五)在考古發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六)在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方面有重要發明創造或者其他重要貢獻的;

(七)在文物面臨破壞危險時,搶救文物有功的;

(八)長期從事文物工作,作出顯著成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