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接待實施細則(精選5篇)

公務接待實施細則 篇1

第一條 公務接待,主要指上級部門、上級領導、校外有關單位到學校(含學院、機關部處及業務實體等,下同)視察工作、檢查指導、考察調研、出席會議、合作交流等公務接待活動。

公務接待實施細則(精選5篇)

第二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三條 根據賓客的職級、來校的目的等情況,本着“誰接待、誰負責”的要求,按照嚴格標準、對口接待、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好公務接待工作。

第四條 接待規格。根據公務接待對象及活動內容,本着對等節儉的原則做好接待工作。

(一)省(部)級領導因公來校,由學校主要領導及有關校領導接待,兩辦負責安排。

(二)廳(局)級領導因公來校,一般由對口校領導負責接待,牽頭部門負責安排。確需學校主要領導出面的,由兩辦負責協調。

(三)其他因公來校,校領導原則不參加接待,按來訪要求由對口單位負責接待。如確需學校有關領導會見的,須事先報兩辦,由兩辦進行協調安排,但校領導原則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五條 嚴格控制接待範圍。

(一) 學校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範圍。

(二)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範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接待統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六條 按規定安排住宿。

(一)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優先安排在在學校內部接待場所,按標準結算;確需在校外安排住宿的,要在定點飯店安排,執行協議價格。住宿費由接待對象自理,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間內擺放花籃和果籃。

第七條 嚴格控制用餐標準。

(一)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原則上安排在校內賓館、學術交流中心(招待所),餐廳;如遇特殊情況需在外接待,須經主管校領導審批。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由科研經費或其他專項經費支持的學術交流等活動,如確因工作交流需要,陪餐人數可本着從簡的原則,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安排。嚴格控制工作餐標準,其標準不得超過成都市規定的開支標準。

(二)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到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消費。

第八條 嚴格控制接待形式及活動範圍。

(一)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組織歡迎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組織師生歡迎、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有意造勢或搞誇張性宣傳。

(二) 接待單位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於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不得偏離工作主題。

(三)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原則上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校內出行活動儘量步行。

(四)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舉辦師生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若因公務接待確需委託旅行社安排車輛、食宿的,必須提供合同(明確説明事由)、參加人員名單,並經分管校領導審批。“旅遊費”、“旅遊團費”等名目均不能報銷。

第九條 嚴格執行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須如實、完整填寫接待清單(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由相關負責人審籤。

《四川大學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在學校財務處網頁“資料下載”下載。

第十條 嚴格執行公務接待費報銷規定及審批程序。

(一)公務接待費報銷應及時,票據必須規範,並限由接待單位主要負責人籤批。各單位接待費需在發票開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報銷,原則上逾期將不予報銷。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憑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的,不得報銷。

(二)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四) 學校及校內各二級單位須將公務接待費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涉外公務接待,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該嚴格按照國家外交禮儀規定及外事紀律,負責組織接待工作,並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各單位涉外公務接待,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同意後方能報銷。

第十二條 各單位公務接待情況應當按年度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接受教職工監督。

公務接待堅持誰接待、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未盡事宜,由學校根據國家和省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公務接待實施細則 篇2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進一步規範學校公務接待管理,厲行節約,勤儉辦學,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中辦發〔20xx〕22號)及工信部、江蘇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學校各機關部處、學院及直屬單位的公務接待行為。本細則所稱公務,是指來賓來校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學習交流、檢查指導等活動。

第三條 公務接待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簡化禮儀、高效透明等原則。

第四條 上級部門、地方政府、兄弟院校、合作單位等領導帶隊來校進行綜合性的考察調研、檢查指導等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由黨政辦公室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其餘來校進行的專項檢查、調研交流、評估驗收等公務活動的接待工作,按照對口對等接待原則,由對口或者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相關部門配合。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公務接待範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範圍。學校部門之間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六條 公務接待執行審批程序,事前制定接待方案,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對能夠合併的公務活動統籌安排,無公函或電話記錄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原則上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籤。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七條 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組織師生迎送活動,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八條 公務活動中,接待對象應按規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以自助餐為主,如不具備自助餐條件的,可安排桌餐。用餐地點原則上在校內賓館或餐廳安排,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菜餚以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標準按南京市公務接待標準執行。

第九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原則上安排在校內賓館,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十條 公務活動期間,各類會議會場佈置要簡樸,不製作背景板、歡迎牌,不擺放花草、香煙、水果,不安排茶歇。

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根據人員情況儘量集中乘車,合理安排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二條 公務接待中可根據情況安排校內參觀,參觀點要與活動內容相關,並能展現學校的辦學特色和辦學成果,參觀過程中不鋪設迎賓地毯,嚴格控制陪同人數,校園內一般不設交通禮儀崗,嚴禁干擾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生活秩序。

第十三條 學校將公務接待費納入預算管理,實行總額控制,單獨列示。不得另立名目在會議費或其他費用中支出,或者以任何名義向下屬單位和有業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轉嫁報銷公務接待費用。

財務部門要加強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控制,強化對公務接待經費日常使用的審核。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或電話記錄和接待清單。接待費資金支付在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堅持誰接待、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由學校根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文件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務接待暫行規定》(校字〔20xx〕44號)同時廢止。

公務接待實施細則 篇3

為迎接第22個“6.25”全國土地日,進一步提高全局幹部職工學習掌握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基礎知識的水平和業務能力,經局黨委研究決定,於“6。25”土地日前夕,在全局開展一次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知識競賽活動,特制訂方案如下:

一、活動主題

以學政策、比業務、促服務為主題,進一步促使幹部職工將有關當前形勢和政治理論學習內容及實際工作有機結合起來,不斷提高各部門的服務水平和整體素質,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良好實施打下堅實基礎。

二、競賽時間安排

1、20xx年6月1日前請各參賽隊將參賽名單報到辦公室。

2、比賽時間為20xx年6月20日。

三、競賽地點

局六樓會議室

四、競賽內容

國土資源相關業務知識、法律法規、政策。

五、參加競賽範圍

局機關18人組成6支代表隊,通過抽籤方式產生以下分組。

1、袁曉琳張建勝張曉磊

2、侯娜秦曉亮孫玉輝

3、戈麗王庚禹劉文濤

4、於曉明王立明徐飛

5、任曉偉張曉鵬王偉

6、周曄克嘉琦張揚

六、競賽形式

本次知識競賽設個人必答題、搶答題、小組必答題、風險題、加賽題、觀眾互動題六種題型。每個參賽隊基礎分為200分。答題要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答題內容不完整、答錯題或不能回答的,將不得分或扣分。

(一)個人必答題

由各參賽隊員按座次順序,每人依次回答,每題分值為10分,答題時間為20秒,答對加10分,在規定時間內答題內容不完整、答錯題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答題過程中其他隊員不得提示或暗示,否則視為違規,違規不得分,此題作廢。

(二)搶答題

每題分值為10分,答題時間為20秒,答對加10分,各參賽隊在主持人宣佈“開始”後方可搶答,可由隊中任意一名隊員做答,在規定時間內答題內容不完整、答錯題、不能回答或提前搶答均視為違規,違規則扣10分。

(三)小組必答題

每題分值為20分,答題時間為40秒,答對加20分,可由參賽隊任意一名隊員回答,其他隊員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補充。在規定時間內答題內容不完整、答錯題或不能回答的不得分。

(四)風險題

本次比賽風險題按抽提號決定所答題目,設20分、30分、50分三個分數段,答題時間為60秒。各參賽隊自願選擇不同分值的題目,可由任意一名隊員回答,其他隊員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予以補充,答對加相應的分數。在規定時間內答錯題或不能回答倒扣相應的分數,有爭議的答題最終由評委會給出分數。

(五)加賽題

加賽題是在參賽隊發生積分相同情況下使用的題型,以搶答的方式進行,加賽題每題分值為10分,答題時間為20秒,答對加10分,參賽隊在主持人宣佈“開始”後方可搶答,可由隊中任意一名隊員做答,在規定時間內答題內容不完整、答錯題、不能回答或提前搶答均視為違規,違規則扣10分。

(六)觀眾互動題

觀眾互動題是主持人對現場觀眾進行的問答題,每個環節結束主持人對現場觀眾進行提問,第一個舉手回答的觀眾進行答題,答題正確發放紀念品一份。

競賽中發生名次並列情況,將用加賽題通過搶答方式決出名次。加賽採用突然死亡法,先搶到答題權並答題正確的參賽隊勝出。

競賽期間,答題正誤及搶答是否規範由主持人裁定,主持人不能判定時,由主持人請求評委會裁定。競賽期間發生爭議,由評委會裁決。

七、競賽要求

1、各參賽隊不得帶任何相關資料上台比賽,應在競賽開始前15分鐘到賽場檢錄,沒有檢錄將被取消參賽資格,比賽開始後不得更換隊員。

2、各參賽隊員及觀眾要做到講文明,守紀律,聽從指揮,不準喧譁,手機等通訊工具要關閉。

3、參賽隊員回答問題時要使用普通話,聲音洪亮,答題完畢要説“回答完畢”,回答不出要説“不能回答”。

4、當某隊在答題時,觀眾、評委、主持人等一切非參賽隊員不得提示參賽隊員不得干擾其回答,否則將取消該隊此題答題資格。

5、場上參賽隊員必須服從主持人的裁決,如有爭議問題由參賽隊的領隊提交競賽評委會,競賽評委會享有最終裁決權。

八、獎項設置

本次競賽設團體一等獎1個;團體二等獎2個;團體三等獎3個。

九、組織領導

為確保本次競賽活動順利進行,成立競賽活動領導小組,同時負責評委會工作,其成員如下:

組長:楊洪志

副組長:王勝

成員:張金貴、齊秀芹、崔長杉、王忠勝、王嗣龍

辦公室負責競賽的日常工作。

十、活動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廣大幹部職工要充分認識這項活動的重要意義,認真準備,積極參與,確保此次活動收到良好效果。

二、認真準備,積極參與。各股室要以這次知識競賽為契機,認真準備,以飽滿的熱情積極參與其中,努力加強業務知識學習,從服務羣眾、提高素質着眼,通過學習不斷提高自身業務能力,努力做國土工作的行家裏手。

三、各參賽股室要安排專人負責抓好落實,將本次活動做為一次業務學習的方式,要求全員按時到場參與競賽活動,不準請假。

公務接待實施細則 篇4

問:《細則》對藥品的儲存與養護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藥品儲存時,應有效期標誌。對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第三十九條規定:藥品堆垛應留有一定距離。藥品與牆、屋頂(房樑)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於10釐米。

第四十條規定:藥品儲存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藥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藥品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藥品庫(區)為紅色。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銷後退回的藥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於退貨藥品庫(區),由專人保管並做好退貨記錄。經驗收合格的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方可存入合格藥品庫(區)、不合格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放入不合格藥品庫(區)。

退貨記錄應保存3年。

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合格藥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並有明顯標誌。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燬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庫存藥品應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並做好記錄。檢查中,對由於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藥品、易變質藥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藥品的相鄰批號藥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藥品,應進行抽樣送檢。

第四十四條規定: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誌和暫停發貨,並儘快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做好庫房温、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温、濕度進行記錄。如庫房温、濕度超出規定範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並予以記錄。

問:《細則》對藥品的出庫與運輸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藥品出庫時,應按發貨或配送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或配送,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一) 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參漏;

(二) 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三) 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在藥品出庫複核時,為便於質量跟蹤所做的複核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複核人員等項目。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出庫時,也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檢查和複核。其複核記錄包括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出庫日期,以及藥品送至門店的名稱和複核人員等項目。

以上覆核記錄按《規範》第四十五條的要求保存。

《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藥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採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的破損和混淆。運送有温度要求的藥品,途中應採取相應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藥品銷售記錄應如何進行管理?

答:《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記載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於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應做哪些工作?

答:《細則》第五十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企業規模和管理需要設置質量管理機構,其職能與本細則第七條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經營規模較小而未能設置質量管理機構的,應設置質量管理人員,其工作可參照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及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由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藥品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為國中文化程度,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

《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藥品檢驗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並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驗收人員和營業員應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

公務接待實施細則 篇5

為強化各街道、部門城市管理工作職責,進一步提高爭先創優意識,根據《長沙市城市管理績效考核辦法》、《長沙市城市管理績效評價操作細則》和《長沙市芙蓉區城市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辦法》等文件精神,制訂本獎懲細則。

一、獎懲對象

依據《長沙市芙蓉區城市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辦法》統計排名,對街道城市管理月度績效考核前三名及部門在市城市管理工作類別考核評價和區域評價排名第一的單位予以獎勵;對排名位居末位的單位和人員視情予以通報、處罰和實施行政問責。

二、獎懲內容

(一) 對街道城市管理工作考核的獎勵與處罰。

1. 全年綜合排名前兩名的街道推薦為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紅旗街道;3-7名為全區城市管理工作紅旗街道;8-11名為全區城市管理工作合格街道,12-13名不參與年終評先。

2. 街道城市管理當月考核排名第一名獎勵8萬元,第二名獎勵5萬元,第三名獎勵3萬元。

3. 當月排名位居全區末位的街道,扣繳區對街道下撥經費3萬元,由街道分管領導向區政府分管領導説明情況;年度內連續三次排名位居末位的街道,全區通報批評,由街道主要行政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向區長説明情況,若因工作不作為,履職不到位,造成較大影響的,實施行政問責。

4. 城管執法中隊幹部責任心不強,與街道配合不好,造成街道城管工作被動,或對督查考核組下達的整改任務不按要求落實到位,街道或督查考核組可書面向區城管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調整意見,由區城管工作領導小組向市城管執法局提出調整中隊人事的建議。

(二)對環衞局、市政局、園林局、城管執法大隊、治塵辦的獎勵與處罰。

1. 建立單位履職保證金制度。按照區財政每年下撥環衞、市政、園林、治塵辦的部門維護經費總額和區城管執法大隊工作經費總額的1.5%計提履職保證金,完成規定目標任務全額返還,未完成規定目標任務的按照本辦法規定扣除;另提取1.5%用於調劑平衡未列入財政預算的其他臨時性城市管理任務。

2. 當月在全市城市管理工作類別考評中排名第一的,履職保證金全額返還原單位,其中環衞局、市政局、園林局排名第一的,獎勵8萬元,城管執法大隊、治塵辦排名第一的,獎勵5萬元。當月區城市管理工作在市城區區域評價中排名第一的,獎勵城管局8萬元,獎勵城管督查考核組5萬元。如出現全市排名並列情況,則以並列單位個數折扣獎金數額。

3. 環衞、市政、園林、城管執法大隊及治塵辦當月成績未進入全市前二名的,按當月考核得分,每差0.5分(對照全市第二名的得分計算,不足的按0.5分計算),扣除當月履職保證金總額的8%,直到扣完為止。所扣保證金用於其他未列入財政預算的臨時性城市管理任務。

4. 當月考核成績排名全市倒數第一的,扣繳區對該單位下撥經費3萬元,單位主要負責人向分管副區長説明情況;連續兩個月考核成績排名全市倒數第一的或季度總成績排名全市倒數第一的,主要負責人向區長説明情況,單位寫出書面檢查。

(三) 對街道愛衞工作考核的獎勵與處罰

1. 全年愛衞工作綜合排名前兩名的街道,推薦參評市愛衞工作先進單位;3-5名推薦參評區愛衞工作先進街道;6-10名為區愛衞工作合格街道,11-13名不參與年終評先。

2. 連續二個季度排名位居末位或列為全市最差的街道(局),由單位行政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向區政府分管領導説明情況並通報批評。因工作不負責,履職不到位,或被新聞媒體負面曝光,造成較大影響的,主要負責人向區長説明情況,實施行政問責。

三、獎金安排

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城市管理績效考核市對區下撥獎金全區統籌管理,區城市管理績效考核獎勵所需資金納入區財政預算。月度考核獎勵經費根據本細則製表,送區城管督查考核組負責人簽署意見,報分管區長審批後發放。各單位所獲獎金的70%用於城市管理維護和工作經費,30%用於獎勵相關城市管理工作成績突出人員。

本細則自20xx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