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精選15篇)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1

第一章 總 則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精選1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醫師隊伍的建設,提高醫師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保障醫師的合法權益,保護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醫師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醫師,給予獎勵。

第六條醫師的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醫師可以依法組織和參加醫師協會。

第二章 考試和註冊

第八條國家實行醫師資格考試製度。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制定。醫師資格考試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條具有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

(二)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二年的;具有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

第十條具有高等學校醫學專科學歷或者中等專業學校醫學專業學歷,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的,可以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滿三年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確定的傳統醫學專業組織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考核合格並推薦,可以參加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考試的內容和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十三條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除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第十四條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八條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應當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機構考核合格,並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重新註冊。

第十九條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凡發現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應當及時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准予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並由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彙總報國務院備案。

第三章 執業規則

第二十一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

(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五)宣傳衞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條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第二十五條醫師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

除正當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

第二十六條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

醫師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應當經醫院批准並徵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屬同意。

第二十七條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八條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醫師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二十九條醫師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機構或者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醫師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

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第四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一條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機構或者組織應當按照醫師執業標準,對醫師的業務水平、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狀況進行定期考核。

對醫師的考核結果,考核機構應當報告准予註冊的衞生行政部門備案。

對考核不合格的醫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三個月至六個月,並接受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進行考核,對考核合格的,允許其繼續執業;對考核不合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醫師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醫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執業活動中,醫德高尚,事蹟突出的;

(二)對醫學專業技術有重大突破,作出顯著貢獻的;

(三)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救死扶傷、搶救診療表現突出的;

(四)長期在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條件艱苦的基層單位努力工作的;

(五)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制定醫師培訓計劃,對醫師進行多種形式的培訓,為醫師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應當採取有力措施,對在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實施培訓。

第三十五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計劃保證本機構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委託的承擔醫師考核任務的醫療衞生機構,應當為醫師的培訓和接受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和創造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吊銷;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七條醫師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衞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醫療責任事故的;

(四)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燬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六)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和醫療器械的;

(七)不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

(八)未經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對患者進行實驗性臨牀醫療的;

(九)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衞生行政部門調遣的;

(十二)發生醫療事故或者發現傳染病疫情,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規定報告的。

第三十八條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阻礙醫師依法執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醫師或者侵犯醫師人身自由、干擾醫師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後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對該機構的行政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或者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法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法頒佈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予以註冊併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在鄉村醫療衞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註冊、執業或者從事臨牀示教、臨牀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範鄉村醫生執業活動,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符合《條例》規定的,擬申請執業註冊或者再註冊、變更註冊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鄉村醫生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的醫療服務。鄉村醫生執業地點應與登記註冊的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地點相符。

第四條縣級以上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工作,制定本地區鄉村醫生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申請到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的,依照衞生部《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進行執業註冊,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註冊程序

第六條符合《條例》第十條規定,擬申請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村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執業註冊。

第七條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縣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原件與複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複印件;

(四)村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五)身體健康的相關證明;

(六)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八條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註冊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准予註冊,發給《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註冊,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九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如發生損壞或者遺失的,當事人應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損壞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交回原發證部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遺失的,當事人應於15日內在當地市級以上政府報刊上聲明作廢。

第三章執業再註冊

第十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註冊。

因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需要重新執業的,按再註冊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再註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原註冊執業期間,遵守執業規則,履行鄉村醫生職責;

(二)經縣級衞生行政部門組織培訓與考核合格;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四)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已滿2年的;

(五)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之日止已滿2年的;

(六)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需要重新執業的,應當接受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醫療機構培訓3至6個月,並考核合格。

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再註冊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再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或複印件;

(三)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年一次培訓合格記錄和每兩年一次考核合格記錄;

(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複印件;

(五)村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擬繼續聘用證明;

(六)身體健康的相關證明;

(七)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八)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還應提供培訓考核合格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持有註明“僅限在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衞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申請再註冊僅限在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衞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

第十四條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再註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註冊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准予再註冊,並換髮《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再註冊,應當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變更註冊

第十五條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註冊地點,應當到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六條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屬於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到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鄉村醫生申請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不屬於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的,申請人應當先到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註冊手續,並填寫《鄉村醫生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同意意見後,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申請變更執業地點的鄉村醫生,應當向擬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執業註冊手續,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的《鄉村醫生變更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與複印件;

(三)擬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

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第十八條持有註明“僅限在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衞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人員,申請變更註冊僅限在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邊遠山區、海島沒有村醫療衞生機構的行政村執業。

第十九條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執業註冊手續。對不符合變更註冊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申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鄉村醫生辦理變更執業註冊手續過程中,在未完成新的變更執業地點許可前,不得從事執業活動。

第五章註銷與撤銷

第二十一條鄉村醫生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村醫療衞生機構應當在30日內報告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執業註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五)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撤銷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註冊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撤銷的。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應當撤銷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第二十三條被註銷或被撤銷註冊的當事人如有異議,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取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負責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的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轄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准予註冊、發放、變更註冊和註銷、撤銷註冊等建立統計制度和檔案制度。

第二十五條縣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註冊、再註冊、變更註冊和註銷與撤銷註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或擬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村民公告,並由設區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彙總後,再報省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由省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按衞生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省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3月3日起施行,《福建省衞生廳關於下發〈福建省鄉村醫生執業註冊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衞基婦[20xx]9號)和《關於做好鄉村醫生資格重新認定和執業註冊工作的補充規定》(閩衞基婦[20xx]294號)同時廢止。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3

第一條:為規範鄉村醫生執業活動,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根據國務院頒佈的《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第三條: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工作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第四條:《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佈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歷的;

(二)在村醫療衞生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河北省鄉村醫生中專水平培訓合格證書》或《醫生(鄉村)資格證書》的。

第五條: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考試培訓大綱和指定的培訓教材,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培訓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進行,並於20xx年4月底前完成。考試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考試辦法另行制定。

前款所指的鄉村醫生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進行再次培訓並參加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再次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註冊。

第六條:從20xx年8月5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佈之日起,進入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必須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第七條:鄉村醫生申請執業註冊,應向村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兩張;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

(五)下列證書或證明之一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1、《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頒佈以前取得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校畢業證書;

2、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河北省鄉村醫生中專水平培訓合格證書》或《醫生(鄉村)資格證書》;

3、由鄉鎮衞生院出具並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在村醫療衞生機構連續工作20xx年以上的證明;

4、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接受培訓、考試,取得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鄉村醫生執業考試合格證書。

(六)村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擬聘用證明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擬新建村醫療衞生機構的須提交村民委員會推薦證明和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擬批准設置的證明。

第八條: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准予執業註冊,發給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衞生部規定的格式統一印製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説明理由。

第九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一)身體健康狀況不能夠勝任鄉村醫生工作的,或年滿60週歲,不宜再從事鄉村醫生工作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受刑事處罰的,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第十條:鄉村醫生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

未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第十一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

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註冊。

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准予再註冊,換髮鄉村醫生執業證書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一)經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的考核合格;

(二)身體狀況良好,能夠勝任鄉村醫生工作。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再註冊,由發證部門收回原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經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的考核不合格的;

(二)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

(三)中止鄉村醫生執業活動滿2年的。

第十二條:鄉村醫生應當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執業;變更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十三條: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註冊的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註銷執業註冊,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經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四條: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和毀損。毀損和遺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或換領。毀損的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應當交回原發證部門。

第十五條: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准予執業註冊、再註冊和註銷註冊的人員名單向其執業的村醫療衞生機構所在地的村民公告,並由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彙總,報省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再註冊、註銷註冊的,應當依據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醫|學教育網蒐集整理。

第十七條:村民和鄉村醫生髮現違法辦理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再註冊、註銷註冊的,可以向有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反映;有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反映的情況應當及時核實,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予以公佈。

第十八條:對偽造鄉村醫生證書、學歷證明、培訓合格證書、資格證書、從業年限等有關證明、證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依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收繳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第十九條:上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加強對下級衞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再註冊、註銷註冊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4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衞生工作改革,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農村衞生資源,加強農村衞生服務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精幹高效的農村衞生管理體制,全面推行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實行基本藥物制度零差率銷售,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門診統籌,根據河南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規範村級醫療衞生服務為目標,合理配置和整合醫療衞生資源,確保廣大農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衞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二、工作目標

規範化村衞生室,在全區建立起以社區服務中心為主要組織形式,以“五統一、兩獨立”為基本內容,以基本醫療、預防、保健相結合,責、權、利相統一,硬件設施標準化,運營管理規範化,指導監督體系化,服務質量優質化為主要目標的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模式。進一步健全農村衞生服務網絡,提升農村衞生服務功能,規範農村衞生服務行為,提高農村衞生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保障農民身體健康,促進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振林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預期達到五個具體目標:

1.健全三級防保網,促進初級衞生保健工作規劃目標落實,保障農民基本健康需求。

2.理順衞生資源配置,理順社區衞生服務中心與村衞生所的關係,確保二者協調發展,有效利用農村衞生資源。

3.村衞生所基礎設施和服務條件逐步得到改善,鄉村醫生開展公共衞生服務的補助水平逐步提高,隊伍更加穩定。

4.規範基本醫療服務行為,遏制亂收費、亂用藥行為的發生,提高服務質量,減少醫療事故,使農民就醫用藥安全有效。

5.提高鄉村衞生技術人員的技術水平和整體素質,增強整體服務功能,實現在農村“用比較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服務,努力滿足廣大人民羣眾基本醫療服務需要”的目標,努力實現“小病不出村”。

三、管理模式

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對村衞生所實行“兩制”、“四有”、“五統一”、“兩獨立”的規範化管理。

1.兩制:人員聘任制、浮動工資制。

(1)人員聘任制:根據既定編制名額,結合本村人口狀況、衞生所規模大小、經營情況,確定招聘人員職數。以註冊登記的鄉村醫生為基礎,對全體鄉村醫生重新考核聘用,實行競爭上崗,擇優錄取,優化鄉村醫生隊伍。擬聘任的鄉村醫生必須獲得《鄉村醫生》,對原在崗未取得《鄉村醫生資格證書》的人員允許考核過渡,加強對現有鄉村醫生的學歷教育。村衞生所不得擅自招聘人員。聘用的鄉村醫生應當在其執業的村衞生所執業,不得從事個體執業活動,一經發現鄉村醫生在規定的執業地點以外診治病人(常規出診和應急救援除外),將根據《鄉村醫生執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以非法行醫處理,並註銷其執業資格。對不服從管理的,或出現重大醫療、防保責任事故的,以及主動退出的,予以解聘,並報請衞生局註銷執業資格。

(2)浮動工資制:鄉村醫生實行定崗位、定職責、定任務、定獎懲的目標管理責任制,根據其完成工作目標任務的考核情況,統一核算和分配,實行同工同酬,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個人收入與任務考核、單位效益掛鈎的績效工資制。村衞生所制定工資分配方案時應遵循以下原則:①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②根據鄉村醫生出勤天數,將可分配收入的50%平均發放,作為保底工資;③根據鄉村醫生的處方量、醫療質量、服務態度、防保工作完成的質量確定鄉村醫生的績效工資,將可分配收入的50%作為績效工資再分配;④村衞生所主任享受崗位補助,金額為50—100元,在績效工資中支取。村衞生所工資分配方案須經全體鄉村醫生討論,報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審核批准後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運行,可根據情況對分配方案進行調整。

2、五有

村衞生所是農民羣眾看病就醫和提供公共衞生服務的首診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範服務行為,是加強村衞生所管理的重點,社區衞生服務中心要指導村衞生所做到看病有登記(門診日誌)、用藥有處方、轉診有記錄、公共衞生服務有台帳、收費有票據。其門診日誌、處方和記錄本和票據統一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印製。

----看病有登記(門診日誌):鄉村醫生對看病就醫者應認真填寫疾病情況,35歲以上首診測血壓制度,尤其要認真填寫傳染性疾病情況,及時掌握疾病流行動態。

----用藥有處方:鄉村醫生為羣眾看病就醫時必須開具處方,以備上級檢查其診斷、治療、用藥是否合理規範和發生醫療糾紛時提供診治依據。對難以處理的病人要及時轉診,並填寫詳細的轉診記錄。

----收費有票據:鄉村醫生向羣眾收取醫藥費必須出具收據,讓羣眾明白消費,這也是實行財務統一管理的基礎。

----公共衞生服務有台帳:提供公共衞生服務是鄉村醫生的重要職責,建立疾病預防、突發公共事件處理、婦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衞生服務管理台帳,是檢查考核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兑現公共服務財政補助的依據。

3.五統一

(1)統一機構建制:

標準化村衞生所實行“五統一、兩獨立”的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模式。村衞生所的設置遵循“優化結構、合理佈局”的原則,每個村委會原則上只設置一個衞生所,衞生所名稱由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統一擬定不得隨意更改。達到治療室、觀察室、診斷室、資料室、值班室和藥房6室分開。

(2)統一業務管理:

實行綜合目標管理責任制,社區衞生服務中心負責對標準化村衞生所人、財、物統一管理;對醫療衞生業務進行統一指導,督促標準化村衞生所積極承擔轄區內居民的疾病預防與控制、婦幼保健、健康教育和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工作。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各項工作。完成衞生行政部門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務,為居民提供質優、價廉、方便、安全的綜合衞生服務。定期對鄉村醫生開展業務培訓和後備力量儲備。

(3)財務統一管理:

被聘任的鄉村醫生上崗前每人繳納風險集資款10000-20xx0元(具體數額由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根據村衞生所業務開展情況確定)作為村衞生所流動資金。村衞生所財務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按勞分配、自負盈虧的辦法,收支結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財務收支由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和村衞生所分別建賬,建立固定資產專帳和收支、藥品調撥明細賬。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建立總賬,設立專户,專款專用,賬目健全,帳錢分管,統一監督管理。村衞生室建立分賬,村衞生所兼職會計、出納各1人,村衞生所每月25日截賬,30日前必須把當月收入報表上報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審核,錢帳相符後,經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批准方能發放鄉村醫生工資。

(4)統一藥械管理:

標準化村衞生所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所需藥品、器械由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統一網上採購、統一配送、零差率銷售。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建立“中心藥庫”,堅持“國營主渠道藥品質量好、價格合理、就近購藥、加速週轉、保證供應”的原則,統一採購藥品、器械和衞生材料、統一配送、實行統一管理,按批發價調撥,不允許鄉村醫生私自制售和外購藥品。社區衞生服務中心“中心藥庫”必須設置輔助帳加強管理,定期進行盤點,對盤盈、盤虧藥品,應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範圍內的藥品,按《基本用藥目錄》由衞生局組織實行集中競價、統一配送,由中標單位對衞生院直接配送藥品,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應根據實際用藥情況合理進藥,定期結帳。村衞生所根據本村實際用藥情況按月向社區衞生服務中心上報用藥計劃,保持一定數量的藥品,但不能造成積壓浪費。由於工作不負責任造成藥品過期黴壞的,按照誰進藥誰負責的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5)統一人員准入:

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規定,村衞生所工作人員,從具備鄉村醫生資格或執業助理及以上資格的人員中聘用。標準化規範化村衞生室的從業人員可以相互調配。

4.兩獨立

(1)責任獨立承擔

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標準化、規範化村衞生室作為獨立法人機構,獨立承擔開展業務發生的民事及相關責任。

(2)財務獨立核算 標準化、規範化村衞生室按照政策法規和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開展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由經營人員承擔。

四、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宣傳動員階段主要任務是抓好組織發動,加強宣傳,營造良好氣氛。召開“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動員會,做好宣傳動員工作。制定《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實施方案》,成立“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

第二階段:清產核資和規範管理階段主要任務是完成村衞生所清產核資,由社區衞生服務中心帶頭,抽調財物、防保人員組成工作隊,協助村衞生所對現有房屋、設備、藥品、資金進行全面清點,分別造冊登記。同時清退不合格人員,辦理已到年齡鄉村醫生的離崗手續,審批新增加人員,選定衞生所地址,任命衞生所主任,取締變相個體開業醫療點,健全和完善村衞生所管理制度。對拒不服從一體化管理的鄉村醫生,衞生院及時上報區衞生局核實後,由區衞生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階段:督察驗收階段 由“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組織對村衞生所和“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工作進行自檢自查和驗收,寫出自檢自查報告和驗收申請上報區“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領導小組。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5

第一條 根據《陝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辦法(試行)》、《榆林市市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重點解決全縣幹部隊伍中存在的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問題,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立健全不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調整退出機制。對涉及追責和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黨政同責,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

第四條 推進縣管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基本依據,綜合運用精準扶貧、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和領導幹部涉及參與民間違規借貸、煤炭經營、房地產開發以及自身存在突出問題進行調整。

第五條 依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等次,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次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和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目標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稱職得票率超過15%的黨政領導幹部。

(三)年度目標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或者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黨政領導幹部。

第六條 依據精準扶貧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未完成年度減貧計劃任務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

(二)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脱貧”,或者貧困人口識別和退出準確率低於90%、幫扶工作羣眾滿意度低於80%的黨政領導幹部。

第七條 依據生態環境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及“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制度不力,致使本區域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或無明顯改善,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二)對本區域發生的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沒有及時組織處理,或者處置失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第八條 依據安全生產和食品安全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本區域境內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縣級部門分管行業領域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道路交通一年內累計發生3起以上較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同一企業一年內累計發生2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縣級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三)一年內發生2起三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連續兩年發生二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第九條 依據維穩綜治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發生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一年內發生2起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特別重大的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在縣級部門單位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連續兩年發生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對反宗教極端主義、反邪教組織、反恐工作落實維穩不力,特別重大羣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責任主體在縣級部門單位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連續兩年被上級單位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頓單位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條 依據黨的建設工作不力的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基層黨建工作不力、問題突出,受到中組部、省委或市委通報批評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1.不按規定標準執行落實中、省、市、縣制定的關於基層黨組織建設的相關規定,被縣委組織部約談兩次。

2.全縣黨建工作逐月打分排名點評,年內累計3次排名處於末位的。

3.年度基層黨建考核連續兩年在同序列排名末位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管轄範圍內意識形態方面出現嚴重錯誤導向,造成惡劣影響,受到省委或市委通報批評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三)對違法違紀和作風方面的問題查處不力,造成惡劣影響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黨組織書記和有關領導幹部。

1.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對黨員幹部教育、管理、監督缺失,管轄範圍內“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頻發,出現區域性、系統性腐敗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2.對紀檢監察機關紀律審查工作不支持,出現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現象,甚至干擾案件查辦,導致嚴重後果的。

3.管轄範圍內反腐倡廉制度建設滯後,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不力,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不健全,導致腐敗蔓延的。

第十一條 依據領導幹部涉及參與民間違規借貸、煤炭經營、房地產開發等突出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行調整:

(一)涉及參與民間違規借貸的領導幹部。

1.組織、從事、參與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和其他非法融資等活動,或通過非法融資、委託理財等形式非法謀利或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且造成惡劣影響的。

2.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非法集資、民間違規借貸和其他非法融資等活動提供或變相提供保護,或向他人(單位)出借現金收取高額利息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3.對本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本部門單位黨員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從事、參與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引起的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或者阻撓、干擾案件查辦以及在信用府谷建設中頂風作案、有錯不糾、工作不力的。

(二)涉及參與煤炭經營的領導幹部。

1.以承包、轉包或入股等形式直接參與煤礦生產經營的。

2.從事煤炭營銷以及礦用裝備、器材、原材料和勞保用品等供銷活動的。

3.從事煤炭基本建設和其他工程的投標、招標和承包、轉包活動的。

4.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友從事煤礦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方便,以權謀私、搞錢權交易的。

(三)涉及參與房地產開發的領導幹部。

1.直接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等活動的。

2.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縱容、教唆其他人員進行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產開發,充當非法土地交易和房地產開發行為 “保護傘”的。

第十二條 幹部自身存在突出問題進行調整的情形為:

(一)思想政治素質不過硬,規矩意識淡薄。

1.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信謠傳謠,醜化黨和國家形象,在幹部羣眾中造成惡劣影響;公開發表同中央決定相違背的言論。

2.落實縣委、縣政府改革部署不堅決,推進本區域本單位重大改革消極怠工、措施不力,阻擾抵制改革,耽誤工作任務造成不良影響;在領導班子中搞團團夥夥或者鬧無原則糾紛;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

3.對配偶、子女及其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4.經紀律審查、審計、幹部人事檔案審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等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

5.本人出現一般性違紀,給予黨政紀輕處分還不足以懲戒的;本人出現嚴重違紀,給予黨政紀重處分後還需要作出重大職務調整的。

(二)德行表現較差,羣眾不滿意或不認可。

1.在面臨急難險重任務和事關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關鍵時刻表現差的。

2.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經調查情況屬實的。

第十三條 縣管黨政領導幹部下的調整方式主要有: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視情節輕重結合工作表現,區分不同情形及嚴重程度,分別採取上述方式予以確定。

第十四條 縣管黨政領導幹部因上述情形進行組織調整或問責,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報告分析。各鎮(農業園區、便民服務中心)、縣級部門單位對各自職能範圍內出現的上述情形,應當及時書面報告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報告內容包括認定的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調整或問責建議。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通過年度考核、任職考察、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信訪舉報等反映出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

(二)調查核實。針對提出的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幹部人選,由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聯合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調查中要注重聽取有關單位黨組織、分管領導和幹部羣眾的意見。應注意有針對性地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意見。與幹部本人談話,聽取其陳述意見。在全面調查基礎上,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

(三)提出建議。根據調查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建議應包括:調整原因、調查結果、調整方式等內容。

(四)組織決定。按照幹部任免程序進行調整或問責。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五)談話告知。對決定調整或問責的幹部,應與其進行談話,宣佈組織決定,認真做好思想工作。

(六)信息備案。縣委組織部對全縣調整、問責幹部建立備案信息庫,跟蹤管理。備案信息與縣紀檢委容錯機制備案信息進行共享。

第十五條 調整後的領導幹部,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十六條 縣直副科級以上事業單位、縣屬國有重點企業領導幹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委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辦公室商縣紀檢委、縣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6

問:《細則》對藥品的儲存與養護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藥品儲存時,應有效期標誌。對近效期藥品,應按月填報效期報表。

第三十九條規定:藥品堆垛應留有一定距離。藥品與牆、屋頂(房樑)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庫房散熱器或供暖管道的間距不小於30釐米,與地面的間距不小於10釐米。

第四十條規定:藥品儲存應實行色標管理。其統一標準是:待驗藥品庫(區)、退貨藥品庫(區)為黃色;合格藥品庫(區)、零貨稱取庫(區)、待發藥品庫(區)為綠色;不合格藥品庫(區)為紅色。

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銷後退回的藥品,憑銷售部門開具的退貨憑證收貨,存放於退貨藥品庫(區),由專人保管並做好退貨記錄。經驗收合格的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方可存入合格藥品庫(區)、不合格藥品由保管人員記錄後放入不合格藥品庫(區)。

退貨記錄應保存3年。

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合格藥品應存放在不合格品庫(區),並有明顯標誌。不合格藥品的確認、報告、報損、銷燬應有完善的手續和記錄。

第四十三條規定:對庫存藥品應根據流轉情況定期進行養護和檢查,並做好記錄。檢查中,對由於異常原因可能出現問題的藥品、易變質藥品、已發現質量問題藥品的相鄰批號藥品、儲存時間較長的藥品,應進行抽樣送檢。

第四十四條規定:庫存養護中如發現質量問題,應懸掛明顯標誌和暫停發貨,並儘快通知質量管理機構予以處理。

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做好庫房温、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每日應上、下午各一次定時對庫房温、濕度進行記錄。如庫房温、濕度超出規定範圍,應及時採取調控措施,並予以記錄。

問:《細則》對藥品的出庫與運輸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藥品出庫時,應按發貨或配送憑證對實物進行質量檢查和數量、項目的核對。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停止發貨或配送,並報有關部門處理:

(一) 藥品包裝內有異常響動和液體參漏;

(二) 外包裝出現破損、封口不牢、襯墊不實、封條嚴重損壞等現象;

(三) 包裝標識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 藥品已超出有效期。

《細則》第四十七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在藥品出庫複核時,為便於質量跟蹤所做的複核記錄,應包括購貨單位、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銷售日期、質量狀況和複核人員等項目。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配送出庫時,也應按規定做好質量檢查和複核。其複核記錄包括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數量、出庫日期,以及藥品送至門店的名稱和複核人員等項目。

以上覆核記錄按《規範》第四十五條的要求保存。

《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藥品運輸時,應針對運送藥品的包裝條件及道路狀況,採取相應措施,防止藥品的破損和混淆。運送有温度要求的藥品,途中應採取相應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藥品銷售記錄應如何進行管理?

答:《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藥品批發企業應按規定建立藥品銷售記錄,記載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項內容。銷售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問:藥品批發及零售連鎖企業對於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應做哪些工作?

答:《細則》第五十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的規定和企業相關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業售出藥品的不良反應情況。發現不良反應情況,應按規定上報有關部門。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的質量管理機構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二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按企業規模和管理需要設置質量管理機構,其職能與本細則第七條相同。小型零售售如果因經營規模較小而未能設置質量管理機構的,應設置質量管理人員,其工作可參照管理機構的職能進行。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企業及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大中型企業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小型企業應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的技術職稱。

藥品零售連鎖門店應由具有藥士(含藥士和中藥士)以上技術職稱的人員負責質量管理工作。

《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和藥品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具有藥師(含藥師和中藥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中專(含)以上藥學或相關專業的學歷。

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藥品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為國中文化程度,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藥品經營工作的經歷。

《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從事質量管理、藥品檢驗和驗收工作的人員以及營業員應經專業或崗位培訓,並經地市級(含)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發給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從事質量管理和檢驗工作的人員應在職在崗,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細則》第五十七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驗收人員和營業員應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五條和五十六條中的相關規定。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7

根據陝西省衞生廳《關於實施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指導意見》,為合理配置和利用衞生資源,有效推進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切實加強對村衞生室的監督管理,穩定鄉村醫生隊伍,提高業務素質,規範醫療衞生服務行為,建立和完善我縣鄉村衞生服務一體化管理(以下簡稱鄉村一體化)體制,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目的意義

(一)目的

為更好地滿足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衞生服務需求,理順鄉鎮衞生院與村衞生室的關係,明確兩者在農村衞生服務中的責、權、利,最大限度地發揮鄉村衞生組織的服務功能,提高衞生資源的利用率,逐步建立起宏觀調控有力、微觀運行有序的新機制。

(二)意義

實施鄉村一體化管理,是農村衞生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它有利於鞏固農村三級醫療預防保健網絡;有利於農村衞生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有利於鄉村醫生業務素質的提高;有利於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鞏固和發展;有利於規範鄉村醫療衞生服務行為,維護農村醫藥市場秩序,保證農民看病和用藥安全。

二、組織領導

縣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縣長為組長,縣直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鄉村一體化工作領導小組(名單附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於縣衞生局,具體負責全縣鄉村一體化工作的組織協調、技術指導、督導檢查、考核驗收等工作。各鄉鎮成立相應組織機構,落實鄉村一體化相關工作。

三、工作步驟和目標

(一)第一階段(20xx.8.1—20xx.8..31)

1、各鄉鎮要高度重視鄉村一體化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成立鄉村一體化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衞生院院長擔任主任,明確2名以上專兼職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日常工作管理。

2、20xx年實施第一批鄉村一體化試點工作的鄉鎮衞生院為高塘鎮、大明鎮、赤水鎮、蓮花寺鎮、下廟鎮、辛莊鄉、柳枝鎮等7個鄉鎮,在試點工作基礎上,力爭在20xx年6月前全面實施。

3、按照“五統一、兩獨立”(行政、業務、財務、藥品、工資統一管理和法律責任、財務核算獨立)的要求,完成本轄區內鄉村一體化工作,並認真組織實施。在組織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向縣鄉村一體化辦公室反饋。

4、村衞生室統一佈局,確保村衞生室內外衞生清潔,室內辦公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統一擺放,村醫生着裝整潔,配戴上崗證,按甲級村衞生室設置標準完成醫療器械配置。

5、建立健全鄉鎮衞生院及鄉村醫生對鄉村一體化工作的考核和獎懲制度,層層簽訂責任書,確保鄉村一體化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第二階段(20xx.9.1—20xx.9.31)

1、試點鄉鎮組織實施鄉村一體化“五統一”和“兩獨立”的管理,對各種資料整理歸檔,資料整齊、統一有序。

2、試點鄉鎮衞生院根據工作情況,查漏補缺,分析統計各類報表,進一步完善鄉村一體化各項工作。

(三)第三階段(20xx.10.1—20xx.10.30)

縣鄉村一體化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對此項工作進行評估驗收,並對未完成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簽訂責任書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村衞生室的設置和建設

嚴格按照我縣村衞生室設置規劃,以方便羣眾、合理配置衞生資源為原則設置村衞生室。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一所村衞生室;人口少的鄰近行政村也可以聯合設置衞生室;人口較多的行政村可酌情在較大的偏遠自然村設置衞生室。縣衞生局對實行鄉村一體化的村衞生室重新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統一機構名稱,統一製作機構標識牌、印章。村衞生室要求做到“三室一房”(診斷室、治療室、留觀室、藥房),使用面積不得少於60平方米。

五、加強對農村醫療市場的監管,取締非法行醫

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和國家鼓勵多種形式辦醫的政策,凡符合法規規定準入條件者,均應支持和鼓勵,引導他們到農村基層開展醫療衞生服務。對非法開展診療活動的行為,要堅決打擊和取締,以淨化農村醫療服務市場。

六、健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工作目標管理

鄉鎮衞生院要根據醫療衞生工作的規範要求,加強對所轄村衞生室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工作目標管理,抓住鄉村一體化中的財務、藥品和工資統一管理這三個核心和關鍵內容,使鄉村一體化工作落到實處。

(一)行政統一管理

縣鄉村一體化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全縣鄉村一體化工作。鄉鎮鄉村一體化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本轄區鄉村一體化方案的組織實施和管理,與村衞生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對村衞生室實行統一規劃佈局、統一標準建設、統一管理、統一藥品及材料集中採購供應、統一考核;協助縣衞生局進行監督管理,制止和取締非法行醫行為,嚴厲打擊非法醫療機構。

(二)統一業務管理

村衞生室的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由鄉鎮衞生院統一安排,實行目標管理,統一公共衞生服務、醫療業務技術操作規程。規章制度由鄉鎮衞生院統一制定,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統一門診登記、醫療文書,做到“八有一上牆”即:①看病有登記;②用藥有處方;③收費有憑據;④收支有賬證;⑤工作有制度;⑥崗位有職責;⑦疫情有報告;⑧業務有考核;⑨主要工作制度、崗位職責、防保數據、圖表、服務價格公示等上牆。

(三)統一財務管理

鄉鎮衞生院對村衞生室統一會計科目、統一賬號,設立總賬與分賬,村衞生室同時設立賬簿。村衞生室收費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實行相對統一的收費項目和標準,診療收入必須統一使用貴州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收費專用票據。鄉鎮衞生院對各個村衞生室的財產、物資要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健全固定資產、藥品調撥、業務收支賬冊。各村衞生室實行獨立核算,所有財務收支必須納入鄉鎮衞生院統一管理。村衞生室從業務收入中統一提取衞生事業發展統籌基金,用於農村衞生事業的發展,由縣衞生局設立專户進行專賬管理。

(四)統一藥品管理

鄉鎮衞生院、村衞生室的藥品,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實行全省統一網上招標採購,藥品由配送中心配送到鄉鎮衞生院,各村衞生室到衞生院領取,實行鄉鎮、村級醫療機構藥品按統一價格銷售。鄉鎮衞生院根據各村衞生室用藥計劃負責藥品的調撥,做好藥品的進出庫管理(衞生院要建立健全藥品進庫單和出庫單),保證醫療用藥需要。對於不認真執行規定藥品銷售私自加價的,一經發現,由縣衞生局報物價管理部門按相關法規進行處罰;鄉村醫生不得私自進購藥品,一經發現,由縣衞生局報藥監、工商等部門按相關法規嚴肅查處外,同時取消其鄉村醫生聘用資格。

(五)統一工資發放

鄉村醫生收入由公共衞生服務收入(含村醫補助)和診療活動的利潤兩部分組成,其中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部分由縣合醫辦審核後逐級撥付到鄉鎮衞生院,不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償部分的收入交鄉鎮衞生院統一核算。

公共衞生服務性收入,根據安排的公共衞生服務內容及完成情況,個人的工作能力、業務技術水平、兼顧績效考核,由縣衞生局按規定進行核算發放。

診療活動的利潤,按比例提取作為鄉村醫生的工資,其餘部分作為村衞生室的積累,用於村衞生室的發展等支出。村衞生室取得的月利潤低於300元的不參加統籌。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建立健全高校師德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教師[20xx]10號)和《省教育廳關於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的若干意見》(湘教發〔20xx〕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學院在編人員和直聘合同制人員。

第三條 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以立德樹人為出發點和立足點、落實學院教師主體地位和改進創新師德建設方式方法的基本原則,建立健全學院教育、宣傳、考核、監督與獎懲相結合的師德建設長效機制。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 建立和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院系具體落實、教師自我約束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學院主要負責人是師德建設的第一責任人。學院成立組織、宣傳、紀檢監察、人事、教務、科研、學工、工會、學術委員會等相關責任部門和組織協同配合的師德建設委員會。院屬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承擔本單位師德建設工作的領導責任,落實學院關於師德建設的總體部署。

第五條充分發揮師德建設委員會在師德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負責制定學校師德建設相關制度;組織開展及指導檢查院屬各單位師德建設工作;接受師德建設違規行為舉報,指導協調和督促調查處理。

第六條師德建設工作常規化,建立健全教育宣傳、制度建設、違規行為查處等完整的工作體系,實行師德建設機構、師德制度和師德違規行為查處機制三落實、三公開。學院網站、院報開設師德建設專欄,公佈師德建設相關內容。

第七條創新師德教育,將師德教育擺在學校教師培養首位,貫穿教師職業生涯全過程。將師德教育作為優秀教師團隊培養,青年教師、骨幹教師、專業帶頭人和教學名師培育的重要內容。

第八條加強師德宣傳,把培育良好師德師風作為校園文化建設的核心內容,充分利用教師節等重大節慶日、學院廣播、報紙、網站及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形式,系統宣講《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和教育規劃綱要等法規文件中有關師德的要求,宣傳普及《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宣傳學校優秀教師的典型事蹟,努力營造崇尚師德、爭創師德典型的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九條構建學院、教師、學生、家長和社會多方參與的師德監督體系。健全完善學生評教機制。充分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學術委員會等在師德建設中的作用。建立師德投訴舉報平台,及時掌握師德信息動態,及時糾正不良傾向和問題。對師德問題做到有訴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復。

第十條完善教師參與治校治學機制,在幹部選拔任用、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學術評價和各種評優選拔活動中,充分保障教師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保障教師依法行使學術權利和學業評定權利。保護教師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鼓勵支持教師參加培訓、開展學術交流合作。

第十一條嚴格師德考核和注重師德激勵,促進教師自覺加強師德修養。建立師德考核檔案,師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應評定為不合格,並在教師資格定期註冊、職務(職稱)評審、崗位聘用、評優獎勵等環節實行一票否決。在同等條件下,師德表現突出的,在教師職務(職稱)晉升和崗位聘用,骨幹教師、專業帶頭人和教學名師選培等優先考慮。

第三章 師德違規行為的調查與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規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解除聘用合同或者開除。對嚴重違法違紀的及時移交相關部門處理。對教師違反師德行為監管不力、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要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一)損害國家利益,損害學生和學校合法權益的行為;擅自組織或參與招生辦班辦學損害學院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擅自在課堂上發表有損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違規使用科研經費以及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

(四)未經學院批准影響正常教育教學工作兼職兼薪的行為;

(五)在招生、考試、學生推優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以任何形式索要或收受學生及家長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支付的旅遊、健身休閒等娛樂活動;參加可能影響考試、考核評價的學生及家長的宴請;

(七)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

(八)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十三條學院師德建設委員會收到舉報材料後,組織不少於5人的專家組,開展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的提出調查意見,並向當事人反饋。舉報人、被舉報人以及相關部門人員有義務配合調查。調查過程嚴格保密。

第十四條學院師德建設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調查意見,對舉報和投訴的問題進行認定,並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學院根據師德建設委員會的認定結果和處理意見做出處理決定,並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對師德違規行為的處理,要遵循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原則,同時,要注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有證據表明舉報人進行了惡意的或不負責任的舉報,應對舉報人進行教育、警示、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上級部門及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學院發文之日起執行,由學院師德建設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9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實行教代會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段指導方針的需要,是保障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需要,是加強和推進學校民主建設的需要,是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工會法》、《教育法》和《教師法》,為切實做好教代會工作,發揮學校教代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教代會制度

學校實施教代會制度。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開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在學校黨組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必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規範化。

(一)選舉教職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會每年一次,教職工代表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2.凡學校中享有政治權利的在職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

3.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應選為代表,但必須履行民主選舉程序。

4.學校建立教代會制度。教代會代表佔學校教職工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職工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羣眾性。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代表總數的60%,中層以上領導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25%,女教職工和青年教工應占適當比例。

6.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1)由學校工會制定選舉代表方案。根據學校年級組或教研組和各類人員構成狀況,確定選區、代表名額、代表條件、各類代表所佔的比例、選舉步驟、方法和具體要求。

(2)工會要向教職工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大家選好代表,開好教代會。

(3)年級組或教研組工會小組召開會議,按照代表名額和條件,商定代表侯選人名單,並由教職工直接選舉,過半數票才能當選。

(4)各小組將選舉結果報工會,由工會或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後張榜公佈。

7.教職工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代表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自主地、充分地發表自己的意見,參加學校重大決策的審議、討論;

(3)有權向學校領導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有權對學校領導人提出建議、批評;

(4)有對教代會決議、提案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打擊報復時,有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代表義務:

(1)學習、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提高政治覺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質與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宣傳、貫徹大會決議,完成大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聯繫教職羣眾,維護羣眾合法權益,如實反映羣眾的意見和(4)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8.代表的培訓

學校工會應在黨組織的領導下,有計劃地對代表進行培訓,着重學習現代科學管理知識和民主管理的理論和方法等。

9.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但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教代會提案的徵集和處理程序

1.教代會要建立健全提案徵集、處理制度。

2.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印發提案表,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徵集提案的起訖時間要告示全體代表。

3.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4.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解決措施等內容。

5.提案處理和落實。

(1)提案審議。由工會或教代會提案小組對提案進行認真的審議。符合立案條件的提案都應立案。

(2)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由工會或提案小組交校長簽署意見後交承辦部門及時處理。

(3)承辦部門接到提案後,應儘快做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

(4)提案小組或工會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承辦部門對提案落實的情況。

(5)提案處理完畢後,有關資料要交工會存檔備查。

(6)提案小組應在下次教代會上,對立案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全面彙報。

(7)對未立案的提案(稱建議),應向提案人説明不立案的理由。

(8)要做到條條有答覆,件件有着落,以提高代表對提案的積極性。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10

為了進一步加強園風建設,穩定教學秩序,加強制度建設,使教職工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

一、總則:

1、病假、事假天數按實際工作日計算。

2、婚假、喪假、放環假天數連續計算。

二、細則:

(一)病假:

1、教職工因病請假,須憑醫療單位證明,並經園領導批准,如果急症當天之內應電話聯繫並補交病假條。

2、病假,一天扣發40元,如用調休單替代,不扣工資並視作全勤。

3、教師病假滿7天,扣發半個月班主任費;病假滿半個月以上,扣發全月班主任費。

4、超過6個月,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二)事假:

1、教職工因事請假,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園領導批准。

2、事假天數按實際工作日計算,一天扣發工資60元。

3、一學期中事假超過5天者,從第6天起扣發工資120元/天。

(三)曠工:

1、教職工未經准假擅自不上班,或對安排的正常工作不接受,做曠工處理。

2、曠工一天扣工資200元,當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其他假

1、公假:因公外出,視作全勤。

2、婚假3天,必須在婚期前後三個月內連續使用。視作全勤。

3、晚婚假10天,獎勵7天不扣(開具調休單),視作全勤。

4、喪假3天,視作全勤。

5、晚育:獎勵30天晚育假。

6、產假:按上級規定發放。

7、哺乳假及取、放環假:按本園《計劃生育條例》執行。

(五)遲到、早退、中出

1、學期中2次遲到或早退在5分鐘以上應主動向園領導説明情況取得諒解。第三次起視作事假處理。

2、上班發現擅自外出作事假處理,第一次進行批評教育,第二次起視情節輕重扣獎50—100元。

(六)看病:

教職工看病不佔用上班時間,特殊情況需經園領導同意酌情處理。

(七)照顧假:

1、根據教職工工作年限將適當照顧,每學期照顧假為:對工齡在5年以下的照顧1天;6~20xx年的照顧2天;11~20xx年的照顧2.5天;16~20xx年的照顧3天;21~20xx年的照顧3.5天;20xx年以上的照顧4天。

2、懷孕滿7個月及以上並能堅持上班的女教工,每天減少1小時工作時間,直至生產。

(八)調休:

1、調休應提前半天向園領導提出申請,在不影響幼兒園及班級工作的前提下,徵得同意且在完成本人當天工作量的情況下利用空班時間調休。

2、連續利用空班時間調休最多不超過兩天。特殊情況需經園領導同意後酌情處理。

(九)代班:

1、教職工因病、因事、因公外出造成缺課,由園領導或各條線負責人安排。

2、教師代班半天發代班費30元,中午休息代班作調休。後勤代班1天發代班費30元,半天15元。

三、附則:本細則於20xx年4月23日由幼兒園第四屆第六次教代會討論通過,並於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11

為全面實施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提高農民的科技文化素質、生產經營能力和服務水平,根據省農委、省財政廳《關於印發安徽省20xx年農村勞動力培訓陽光工程項目實施指導意見的通知》(皖農科[20xx]153號)和《安徽省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項目及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皖農科[20xx]58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承擔任務,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民科技需求為導向,以提高農民對現代科技的吸納轉化應用能力和綜合發展能力為重點,以培養職業農民為目標,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實施、機構培訓、農民受益”的要求,充分利用各類教育培訓資源,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開展農民教育培訓,培養造就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和農村實用人才,為加快農業轉型升級,促進我縣糧食增產、農業增效、農民增收,推進農業產業化、農村社區化、農民現代化提供人才支撐和智力支持。

二、目標任務

20xx年,全縣承擔陽光工程培訓1697人,其中職業技能農藥經銷人員97人,農民合作社骨幹成員50人,美麗鄉村創建培訓50人,農業專項技術培訓1500人。

三、組織實施

(一)確立培訓機構。按照省農委、省財政廳《關於組織申報20xx年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項目的通知》(皖農科函[20xx]138號)要求,確定濉溪縣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總站、濉溪縣農業執法大隊、濉溪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3個培訓機構承擔陽光工程培訓任務。對照各培訓機構職能(資質)及申報情況,現將全縣陽光工程培訓任務量化分解實施(見附件1)。培訓推行動態管理,對培訓工作開展不力的,適時進行動態調整。

(二)制定培訓計劃。培訓機構要根據農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培訓任務類別、專業和任務數量,精心編制培訓計劃,報農業主管部門審批後按計劃實施,確保培訓人數、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落到實處。

(三)選強師資。培訓機構要根據工作需要,選聘具有中級職稱以上,熟悉“三農”工作且具有較強的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業務技術骨幹作為培訓教師,也可聘請省、市、縣新型農民培訓講師團成員擔任教師。聘請教師要簽訂聘用合同,同時填寫《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教師登記表》(見附件2)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每個教師要根據農時和培訓內容制定詳細的教學計劃及課程安排,教師教案留存入檔被查。

(四)確定培訓學員。對照下達確定的培訓對象,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採取自願報名的形式確定培訓學員。原則上要求參訓學員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16歲-60歲之間。

(五)教材選用。規範選用培訓教材,以省統編培訓教材和地方特色教材配套使用,也可以適當選用正規出版的相關培訓教材。培訓機構也可組織培訓教師按照培訓內容,編印通俗易懂、簡明實用,適合農民技能培訓、經營管理、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教材,教材封面統一印製“濉溪縣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培訓教材”字樣。務必確保一個產業一套資料,一個學員一套實用教材。每次培訓必須要結合所講知識要點、農事季節和管理環節給所有參訓農民發放一張“技術明白紙”。

(六)培訓內容。陽光工程培訓內容按照農業部制定的分類培訓規範執行。

(七)培訓方式。因地因時制宜,分類辦班,組織教師集中授課。原則上每班(期)集中授課人數不得超過100人。各類培訓都要在開展理論知識培訓的同時,安排學員到實訓基地實習,並進行現場講解與指導。每期培訓結束後,培訓機構安排參訓農民進行考試,有條件的鼓勵進行現場測試,鼓勵引導參訓農民接受職業技能鑑定,切實提高培訓質量。

(八)建立班級管理制度。農業職業技能培訓要建立規範的班級管理制度,各培訓班要選好配強班主任,負責班級日常管理,成立班委會,加強學員之間的相互交流和自我管理,保證培訓工作順暢有序,結業時要組織學員填寫《陽光工程參訓滿意度調查表》(附件4)。

(九)培訓時間。陽光工程培訓培訓時間累計為4天。按照我縣20xx年新型農民培訓工作計劃安排,20xx年9月底培訓任務全面完成,11月初進行檢查驗收,11月底完成年度總結報告。

四、培訓管理

(一)實行目標責任合同制度

為確保項目實施,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培訓機構簽訂培訓合同書,明確責任、權利和義務。培訓機構與聘請的培訓教師簽訂工作合同書。培訓機構也可與培訓學員簽訂培訓合同。培訓機構負責具體開展培訓,法人對培訓的真實性負責。

(二)建立項目實施公示制度

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向社會公佈培訓機構、培訓任務、培訓內容、培訓教師及有關培訓政策,公佈舉報電話:0561—6082419;

(三)堅持開班報告制度。

培訓機構每期培訓班開班,必須向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提出開班申請(包含開班時間、地點、專業、人數、完成時間、授課教師等),上報當期培訓計劃和課程安排,經批准後組織開展培訓。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安排有關人員上好“第一堂課”,逐班次宣講陽光工程相關政策和項目實施有關要求;會同財政部門人員核實學員身份、參訓人數等情況,並做好開班情況記錄。

(四)建立台帳管理制度

培訓機構要建立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培訓台帳(見附件5、附件6),記錄培訓時間(天數)、從事產業、培訓專業、學員個人信息和學員簽字等。建立學員簽到制度,由學員本人簽名,陽光工程培訓每天簽到一次。

(五)建立培訓進度報告制度

培訓實行月報告制度。培訓機構按培訓進展情況每月25日前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培訓辦班情況(辦班次數、天數、培訓人數等情況)和培訓資金支出情況,縣項目辦公室彙總後通過陽光工程監管信息管理系統,報送上月培訓進展情況,定期公佈培訓任務完成進度。

(六)建立100%電話回訪制度

各培訓機構上報培訓台帳前,要做好培訓學員的電話回訪工作,建立電話回訪記錄表(見附件7),確保培訓學員的真實性。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根據培訓機構上報的培訓台賬,對已培訓學員進行100%電話回訪,並做好學員的核定確認工作,不符合培訓要求的,全部刪除。

(七)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按照項目檔案管理辦法,建立項目資質培訓檔案和補助資金使用的會計憑證、賬簿、財務報告,項目總結驗收材料、公開發表的宣傳材料及需要歸檔的其他文字材料等。同時,建立學員電子影像資料,每個培訓班次留下開班、結業等培訓過程全員覆蓋電子影像資料,保證所有學員有電子影像備查。做到檔案資料完整,文字和影像資料清晰,案卷規範整齊。具體見(附件12)

(八)執行檢查驗收制度

培訓機構完成培訓任務後,向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財政局依據批覆的培訓方案、簽訂的培訓合同,採取查看培訓台賬、檔案資料和財務憑證、電話回訪等方式,逐期(班)對培訓機構的培訓情況進行驗收。合格的出具檢查驗收報告,培訓機構憑檢查驗收報告和培訓台帳按項目資金支出渠道的要求到縣財政部門撥付餘款。

五、保障措施

(一)落實各項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行政主管部門首長負責制、目標責任合同制、培訓機構法人負責制及管培分離、項目公示、台賬管理、月度報告、資金管理、監督檢查、項目驗收、檔案管理等各項制度,重點落實第一堂課及100%電話回訪要求,推動培訓工作規範化和制度化。

(二)構建培訓體系。一是發揮農技推廣服務體系作用。鼓勵農業技術推广部門發揮科技推廣前沿陣地的作用,牢牢把握市場和效益這個主題,從主導產業、農民家庭重點經營項目和農民實際需求入手,開展針對性的培訓。二是發揮縣級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作用,充分利用產業技術體系綜合試驗站的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勢,開展農民科技培訓。三是發揮社會各方參與培訓的積極性,充分利用縣職教中心、農業部門的資源開展農民培訓。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政府激勵機制,鼓勵農業科研單位、涉農企業、農業科技示範園區、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各類社會教育機構等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新型農民培訓。

(三)加強培訓能力建設。一是嚴格基地認定。切實按照基地認定條件,面向社會擇優認定培訓基地,確保認定的培訓基地具備資質要求以及與培訓內容相適應的教學場地、設施設備、師資力量、實習實訓基地等培訓條件。二是加強實習實訓基地建設。培訓機構要與現代農業示範區、農業產業化示範區、糧食高產創建示範片和農業科技示範園等聯辦、合辦培訓,構建農民培訓實訓實踐基地。三是強化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建立充實新型農民培訓講師團,實現優質培訓師資資源共享,保證培訓師資質量。建立以省統編教材、地方特色教材相配套的教材使用和管理機制,保證培訓教材質量。

(四)強化項目監管。按照項目管理辦法要求,縣新型農民培訓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縣財政局隨時進行培訓過程檢查,發現問題,現場反饋。根據審定的培訓計劃和內容,隨時電話回訪、進村入户走訪農民,系統評論培訓工作開展情況、農民技能掌握情況和農民培訓後滿意程度等;年度內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將會同財政、監察等部門開展3次以上的全面督查,重點監督培訓開展情況及項目資金使用;對不合格的,培訓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的培訓單位,取消繼續實施的資格,並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五)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嚴格執行《安徽省新型農民培訓民生工程項目及資金資金管理辦法》(皖農科[20xx]58號),培訓任務下達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後,按50%比例預撥培訓機構補助資金(陽光工程培訓人均約為650元),保障培訓工作順利開展。嚴格項目檢查驗收,對驗收合格的及時全額撥付項目資金。培訓機構必須建立資金使用明細賬,規範使用資金,足額用於培訓,保障項目資金髮揮最大效益。

(六)創新培訓模式。積極推行多樣化培訓模式。一是“校企聯合”培訓模式,根據企業對職業崗位的技術要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二是“校社聯合”培訓模式,依靠農民專業合作社、專業協會、農技協等組織,解決農户在實際生產中遇到的關鍵技術問題。三是現場推廣模式,組織農技人員進村入户,深入田間地頭、魚塘圈舍指導服務,組織生產大户、示範户對左鄰右舍現身“説法”,示範引導。四是現代遠程培訓模式,充分利用各類媒體和網絡,通過舉辦農情報道、科普專欄和諮詢熱線、農技110等,大範圍開展農業政策法規、農業科學技術、生產經營信息等培訓服務,提高培訓效率。

(七)做好總結宣傳。重視加強新形勢下新型農民培訓工作的調查研究,及時發現、總結工作中的先進經驗,分析存在問題,研究解決問題辦法。切實做好月度統計和總結報送工作,分別於7月20日、10月20日前將項目實施半年和全年工作總結報縣新型農民培訓辦公室。加大宣傳力度,在淮北日報、農業信息網等媒體上,推出農民培訓的一些標誌性活動專題,注重對典型經驗和培訓成效的推廣和宣傳,通過多途徑、廣覆蓋、高頻率的廣泛宣傳,努力營造新型農民培訓良好氛圍。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12

長音琴行音樂培訓中心是五原縣教育局嚴格審批,允許辦學,並具有教學資質的民辦教育機構。為貫徹執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加強學校、民辦教育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為保證各位學生學好樂器的同時,也希望和祝願孩子們健康、快樂的成長,長音琴行音樂培訓中心決定進一步規範、強化安全管理。特與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以下簡稱乙方)擬定以下責任。

1.學生上課、練琴時家長必須按時接送,長音琴行不負責接送學生。

2.正課時間最長為60分鐘(補課時間要短),具體的上課時間由長音琴行與家長商定,正常上課時間定為星期六日。

3.本琴行保留更改教師及調動授課時間之權利,除特別通知外。如有特殊情況長音琴行會提前通知家長。故每位學生應遵守上下課時間,規定課前最多提前10分鐘到達;如有事不能來上課,家長應提前給老師打電話或通過其他方式請假,否則不給補課。

4.若假期間提供免費練琴輔導,請家長自由選擇,錯過不補。

5.家長應該監督和鼓勵孩子刻苦練琴,每天至少一小時,按時完成老師留下的作業;學樂器並非其他科目,教師只負責教會怎麼去彈奏,怎麼把握節奏、音準、感覺,每節課能保證學生理解,其餘時間需要學生花時間練習,學樂器乃手上功夫。

6.請注意學樂器不一定是每節課都會有新內容。

7.不允許任何學生在教室裏嬉戲、打鬧。如不遵守規定,損毀任何物件由監護人原價賠償。

8.不準在教室裏飲食、大聲談笑。

9.上課時間不準接打手機,家長請調靜音或去教室外接打電話。

10.不許亂動教室裏的每一個電源插座,當心電擊或者造成短路引起火災,一旦發生意外後果自負。

11.私人財物自行保管,如有損失,本琴行恕不負責。

12.在練琴期內不能影響其他人的學習,練琴完畢應關好燈、空調,蓋好琴蓋,然後安靜離開。

13.請自覺繳納學費,如繼續學習下期課程,須在本期最後一節課繳交下期學費。

14.在長音琴行購買的所有樂器均可享受一切售後服務(免費上門調試、安裝、保養等)。非本琴行購置的樂器不提供上門服務,而且要收取一定的調試費用。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13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驗收養護室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應在倉庫設置驗收養護室,其面積大型企業不小於50平方米;中型企業不小於40平方米;小型企業不小於20平方米。驗收養護室應有必要的防潮、防塵設備。如所在倉庫未設置藥品檢驗室或不能與檢驗室共用儀器設備的,應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檢測儀、標準比色液等;企業經營中藥材、中藥飲片的,還應配置水分測定儀、紫外熒光燈、解剖鏡或顯微鏡。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中藥飲片分裝設施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分裝中藥飲片應有固定的分裝室,其環境應整潔,牆壁、頂棚無脱落物。

問:《細則》對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的配送設施有何規定?

答:《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應設置單獨的、便於配貨活動展開的配貨場所。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是什麼?

答:《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購進藥品應按照可以保證藥品質量的進貨質量管理程序進行。此程序應包括以下環節:

(一) 確定供貨企業的法定資格及質量信譽。

(二) 審核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

(三) 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繫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

(四) 對首營品種,填寫"首次經營藥品審批表",並經企業質量管理機構和企業主管領導的審核批准。

(五) 簽訂有明確質量條款的購貨合同。

(六) 購貨合同中質量條款的執行。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購銷合同中應明確哪些質量條款?

答:《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購貨合同中應明確質量條款。

(一) 工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 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 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 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二) 商商間購銷合同中應明確:

1. 藥品質量符合質量標準和有關質量要求;

2. 藥品附產品合格證;

3. 購入進口藥品,供應方應提供符合規定的證書和文件;

4. 藥品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對"購進記錄"應如何管理?

答:《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購進藥品,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

記錄應註明藥品的品名、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對銷後退回的藥品、特殊管理的藥品及首營品種,應如何進行質量驗收?

答:《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銷後退回的藥品,驗收人員按進貨驗收的規定驗收,必要時應抽樣送檢驗部門檢驗。

《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對特殊管理的藥品,應實行雙人驗收制度。

《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首營品種應進行內在質量檢驗。某些項目如無檢驗能力,應向生產企業索要該批號藥品的質量檢驗報告書,或送縣以上藥品檢驗所檢驗。

問:《細則》對藥品檢驗的批數、原始記錄、儀器設置的管理,作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藥品抽樣檢驗(包括自檢和送檢)的批數,大中型企業不應少於進貨總批次數的1.5%,小型企業不應少於進貨總批次數的1%。

《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藥品檢驗部門或質量管理機構負責藥品質量標準的收集。

《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藥品檢驗應有完整的原始記錄,並做到數據準確、內容真實、字跡清楚、格式及用語規範,記錄保存5年。

《細則》第三十七條規定:用於藥品驗收、檢驗、養護的儀器、計量器具及滴定液等,應有使用和定期檢定的記錄。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在對藥品進行質量驗收時,應主要對哪些內容進行檢查?

答:《細則》第二十九條指出,藥品質量驗收,包括藥品外觀的性狀檢查和藥品內外包裝及標識的檢查。包裝、標識主要檢查以下內容:

(一) 每件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二) 藥品包裝的標籤和所附説明書上,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藥品的品名、規格、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籤或説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分、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三) 特殊管理藥品、外用藥品包裝的標籤或説明書上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説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籤、説明書上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四) 進口藥品,其包裝的標籤應以中文註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註冊證號,並有中文説明書。

進口藥品應有符合規定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複印件;進口預防性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應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複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複印件。以上批准文件應加蓋供貨單位質量檢驗機構或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

(五) 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每件包裝上,中藥材標明品名、產地、供貨單位;中藥飲片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實施文號管理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在包裝上還應標明批准文號。

問:藥品批發和零售連鎖企業的藥品驗收記錄應包括哪些內容?

答:《細則》第三十條規定:藥品驗收應做好記錄。驗收記錄記載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准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內容。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14

“以德育人、藝術精湛、管理嚴明”是本校的教學宗旨。各專業教師和家長都希望學生的音樂技術與音樂藝術有實質性的進步和發展,為保證教師教學質量的提高和有一個良好的教學秩序,特定以下條例:

一、本校上課時間一課時為60分鐘,每節課教師可根據學生的情況安排課間休息10分鐘。

二、教師上課嚴格按照教務處安排的“教師課程表”準時上課,教師課程表一式兩份,教務處一份,教師一份(以便更好安排新生,掌握好學生上課時間)如有調整及時更正,兩份必須保持一致(不能安排學生的時段,由老師用紅筆劃掉)教師調整學生課時時,應先徵得家長和教務處一致同意後方可調整。注:“教師課程表”不規範的不予安排新生。

三、本校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曠課、不隨意調換學生課時,如有事不能上課,必須提前四小時向教務處請假,經教務處在“師生請假薄”上登記核實後方能准假,否則一律按曠課處理。教師未經教務處同意,不得擅自給學生放假、休課,導致學生不能正常上課的一切責任由教師負責!

四、教師曠課,教師由此造成學生無法正常上課,扣除教師該課時費標準的20%曠課費,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五、教師遲到,以遲到每分鐘1元的標準在當月工資中扣除,並主動抽時間給學生補課且不得佔用下節課學生的上課時間。

六、教師曠課、遲到每月累計5次以上(含5次)除按前面1、2款執行外同時降低當月提成比例的1級。

七、教師不得將本校學生帶回家上課,經查實有該情況者,按帶走一個學生扣除押金200――500元由教務處開處罰單。

八、學生有事需提前四小時向教務處請假,經教務處人員在“師生請假登記薄”上登記審核批准方可請假,請假時間未提前四小時不予批假,不來上課按曠課處理。由授課教師在授課記錄本上籤上日期、及“曠課“字樣。月底扣除課時費發給教師提成。事後由學生或家長與教師協商,在教師有時間的前提下,由老師通知學生補課,補課時間不得佔用下課時的正課時間。

九、學生遲到減短當節課授課,課時費按全節計算。

十、師生請假一律由教務處審批,教師沒有批准學生請假的權利。

十一、學生連續三個月不上課,視為自願退學所剩學費一律不退。

十二、教師每上完一節課後,要帶頭並督促學生簽字,授課簽字缺項的暫不結算該節課的課時費,待補籤後轉入下月結算。

十三、凡本校學生上課時,必須帶上由本校統一印製的“學生學琴記事本”具體授課內容由教師填寫並安排回家練琴計劃,然後簽字,學生回家練習由家長督促並將一週練琴的情況寫上,上第二課時教師好了解學生練習情況,以便更快提高學生學習技能!

十四、教師在上課期間,不準抽煙、吃零食、接撥電話。

十五、教師應積極參與和配合學校組織的各項演出活動。

鄉村執業醫師實施細則 篇15

問:請您介紹一下《實施細則》起草的主要背景。

答:去年,中央、省委分別出台了《關於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規定》《四川省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綜治領導責任制。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規定》和省委《實施辦法》,推動提升我市社會治安綜治治理水平,3月22日,市委、市政府以“兩辦”名義制定出台了《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對健全落實綜治領導責任制相關內容和要求做了細化、明確和強調,為進一步壓實綜治責任鏈條、推進“平安巴中”建設、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撐。

問:制定出台《實施細則》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答:《實施細則》制定的核心目的就是落實各級黨政和各級領導幹部抓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責任。通過發揮“關鍵少數”的作用,鮮明工作導向,傳導工作壓力,濃厚工作氛圍,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工作格局,使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

問:《實施細則》的適用範圍主要是哪些?

答:本細則主要適用於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中央、省駐巴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參照執行本細則,也即是全市範圍內的所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編制內的所有領導幹部,都受《實施細則》的影響和約束,都必須履行綜治領導責任,必須執行和落實《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