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內容

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了什麼內容?那麼,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修訂內容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和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國家衞生計生委決定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

醫療機構的類別: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

(二)婦幼保健院、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三)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站);

(四)中心衞生院、鄉(鎮)衞生院、街道衞生院;

(五)療養院;

(六)綜合門診部、專科門診部、中醫門診部、中西醫結合門診部、民族醫門診部;

(七)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衞生所、醫務室、衞生保健所、衞生站;

(八)村衞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臨牀檢驗中心、醫學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斷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

(十一)專科疾病防治院、專科疾病防治所、專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護理院、護理站;

(十三)其他診療機構。

二、將第十二條修改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個人;

(三)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四)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五)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三、將第十八條修改為:

醫療機構建築設計必須按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經相關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

四、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的圖樣設計方案和印刷技術要求由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確定,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印刷、發放。

五、將第三十八條修改為:

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採用電子證照等信息化手段對醫療機構實行全程管理和動態監管。有關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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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化醫藥衞生體制改革、進一步規範醫療機構管理,國家衞生計生委於20xx年11月1日發佈了關於修改《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的決定,該徵求意見稿與現行有效的1994年發佈實施的,分別於20xx年、20xx年作出部分修訂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相比,主要有以下五點變化:

新增醫療機構

在這次徵求意見稿中,相比原《實施細則》,醫療機構的類別中第二項新增“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第十項新增“醫學檢驗中心、病理診斷中心、醫學影像診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寧療護中心”,意味着醫療市場專業分化日漸細緻、成熟,醫學影像、血液中心等將會成為新的行業增長點,國家在政策層面予以認可和支持。

放開醫務人員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相比原《實施細則》,在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情形中,刪除了“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這一條。意味着即便是在職醫務人員,也可以申請申請設置醫療機構,也就是我們常説的“開診所”。

建築設計無需衞生審批

對於醫療機構的建築設計,《實施細則》規定“必須經設置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這次徵求意見稿中,則修改為“按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經相關審批機關審查同意後,即可施工”。意味着建築設計不再需要衞生計生主管部門的審批。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印刷權利下放至省級衞計委

在這次徵求意見稿中,《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圖樣設計方案和印刷技術要求由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確定,省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印刷、發放,不再由衞計委統一印刷。

醫療機構監管實現信息化

各級衞生計生行政部門應採用電子證照等信息化手段對醫療機構實行全程管理和動態監管,無需按機構名冊、年度逐級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