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最新解讀

網貸圈風起雲湧、各路監管消息“劇透”不斷,關於借款限額、牌照管理的爭論還在發酵。在徵求意見稿發佈近8個月之後,P2P監管細則正式落地。下文是關於最新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解讀,歡迎大家進行閲讀!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最新解讀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八個重點

1 網絡借貸、網絡借貸業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分別指什麼?

《辦法》落實了《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規定網絡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範。

網貸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網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為此,《辦法》將重點對此類行為進行規範,以淨化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網貸機構迴歸到信息中介的本質。

2 當前我國網貸行業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業態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快、偏、亂”的現象,一是規模增長勢頭過快。近兩年網貸行業無論在機構數量還是業務規模均呈現出迅猛增長的勢頭,據不完全統計,截至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餘額6212.61億元。

二是業務創新偏離軌道。目前大部分網貸機構偏離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務小微和依託互聯網經營的本質,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線下營銷等行為。

三是風險亂象時有發生。網貸行業中問題機構不斷累積,風險事件時有發生,截至6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台1778家,約佔43.1%,這些問題機構部分受資本實力及自身經營管理能力限制,當借貸大量違約、經營難以為繼時,出現“捲款”、“跑路”等,部分機構銷售不同形式的投資產品,規避相關金融產品的認購門檻及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在逃避監管的同時,加劇風險傳播,部分機構甚至通過假標、資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進行自融、龐氏騙局,碰觸非法集資底線。

3 《辦法》確定的網貸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有哪些?

一是強調機構本質屬性,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網貸機構本質上是信息中介機構,不是信用中介機構,但其開展的網貸業務是金融信息中介業務,涉及資金融通及相關風險管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於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准入審批,應着力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

二是堅持底線監管思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支持和保護;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加強信息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三是創新行業監管方式,實行分工協同監管。網貸作為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具有跨區域、跨領域的特徵,傳統的監管模式無法適應網貸行業的監管需求,因此,要充分發揮網貸業務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發揮各方優勢,在明確分工的前提下,加強溝通、協作,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

4《辦法》確立的網貸行業的基本管理體制及各方職責具體是什麼?

《指導意見》將網貸機構定性為信息中介,且將網貸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

根據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明確對於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的監管,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對機構實施監管,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範,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

網貸行業跨地區經營且風險外溢性較大,按照行為監管與機構監管並行的監管思路,《辦法》本着“雙負責”的原則,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具體包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網貸機構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具體包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進行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及處置工作。另外,網貸行業作為新興業態,其業務管理涉及多部門職責,應協同監管。

5《辦法》對於網貸業務的主要管理措施主要有哪些?

一是對業務經營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考慮到網貸機構處於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尚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經營範圍採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發售金融理財產品、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

二是對客户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為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佔、挪用客户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規定對客户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户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户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做好風險識別控制,實現盡職免責。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風險。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並與有關司法解釋及立案標準相銜接,《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6《辦法》對於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體行為有哪些規定?

《辦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重點考量,注重對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對出借人的保護,在第四章以專章形式對借貸決策、風險揭示及評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如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100萬,同一個企業組織在不同網貸機構的借款上限為500萬。

《辦法》也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為進行了規範,明確規定參與網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實名註冊;借款人應當提供準確信息,確保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照約定使用資金,嚴格禁止借款人欺詐、重複融資等。《辦法》還要求出借人應當具備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擁有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這些規定,本質上屬於合格投資者條款,其目的是為了在行業發展初期,更好地防範非理性投資,引導投資者風險自擔,進一步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

7客户資金實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對行業有哪些規範作用?

按照《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户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户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實行客户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將有效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佔、挪用客户資金風險,有利於資金的安全與隔離,對於規範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付、資金核算和監督等職責,將網貸機構的資金與客户的資金分賬管理、分開存放,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實意願,有效防範風險。

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户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更好地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另外,在《辦法》中對信息披露進行較為詳細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標的設置還有待於行業實踐。因此銀監會擬在有關細則中,對行業的相應指標明確定義。

8《辦法》出台後,對網貸行業會有什麼影響?銀監會下一步工作有哪些?

答:《辦法》通過社會徵求意見和相關部門定向徵求意見,並經評估等形式,充分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辦法》作為行業經營和監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確了網貸監管體制機制及各相關主體責任、網貸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信息披露及資金第三方存管等內容,全面系統地規範了網貸機構及其業務行為,為行業的發展明確了方向,進一步引導網貸機構迴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質,促使網貸行業正本清源,同時,網貸機構線下經營現象將得到遏制,網貸機構將逐漸迴歸互聯網金融本質,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全新技術手段,依託互聯網平台來開展相關業務,整頓網貸行業違規行為,防範和化解網貸風險,提升公眾法律和風險意識,引導和促進網貸行業早日走上正軌,形成可持續的發展模式。

《辦法》正式發佈後,銀監會將密切關注各方反應和行業動向,儘快發佈網貸客户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