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禁毒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和《甘肅省禁毒工作領導責任追究辦法》文件精神,根據黨內有關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天水市禁毒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責任人是指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的黨委、政府(行政)和市禁毒委成員單位及其他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與分管領導。各級各單位主要負責人作為禁毒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地區、本單位禁毒工作負總責,應當定期聽取禁毒工作彙報,研究解決本地區、本單位在禁毒宣傳、禁毒執法、禁毒保障、禁吸戒毒等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確保市委、市政府有關禁毒工作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落實到位;禁毒工作分管領導是禁毒工作直接責任人,對本地區、本單位的禁毒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應當按照禁毒工作責任書、禁毒工作考評辦法的要求,具體負責各項禁毒工作的組織實施,加強本地區、本單位內禁毒宣傳教育,落實禁毒防範措施,確保本地區、本單位不出現涉毒問題和滋生新吸毒人員。

第三條 市禁毒委員會按照當年執行《責任書》情況和禁毒工作考評辦法對各縣區禁毒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分類排名,確定年度禁毒工作先進、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縣區。

市、縣區禁毒委員會對各成員單位履行禁毒職責情況實行年度講評制度。

第四條 市禁毒委員會根據各縣區、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市禁毒委成員單位的毒情發展情況和年度考核結果,確定毒品問題較嚴重地區,實行掛牌重點整治。整治期內,被掛牌整治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市禁毒委成員單位禁毒工作直接責任人和第一責任人不得提拔和調動。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禁毒委員會予以通報批評,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評先評優。

(一)在全市年度考核中確定為禁毒工作不合格或者連續3年確定為禁毒工作基本合格的縣區;

(二)在全市禁毒工作年度考核排名末位的縣區;

(三)本年度轄區內新滋生、新發現吸毒人員數佔轄區內人口總數的比率較上年增加萬分之一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增加千分之一的市直單位。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禁毒委員會提請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確定為綜治工作“黃牌”警告單位,直接責任人不得評先評優、不得晉升職務,第一責任人須向上級黨委、政府和禁毒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一)在全市禁毒工作年度考核中連續2年確定為禁毒工作不合格的縣區;

(二)在全省禁毒工作年度考核中排名後三名被通報批評的縣區;

(三)未按期完成重點整治目標任務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市直單位;

(四)本年度轄區內新滋生吸毒人員佔轄區內人口總數比率較上年增加萬分之二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增加千分之二的市直單位。

第七條 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第一責任人進行組織調整,對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予以降級、撤職等處分

(一)已創建的“無毒縣(區)”由於領導不重視,鞏固措施不落實,導致工作滑坡,毒情反彈,被省禁毒委給予“黃牌”警告、降低“無毒縣(區)”、“無毒街道鄉鎮”等級或被撒銷“無毒縣(區)”、“無毒街道鄉鎮”命名的;

(二)連續三年確定為禁毒工作不合格的縣區或連續三年未完成整治目標任務的;

(三)延長掛牌整治期1年,仍不能完成重點整治目標任務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市直單位;

(四)本年度轄區內新滋生的吸毒人員佔轄區內人口總數比率較上年增加萬分之三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增加千分之三的市直單位。

第八條 凡任期內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本地區制販毒活動猖獗、新吸毒人員大量滋生、毒品危害加劇,羣眾反映強烈,並被省禁毒委員會掛牌整治的縣區,由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市禁毒委員會對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者弄虛作假、謊報、瞞報本地毒情的,第一責任人須向上一級黨委、政府和禁毒委員會作出書面檢查。

第九條 各級禁毒委成員單位在禁毒工作年度考評中排名後三名,在禁毒委成員單位述職大會及禁毒工作會議上通報批評的,其中,對排名最後一名的單位,建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予以“黃牌警告”。對連續兩年排名後三名的單位,市禁毒委員會進行掛牌重點整治,其中,對連續兩年黃牌警告的單位建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予以“一票否決”。對被“黃牌警告”、“掛牌重點整治”和“一票否決”的單位,其任期內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應向同級黨委、政府和禁毒委員會書面説明情況。對“一票否決”的單位,其直接責任人應予以組織調整。

第十條 其他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因不重視禁毒工作或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本單位滋生新吸毒人員、出現涉毒違法犯罪活動,參照本細則和各級禁毒委成員單位的規定,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依據年度考核結果,需要進行通報批評、掛牌整治、“黃牌警告”和責令其作出檢查的,由市禁毒委員會研究決定;對當年不得評先評優、晉升職務的有關責任人,由市禁毒委員會書面通報有關部門;需要對有關責任人進行組織調整、降級、撤職等處理、處分的,經市禁毒委員會全體會議研究,並向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幹部管理權限和法定組織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