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經濟開發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蚌埠發佈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鼓勵廣大羣眾積極參與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蚌埠經濟開發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
蚌埠經濟開發區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廣大羣眾積極參與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及時發現非法集資線索,切實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發〔20xx〕59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xx〕4號)、《安徽省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皖金〔20xx〕122號)和《蚌埠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試行)》(蚌處非辦〔20xx〕10號)等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並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的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舉報人)對蚌埠市經濟開發區內的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予以相應獎勵的行為。

第四條 舉報獎勵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區行業主(監)管部門為本行業受理、獎勵非法集資舉報的實施部門,向社會公佈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舉報電話、獎勵聯繫電話或其他接受舉報和實施獎勵的方式等。

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接到非法集資舉報的,應及時將舉報線索移交有關部門處置。

第二章 獎勵條件

第五條 舉報獎勵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提供實名、聯繫方式,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三)舉報線索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及其直系親屬或其授意他人進行的舉報;

(二)舉報線索已進入行政處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

(四)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

(五)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經新聞媒體、網絡信息等公開報道和披露的;

(六)匿名舉報;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情形。

第七條 實施舉報獎勵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事實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事實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實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聯名舉報人集體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在不同部門、不同地區舉報同一事實的,不給予重複獎勵。

(四)對於跨市非法集資行為,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在不同地區舉報,且分別對該地區處置工作提供線索的,可分別予以獎勵。

第三章 獎勵標準

第八條 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三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基本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直接證據且不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主要部分相符。

第九條 舉報獎勵標準應根據舉報案件的涉案金額、案件性質等因素綜合評定,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涉案金額為10億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額的0.05‰(含税,下同)給予獎勵;涉案金額為10億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額的0.04‰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獎勵。

(二)屬於二級舉報獎勵的,涉案金額為10億元以上的,按涉案金額的0.03‰給予獎勵;涉案金額為10億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額的0.02‰給予獎勵,按比例計算獎勵金額不足20xx元的,按20xx元獎勵。

(三)屬於三級舉報獎勵的,可視情況給予1000元—20xx元獎勵。

第十條 每起案件的獎勵原則上不超過10萬元。

第四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一條 區行業主(監)管部門接到舉報人舉報線索後,應當會同公安、工商管理(市場監管)、金融辦、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對舉報材料進行性質認定,對查證屬實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主(監)管部門依據行業監督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處置;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妥善處置。

第十二條 區行業主(監)管部門在依法處置或司法判決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申請獎勵資金,按相關規定作出獎勵決定。具體獎勵程序由各縣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舉報人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託他人憑有效身份證明到受理舉報部門領取獎金;逾期不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舉報人未接到領獎通知,即為舉報線索未獲採用。因涉嫌非法集資線索處置屬涉密內容,不接受對獎勵情況的諮詢。

第五章 監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四條 受理舉報和實施獎勵部門要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制度,認真收集整理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髮放憑證等資料。要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和發放的管理,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舉報內容應當真實。借舉報之名實施誣告陷害他人,或捏造、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依法保障舉報人合法權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護等工作。受理舉報和實施獎勵部門應指派專人妥善保存舉報人信息,並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名稱)、電話、住址等信息,違者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第十七條 受理舉報和實施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獎勵資金納入區財政預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蚌埠經濟開發區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