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密工作如何進行的批示(通用3篇)

關於保密工作如何進行的批示 篇1

省委省政府領導對保密工作的批示

關於保密工作如何進行的批示(通用3篇)

省委書記強衞批示:要認真學習貫徹關於保密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決落實中央《意見》和慄戰書同志的部署要求,紮實推動保密工作轉型升級,不斷提升信息化條件下我省保密工作水平,確保黨和國家祕密安全。

省委副書記、省長鹿心社批示:要深入貫徹關於保密工作的重要講話精神,按照戰書同志講話和中央保密委20xx年工作要點有關要求,抓緊編制和實施我省“十三五”保密事業發展規劃,持續推進“規範定密、網絡保密、涉密人員”三大管理,大力推動保密科技創新,全面提升保密綜合防範能力,為全省改革發展和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保障。

省委、祕書長、保密委主任朱虹批示:抓緊籌備召開保密委會,認真學習貫徹慄主任的講話精神和強書記、鹿省長的批示要求,迅速行動,深入調研,組織草擬好中央《意見》省委實施意見和“十三五”時期我省保密事業發展規劃,實現“十三五”時期我省保密工作良好開局。

省委、統戰部部長蔡曉明批示:新形勢下的保密工作尤為重要,請統戰系統的領導認真學習,強化保密意識和責任,確保保密工作到位。

省政府副省長、省委保密委副主任鄭為文批示:認真學習領會戰書同志重要講話,進一步把我省保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關於保密工作如何進行的批示 篇2

巴州黨委領導對保密工作作出批示

近日,自治區黨委保密辦下發了兩個保密工作情況通報。巴州黨委領導高度重視,州黨委書記彭家瑞,、祕書長、保密委主任張儉,分別作出批示,要求州黨委保密辦、州國家保密局根據通知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加強檢查,嚴格管理,狠抓落實。

州黨委保密辦國家保密局根據領導批示精神,及時將兩個通報列入州黨委中心組學習內容,並按照要求做好縣市、州直部門副縣級以上幹部傳達學習工作。

關於保密工作如何進行的批示 篇3

對加強黨委工作有批示,那麼基層黨委的保密工作要注意啥?

《通知》指出,最近,就學習毛澤東同志《黨委會的工作方法》作出重要批示,對各級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重温這篇著作提出明確要求。

毛澤東同志《黨委會的工作方法》一文,到底談了什麼呢?毛澤東從12個方面談黨委會的工作方法:

一、黨委書記要善於當“班長”。

二、要把問題擺到桌面上來。

三、“互通情報”。

四、不懂得和不瞭解的東西要問下級,不要輕易表示贊成或反對。

五、學會“彈鋼琴”。

六、要“抓緊”。

七、胸中有“數”。

八、“安民告示”。

九、“精兵簡政”。

十、注意團結那些和自己意見不同的同志一道工作。

十一、力戒驕傲。

十二、劃清兩種界限。

《通知》指出,要“真正把握《黨委會的工作方法》的基本思想,提高領導能力和水平”。

一忌認識有偏差,不願抓。

一些基層黨委負責同志片面地認為,保密工作責任主要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事,黨委是領導主體而不是工作主體,只需提提要求、聽聽彙報即可,因而導致落實責任制的具體工作往往交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出現“黨委掛帥、保密部門出征”的情況;有的黨委負責同志把“第一責任人”的要求僅僅理解為“自己作為班子負責人帶頭做好保密工作”,導致保密工作和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脱節,保密工作服務保障“中心工作”的功能弱化,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貫徹落實責任制工作中“唱獨角戲”;個別班子成員甚至認為保密部門查辦泄密案件影響地方和單位形象,是和黨委(黨組)唱對台戲,導致主觀上不重視、不理解、不支持保密部門的查案工作。

二忌能力有欠缺,不會抓。

在保密工作職責轉換上,一些基層黨委負責同志沒有完成從“全面領導”向“第一責任人”的過渡。一些黨委特別是“一把手”,對保密工作責任制學習不夠、瞭解不全、把握不深,履行領導責任缺位,該抓的沒有抓、該管的沒有管、該協調的沒有協調;研究謀劃工作思路不清、底細不明,缺乏指導性和針對性;推進落實工作方法不多,工作實效不明顯。

三忌措施有虛化,不真抓。

有的基層黨委一把手不結合工作和崗位實際,而是上行下效、照搬照抄,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有的地方雖然制定落實措施和辦法,但在實際工作中不夠紮實細緻,責任只停留在紙上,成為應付保密檢查的擺設;有的保密工作責任制考核以黨委、政府內部考核為主,羣眾參與和監督渠道不暢,不利於發揮考核的作用;還有的表態很堅決,但對保密工作不部署、不推動、不考核,保密方面出了問題,仍然將“板子”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身上。

四忌監督有漏洞,不嚴抓。

一些基層黨委負責同志在依法依紀追究當事人失泄密責任時較為嚴格,但在追究相關領導責任時,則給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施壓,導致問責不力、執紀不嚴,從而產生“破窗效應”;責任追究手段常常僅限於通報批評、組織處理等,較少給予黨、政紀處分;有的保密工作計劃和總結流於形式,檢查不深入、不細緻,多以被考核者口頭和文字材料彙報為準,這樣的考核很難客觀評價保密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