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示和指示有什麼不同

相信很多人都分不清批示和指示。下文小編將為大家説説關於指示和批示的區別,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批示和指示有什麼不同

批示和指示有什麼不同

請示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請求對某項工作、問題作出指示,對某項政策界限給予明確,對某事予以審核批准時使用的一種請求性公文,是應用寫作實踐中的一種常用文體。請示可分為解決某種問題的請示,請求批准某種事項的請示。

指示是領導機關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要點及要求、步驟和方法時所使用的一種具有指導原則的下行公文。

指示具有較強的指導性、政策性,可以使某項重要事項、工作能順利進行起着決定性作用。指示是上級領導機關制發的重要的領導指導性公文。

《辦法》規定:"指示,適用於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闡明工作活動的指導原則。"

《條例》規定:"指示,用於對下級機關佈置工作,提出開展工作的原則和要求。"

"指示"作為公文名稱,最早出現在1931年瑞金中央工農民主政府發佈的《蘇維埃地法》再次把指示列為行政公文。1951年9月政務院頒佈的《公文處理暫行辦法》把批示列為法定公文文種並沿用至今。

批示與請示的區別

1、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導、批准。請示的作用在於請示工作並要求上級批覆。請示產生於事前,不可“先斬後奏”。

2、批覆是上級機關答覆下屬單位“請示”事項所用的公文。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請示事項時使用的一種公文文種。當下級機關在工作中遇到疑難問題和不能自行決定的事項,向上級請求指示和批准時,上級機關就應當通過批覆對請示的事項給予明確的答覆,使其明確行止。

3、批示是上級領導機關用於轉發或批轉下級機關的工作報告、建議時所使用的應用文體。批示與批覆不能混用。批示雖具批覆作用,但其發送對象較廣泛,一般要帶附件。

指示與批示的區別: 批示:有東西可批才叫批示,一般下級給上級東西看,上級看過了,做出的決定就是批示。

指示:就是上級拍拍腦袋掉下來思想精華----“工作指導”啦。

指示範文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示

(一九六一年三月四日)

我國是一個歷史悠久而又富於革命傳統和優秀遺產的國家,保存在地上地下的遺蹟、遺址、遺物遍於全國,極為豐富。解放以前,由於帝國主義者和反動統治階級的掠奪和破壞,使我國曆史文化遺產遭受不少的損失。建國以來,在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採取了一系列的措施,進行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文物保護工作,並且通過陳列、展覽等活動,向廣大人民進行了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為科學研究提供了豐富的資料,成績是很大的。為了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現在根據幾年來在實際工作中積累的經驗,結合當前國家的具體情況,制定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公佈了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現在再作以下幾點指示: 一、文物保護工作是一項重要工作。我國豐富的革命文物和歷史文物,是世界人類進步文化的寶貴財產。切實保護這些文物,對於促進我國的科學研究和社會主義文化建設,以及向廣大人民進行革命傳統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級人民委員會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凡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都應當妥善保護,不使遭受破壞和損失。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還應當本着重點保護、重點發掘,既對基本建設有利,又對文物保護有利的方針,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

二、文物保護工作必須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對於革命紀念建築和古建築,主要是保護原狀,防止破壞,除少數即將倒塌的需要加以保固修繕以外,一般以維持不缺不漏為原則,不要大興土木。保護文物古蹟工作的本身,也是一件文化藝術工作,必須注意儘可能保護文物古蹟的原狀,不應當大拆大改或者將附近環境大加改變,那樣做既浪費了人力、物力,又改變了文物的歷史原貌,甚至弄得面目全非,實際上是對文物古蹟的破壞。

三、各級人民委員會對於這次公佈的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地方原來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做好保護和管理工作。此外,還應當繼續通過調查瞭解,對於尚未經公佈的革命遺址、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特別是關係中國共產黨黨史、革命史的遺址、遺蹟,加以適當選擇,公佈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或縣(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加強保護工作

文化部應當繼續選擇其中價值重大者作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陸續報國務院核定公佈。

四、做好文物保護工作,不僅是文化行政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各有關部門的共同責任。特別是基本建設部門必須嚴格遵守條例的各項有關規定,使祖國文物不致遭到破壞和損失。各級人民委員會和文化行政部門還必須採取適當方式向廣大人民羣眾宣傳保護文物的政策、法令,教育愛護祖國文物,使文物保護成為廣泛的羣眾的工作。

批示範文

關於江蘇省撤銷南通縣設立通州市的批覆

民政批〔1993〕4號

江蘇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九二年十月八日《關於撤銷南通縣設立通州市的請示》和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的補充請示收悉。經國務院批准,同意撤銷南通縣,設立通州縣(縣級),由省直轄,以原南通縣的行政區域為通州市的行政區域,不增加機構和人員編制。

民政部

一九九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