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通用3篇)

商業保險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篇1

保險合同構成

商業保險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通用3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保險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且無保險費墊交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四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以後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無論被保險人罹患一種或二種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本公司所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的保險責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險責任繼續有效。

第六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或於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180日以後因疾病而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時,本公司按保險單所載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身故保險金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後,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第七條  若被保險人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後的交費期內罹患重大疾病,從其被確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責任免除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體殘疾時,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三、在合同訂立或復效之日起$年內自殺或故意自傷身體;

四、故意犯罪、吸毒、毆鬥、酒醉;

五、戰爭、軍事行動或動亂;

六、罹患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愛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無駕駛執照、酒後或其他違章駕駛;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日內罹患重大疾病。

發生第一款情形時,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發生其他各款情形時,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

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後,本合同效力即行終止。

身體殘疾鑑定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而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身故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應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後30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手續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重大疾病保險金或申請免交保險費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保險金申請書或免交保險費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被保險人的户籍證明與身份證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病理顯微鏡檢查、血液檢驗及其他科學方法檢驗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第十二條  受益人申請領取身故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申請領取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鑑定書;

二、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三、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四、被保險人的户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條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合或申請復效時,對本公司的書面詢問應據實告知。如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時,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日內退還本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時,應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解除合同申請書;

二、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三、投保人的户籍證明與身分證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的差額及利息,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發現的,本公司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支付給付保險金。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十七條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視為解除合同。

若被保險人是本公司按標準體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且被保險人60週歲前,可申請增加保險金額,但申請增加的保險金額累計不得高於保險單簽發時的保險金額。申請增加保險金額時,應填妥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如實告知健康狀況,並按當時被保險人年齡交納保險費。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徵得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事故發生前,投保人可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受益人,並將本保險單與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交本公司批註。

前項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重大疾病保險金、滿期保險金、身體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變更。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棄受益權或依法喪失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變更地址

第二十條  投保人的地址有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所知最後地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投保人。

索賠時效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投保人書面申請及本公司的保險單上批註,不生效力。

合同糾紛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按以下第項方式解決:(1)通過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釋義

第二十四條  本條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義的疾病:

一、心臟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新近顯示心肌梗塞變異的心電圖。

2.血液內心臟酶素含量異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狀。

但心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範圍之內。

二、冠狀動脈旁路手術:

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的血管旁路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旁路手術。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是指事故發生&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生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

言語機能的喪失是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咀嚼機能的喪失是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食物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

五、癌症:

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的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衞生部“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膚癌。

六、癱瘓

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的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6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關節機能的機能喪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8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八、嚴重燒傷:

指全身皮膚20%以上受到第三級燒傷。但若燒傷是被保險人自發性或蓄意行為所致,不論當時清醒與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範圍之內。

九、暴發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導致大部份的肝臟壞死並失去功能,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二條件以上:

1.肝臟急劇縮小;

2.肝細胞嚴重損壞;

3.肝功能急劇退化;

4.肝性腦病。

十、主動脈手術:

指接受胸、腹主動脈手術,矯正狹窄,分割或切除主動脈瘤。但胸或腹主動脈的分支除外。第二十五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第二十六條  本條款所述“身體高度殘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失明;

二、言語或咀嚼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三、中樞神經或胸、腹部臟器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護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

四、兩手腕關節喪失或兩足踝關節喪失;

五、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喪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喪失;

七、四肢機能完全永久喪失。

注: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國際視力表兩眼分別依矯正視力測定。

(2)失明指視力永久在國際視力表$ " $#以下。

2.言語機能的喪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構成語言的口脣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四種語言能力中,有三種以上(含三種)喪失不能發出。

(2)聲帶全部剔除。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

3.咀嚼機能的喪失指由於牙齒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食物的狀態。

4.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經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狀態。

5.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經180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而言。

商業保險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篇2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退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躉交時指給付當時的躉交保險費,期交時指身故時的保單年度數(交費期滿後為交費年度數)乘給付當時的年交保險費。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終身。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户籍註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四、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五、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一條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減額交清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並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淨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辦理減額交清後,第二條“身故保險金”按減額交清後保險金額給付,不再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淨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後的淨額。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 

指礎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單利差的計算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且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於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後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複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於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於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加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 )項方式處理:(1)通過仲裁解決;(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司。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衞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複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佈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商業保險重大疾病終身保險條款 篇3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批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七十週歲以下、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_______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責任開始的日期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第四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後初次發生、並經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確診患重大疾病(無論一種或多種)時,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二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若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發生於交費期內,從給付之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被保險人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額的三倍給付高度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已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第五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身體高度殘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自傷身體;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體高度殘疾;

八、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九、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發生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費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又分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

第七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

第九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於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由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險金和高度殘疾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身體高度殘疾鑑定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或疾病造成身體高度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後,由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患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委託的代理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