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協議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協議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提高_________地區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防範能力,促進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事業的發展,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在徵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下,本協議可作為乙方與其被保險人簽訂的《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合同》的補充説明,與該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範圍

甲乙雙方合作為甲方的團體會員(以下簡稱會員)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適用條款為_________《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堅持自願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會員推薦乙方作為辦理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的保險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會員的有關資料。具體保險業務(承保、理賠)由乙方直接與甲方的會員辦理,必要時可由甲方出面協調

3.保險合同雙方就保險賠償事宜產生爭議時,可委託甲方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對保險合同的雙方具有約束力。如調解不能達成一致,保險合同雙方可提起仲裁或訴訟。

三、保險合同內容説明

(一)除本協議特別約定的事項外,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賠償限額、保險費計收等方面內容,均按已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備案的《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辦理。 

(二)關於追溯期問題

1.追溯期連續投保連續計算,最長不超過5年。

2.首次投保的業務,在補交以前年度保險費後可給予追溯期。補交的年份最長不超過3年。在最初連續投保的5個年度內,其追溯期均可擴展至補交保險費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斷保險後重新投保,在補交中斷期間的保險費後可按最長不超過5年的原則確定追溯期,乙方對中斷期間簽發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中斷期間已獲悉發生的過失行為造成的任何損失,乙方不承但賠償責任。

4.本協議簽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的會計師事務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視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連續計算,乙方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三)保險條款中有關詞語的解釋:

1.被保險人:指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2.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指被保險人正式聘用的註冊會計師。

3.委託人:指與被保險人簽有審計業務約定書,委託被保險人為其辦理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

4.利害關係人: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有權使用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驗資、審計報告具有重大遺漏,或驗資、審計結果虛假失實。

6.在追溯期或保險期內完成驗資、審計的業務:指驗資報告日、審計報告日在保險合同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並已列入投保業務清單的驗資、審計業務。

7.非職業行為:被保險人或其註冊會計師以普通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與其法定職責無關的任何行為,如交通肇事、購置辦公用品、租賃房屋以及與職責無關的民事侵權行為等。

8.私自接受委託業務:指註冊會計師所接受的業務未經過被保險人登記、認可,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兼職所接受的業務。

9.協議約定的責任:本條款中協議所約定的責任指被保險人與委託人簽訂的協議所特別約定的超出法律規範明確規定的民事責任

10.首次索賠:委託方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於追溯期內所完成的業務提出索賠,第一次提出索賠的時間必須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予以負責。對於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險人已就某項業務接到索賠,視為保險期限開始之前索賠已提出,即使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又因此項業務接到索賠,保險人不予賠償。

11.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名義執業:被保險人及其僱員以外的機構或個人,冒用被保險人或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人的名義執行業務,因被保險人對此項業務沒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不予負責。

12.過失與故意:本條款中的疏忽與過失均指過失。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心理態度。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四、保險服務

(一)全過程服務:乙方應積極與甲方的會員進行業務合作。乙方做到具體業務專人負責,承保前設計承保方案,承保後定期回訪。保險期限內,與被保險人保持密切聯繫,為被保險人提供全過程的保險服務。

(二)理賠服務: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索賠單證齊全,保險合同雙方就賠款金額達成一致的,保險人在7個工作日內支付賠款。如單證不齊,但保險責任明確,損害事實清楚,保險人可預付部分賠款。

(三)風險管理服務

1.乙方將不定期的與甲方召開風險管理會議,聘請有關專家對被保險人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並協助改進。

2.乙方可負責為被保險人員工提供保險培訓,提高風險意識。

3.乙方可負責向被保險人提供其他類似項目的風險管理經驗及損失信息,共同提高風險管理水平。

(四)乙方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被保險人的有關業務和財產情況負有保密義務。

(五)乙方與甲方共同定期組織被保險人進行交流。

(六)乙方每年定期組織被保險人(人數視被保險人規模而定)開展國內外學習交流。

五、協議的變更或補充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並經甲方會員認可,可對本協議的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變更或補充,變更或補充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應自覺遵守協議中的各項約定。因本協議產生的爭議,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協議終止

如一方要求終止本協議,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確認,合同終止。如不提出終止,協議持續有效。

八、附則

(一)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二份。

(二)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三)本協議與原已備案的保險條款存在差異時,由乙方負責及時向有關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原條款。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 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條款

第一條 凡依法設立的各會計師事務所均可作為被保險人。

第二條 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期或保險期限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承辦審計業務時,由於疏忽或過失造成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由該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首次在本保險期限內向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並經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申請時,保險人負責賠償。

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與上述經濟賠償的每次索賠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

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員的故意行為或非職業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盜竊、搶劫;

(三)政府有關當局的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

(四)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雷擊、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

(六)火災、爆炸。

第四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委託人提供的賬冊、報表、文件或其他資料的損毀、滅失、盜竊、搶劫、丟失;

(二)被保險人被指控對委託人的誹謗或泄露委託人的商業祕密經法院判決指控成立的;

(三)未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私自接受委託業務或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四)被保險人從事的非審計業務;

(五)被保險人或其註冊會計師對外擔保所承擔的連帶責任;

(六)他人冒用被保險人的註冊會計師的名義執行業務。

第五條 下列各項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對委託人的身體傷害及有形財產的毀損或滅失;

(二)被保險人對委託人的精神損害;

(三)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或違約金;

(四)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追溯起始日之前執行業務所致的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與委託人簽定協議所約定的責任,但依照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不在此列;

(六)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XX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七)本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每次索賠免賠額。

第六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七條 被保險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提供全部在冊執業會計師名單,並如實回答保險人就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八條 被保險人應按約定如期繳付保險費,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的重要事項變更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時,被保險人應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應辦理批改手續或增收保險費。

第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縮小或減少損失;立即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説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程度。否則,對擴大部分的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引起訴訟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送交保險人。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就有關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進行檢查應予以協助,對保險人提出的合理建議,被保險人應認真實施。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中的各項規定,制定相應規章制度並要求其執業人員恪守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盡責盡力維護委託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各項義務,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或從解約通知書送達十五日後終止本保險。

第十五條 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自行對索賠方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均不承擔責任。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六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索賠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裁定的或經雙方當事人及保險人協調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每次索賠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第十七條 保險人根據上述第二條的規定,對每次索賠中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訴訟費用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保險單正本、證明執業人員責任的法律文件、索賠報告、損失清單、執業人員的《註冊會計師證書》、與委託人簽定的委託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證明損失性質、原因和程度的單證材料。

第十九條 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有關責任方提出賠償要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接受有關責任方就有關損失作出付款或賠款安排或放棄向有關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

第二十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關責任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和保險人之間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訴訟。

第二十二條 本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可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保險人亦可提前十五天發出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收。

附件二 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費率規章(北京地區適用)

單位:萬元

業務收入

賠償限額

費率(%)

每次

累計

a

b

c

d

e

f

g

150

300

0.6

0.7

0.8

1

1.2

1.3

0.9

100--500

200

400

0.7

0.8

0.9

1.1

1.3

1.5

1

250

500

0.8

0.9

1

1.2

1.3

1.4

1.1

150

300

0.5

0.6

0.7

0.9

1.1

1.2

0.8

200

400

0.6

0.7

0.8

1

1.2

1.3

0.9

250

500

0.7

0.8

0.9

1.1

1.3

1.5

1

500--1000

300

600

0.8

0.9

1

1.2

1.3

1.4

1.1

400

800

0.9

1

1.1

1.2

1.4

1.5

1.2

500

1000

1

1.1

1.2

1.3

1.5

1.7

1.3

1000--1500

200

400

0.5

0.6

0.7

0.9

1.1

1.2

0.8

250

500

0.6

0.7

0.8

1

1.2

1.3

0.9

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1

400

800

0.8

0.9

1

1.2

1.3

1.4

1.1

500

1000

0.9

1

1.1

1.4

1.4

1.5

1.3

1500-- XX

250

500

0.5

0.6

0.7

0.9

1.1

1.2

0.8

300

600

0.6

0.7

0.8

1

1.2

1.3

0.9

400

800

0.7

0.8

0.9

1.1

1.3

1.5

1

500

1000

0.8

0.9

1

1.2

1.3

1.4

1.1

XX萬元以上

250

500

0.6

0.7

0.8

1

1.2

1.3

0.9

300

600

0.7

0.8

0.9

1.1

1.3

1.5

1

400

800

0.8

0.9

1.1

1.2

1.3

1.4

1.1

500

1000

0.9

1

1.1

1.2

1.4

1.5

1.3

附件三 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險投保單及問詢表

投保人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被保險人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營業區域

郵 編

保險期限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追溯日期

個月,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累計賠償限額:  其 中:

累計訴訟費用賠償限額:

每次事故免賠額

預計營業額

保險費率

主險保費 

附加險保費

特別條款

總保險費

(大寫)

 (小寫)

付費日期

司法管轄

過往三年的損失記錄:

是否知悉有可能引起索賠的事件:

一、概況

1.是否有分部?

□是 □否

如有請列出地址和當地合夥人姓名:________

2.事務所創立時間:

__年__月__日

3.過去5年中,貴公司是否更改過名稱、是否收購過其他公司,□是 □否

是否發生過合併或聯合等情況?

若是,請寫明詳情(時間、名稱、方式等): ________

4.主要業務負責人及合夥人詳情 

姓 名

資格證書種類

取得專業資格日期

從業年數

在公司所任職務及年限

5.主要負責人、合夥人及員工總數

主要負責人、合夥人或高級職員

________

(1)專業人員

註冊會計師

 ________

其他專業人員

  ________

(2)非專業 / 行政人員總數

 ________

二、貴公司在當前和可預見的未來,從事業務活動的種類及比重

1.一個會計年度中,貴公司從下列各項業務中獲得業務收入的百分比分佈情況

(1) 上市公司業務

小計 __%

審計業務

__%

其他業務

  __%

(2) 非上市公司審計業務

 小計 __%

審計業務

 __%

資產評估業務

 __%

會計服務或諮詢

  __%

(3) 其他(請具體説明)

  __%

總 計

__%

2.貴公司的業務獲得是否或曾經擴展到國外進行

□是  □否

如是,請説明:

(1) 所在國家及其在總營業額中分別所佔比重

  __%

(2) 經營有關業務的方式:

□代理

  □直接經辦

  □ 其他:________

3.審計業務收入 

請説明貴公司下列會計年度中的審計業務收入總額:

(1) 上一個會計年度

(2) 當前的會計年度(估計) 

(3) 本保險年度(估計)

4.貴公司提供審計業務服務的主要對象:

(1) 企業類型: 

□工業企業

□商業企業

□ 金融企業

 □政府機關

□事業單位

□服務業

  □其他:________

(2) 企業體制: 

□國有企業

□三資企業

 □股份制企業

□集體企業

□私有企業

□其他:________

三、內部質量控制管理體系

1.貴公司是否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審核、複核審計業務  □是

□否

如有請説明具體情況:

機構名稱:________

複核人員人數:______

2.貴公司是否聘請專門法律顧問或與律師事務所簽約合作  □是

□否

法律顧問或律師事務所名稱:________

四、以往投保情況及損失紀錄 

1.以往是否投保過職業責任保險

□是

□否│

如有請説明具體情況:

2.以往的投保申請是否曾被保險公司拒絕?

  □是

□否│

(1) 是否曾被增加保險費?

□是

□否│

(2) 是否曾被附加特別限制條件?

 □是

□否│

(3) 是否曾被保險公司予以終止保險/未予續保

 □是

□否│

3.過去5年中是否有人向貴公司提出索賠?若有,請説明: □是

□否│

索賠原因:________

索賠金額:________

實際賠償金額:________

4.貴公司是否存在已經獲悉到的某些可能導致向貴公司索賠 □是

□否

的情況或事件?

五、是否有擴展承保保險責任的要求?

投保人在此聲明,以上陳述的情況均屬事實,沒有任何謊報或隱瞞。投保人同意以此風險問詢表作為投保單的附件及有效組成部分,與投保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一併作為簽訂保險合同的基礎。

投保人(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保險單

本保險單內容主要包括明細表、保險對象、保險責任、責任免除、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爭議處理、其他事項等。本保險單還包括投保單及其附件,以及____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今後以批單方式增加的內容。

鑑於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書面投保申請和有關資料(該投保申請及資料被視作本保險單的有效組成部分),並向本公司繳付了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費,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險單的規定負責賠償在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港、澳、台地區除外)承辦審計業務時,由於疏忽或過失造成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特立本保險單為憑。

投保人按本保險單約定的日期繳付保險費,是本保險合同有效的前提,如投保人未按約定繳付保險費,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簽發日期:__年__月__日 

簽發地點:

址:

話:

一、 被保險人名稱:

地 址:

二、營業區域:

三、賠償限額:

(一)每次事故賠償限額:

(二)累計賠償限額:

*每次事故:指不論一次事故或一個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四、每次事故免賠額:

五、保險期限:共 個月,

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六、追溯期:共 個月,

自 年 月 日 時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

七、營業額:

八、保險費率及保險費:

保險費率:

主險保費:

附加險保費:

總保險費:

九、付費日期:

十、司法管轄:

十一、特別約定、備註:

十二、特別條款:以索賠提出為基礎 

附件五 註冊會計師職業責任保險理賠程序

被保險人接到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的索賠申請或收到法院傳票後,應立即通知保險人。

標的金額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索賠案,保險公司與北京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專家,對報告進行鑑定。

標的金額未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索賠案,由被保險人對報告先行鑑定。

鑑定結果及相關文件及時送達保險人

保險人委派專業律師和被保險人會同委託人、利害關係人首先採取協商解決的辦法

如被保險人接到法院的傳票,作為連帶關係人出庭,不採取協商解決的辦法,保險人委派專業律師與被保險人共同應訴。

如協商未果,委託人或利害關係人堅持提起訴訟,保險人委派專業律師與被保險人共同出庭應訴。

保險人委派律師參與訴訟發生的法律費用由被保險人先行墊付,待案件審理結束後,由保險人根據其向被保險人發出的“費用確認函”的累計金額進行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