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合同十篇

人壽保險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

人壽保險合同十篇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保險代理合同。

第一條 總則

(一)甲方委託乙方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以甲方的名義代甲方辦理個人人身保險業務,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約定範圍從事代理活動所產生的保險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續費(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關文件內容均不直接或間接構成甲方與乙方之間有僱主與僱員關係。

(二)本合同一經訂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個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間,甲乙雙方均可隨時提出解除本合同,對方應予同意。

第二條 授權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區劃範圍內以甲方名義招攬甲方開辦的適合個人投保的人身保險業務(具體險種見附件)、收取保險費及提供售後服務。

(二)甲方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可以對乙方代理的業務區域、險種及其他授權內容進行調整。

第三條 保險費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須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險費之後在保險費收據上簽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費之後才能開具收據。

三)有權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檢查,有權對乙方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獎懲。

(四)有權代扣乙方應繳納的税款。

(五)當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變更為其服務的代理人時,甲方有權將該客户的保險單變更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務,並書面通知乙方。

第六條 甲方義務

(一)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二)對乙方符合甲方要求並在授權範圍內招攬的業務承擔保險責任。

(三)向乙方提供開展代理業務所必需的證件、資料、單證及提供必要的幫助。

(四)依據《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個人代理人管理辦法(暫行)》為乙方提供有關待遇。

(五)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訓。

第七條 乙方權利

(一)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從事人身保險代理活動。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續費。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證件、保險單證和資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關培訓。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關待遇。

第八條 乙方義務:

(一)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與乙方代理業務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為客户提供收費、送單、諮詢、協助變更保險單和協助辦理理賠申領事宜等服務(二)乙方不得為客户墊繳保險費,乙方繳至甲方的保險費一律視為是由投保人繳納的。

(三)任何情況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賬户收款。乙方應在_________個工作日內按甲方規定的方式將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險費及時繳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壽保險合同 篇2

團體人壽_____投保單

序號:__________

投保單位名稱:____________聯繫人____________發工資日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廠休日____________

投保人數

在冊人員總計 人蔘加_____

投保單位

蓋單

_____金額

每人投保 份,滿期時_____金額 元。

_____費

每人每月交費 元。

_____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參加_____人員名單詳見後附“被_____人名單”

_____單號碼: 單位代號

主管: 複核: 簽單: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人:

團體人壽_____單

_____期

-----★-----

投保單位名稱

單位代號

地 址

投保人數

在冊人員總計 人。 參加_____人員名單

詳見後附清單

_____金額

每人投保 份,滿期時每人_____金 元。

_____費

每人每月交費 元。

_____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根據《團體人壽_____辦法》規定,投保單位所開列的全部在冊人員名單(即被_____人),經審核,本公司同意承保,並簽發本_____單,其承保責任範圍,均按本辦法規定辦理,今後人員名單如有變動,本公司僅按變動清單調正後的人員承擔_____責任。

主管:__________ 複核:__________ 簽單員: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團體人壽_____條款

(中國_____監督管理委員會1999年9月核準)

第一條 _____合同的構成

本_____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_____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一、投保人: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_____人投保本_____,被_____人人數應占其單位在職人員人數的75%以上且不少於8人。投保時必須經被_____人同意。

二、被_____人:凡投保時年滿16週歲(含16週歲,下同)至65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勞動或工作的投保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均可作為本_____的被_____人。

第三條 _____責任

在合同有效期內,被_____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殘,或者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殘,_____人給付_____金額全數,_____人對該被_____人的_____責任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_____人身故或全殘的,_____人不負給付_____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_____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_____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_____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_____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而發生的意外;

五、被_____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_____人流產、分娩;

七、被_____人因整容、住院或門診手術導致的事故;

八、被_____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九、被_____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

十、被_____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_____(HIV呈陽性)期間所患疾病;

十一、被_____人患先天性、遺傳性疾病;

十二、被_____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戰爭、軍事行動、_____或武裝_____;

十五、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第五條 _____期間

本_____的_____期間為一年,自_____人同意承保、收到_____費並簽發_____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_____事件發生時止。

第六條 _____金額和_____費

一、本_____的_____金額由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二、本__________費按照投保單位的團體規模、被_____人的職業(工種)和年齡確定。期滿續保時,_____人根據該投保團體上年度的賠付情況在首年度_____費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本_____的_____費在投保時一次繳清(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七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_____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_____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有權就投保人、被_____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_____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_____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_____事故不負給付_____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_____費。

投保人、被_____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_____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_____費率或對_____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_____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_____事故,_____人不負給付_____金的責任,但可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_____費。

第八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_____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_____金的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_____人或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需書面通知_____人,由_____人在_____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_____人書面同意。

被_____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_____金作為被_____人的遺產,由_____人向被_____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_____金的義務:

一、投保人、被_____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_____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條 _____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_____人,否則投保人、被_____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_____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 _____金的申請與給付

一、申領各項_____金須憑_____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和申請人的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並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身故_____金的申領:

1.由投保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_____金給付申請書;

2.公安部門、_____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縣、區級以上公立醫院,下同)出具的被_____人事故證明書、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

3.如被_____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4.被_____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二)全殘_____金的申領:

1.由投保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_____金給付申請書;

2.公安部門、_____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_____人事故證明書、全殘診斷鑑定書及有關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託他人申領_____金,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四、投保人對_____人請求給付_____金的權利,自其知道_____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_____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_____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人申報的被_____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_____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_____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_____費;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_____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繳_____費少於應繳_____費,_____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_____費及其利息,或在給付_____金時按實收_____費和應繳_____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_____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繳_____費多於應繳_____費,_____人將多收的_____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二條 被_____人變動

一、投保人因在職人員變動需要加保的,應書面通知_____人,_____人審核同意並收取相應的_____費後,開始承擔_____責任。

二、被_____人離職的,_____人對其所負的_____責任自其離職之日起終止,並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其未滿期_____費。

第十三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_____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_____人將按本合同註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四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_____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由_____人在_____單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_____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_____人於收齊所需資料後30日內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_____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提供_____合同、繳費憑證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第十六條 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_____協議通過_____解決。無_____協議或_____協議無效的,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管轄法院為_____單簽發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 釋義

一、_____人:指中國洋_____公司。

二、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準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三、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_____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五、手續費:指每張__________均承擔的_____人營業費用及本公司對所承擔的_____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之和。本_____的手續費為所繳_____費的20%。

六、未滿期_____費:未滿期_____費=扣除手續費後_____費_________(1-n/12)。其中n為本合同生效月數,不足月的按1個月計算。

七、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八、攀巖: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九、武術: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十、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十一、特技:指馬術、雜技、訓獸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十三、艾滋病_____: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_____。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衞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_____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_____。

十四、管制藥品: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_____品,_____,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十五、全殘:指《人身_____殘疾程度與_____金給付比例表》第一級所列明的事項。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七)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殘的鑑定應在治療結束之後,由_____人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如果自被_____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後治療仍未結束,可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投保單位團體規模折扣標準

團體規模 100人以下 101-500人 501人-1000人 1001人以上

_____費折扣率 -   2%   4%   6%

團體人壽_____(1999年9月)繳費表

(每年每千元_____金額)

單位:元

投保方式 投保年齡 _____費

一類職業 二類職業 三類職業 四類職業

全部投保 統一費率 3.6 5.4 8.1 9.9

部分投保

16-40 1.5 2.5 4.0 5.0

41-50 2.6 3.6 5.1 6.2

51-55 5.8 7.3 9.5 11.0

56-60 10.1 11.8 14.3 16.0

61-65 11.4 13.3 16.1 18.0

注:

1.職業分類按《中國洋_____公司職業分類表》執行。分類表中屬拒保範圍的團體業務,各分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報總公司另行審批。

2.調整幅度為30%。

人壽保險合同 篇3

第一條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附貼批單等投保文件及其他書面文件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一、投保人:__________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其成員向保險人投保本保險,被保險人人數應占其單位在職人員人數的_____%以上且不少於8人。投保時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二、被保險人:_______________投保時年滿16週歲(含16週歲,下同)至65週歲,身體健康、能正常勞動或工作的投保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或全殘,或者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或全殘,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全數,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違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鬥、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而發生的意外;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流產、分娩;

七、被保險人因整容、住院或門診手術導致的事故;

八、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九、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探險、武術、摔跤、特技、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

十、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所患疾病;

十一、被保險人患先天性、遺傳性疾病;

十二、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

十三、因意外傷害、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十五、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情形導致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時,保險人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

第五條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人同意承保、收到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終止性保險事件發生時止。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本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本合同雙方約定,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二、本保險保險費按照投保單位的團體規模、被保險人的職業(工種)和年齡確定。期滿續保時,保險人根據該投保團體上年度的賠付情況在首年度保險費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本保險的保險費在投保時一次繳清(具體標準見附表)。

第七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保險人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保險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有權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是否提高保險費率或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同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九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內通知保險人,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增加的勘查、調查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十條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一、申領各項保險金須憑保險合同、最後一次繳費憑證和申請人的户籍證明或身份證明,並提供以下證明、資料:

(一)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1.由投保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縣、區級以上公立醫院,下同)出具的被保險人事故證明書、身故證明書及有關文件;

3.如被保險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4.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二)全殘保險金的申領:

1.由投保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

2.公安部門、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事故證明書、全殘診斷鑑定書及有關文件。

二、如投保人委託他人申領保險金,還須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身份證明等資料。

三、保險人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在確定屬於保險責任且與申請人達成給付保險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四、投保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一條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在投保單上填明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如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保險人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繳保險費少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收保險費和應繳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繳保險費多於應繳保險費,保險人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變動

一、投保人因在職人員變動需要加保的,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審核同意並收取相應的保險費後,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二、被保險人離職的,保險人對其所負的保險責任自其離職之日起終止,並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保險人將按本合同註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四條合同內容的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時由保險人在保險單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訂立書面協議。

第十五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自保險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時起,本合同終止。保險人於收齊所需資料後30日內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提供保險合同、繳費憑證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第十六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可依達成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管轄法院為保險單簽發地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釋義

一、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二、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標準計算的年齡(不足一年不計)。

三、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四、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五、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保險人營業費用及本公司對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之和。本保險的手續費為所繳保險費的_________%。

六、未滿期保險費:未滿期保險費=扣除手續費後保險費____(1-n/12)。其中n為本合同生效月數,不足月的按1個月計算。

七、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八、攀巖: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九、武術: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十、探險: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十一、特技:指馬術、雜技、訓獸等特殊技能。

十二、艾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十三、艾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衞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十四、管制藥品: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被列為特殊管理的藥品,包括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及放射性藥品。

十五、全殘:指《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第一級所列明的事項。即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雙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二)兩上肢腕關節以上或兩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三)一上肢腕關節以上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以上缺失的;

(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關節以上缺失的;

(六)四肢關節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七)咀嚼、吞嚥機能永久完全喪失的

(八)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礙,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的。

全殘的鑑定應在治療結束之後,由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如果自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180日後治療仍未結束,可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鑑定。

人壽保險合同 篇4

本公司根據投保人申請,同意按下列條件承保。

No: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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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單號碼│

投保單號碼 │

┠──┬──┼───┬────┬──┴──┬──┬──┴──┬───────┨

┃被保│姓名│

│ 性別 │出生日期 │

│身份證號碼│

┃險人├──┼───┴────┴─────┴──┼──┬──┴───────┨

│住所│

│郵編│

┠──┼──┼───┬────┬─────┬──┼──┴──┬───────┨

┃ 投 │姓名│

│ 性別 │出生日期 │

│身份證號碼│

┃ 保 ├──┼───┴────┴─────┴──┼───┬─┴┬────┬─┨

┃ 人 │住所│

│郵編 │

│與被保險│ ┃

│人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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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 │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

│ 受益份額 ┃

┃ 益 ├───┼──┼────────┼────────────┼─────┨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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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無指定受益人,則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為數人且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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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名稱

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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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項目(給付責任)

保險金額

┠───────┬────┬────────┬───────────────┨

┃保險期間

│保險責任起止時間│

┠───────┼────┴─┬──────┼─────┬──────┬──┨

┃交費期

│交費方式

│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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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加費

│保險費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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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給付領取年齡

│ 領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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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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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示:

保險合同由保險單、保險條款、聲明、批註以及與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更改保單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的約定書共同構成。在保險有效期內如發生保險事故,請按條款規定及時與我公司簽單機構聯繫。

簽單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業務員:_____________(簽字)

出單員: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複核員: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

簽單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人壽保險合同 篇5

1.平安如意女性兩全保險(利差返還型)條款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時仍生存,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滿期生存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二、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內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 10%給付“身故保險金”,並無息返還所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或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保險責任終止。

前述所稱“所交保險費”指給付當時基本保險金額的年交保險費。

三、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院確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初次患本合同所附“特定婦女疾病項目表”所列癌症,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5%給付“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該項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四、特定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因初次所患疾病,必須接受本合同所附“特定手術項目表”所列手術治療者,每次手術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0%給付“特定手術保險金”。同一次手術或同一手術項目的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五、結婚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至滿3年前結婚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滿3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結婚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結婚津貼保險金”。結婚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六、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保單生效日起2年後至滿5年前生育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被保險人於保單年度滿5年時生存且未曾領取“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金額的

8%給付”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三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傷;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2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照駕駛及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患愛滋病(AIDS)或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對投保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終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期間

本保險的保險期間分10年、15年和20年3種,投保人投保時可選擇其中1種。

本公司所承擔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開始,至本合同約定終止時止。

第五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以基本保險金額為基準,按以下公式確定各保單年度的當年度保險金額。

當年度保險金額=基本保險金額×(1+0.05×保單年度數);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險費。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應當按約定的交費日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

第六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如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人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

投保人在指定和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醫療、結婚津貼及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變更。

第八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一、滿期生存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被保險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二、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5.如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受益人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6.被保險人户籍註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三、特定婦女疾病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附有病理組織檢查報告的疾病診斷證明書;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特定手術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本公司認可的醫院出具的手術證明;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五、結婚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保單生效日起1年後至滿3年前結婚者,須提供結婚證明。

六、子女養育津貼保險金的申請

由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憑下列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交費收據;

3.受益人户籍證明及身份證明;

4.保單生效日起2年後至滿5年前生育者,須提供準生證明和出生證明。

七、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對確定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八、本公司自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屬於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按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給付相應的差額。

九、如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後生還,保險金領取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十、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身故及生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自約定的領取保險金時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其他保險金的請求權,自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條 欠交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退還保險單現金價值或返還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其他款項未還清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應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一條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的支付、寬限期

首期後分期保險費應按保險單所載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逾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則本合同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條 減額交清

首期後的分期保險費逾寬限期仍未交納的,而本合同已持續有效達1年以上並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時進行約定或寬限期滿前書面同意,本公司將以寬限期開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險單現金價值淨額”作為一次交付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辦理減額交清後,第二條“結婚津貼保險金”及“子女教育津貼保險金”給付責任即行終止。

前項所稱“保險單現金價值淨額”是指保險單現金價值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其他欠款本息後的淨額。

第十四條 合同效力恢復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2年內,投保人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的,應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按本公司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經本公司審核同意,雙方達成復效協議,自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計算)的次日零時起,合同效 

指礎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2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五條 保單利差的計算及給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且於每一保單年度末,若該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大於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本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計算保單利差。

前項所稱“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是指該保單年度每月第一個營業日人民銀行2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之簡單算術平均值。

前述保單利差,本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的下列兩種方式之一給付:

一、抵交保險費,但交費期滿後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二、儲存生息:以各保單年度“銀行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依複利方式計息,累積至本合同終止或投保人申請時給付。投保人如於投保時未選擇保單利差的給付方式,以儲存生息方式辦理。

投保人可於合同有效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前項給付方式。

本公司應每年將保單利差的有關資料以書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條 年齡確定與錯誤處理

一、被保險人的年齡以週歲計算。

二、投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的實交保險費少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及利息(按本公司規定利率計算),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實交保險費和應交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3.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交保險費多於應交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七條 地址變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將按本合同註明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十八條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經投保人和本公司協商,可以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合同的,應當由本公司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投保人於本合同成立後,可以書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10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如經本公司體檢則扣除體檢費。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時,應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最近一期保險費收據;

3.解除合同申請書;

4.投保人身份證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保險責任終止。除第一項規定外,本公司於收到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但未交足2年保險費的,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條 爭議處理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雙方協商未達成協議的,按項辦法解決:(1)通過仲裁解決;(2)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一條 釋義

【本公司】:指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司。

【基本保險金額】:指投保人和本公司約定並於保險單上載明的保險金額。

【意外傷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的、突然的、被保險人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癌症(癌)】:指以不可控制的惡性細胞生長和擴散以及組織浸潤為特徵,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國家衞生部公佈的“疾病和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不包括惡性細胞原位無浸潤的惡性腫瘤(原位無浸潤即指惡性腫瘤細胞未穿透基底膜進入基底膜以下組織)以及皮膚癌( 

襉院諫亓 。

【愛滋病】: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 ;

【愛滋病病毒】:指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

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衞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液樣本中發現後天性免疫力缺乏綜合症病毒或其抗體,則可認定為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病毒。

【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上一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本保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的簡單算術平均值。

【週歲】:以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準。

【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年複利5.0%。

【本公司規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頒佈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較大者”+2.0%計算。

【手續費】: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本公司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所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三項之和。

特定婦女疾病項目表

---------------------

| 1.乳腺癌 | 4.卵巢癌 |

|----------|--------|

| 2.子宮頸癌 | 5.輸卵管癌 |

|----------|--------|

| 3.子宮內膜癌 | 6.陰道癌 |

---------------------

特定手術項目表

------------------------------------

| 1.子宮全切手術(含次全切除) | 4.子宮脱垂技術

|------------------|---------------|

| 2.卵巢、輸卵管全切手術 | 6.子宮外孕手術 |

|------------------|---------------|

| 3.子宮破裂縫合手術 | 6.乳房全切手術(含單側) |

------------------------------------

人壽保險合同 篇6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少兒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二十至五十週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十四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少兒(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止。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生存至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及以後,如有急需,可提前領取生存保險金;本公司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給付生存保險金後,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在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及以後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險人生存,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

第六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一、二款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三款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零時止。

第八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三、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以前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於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辦理減額交清後,本合同的保險金額變更為減額交清後的保險金額,第五條第二款所述的保險費變更為辦理減額交清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餘額。

第十一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的監護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的監人書面同意。

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三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致遲延的除外。

人壽保險合同 篇7

××人壽保險公司

少兒兩全保險條款

(參考文本)

第一條保險合同構成

少兒兩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投保範圍

凡二十至五十週歲、身體健康者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十四周歲以下、身體健康的子女或有撫養關係的少兒(以下稱被保險人)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外定,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止。

第五條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本公司負以下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生存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生存至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及以後,如有急需,可提前領取生存保險金;本公司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給付生存保險金後,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在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在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及以後身故,本公司按投保人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的二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而被保險人生存,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本合同繼續有效。但若投保人是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疾病身故,不能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

第六條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一、二款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故意犯罪、拒捕;

三、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博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上述情形身故,本公司不負第五條第三款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零時止。

第八條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半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半年的生效對應日;

三、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以前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項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條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減額交清保險的選擇

在本合同具有現金價值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按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作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險費,以相同的合同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本合同繼續有效。此項選擇不適用於次標準體的保險合同。

辦理減額交清後,本合同的保險金額變更為減額交清後的保險金額,第五條第二款所述的保險費變更為辦理減額交清時本合同的現金價值餘額。

第十一條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投保人、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的監護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的監人書面同意。

生存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三條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金申請

一、被保險人生存至二十二週歲的生效對應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按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提前領取生存保險金的,保險金申請給付手續同上。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

4.被保險人的户籍註銷證明;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三、投保人在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以前身故,由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作為免交保險費的申請人,填寫免交保險費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3.如為監護人,應提供監護人的身份證明以及與被保險人的關係證明;

4.公安部門或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投保人死亡證明書;

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相關的證明、資料。

本公司收到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可以免交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免交以後各期保險費。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證明、資料後,對核定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申請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協議後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五條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本合同當時已經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可以書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請借款,最高借款金額不得超過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在扣除欠交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餘額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款及利息應在借款期滿日償還。未能及時償還的,則所有利息將被併入原借款金額中,視同重新借款。

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不足以抵償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六條欠款扣除

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或保險費時,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險費或保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須先扣除欠款及其應付利息。

第十七條可轉換權益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內,投保人可於被保險人年滿十八週歲的生效對應日或以後任一年的生效對應日,申請將本合同轉換為本公司當時認可的終身保險、兩全保險或養老保險合同而無需核保,但其保險金額最高不超過本合同的保險金額。

轉換後的新合同將於轉換日開始生效,本公司將按轉換之日保險人的年齡及新合同的費率計算保險費。

第十八條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可填寫變更申請書變更本合同的有關內容,經本公司審核同意後,由本公司出具批單,或與投保人訂立書面變更協議。

第十九條住所或地址變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按所知最後的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有關通知。

第二十條年齡計算及錯誤處理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按週歲計算。投保人應在投保本保險時將本人和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在投保單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本公司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人申報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少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有權更正並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費及利息,或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付保險費與應付保險費的比例給付。

三、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保險費多於應付保險費的,本公司應將多收的保險費無息退還投保人。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處理

本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時,應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提交保險合同、 最近一次保險費交費憑證和投保人的身份證明。

本合同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終止,投保人於簽收保險單後十日內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還已收全部保險費,但如經本公司體檢的,則應扣除體檢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後,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依達成的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無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釋義

本條款有關名詞釋義如下:

生效對應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月)的對應日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月)的生效對應日。

艾滋病:是指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AIDS)。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症的定義應按世界衞生組織制定的定義為準,如在血清學檢驗中HIV抗體呈陽性,則可認定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博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險人一出生時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體徵)。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遺傳物質(包括染色體以及位於其中的基因)發生了對人體有害的改變而引起的,或因母親懷孕期間受到內外環境中某些物理、化學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兒局部體細胞發育不正常,導致嬰兒出生時有關器官、系統在形態或功能上呈現異常。

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利息:是指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利息,按補(或墊)欠交保險費、借款的數額,經過天數和利率依複利方式計算。利率由本公司每年公佈一次。

手續費:是指每張保險單平均承擔的營業費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對該保險單已承擔的保險責任所收取的費用總和。

人壽保險合同 篇8

第一條 保險合同構成

個人養老金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聲明、批註、批單,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二條 投保範圍

凡六十五週歲以下的城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本人或對其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作為投保人向××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第三條 保險責任開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開始生效。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為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日期。

第四條 養老金的領取方式及開始領取日

養老金的領取分為即期領取和延期領取二種。

即期領取養老金的領取方式分為年領、月領二種,開始領取日為本合同的生效日。

延期領取養老金的領取方式分為年領、月領和一次性領取三種,開始領取年齡分為四十五、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歲五種,開始領取日為投保人約定領取年齡的生效對應日。

第五條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在本合同約定的養老金開始領取日前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險費(不計利息)與現金價值中數額較高的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被保險人生存至本合同約定的養老金開始領取日:

1.約定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本公司按保險單載明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給付養老金,本合同終止。

2.約定按年或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本公司於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載明的養老金領取金額給付養老金,保證給付十年。若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不滿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繼續領取未滿十年部分的養老金,本合同於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滿十年的年生效對應日終止。若被保險人自開始領取養老金之日起滿十年後仍生存,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被保險人身故,本合同終止。

第六條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自殺;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六、被保險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陽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間;

七、戰爭、軍事行動、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無論上述何種情形發生,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費

保險費的交付方式分為躉交、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險費的,交費期間分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約定養老金開始領取日止五種。

第八條 首期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保險費自動墊交及合同效力中止

分期交付保險費的,首期後的保險費應按照如下規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年的生效對應日;

二、月交保險費的交付日期為本合同每月的生效對應日。

如未按上述規定日期交付保險費的,自次日起六十日為寬限期間;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保險費的,如本合同當時具有現金價值,且現金價值扣除以前已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後的餘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本公司將自動墊交該欠交保險費,使本合同繼續有效;當本合同當時的現金價值餘額不足以墊交到期應交的保險費時,或前項墊交的保險費及利息達到本合同現金價值時,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九條 合同效力恢復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投保人可填寫復效申請書,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本公司指定或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自投保人補交所欠的保險費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現金價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續費後,退還保險費。

第十條 如實告知

訂立本合同時,本公司應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本合同的條款內容,特別是責任免除條款,並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恢復本合同效力時,投保人應如實告知被保險人當時的健康狀況。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如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本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註後方能生效。

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養老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

第十二條 保險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承擔由於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的除外。

第十三條 保險金申請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養老金開始領取日,由被保險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1.保險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險費的交費憑證;

2.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交下列證明、資料:

人壽保險合同 篇9

保險單編號

NO.:

投保單編號

NO.:

□體檢

□免體檢

公司提示:請您在仔細閲讀保險條款、投保須知後用鋼筆填寫本投保單,您必須在此投保單上填報一切有關事實,因為您與本公司之合約將以這些事實為根據,否則所籤保單將告無效。如您不清楚某一事項是否重要或如何填寫,請與本公司業務員聯繫。

第一部分

1.被保險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齡

民族

單身□

已婚□

職業

職業編碼

(此內容由本公司人員填寫)

住所(如無特別註明,將以此為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號碼(宅)

(辦)

與投保人關係

2.投保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年齡

民族

單身□

已婚□

職業

職業編碼

(此內容由本公司人員填寫)

住所(如無特別註明,將以此為通訊地址)

郵編

電話號碼(宅)

(辦)

3.受益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性別  年齡

住所 與被保險人關係受益份額

*受益人為數人且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4.投保險種

5.保險金額(大寫)

(¥

)

6. 保險份數

7.保險期限

8.繳費方式

9.繳費期 年 10.開始領取年金年齡 歲 11.領取方式 領 12.領取標準 元

3.紅利分派方式

14.保險費

15.附加險

保險金額

費率

起保日期

保險期限

份數 保險費

16.保險費合計人民幣(大寫)

(¥)

17.付款方式

現金□

支票□

自動轉賬□

第二部分 告知下列事項(必要時本公司可能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作身體檢查)

投保人必須在“關於被保險人”項下填寫告知事項。

凡條款列有“免繳未到期保險費責任”的險種,還須同時填寫“關於投

保人”項下的告知事項。

關於被保險人

1.工作單位名稱

2.過去二年平均年收入

元。

3.身高 釐米;體重 公斤

關於投保人

1.工作單位名稱

2.過去二年平均年收入

元。

人壽保險合同 篇10

協        議

甲方(女):

乙方(男):

甲方與乙方原系夫妻關係,後因感情不和離婚。甲方在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如下保險:

1、生命至尊終身壽險(分紅型)[每期保險費   元,繳費期滿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繳費年)合同期滿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險合同號碼:]和附加終身男性重大疾病保險(每期保險費元,繳費期滿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滿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險單號:NO:),合計繳費元,。保險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投保人和受益人為甲方。

2、甲方在年月為甲乙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_____________購買了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生命至尊終身壽險(分紅型)[每期保險費元,繳費期滿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繳費年),合同期滿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險合同號碼:]和生命成長康樂附加兒童重大疾病保險(每期保險費元,繳費期滿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期滿日月日,保險單號:NO:),合計每期保險費元。保險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投保人和受益人為甲方。

離婚前甲乙及孩子的保險費一直由甲方繳納,現因甲乙已經離婚孩子歸乙方扶養,甲方已經無義務再為乙方繳納保險費,現就甲乙雙方及孩子的保險費繳費方式進行協商,特制定本協議解決甲乙方及孩子的保險費的繳納問題:

一、甲乙雙方權利義務:

保險費繳納方式為(       )。

①乙方應在每期保險繳費日前____日將乙方及孩子的保險費交給甲方,由甲方繼續為乙方和孩子代繳保險費。

②由乙方協助甲方去銀行辦理甲乙雙方的關聯賬户,在保險費繳費日前____日由乙方將乙方及孩子的保費存入關聯賬户並通知甲方,保費直接由銀行賬户扣繳。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來的保險費後要及時出具收據並及時為乙方和孩子繳保費。

若發生保險合同及保單所載的保險責任,乙方要及時通知甲方,由甲方協助乙方及時辦理賠手續。

保險單到期後返還的保險利益由甲方代領後_____日內通知乙方取回。

孩子的保險單到期後,保險利益由孩子取得。

二、違約責任:

若乙方不繳費造成保險合同的中止或終止,由此給甲方及孩子帶來的保險損失由乙方承擔。

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保費後不及時繳納保費造成保險合同的中止或終止,由甲方承擔乙方及孩子的保險損失。

第1、2款所述的保險損失按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訂的保險合同計算的數額為準。

違約方除賠償保險損失外,還應賠償對方違約金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雙方未盡事宜本着友好協商的態度進行協商。

此協議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