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與僱用關係答辯狀(通用3篇)

承攬與僱用關係答辯狀 篇1

答辯人:

承攬與僱用關係答辯狀(通用3篇)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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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答辯人因收到__________人民法院轉來——關於“__________與原告__________因僱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事項: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被告均不存在僱傭關係。

1、答辯人與原告______不存在僱傭關係。原告受僱於被告______而非答辯人,且其報酬由被告何X支付,足見原告事實上系受僱於被告______,其與答辯人不存在僱傭關係。

2、答辯人與被告______系承攬合同關係,而非僱傭關係。《_____》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答辯人將搬運工地提升架的任務交由被告______承攬,並一次性支付其承攬報酬;且被告何X為完成承攬任務,還僱請了原告為其提供勞務。由此可知答辯人與被告間為承攬合同關係。

二、原告以答辯人系“發包人”應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1、答辯人認為,作為搬運工地提升架的承攬人並不需要有相關資質,故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向答辯人主張賠償無事實依據。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中所述“發包人”應限於僅指《_____》中建設工程合同關係或與建設工程合同類似的合同關係中的“發包人”。

因建設工程事務中,若施工承包方無相關資質則勞動者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將劇增,故司法解釋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為考量而有此規定。但若對“發包人”的定義進行任意擴張解釋,將大多數普通、簡單的承攬合同關係中的“定做人”都歸類為“發包人”,則會不當的對“定做人”苛以重責,不符合社會經濟生活實踐,亦有違民法公平之原則。

故答辯人認為本案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

1、對於本案損害結果的發生,答辯人即使存在過錯,亦屬輕微過失,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應由作為僱主的被告______及直接侵權人被告許美麗對原告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2、關於賠償數額,答辯人認為:

1、誤工費計算不符合客觀事實,誤工時間為______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______元/年計算為計算標準,誤工費應為______元。

2、護理費用不符合客觀事實,護理期限為______天,以農林牧漁業職工平均工資______元/年為計算標準,護理費應為______元。

3、原告主張交通費的損失,但其提供的部份證據的真實性、與治療之間的關聯性均存在疑問,故答辯人對此不予認可。

4、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______元/天,計算______天共______元。

5、營養費數額偏高,應為______元。

6、殘疾賠償金數額過高,原告為農村居民,故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______元/年為計算標準,傷殘九級十級,殘疾賠償金應為______元。

7、精神損失撫慰金數額過高,可由法院依法裁決。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承攬與僱用關係答辯狀 篇2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許__________,女,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42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20__)深寶法西勞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

二、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與事實不符、於法無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被答辯人確有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

答辯人自1998年7月6日進入被答辯人處工作,20__年7月6日起就一直擔任組長崗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於20__年8月25日,被答辯人單方面通知答辯人從此只負責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而不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屬於普通工人崗位的職責,而非組長崗位職責。此後,被答辯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組長代替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

以上事實,答辯人在一審期間已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即使被答辯人不承認變更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認為只是因為生產需要新增了一名組長;但被答辯人也確實承認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只是認為新安排的工作內容符合答辯人的組長職責範圍,不違反法律規定。

二、被答辯人在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後又立即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

一直以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是白班、夜班交替進行,期間從未變更過。但自從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後,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隨之被調整,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只負責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辯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變更答辯人工作時間的必要性。

三、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後導致了答辯人的工資水平大幅度降低。

答辯人在未被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之前,其平均每月的工資收入是4958元,但自從20__年8月25日被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後,答辯人9月份的工資收入被迅速降低為1844元(根據銀行轉賬明細可以證實)。本案答辯人一直以來是負責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辯人卻擅自重新安排答辯人負責另一部門的上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該工作內容答辯人此前從未負責過,且伴隨而來的是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被調整,只負責白班工作,不負責夜班工作。並導致答辯人的工資報酬大幅度降低。

試問這樣的工作調整,難道不屬於工作內容的變更嗎?難道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嗎?難道不違反勞動法律的規定嗎?答辯人在被答辯人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有法有據。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2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的工資水平須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否則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四、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上訴狀第2頁第2項內容顯示,被答辯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對勞動者工作內容的改變,通常會伴隨着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調整。

本案答辯人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確有被伴隨着調整。故,依據被答辯人的主張,亦能夠證實被答辯人確有變更了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否則答辯人的工作報酬不會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時間也不會被變更。

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提出一審的訴訟請求並不包括確認勞動關係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兩項,認為一審判決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

被答辯人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與依據。首先,答辯人提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的前提肯定是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無論在仲裁還是一審階段,雙方對勞動關係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見,從未有異議,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裏也承認收到過答辯人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其次,儘管答辯人在一審起訴狀裏並未提起20__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求,但答辯人在仲裁階段已明確提出,仲裁裁決書也對此予以了確認,且在一審庭審階段,答辯人也再次請求法院支持仲裁階段作出的關於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年休假工資的仲裁裁決,被答辯人對此也從未提出異議。以上兩項事實可以一審法院的庭審記錄為證。現被答辯人在上訴階段又對其早已認可的主張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

承攬與僱用關係答辯狀 篇3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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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答辯人:

地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答辯人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________訴答辯人離婚及撫養權糾紛一案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閲讀,答辯人認為,原告並沒有將案件之真實事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感情基礎穩固,且無《_____》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法定離婚情形,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________年春節,答辯人與原告經人介紹相識,因對彼此都很滿意,雙方很快墜入愛河,並與同年農曆________月月舉行婚禮。婚後雙方感情穩固,家庭幸福,同年農曆________月,雙方迎來了自己的愛情結晶——兒子________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給這個小家庭帶來了無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爾因生活瑣事產生一些輕微的爭吵,按一般的生活邏輯,這是在正常不過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發生一些爭吵,倒是反常的。以上事實,可以看出答辯人與原告感情並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礎穩固。且答辯人品行良好,積極上進,並無《_____》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不良行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辯人與原告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條件。

二、關於子女撫養權的問題

(一)雙方婚後生有一子——________,答辯人認為一個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長所必可少的條件,良好的家庭環境可以給孩子帶來一個陽光向上的成長心態。反之,會使孩子的心靈充滿陰霾,不利於孩子的成長。因此,維持答辯人與原告的婚姻,才會使這個家庭完整幸福,從根本上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由於原告堅持選擇離婚,並同時爭取孩子撫養權。答辯人從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衡量,認為即便雙方最終離婚,孩子也應當由答辯人撫養。

1、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原告未盡到應有的監護義務。________年,在孩子隨原告生活期間,由於對孩子監護不力,使孩子誤食不明有毒物品,後經送往醫院搶救(另:醫院病例資料正在調取中),才得以生還,此事給孩子無論是身體上還是心靈上都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傷害。其他原告未盡到監護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舉。

2、原告無法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原告因其工作性質,收入微薄(月薪________元左右),按照現在的物質生活水平,原告連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難提供給孩子,何來孩子的健康成長。而答辯人收入遠遠高於原告,且收入穩定,可以給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質生活條件。根據《_____》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權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並結合以上事例來衡量,無論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還是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孩子都應由答辯人來撫養。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證據材料______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