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由甲方:
做為組團社和乙方
做為代理社,本着公平、自願的原則,根據《旅行社條例》及其實施
細則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 年 月 日訂立。
一、組團社和代理社的聯繫信息:
組團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繫人:
代理社: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聯繫人:
二、授權範圍:
(一)招徠宣傳;
(二)為旅遊者提供旅遊行程諮詢;
(三)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
(四)收取旅遊費用;
(五)向旅遊者通知有關行程事項。
甲方授權委託乙方為其代理 (一)、(二)、(三)、(四)、(五)
(可選擇刪減)項旅遊業務。
三、委託期限
本合同委託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至。
四、委託代理費用的相關約定
五、團款支付方式
六、代理社的義務
(一)必須遵守旅遊法律法規;
(二)代理社應當勤勉盡責,維護組團社的最大利益;
(三)代理社須在組團社授權範圍內代理委託招徠業務,並報告有關委託事項的進展情況;
(四)代理社無權超越組團社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
組團社另行給予明確的授權;
(五)代理社變更聯繫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
(六)代理社有義務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額向組團社支付團款;
(七)代理社須對其分支機構(分社、服務網點)的委託代理招徠
旅遊者事項進行監管,並向甲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組團社的義務
(一)與代理社誠實合作,向代理社如實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
資料信息;
(二)如果組團社變更聯繫信息,應當及時通知代理社;
(三)無論何種情況,組團社向代理社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旅
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八、對旅遊者的違約賠償
在組團過程中旅遊者權利、責任和義務不受委託代理的影響。出現對旅遊者的違約侵權的,旅遊產品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承擔委託招徠不當方面的責任。
涉及到對旅遊者的賠償,按照便利旅遊者和保護旅遊者權益的需要,統一由乙方先行承擔。甲方須在乙方墊付給旅遊者的賠償後的
個工作日內,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對乙方墊付給旅遊者的賠償進行補償。
九、保密約定
乙方對於甲方的相關信息以及資料、文件和其他情況(以下簡稱
“客户祕密”)應當保守祕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組團社祕密。
十、合同的解除
(一)超過本合同約定的委託期限後,甲乙雙方未對委託代理事
項簽訂新的合同,本合同自動解除。
(二)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團款累計延期超過
天,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但應書面通知乙方。
(三)如果代理社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組團社有權解除本協議,
但應書面通知代理社。
十一、其他約定
十二、生效條件
本合同在雙方簽署後,由甲方至南京市旅遊主管部門備案並獲得《旅行社同業委託招徠授權書》生效。
十三、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
十四、 爭議的解決
雙方同意,有關本合同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
過協商解決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甲方(組團社)(簽章): 乙方(代理社)(簽章):
代理人: 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