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商銀行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書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83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書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編號A:字行支行年號;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20xx年版);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出質人:;保證人:;特別提示:借款人和擔保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在平等、自願;第一部分借款條件;第一條貸款種類與金額;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同意向其發放以下第種貸款;A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

編號A: [ ]字[ ]行[ ]支行[ ]年[ ]號

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

(20xx年版)

借款人:

貸款人:

抵押人:

出質人:

保證人:

特別提示:借款人和擔保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閲讀本合同全部條款,特別是對黑體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貸款人及專業人士諮詢。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各方理解並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並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條件

第一條 貸款種類與金額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同意向其發放以下第 種貸款,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A、個人購置住房貸款

B、個人購置商用房貸款

C、個人自建房貸款

D、其他:

第二條 貸款用途與擔保方式

2.1 本合同項下貸款用於購買/自建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的車位。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户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各種方式監督、核查貸款的使用。本合同項下貸款為個人購置住房貸款的,所貸款項用於購買家庭第 套住房(相關認定標準按照監管規定處理)。

2.2 本筆貸款的擔保方式為 ,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相關擔保條款。

A、抵押

B、質押

C、保證

D、其他

第三條貸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為 ,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憑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貸款利率

4.1 貸款利率以貸款發放時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 (上/下)浮 %確定,據此確定的利率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並按下列公式換算:月利率= 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貸款發放後遇基準利率調整,貸款利率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A、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執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準利率調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按該次調整後的基準利率(如基準利率在一個日曆年度內經兩次或兩次以上調整的,以該日曆年度內最後一次調整的基準利率為準)及上述第4.1條約定的利率浮動比例確定並執行新的利率;

B、在貸款期限內不調整;

C、其他: 。

4.3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在貸款期限內採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須另行簽訂《固定利率補充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條款按照本合同條款執行,本合同中其他內容繼續有效。

第五條 放款

5.1 貸款發放或繼續發放的前提條件是以下第 項:

A、本合同項下擔保已經生效(以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做抵押的,已辦妥預售登記備案或預告登記手續,且房地產開發商已提供有效的連帶保證擔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其他階段性擔保方式)並持續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未發生任何違約情形。

B、已辦妥抵押權預告登記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貸款保障措施生效並持續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未發生任何違約情形。

C、其他

5.2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貸款人的相關管理規定,貸款採用受託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賬户。借款人對其提供的收款賬户的性質與真實性負責。

借款人要求貸款採用自主支付方式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户的,應向貸款人提出提款申請,並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貸款人同意採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應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借款人承諾本合同項下貸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和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房地產項目開發,不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不用於其他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經營的項目。如違反上述承諾,貸款人有權宣佈貸款提前到期。

5.3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按以下第 種方式發放貸款,貸款利息自實際放款日起計算:

A、將貸款一次性劃入下列賬户:

户名:

賬號:

開户行:

B、將貸款分次劃入借款人指定賬户,每次放款的具體條件以貸款人與借款人另行簽訂的協議為準。

5.4 貸款從貸款人賬户劃出即視為貸款人的貸款義務履行完畢,劃出日即為實際放款日,因貸款資金劃付產生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除貸款人的過錯外,錯劃、無法劃入指定賬户產生的法律後果均由借款人承擔,不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5.5 本合同生效以後,貸款發放以前,抵押物因毀損、滅失等原因造成價值減少,或涉及房屋質量、權屬等糾紛,或貸款人無法聯絡借款人、擔保人,或借款人、擔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免除貸款發放的義務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擔保,且不承擔由此給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六條 還款

6.1 經協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A、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計息);借款人自願選擇每月 日為還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還款日,則還款日與貸款實際發放日相對應,無對應日的,當月最後一日為還款日。最後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借款人應從貸款發放的次月開始還款。

每月本息還款額=

(1+月利率)還款月數-1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

B、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月計息);借款人自願選擇每月 日為還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還款日,則還款日與貸款實際發放日相對應,無對應日的,當月最後一日為還款日。最後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借款人應從貸款發放的次月開始還款。

+(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本息還款額=

貸款期月數

貸款本金

C、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日計息);借款人自願選擇每月 日為還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還款日,則還款日與貸款實際發放日相對應,無對應日的,當月最後一日為還款日。最後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借款人應從貸款發放的次月開始還款。

+(貸款本金-已還本金)×日利率×本期實際天數

每月本息還款額=

貸款期月數

貸款本金

D、按 (周/兩週/三週)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日計息),每期利率為每期實際天數與日利率之積;第一期還款日與實際放款日以及各相鄰期次還款日間的時間間隔為 周(還款週期),最後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

每期本息還款額=

(1+每期利率)還款期數-1

貸款本金×每期利率×(1+每期利率)還款期數

E、按 (周/兩週/三週)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日計息),每期利率為每期實際天數與日利率之積;第一期還款日與實際放款日以及各相鄰期次還款日間的時間間隔為 周(還款週期),最後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

+(貸款本金-已還本金)×日利率×本期實際天數

每期本息還款額=

貸款期數

貸款本金

F、隨心還,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每期最低還款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借款人每期本息還款額不得低於最低還款額;最低還款額遇利率調整保持不變,但若借款人一直按照最低還款額償還貸款,利率調整可能會導致最後一期的還款金額與本條款約定的最低還款額顯著不同,借款人應合理安排並調整每期還款額度,並於貸款到期日前的15個工作日內向貸款人主動獲取最後一期應還款金額信息。

每期還款日,借款人本筆貸款還款賬户餘額均視為借款;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每月日為還款日,從貸款發放後次;G、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H、按月付息,按(月/三個月/六個月/一次性)還;I、其他:;6.2借款人(享有/不享有)寬限期,寬限期為,自;6.3本合同項下貸款發放日和約定的還款日為非對應;6.4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的以下個人結;還款賬户A:;户名:;

每期還款日,借款人本筆貸款還款賬户餘額均視為借款人本期的還款金額,超過最低還款額的部分視同提前還款,提前還款後,每期最低還款額保持不變,貸款期限相應縮短(由此造成貸款期限發生變化的,未償還部分按原貸款利率計息)。若借款人需要降低每期最低還款額的,須向貸款人申請,並於貸款人同意後的次月按新的標準執行。

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每月 日為還款日,從貸款發放後次月 日開始還款;最後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

G、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H、按月付息,按 (月/三個月/六個月/一次性)還本;借款人可自願選擇每月 日為還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還款日,則還款日與貸款實際發放日相對應,無對應日的,當月最後一日為還款日。最後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借款人應從貸款發放的次月開始還款。

I、其他: 。

6.2 借款人 (享有/不享有)寬限期,寬限期為 ,自實際放款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寬限期內,借款人僅按照約定還款方式確定的還款週期支付貸款利息,不償還貸款本金;寬限期滿後按照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6.3 本合同項下貸款發放日和約定的還款日為非對應日的,其首期和末期還款按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和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

6.4 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的以下個人結算賬户作為還款賬户:

還款賬户A:

户名:

賬號:

開户行:

還款賬户B:

户名:

賬號:

開户行:

6.5 在每期還款日前,借款人應向還款賬户中足額存入應償還的貸款本息,並授權貸款人於每期還款日按照先還款賬户A後還款賬户B的次序從還款賬户中劃收;借款人有未償

付的貸款本息或其他費用的,應及時存入還款賬户,並授權貸款人隨時劃收。如果還款賬户中的款項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應付款項,貸款人有權決定費用、利息(包括罰息、複利)、本金的清償順序。

6.6 若還款賬户發生掛失、凍結、止付、註銷,或借款人需要變更還款賬户的,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還款賬户變更手續。在變更手續生效前,若原還款賬户已無法足額劃款,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櫃面還款。借款人未及時辦理還款帳户變更手續或未及時到貸款人櫃面還款導致未按期足額清償到期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提前還款

7.1 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的,應向貸款人提交書面申請,在獲得貸款人審批同意後辦理提前還款。

7.2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滿足下列條件:

A、借款人同意如在(□約定的貸款合同期間內;□貸款發放後的 月內)申請提前還款的,則按如下標準向貸款人一次性支付提前還款補償金:提前還款補償金=提前還款金額×貸款執行月利率× 個月。

B、部分提前還款的,還款金額不少於:

C、在提前還款時,在本合同項下不存在到期應付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和其他費用。

D、

7.3 提前還款部分按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和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金的,應結清全部利息。

7.4 由於借款人提前還款而造成貸款期限發生變化的,未償還部分按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貸款利率:

A、按原貸款利率計息;

B、自縮短期限之日起,貸款利率按調整後的實際貸款期限所對應的基準利率和第四條約定執行,但縮短期限前已計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調整。

第八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需要辦理貸款展期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第九條罰息

9.1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在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在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9.3 貸款利率按第4.2條的約定進行調整的,利率調整後罰息利率亦相應變動,其變動週期與利率變動週期一致。

第十條 保證擔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按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

10.1 全程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對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0.2 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對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滿足下列第 項條件的,保證人對該項條件滿足之日後到期的借款人的債務免除保證責任:

A、本合同第20.2條約定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已辦理完畢,且貸款人收到記載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記信息的房屋他項權證書。;

B、本合同第20.2條約定的抵押權預告登記手續已辦理完畢,且貸款人收到記載有上述抵押權預告登記信息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A、提交 仲裁委員會在 進行仲裁。

B、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簽訂地: )。

D、其他: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當事人和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補充條款

抵押物清單

單位:平方米,元

質物清單;單位:元,%;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四條違約及違約責任;14.1發生下列一項或多項情形的,構成借款人違約;A、借款人未完全、適當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B、借款人或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C、以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約定時;D、借款人所購房產或抵押物、質物發生質量、權屬等;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

質物清單

單位:元,%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十四條違約及違約責任

14.1 發生下列一項或多項情形的,構成借款人違約:

A、借款人未完全、適當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義務或責任;

B、借款人或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

C、以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約定時間內辦妥預售登記備案或抵押權預告登記手續,或未在約定時間內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

D、借款人所購房產或抵押物、質物發生質量、權屬等糾紛, 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或借款人因被羈押、刑事拘留、勞動教養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後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H、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於貸款人貸款債權的變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新的擔保的;

I、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與賣房人、第三方因任何原因達成房屋處分相關協議的; J、抵押登記辦妥前,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轉讓、出租抵押物或以抵押物為第三人提供擔保的;

K、抵押房屋被有權機關查封、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裁決以物抵債、被裁決給第三人的;

L、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

M、本筆貸款存續期內,借款人在與中國工商銀行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違約的; N、影響貸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14.2 借款人發生14.1條約定的違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3)停止發放本合同及依據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的貸款和其他融資款項,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

(4) 宣佈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未償還款項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

(5)解除本合同;

(6)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7)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對全部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貸款人有權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應付未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扣收

16.1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或其他費用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開立在中國工商銀行的所有本外幣賬户中扣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貸款人扣收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所有債務的,貸款人有權決定清償順序。但是貸款人應當通知借款人(從約定還款賬户中扣劃本合同項下已經到期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或其他費用的除外)。扣款通知發出後3日即視為送達,貸款人在發出扣款通知的同時,有權對擬扣收款項實施凍結。借款人對扣收有異議的,應當在扣款通知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貸款人提出。

16.2 貸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時,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該筆定期存款開户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因扣收而產生的利息損失,由借款人承擔。

16.3 扣收款項與本合同幣種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貸款人適用的匯率進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償日(貸款人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將扣劃款項兑換成合同幣種並實際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之日)期間產生的利息和其他費用,以及在此期間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差額部分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七條 費用

訂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記、公證、評估等費用,以及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等所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貸款人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追償,並從貸款人墊付之日起計收活期存款利息。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八條 抵押物

18.1 抵押人自願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18.3 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8.4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人應予配合。

18.5 本合同簽訂後,抵押權設立前,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貸款人並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於貸款期限。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為第三方設立擔保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貸款人書面同意,並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8.9條的約定處理。

18.6 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18.7 抵押房屋被劃入拆遷範圍,抵押人和借款人需在拆遷公告後10日內告知貸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儘管告知了貸款人但未向貸款人另行提供貸款人接受的擔保亦未按照貸款人要求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利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要求抵押人以拆遷補償款歸還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或對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8.8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8.9 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貸款人指定帳户,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D、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的,抵押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18.10 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

第十九條 抵押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條 抵押登記

20.1 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貸款人應對抵押人辦理有關登記事項給予必要協助和配合。抵押人將抵押登記變更為最高額抵押登記的,須另行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

20.2 抵押物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的,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或貸款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時間內辦妥預售登記備案或抵押權預告登記手續。抵押人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後,應在30天或貸款人要求的合理時間內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同意貸款人代為申請抵押權預告登記和正式抵押登記,相關登記事項如需抵押人協助,抵押人應履行必要的協助義務。在貸款人取得房屋他項權利證書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應交由貸款人保管。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時間內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並由此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

20.3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貸;第二十一條抵押物的處分;21.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B、發生第18.8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C、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21.2處分抵押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範圍內借款人;21.3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

20.3 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貸款人應積極協助抵押人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抵押物的處分

21.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18.9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雙方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貸款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18.8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C、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21.2 處分抵押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範圍內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貸款人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抵押人。

21.3 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或判決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抵押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如果貸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臨時住房,抵押人應當向貸款人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應當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21.4 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二十二條 質物

22.1 出質人自願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貸款人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本合同附件《質物清單》。《質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 《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22.3 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2.4 質物價值發生了不利於貸款債權的變動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或另行提供相應擔保,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間內補足質物價值或另行提供相應擔保。

22.5 貸款存續期間,根據質物價值與貸款餘額的比率,本合同項下質物設定下列警戒線和平倉線:

外幣存款、個人外匯資金的預警線為1.1,平倉線為1.05;

基金的預警線為1.2,平倉線為1.1。

黃金和外幣個人理財產品的預警線為1.1,平倉線為1.05。

當質物價值下降到警戒線時,出質人應當在貸款人要求的期限內追加擔保以補足因質物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當質物價值下降到平倉線時,貸款人有權處置質物並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貸款人有權調整警戒線和平倉線,調整時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予以公告。

22.6 貸款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貸款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貸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貸款人將質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

22.7 出質人所獲得的質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質物所得收益,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貸款人指定帳户,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質物,以恢復質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出質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的,出質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第二十三條 質押擔保範圍

質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四條 交付和登記

24.1 本合同簽訂後,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驗收無誤後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24.2 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須辦理質押登記的,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貸款人應積極協助出質人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將相關權屬文件退還出質人。

第二十五條 質物的處分

25.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兑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22.7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的;

B、發生第22.4條所述情形,出質人或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補足質物價值的;

C、質物價值下降到第22.5條約定的警戒線,出質人未按貸款人要求追加擔保,或質物價值下降到第22.5條約定的平倉線的;

D、貸款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兑現或提現償還到期債務;

E、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25.2 質物的兑現或提現日期先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貸款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兑現或提現,並與出質人協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户,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25.3 質物的兑現或提現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出質人授權貸款人在實現債權時可提前兑現或提現並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因此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25.4 處分質物的所得在償還質押擔保範圍內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貸款人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出質人。

第二十六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自願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若保證人與貸款人另行簽訂保證金質押協議或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的相關協議中包括保證金質押條款且本合同項下貸款屬於約定質押擔保範圍的,無論保證人是否僅以保證人的名義在本合同中籤章,保證人還應對貸款承擔保證金質押擔保責任;本合同關於保證擔保的相關約定與貸款人、保證人簽訂的其他合同衝突的,以本合同的約定為準,針對本合同簽訂的補充協議除外。

第二十七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貸款人依據合同約定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為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第二十八條 扣收

保證人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授權貸款人從保證人開立在中國工商銀行的所有本外幣賬户中扣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貸款人扣收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所有債務的,貸款人有權決定清償順序。扣收保證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6.2條的約定執行。貸款人扣收時應當通知保證人,扣款通知發出後3天即視為送達,貸款人在發出扣款通知的同時,有權對擬扣收款項實施凍結。保證人對扣收有異議的,應當在扣款通知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貸款人提出。

第二十九條 轉讓

29.1 貸款人無需徵得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貸款人權利的轉讓應當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通知可以書面通知或在公開媒體上發佈公告等形式作出。由於貸款人權利轉讓需要變更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抵押人或出質人應予配合。

29.2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擔保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三十條 借款人和擔保人承諾

30.1 貸款發放後,借款人與售房人就所購房屋質量、權屬或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不減少或免除借款人的還款責任,也不限制、減少或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本合同應正常履行。

30.2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需經擔保人同意,擔保人仍應繼續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A、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變更借貸條款,包括但不限於提前還款、變更還款賬户、變更還款方式、變更還款日、縮短還款期限等情形;

B、貸款人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

C、貸款利率依據第四條約定進行調整而導致利息增加的;

D、貸款人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任何其他方的。

30.3 主債權同時存在一個或多個物的擔保或第三人保證的,不論相關物的擔保是由借款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貸款人有權自行選擇實現擔保的順序,即貸款人有權選擇先就任何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同時要求借款人與保證人、物的擔保人同時履行擔保責任,擔保人放棄針對貸款人選擇清償順序的抗辯權。

第三十一條 保險

31.1 如果貸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應辦理抵押物/質物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於貸款期限,保險金額應不低於貸款金額。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或抵押人/出質人負擔。

31.2 保險單中應當註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並且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保險單中應當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貸款人指定賬户。保險賠償金應按照本合同第18.9條或第22.7條的約定處理。

31.3在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全額清償;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貸款人有權代;和抵押人/出質人承擔;31.4借款人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第三十二條公證;如果貸款人要求,各方應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證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或擔保人不履行本合同;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三十三條通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擔保人應

31.3 在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全額清償前,抵押人/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貸款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

和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31.4 借款人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貸款人保管。

第三十二條 公證

如果貸款人要求,各方應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本合同經公

證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或擔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貸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

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三條 通知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立即通知貸款人,應通知未通知的,貸款人有

權利採取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措施:

33.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後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

未予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

33.2 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33.3 地址、聯繫方式、工作單位發生變更;

33.4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凍結、徵用、被列入拆遷範圍或發生權屬爭議的;

33.5 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股份制改造、

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聯營、合資或合作;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被撤銷工商行政登記;企業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權等發生變更;

33.6 借款人與房屋出賣人協議解除買賣合同或者以訴訟、仲裁方式解決買賣合同糾

紛時,借款人應在得知該情形之日起10個銀行工作日內告知貸款人,由借貸雙方共同與房

屋出賣人協商解決購房款的處理。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告知義務,貸款人有權按照本筆借款

合同金額的5%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若給貸款人造成其他損失的,借款人承擔相應責任;

33.7 借款人婚姻狀況發生變化;

33.8 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保密

貸款人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為訂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貸款人提供的有

關非公開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4.1 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

求,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借款人身份、性別、職業和居住

地址等個人基本信息、在個人貸款、各類信用卡和對外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

等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用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

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

人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

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查詢借款人和擔保

人的相關信息和信用報告,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對貸款人作上述授權。

34.2 借款人、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發生違約行為時,貸款人有權視違約情況公開違

約信息,或為催收之目的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

34.3 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獨立性

35.1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

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本合同借貸條款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

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抵押條款、質押條款因本

合同借貸條款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而無效的,抵押人、出質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

任。

35.2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閲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

制和影響。本合同中的“擔保人”分別指抵押人、出質人或保證人;本合同項下有兩種或兩

種以上擔保的,“擔保人”指所有提供擔保的合同當事人。

35.3 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

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送達

36.1 借款人、擔保人承諾,本合同項下約定的本方送達地址正確無誤,如送達地址變更,借款人、擔保人有義務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向約定的送達地址或借款人、擔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關文件,即視為已向受送達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如因地址變更未及時通知貸款人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

36.2 若貸款人向借款人發送相關通知,該通知送達任一借款人時,即視為已送達全部

借款人。

第三十七條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電話、短信作為通知、催收方式,並對貸款申請時所預

留聯繫電話的真實性負責,借款人聯繫電話號碼變更後,應在當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貸款人。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和擔保人對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黑體部分作全面、準確的理解,

並應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要求對相應條款作了説明,借款人和擔保人確認對本合同內容不存

在誤解或疑義。

貸款人(蓋章“公章或個人信貸業務合同專用章”):

授權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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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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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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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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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地址: 郵編:

其他送達方式:

抵押物共有人(簽字):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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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送達方式:

出質人(簽字):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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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物共有人(簽字):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送達地址: 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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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