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承包土地協議

一、合作各方

合夥承包土地協議

合作各方:

合作各方 a: b:

二、合作形式

合作形式:

合作形式 由合作各方作價按股份享有對土地的使用權和承包年限內的所有 權, 並按所投資金的比例享有 “承包地” 的除正常運營所開支後的盈餘。 各人需經常不定時到現場進行辦公以解決問題。

三、合作各方的責任 合作各方的責任: 合作各方的責任 1、a 負責全局的管理和調度,根據前期的運作經驗作出以後的大體 工作方向,負責當地民風、民情、民事考察和處理。以前經營成果作價 45 萬元股金入股合夥人。 2、b 以 60 萬元人民幣(大寫)陸拾萬元現金作為股金入股合夥人。 並以最大股東的名義負責“承包地”的法人身份,需對合作事宜的資金 走向、流動、使用做出明確的安排或意向。負責正常合作條件的資金統 籌安排。 3、c:負責“基地”的日常管理。需對“基地”管理人員的使用有 明確計劃和安排, 對一年四季的管理有明確的措施和建議。 保證 “基地” 的生產管理正常運作。每個生產忙季都需有一段較長時間駐地辦公,進 行現場管理。 4、d:以 20 萬元人民幣(大寫)貳拾萬元現金作為股金入股合夥 人。負責“基地”生產技術;負責安排一位技術紮實、為人可靠的技術 人員到位,長期駐地管理;負責苗木的生產管理。

四、合作各方的權利 合作各方的權利: 合作各方的權利 c: d: 合作各方在精誠合作的基礎上,實現共同目標即最大程度地,最低 期限裏獲得利潤,由此明確各方的權利。 1、a:協議生效前的所有農作物收益歸其支配,完全歸其所有。現 場地內的苗木基礎設施、生產機械和工具等物資歸“基地”集體所有, 屬於合作體的共同財產。 在“基地”收益償清合作各方所投資金後,並留足“基地”的正 常開支後,按所佔股資比例(所列後附)分得紅利。 2、b:對資金的使用和安排有其絕對的監督權和建議權。 “基地” 在償清各方所投資金,並留足“基地”正常開支後,按比例分得紅利。 3、c:享有各股東協議的 10 份股權(其中 a 佔 5 股,b 佔 3 股,d 佔 2 股) ,充分享有合夥人的權利和責任,在“基地”收益償清各現金 投資人,並留足“基地”的正常開支後,按其合夥人名義下的股份分得 紅利。 4、d,權利同上述,享有自己所佔比例的分紅。

五、合作各方的共同財產——基地 合作各方對“基地”享有共同的所有權和共同的責任權。合作各方 必須全心全意經營,使之早日正常運轉,早日盈利。 必須明確的是,經營所得在償清各投資人後,基地的所有財產歸屬 合作各方的集體所有,各合夥人按所投資資金比例享用。如有其他變動 可在償清所有投資後另立協議。 六、合作各方的解散: 如果在若干時間後,合作各方的合作基礎已不存在,則由各方協商 解除彼此的合作關係和義務。並由實際發生的具體情況決定合作各方的 共同財產的分配。 如果在未盈利前已沒有各方的的合作基礎,則各方友好協商對當前 財產的作出合理評估或妥善處理。按比例償還各投資人的資金,不足按 虧損處理。

七、合作集體—基地的具體管理辦法。 合作集體—基地的具體管理辦法 合作集體 由合夥集體共同協商,另行出具一切實可行的辦法,由專人負責付 諸實施。

八、協議的生效 協議的生效 合作各方簽字認可後生效。 a c b d 年 月 日

附分紅股資比例: a(a) 肆拾貳股 : b(b) 伍拾伍股 : c(c) 壹拾股 : d(d) 壹拾捌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