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居間)合同

瀋陽市房產管理局、瀋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製

房地產經紀(居間)合同

房地產經紀(居間)合同説明

1、本合同所稱房地產經紀(居間),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目前單獨從業的經紀人居間介紹,促使當事人進行存量房地產各類交易的經營活動

2、本合同所列條款未盡事宜,當事人需要另作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可協商增加補充條款,經簽字生效附在合同後。

3、本合同正文前的“合同編號”由所在的市中心市場或區市場編號、經紀機構或經紀人資格證書號碼、合同流水號等3部分號碼構成,填寫時不能缺項。

4、本合同正文中凡括弧內有多項供選擇內容的,按其交易行為只在該括弧前的空格處先填其中一項。

5、本合同要用藍黑或碳素墨水筆填寫。

6、在簽訂本合同前,乙方、丙方有權要求甲方出示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相關證件。

7、本合同條款由瀋陽市房產管理局和瀋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房地產經紀(居間)合同

(合同編號:

經紀機構或經紀人(甲方)

名稱或姓名:

  資格證書號:

住所:

電話: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資格證書號:

  電話:

委託人:(乙方)

名稱或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託人(丙方)

名稱或姓名: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號:

住所:

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是甲方向乙方、丙方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和中介服務,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酬金的合同。

第二條 具體事項條款:

(1)乙方自願將坐落於瀋陽市

  區(縣)

  街(路)

號樓

單元

號,權屬證載明的建築面積

 平方米的房地產

  (轉讓、出租、交換)給丙方。該房朝向

 ,

 (所有權證、租賃證)號碼

。轉讓總價款(大寫)

人民幣。

(2)租賃:丙方承租前項坐落位置房屋,期限為

  年;租金

  元/月;年租金(大寫)

 人民幣。

(3)交換:丙方向乙方提供的房地產坐落於瀋陽市

 區(縣)

街(路)

 巷

號樓

  單元

 號,權屬證明的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所有權、使用權)的房地產交換給乙方。該房朝向

  ,

(所有權證、租賃證)號碼

(4)丙方向乙方預付定金(大寫)

元人民幣,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交付。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無權向乙方要回定金;乙方中途反悔,不履行合同,按收取定金額雙倍返還丙方。

(5)乙方、丙方向甲方交付中介服務費(大寫)

元人民幣,其中乙方交付

元人民幣,丙方交付

元人民幣。此項中介服務費於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付清。

(6)乙方與丙方保證提供的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沒有爭議,未被查封、抵押,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交易的情況。

第三條 甲方、乙方、丙方約定的以上事項,如因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有損乙方、丙方的利益,則不得收取報酬,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人民幣,損失超大型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四條 乙方向甲方提供(轉讓、出租、交換)的房地產必須真實準確,若因其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五條 丙方向甲方作出(受讓、承租、交換)房地產的承諾應真實況現,中途反悔,給甲、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金(大寫)元人民幣,損失超過違約金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六條 本合同簽訂後,由方負責辦理(轉讓、租賃、交換)手續。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

(1)

 ;

(2)

 ;

(3)

  。

第八條 合同糾紛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或提交有關部門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約定採取下列第

 項方式解決。

(1)向瀋陽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法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份,效力等同,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