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日遊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一日遊合同
1.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提供記載有旅遊路線、景點、餐飲、車輛、購物、費用等具體安排的行程單作為本合同附件。
2.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應當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或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3.旅行社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向旅遊者做出真實説明和明確警示,並積極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不得超過壹次,並不得安排自費項目、醫療諮詢。安排購物活動超過壹次或安排自費項目、醫療諮詢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的200%支付違約金。
5.除約定費用或為滿足旅遊者特殊需要外,旅行社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否則除返還相應費用外,還應當支付與相應費用等領的違約金。
6.旅行社在出發前解除合同的,應當全領返還旅遊費用,並按照旅遊費用的50%支付違約金;旅行社在出發後不得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滯留期間食宿費、返回出發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並按照旅遊費用的100%此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7.旅遊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並對旅行社給子必要的協助,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約定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8.旅遊者在出發前解除旅遊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全額返還旅遊費用;旅遊者在出發後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後返還剩餘旅遊費用。
9.旅遊者自願放棄某項旅遊項目的,旅行社可以不返還相應旅遊費用。旅遊者未按照約定及時參加旅遊項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願放棄。
10.旅遊者應當對因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責任,包括自身損失以及給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11.由於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千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可以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解決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1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雙方應當協商或向旅遊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栽協議中請仲栽。
13.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旅遊局便民電話:
旅遊者姓名:______________ 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人數: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
北京市一日遊合同 篇2
旅遊者姓名
共人
團號
出發時間
出發地點
返回地點
行程
安排
空調車安排
座位號
行程景點及線路
午(晚)餐標準
其他
無指定購物安排、無自費項目、
無醫療諮詢
旅遊
費用
成人 人× 元/人+兒童 人× 元/人= 元。含:景點第一道門票、午(晚)餐費、往返車費、導遊服務費、 ;不含: .
保險
自願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金額: 人× 元/人= 元。
補充約定
請在簽字前充分了解本次旅遊有關事宜,認真填寫表格內容,仔細閲讀並認可背書合同條款。
旅遊者(簽約代表)簽章: 旅行社簽章:
身份證號: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經辦人:
簽約時間: 電話: 傳真: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北京市“一日遊”合同條款
1、旅行社義務:
(1)應當在簽約前向旅遊者出示《營業執照》和《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如實告知有關旅遊行程、餐飲、車輛、購物等方面安排的真實情況。
(2)應當按照約定為旅遊者提供旅遊服務,保證服務不低於《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並不得指定購物、安排自費項目或醫療諮詢;除約定費用或為滿足旅遊者特殊需要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不得將旅遊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
(3)應當保證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向旅遊者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積極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2、旅遊者義務:
(1)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遊活動,並全額支付旅遊費用。
(2)應當與旅行社互相協助共同完成旅遊活動,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約定的團隊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並應當遵守國家和北京的法律及有關規定,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3、旅遊者退團:旅遊者在出發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行社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當全額返還旅遊費用;旅遊者在上述時間之後通知解除合同的,或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地點集合出發又未能中途加入的,旅行社可以在扣除20%的違約金後返還剩餘旅遊費用。
4、旅行社取消:旅行社可以在出發日前一日16:00前通知旅遊者解除合同,並應當全額返還旅遊費用。旅行社在上述時間之後通知解除合同的,除全額返還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照20%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5、旅行社責任:
(1)提供的旅遊服務未達到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遊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或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2)擅自指定購物、安排自費項目或醫療諮詢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的5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3)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或接受醫療諮詢的,應當按照旅遊費用的10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4)在行程中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承擔由此給旅遊者造成的滯留期間食宿費、返回出發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並按照旅遊費用的100%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6、旅遊者責任:
(1)因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在行程中因自身原因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願放棄某項旅遊項目的,旅行社可以不退還相應旅遊費用。未按照約定及時參加旅遊項目或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願放棄。
7、意外事件及第三方過錯:對由於交通阻塞等意外事件以及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旅行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旅遊者解決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8、爭議解決:本合同項下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旅遊質監所、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北京市一日遊合同 篇3
甲方(旅遊者):住所:聯繫電話:身份證號碼:
乙方(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住所:聯繫電話:團號:
第一條行程安排
1、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時分至當日時左右遊覽下列景點(寫明遊覽景點和停留時間,安排自費景點和購物的應當在行程中註明,自費景點不得超過個,購物不得超過次。)
2、返程集合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時分。
第二條旅遊費用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時將本次旅遊費用全部付清。
第三條甲方義務甲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確保自身身體條件適應參加本次旅遊,並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自身健康狀況告知乙方。
2.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未委託乙方代管而損壞或丟失的,責任自負。
3.在旅遊中遵守團隊紀律,配合導遊完成旅遊。
第四條乙方義務乙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予以説明。
2.按照有關規定購買保險,並提示甲方自願購買旅遊期間的個人保險。
3.對於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有義務事先做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採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4.甲方在旅遊中發生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事故時,應做出必要的協助和處理。
如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5.不得強迫甲方購物,不得擅自增加購物次數和自費景點。
第五條棄團乙方在旅程中棄置甲方的,應當承擔棄置期間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費用,退還未完成的行程費用並支付全部旅遊費用%的違約金。
第六條中途離團甲方在旅程中未經乙方同意自行退出的或不按時返回到集合地的,視為單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遊費用。
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合同轉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合併組團。
第八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方可向瀋陽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或消協組織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只能選擇一種)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合同生效本合同從簽訂時起生效,至本次旅遊結束甲方離開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時為止。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