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服務協議

為保護乙方的通信權利,維護甲方合法的通信經營權,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通信服務協議

一、協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依法使用電信的自由和通信祕密受法律保護。

2.有權自主選擇使用甲方依法開辦的固定電話通信業務。

3.有對甲方執行的收費項目和資費標準的知曉權。

4.應當在約定的時限內(全月)繳納電信費用。

5.登記辦理固定電話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乙方資料,並對乙方資料的準確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6.乙方名稱、結算方式發生變更時,應在一週內辦理變更確認手續,因未按時辦理變更手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7.使用的用户終端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並取得進網許可證。

8.使用電信網絡傳輸的信息內容及其後果由乙方負責。

9.配合甲方實施的固定電話服務變更。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各項費用。

2.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向乙方提供固定電話服務。並在營業場所公佈收費項目和資費標準,併為乙方繳費提供方便。

3.甲方免費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等緊急電話的接入服務。

4.甲方免費向乙方提供長途話費詳細清單查詢,併為乙方保留話費信息半年。

5.根據國家關於電話交換設備技術規範書、國家計委和信息產業部對電信計費的有關規定,固定網本地電話不提供詳細話單。

6.乙方對繳納的電信費用有異議的,甲方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協助查找原因。

7.乙方逾期不繳納電信費用的,甲方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並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繳納電信費用的,甲方可以暫停向其提供服務,並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8.乙方因欠費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繳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甲方可以終止提供服務,原電話號線不再保留,並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9.因電信業務發展需要更改用户電話號碼的,應當至少提前10日告知用户改號時間和更改後的電話號碼,號碼更改後,至少應在20日內連續播放改號提示音。

10.乙方因欠費停話的,在結清欠費和違約金後,24小時內恢復通話。

11.為建立與乙方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甲方可以使用本協議提供的乙方資料。

12.因甲方原因造成通話阻斷,甲方應相應減免乙方在通話阻斷期間的基本月租費,減免月租費計算方法為:月租費×中斷服務時間(天)/30(天),阻斷時間以甲方接到乙方投訴或甲方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話時止。

13.因甲方原因逾期未能裝機開通的,甲方應當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裝費、移裝費或者其它費用數額百分之一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二、協議的終止與解除

(一)乙方在結清所有電信費用後方可辦理拆機或過户手續,本服務協議相應終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暫停向乙方提供本協議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務:

1.乙方提供的資料被發現為不真實的;

2.乙方私自移機(室內移機除外)、轉讓電話租用權或擅自改變電話使用性質的;

3.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以上90日以內未繳納電信費用的;

4.乙方登記使用_________部及_________部以上固定電話,其中1部電話的通信費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繳納,甲方將暫停或終止向其提供的所有服務。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拆機並解除本協議,並依法追繳各項電信費用和違約金:

1.利用固定電話進行非法電信業務經營的;

2.逾期90日以上未繳納電信費用的;

3.以保證金、擔保人、抵押金等方式取得租賃權或使用權的乙方,違反保證條款或擔保人撤銷保證的;

4.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三、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依法採取訴訟途徑解決。

四、附則

(一)同意本協議後,雙方經協商簽定的其它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與其它任何組織或個人簽定的涉及固定電話租用權的協議,對甲方概不發生效力。

(三)如國家或甲方上級企業發佈新規定,導致本協議內容變更的,雙方均同意按照變更後的規定履行本協議。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