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物業服務合同 篇1
委託方(甲方): 業主/業主委員會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物業服務企業(乙方):
營業執照註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資質等級: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選聘乙方對 (物業名稱)提供物業服務事宜, 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名稱: ;
物業類型: (住宅、別墅、商務寫字樓、醫院、學校、商業、工業、車站、碼頭、機場、其他類型物業);
座落位置:合肥市 區(縣、市) 街道(鄉、鎮) 路(街、巷) 號;
物業管理區域四至:
東至 ;
南至 ;
西至 ;
北至 ;
佔地面積: 平方米;
總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非住宅 平方米;
物業構成明細見附件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見附件二。
第二條 甲方應於 (具體時間)向乙方提供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建築面積 平方米,位於 。
物業服務用房屬全體業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內無償使用,但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三條 物業專有部分的專有部位、專有設施設備損壞時,業主、物業使用人可以向乙方報修,也可以自行維修。經報修由乙方維修的,維修費用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四條 乙方提供的物業公共服務事項和質量應符合下列約定:
(一)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物業共用部位明細詳見附件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詳見附件四,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詳見附件五);
(二)公共綠化的維護(詳見附件六);
(三)公共區域的環境衞生維護(詳見附件七);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和秩序維護(詳見附件八);
(五)物業使用中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詳見附件九);
(六)綜合服務(詳見附件十);
(七) ;
(八) ;
(九) 。
第五條 乙方根據下述約定,按建築面積(不含附屬間)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具體標準如下:
多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物業服務等級標準 級;
高層住宅: 元/月.平方米,物業服務等級標準 級;
別 墅: 元/月.平方米;
酒店式公寓: 元/月·平方米;
低密度聯排高檔住宅: 元/月·平方米;
辦 公 樓: 元/月.平方米;
商業物業: 元/月.平方米;
物業: 元/月.平方米。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乾制的,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税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及能耗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本條約定的物業服務費不含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費用。上述費用應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條 簽訂本合同前,甲方應會同乙方、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對物業共有部分及其相應檔案進行查驗,並按規定向乙方移交物業服務所必需的相關資料。
甲方、乙方、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辦理物業查驗、移交手續,對查驗、移交中發現的問題及相應解決辦法應採用書面方式予以確認(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十三)。
第七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業主應依照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標準向乙方交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交費約定,業主應及時書面告知乙方。
第八條 物業服務期間,乙方按下述第 種收費形式確定物業服務費。
(一)包乾制。由業主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物業服務費用,盈餘或者虧損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擔。
(二)酬金制。在本合同第五條約定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下述第 種方式提取酬金,其餘全部用於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餘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
1、每 (月/年)在應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 %的比例提取酬金;
2、每 (月/年)在應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提取 元的酬金。
第九條 物業服務費用屬本合同第八條第二項或者第三項約定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實結算的部分年終結餘或不足的處理方式:
(一)年度結算結餘部分,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轉入下年繼續使用;
2、直接納入物業專項設施維修資金;
(二)年度結算不足部分,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1、由業主於次年第一個月底之前,按照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追加補足;
第十條 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資金)實行包乾制按 (月、季度、半年、年度)進行交納,業主應在 (每次繳費的具體時間)履行交納義務。物業服務費也可預收,但預收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按 (月、季度、半年、年度)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逾期繳納物業管理費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 收取滯納金。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實行酬金制方式計費的,乙方應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管理年度計劃和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每年 次於 (公佈的具體時間)向全體業主公佈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並接受專業機構審計監督。
對物業服務資金收支情況有爭議的,甲乙雙方同意採取以下方式解決:(一) ;(二) 。
第十二條 停車場收費:
1、停車服務費收費標準參照物價部門規定執行。
2、業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衞、郵遞、執法等特種車輛在執行公務時以及業主搬家車輛、臨時送貨車輛免收停車服務費。
第十三條 乙方應與停車場車位使用人簽訂書面的停車服務協議,明確雙方在車位使用及停車服務等方面的權利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車輛停放服務及收費的內部管理制度,做好車輛進出管理、停車場所保潔、照明、巡視(或監視)等服務,並對停車場所及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第十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按規劃配建的停車場,由乙方進行管理和維護;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範設置相關標識,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停車場的照明、消防、環境衞生等工作(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十一)。
第十五條 甲方、乙方、業主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存、管理、使用、續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使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乙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甲方提出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
甲方應當將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所需資金預算、列支範圍、工程進展以及資金劃撥等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向全體業主或者相關業主公佈。
第十六條 業主應按照規定向供水、供電、供氣、通迅、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交納水、電、氣、通迅、有線電視等有關費用。
乙方接受供水、供電、供氣、通迅、有線電視等專業單位的委託代收水、電、氣、通迅、有線電視等費用的,可以向委託單位收取代辦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十七條 乙方應當協助業主配合有關部門、單位作好物業管理區域內裝飾裝修管理、治安、環境維護、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管理等工作;對於相關部門進入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監督檢查、行政執法的,乙方、業主、物業使用人不得阻撓。
第十八條 甲方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服務方案,監督和協助乙方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三)審議乙方提出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的報告;
(四)監督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收益使用情況;
(五)負責協調、處理、解決本合同生效前發生的遺留問題以及業主、物業使用人與乙方之間的糾紛,不因此影響乙方工作;
(六)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按照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和專項維修資金,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
(七)授權乙方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依照《管理規約》的約定進行勸阻、制止;
(八)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房屋出租登記報備工作,並督促承租人到公安機關進行流動人口登記、辦理暫住證。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九)協助乙方做好物業服務工作和宣傳教育、文化活動;
(十)不得干涉乙方依法、依本合同約定內容所進行的物業服務活動;
(十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九條 乙方相關的權利義務:
(一)設立專門機構負責本物業的日常物業服務工作,並委派相應專業的物業服務人員履行本合同;
(二)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開展各項物業服務活動,但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提供物業服務的便利獲取不當利益;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通過合法有效的方式解決拖欠物業服務費的問題;
(四)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辦事制度、辦事紀律、收費項目和標準”等信息公開制度,對小區內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應按價格部門相關規定在收費場所實行明碼標價;
(五)接受甲方、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監督,定期向甲方、業主報告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向全體業主通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物業服務的重大事項,及時處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投訴;
(六)結合本物業的實際情況,編制物業服務方案、年度服務計劃、年度維修養護計劃、年度費用預算和決算報告;
(七)可選聘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的 的專項服務,但不得將本物業整體委託給第三方管理,並對專業公司的服務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八)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區域秩序,按照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落實小區安防力量,採取各種有效安全防範措施,通過人防、技防、物防相結合的辦法,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應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時,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記報備管理工作,對不履行義務的業主,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由公安機關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協助有關部門制止違法、違規的行為;
(九)提前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業主,並按規定與業主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十)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部分的用途;如需在本物業內改、擴、重建或完善配套項目,應與甲方協商並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後,報有關部門批准方可實施;
(十一)本合同依法解除、協商解除、單方解除或者期滿終止時,乙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退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物業服務,並辦理移交手續和項目退出手續;
(十二) ;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二十條 在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生下列事由,乙方不承擔責任: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物業服務中斷的;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共有部分需要且事先已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暫時停水、停電、停止附屬設施設備使用等造成損失的;
(三)因非乙方責任出現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及其他附屬設施設備運行障礙造成損失的;
(四)因業主、物業使用人未及時交納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而導致服務中斷或受到影響的;
(五)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區域內規章制度的行為,雖經乙方採取規勸、制止、向有關部門報告等措施後,仍未解決,其行為對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產生妨礙和影響的;
(六) 。
第二十一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致使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質量的,乙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予經濟賠償。
第二十二條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做好公共區域的安全防範和秩序維護,造成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乙方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內容詳見附件十二)。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對超出標準的部分,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有權拒絕支付。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繼續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其他情形,致使不能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質量的,甲方有權依法解除本合同,並有權要求乙方按其減少的服務支出予以賠償;乙方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或物業服務費用應當返還給相應業主、物業使用人。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在合同終止90日前書面告知乙方;乙方應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退出本物業管理區域,並與甲方或全體業主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完成交接手續。
第二十五條 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並在 日內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其他相關違約責任的約定: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
第二十八條 補充協議及本合同的附件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宜,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 頁,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並由物業服務企業持一份樣本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自本合同備案之日起5日內,甲、乙雙方應就本合同備案情況和本合同約定的內容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公示期限不低於30天。
第三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一)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為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前 月,甲、乙雙方應就是否另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進行協商;經雙方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乙方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後 月內繼續履行本合同,甲方應在此期間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終止時,乙方應將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相關資料等屬於全體業主所有的財物及時完整地移交給甲方,並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移交和項目退出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自 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一、物業構成明細
二、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
三、物業共用部位明細
四、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五、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六、公共綠化的維護
七、公共區域的環境衞生維護
八、公共區域的秩序維護
九、物業使用中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
十、綜合服務
十一、按規劃配建的停車場的管理和維護
十二、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物業服務承接驗收確認書
附件一:
物業構成
類 型幢 數套(單元)數建築面積
(平方米)
高層住宅
多層住宅
別 墅
商業用房
工業用房
辦公樓
車 庫
會 所
學 校
幼兒園
用房
合 計
備 注
附件二: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
附件三:
物業共用部位明細
1、房屋承重結構;
2、房屋主體結構;
3、公共門廳;
4、公共走廊;
5、公共樓梯間;
6、內天井;
7、户外牆面;
8、屋面;
9、傳達室;
10、 ;
11、 。
附件四:
物業共用設施設備明細
1、綠地 平方米;
2、道路 平方米;
3、化糞池 個;
4、污水井 個;
5、雨水井 個;
6、垃圾中轉站 個;
7、水泵 個;
8、水箱 個;
9、電梯 部;
10、信報箱 個;
11、消防設施 ;
12、公共照明設施 ;
13、監控設施 ;
14、避雷設施 ;
15、共用天線 ;
16、機動車庫 個 平方米;
17、露天停車場 個 平方米;
18、非機動車庫 個 平方米;
19、共用設施設備用房 平方米;
20、物業服務用房 平方米;
21、 ;
附件五:
物業共有部位及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
該項服務,人員配置: 人。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中有關規定,按照小區物業費收費等級標準提供相對應的物業服務。
項目服務內容運行、保養、維修服務標準
共
有
部
位
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
門廳
户外牆面、頂面、地面
樓梯間、水泵間、 電錶間、電梯間、電話分線間
走廊通道
其他
共
有
設
施
設
備
上下水管道、 落水管、水箱、水泵等供水、排水系統
天線、供電、燃氣線路
消防設施設備
共
有
設
施
設
備
中央空調
電梯
避雷裝置
道路、場地、路燈
溝渠、池、井等
休閒椅、涼亭、雕塑、景觀小品、水景等
健身設施、兒童樂園等公益性文體設施
路標、安全標誌等
共有設施設備房
電子防盜、監控、報警系統等
樓宇對講、電子巡更等
物業服務用房
其它
附件六:
公共綠化的維護
該項服務,人員配置: 人。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中有關規定,按照小區物業費收費等級標準提供相對應的物業服務。
項 目服務內容養 護 標 準
草坪修剪
清雜草
補栽、補種
施肥
灌、排水
病蟲害防治
其它
樹木修剪
中耕除草、鬆土
施肥
病蟲害防治
扶正加固
其它
花壇盆景綠籬佈置
灌、排水
修剪
補栽、補種
施肥
病蟲害防治
其它
附件七:
公共區域的環境衞生維護
該項服務,人員配置: 人。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中有關規定,按照小區物業費收費等級標準提供相對應的物業服務。
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
樓內公共區域地面和牆面
樓梯扶手、欄杆、窗台
消防栓、指示牌等公共設施
天花板、 公共燈具
天台、屋頂
門窗等玻璃
垃圾收集
電梯轎廂
樓外公共區域道路地面、綠地
溝渠、池、井
公共燈具、宣傳欄、路標、標誌、
雕塑、景觀小品等
水景
垃圾廂(房)
果皮箱、垃圾桶
消毒滅害
其它
附件八:
公共區域的安全防範和秩序維護
該項服務,人員配置 人。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中有關規定,按照小區物業費收費等級標準提供相對應的物業服務。
服務
內容服 務 標 準
人員
要求
1、按照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配備相應的門崗和巡邏崗安防人員,其中門崗
人,巡邏崗 人、消監控崗 人、車輛停放服務崗 人;
2、
3、
門崗
1、門崗整潔,設專人24小時值勤;
2、對進出小區的裝修、家政等勞務人員實施有效管理;
巡邏崗
1、對小區重點區域、重點部位每 小時至少巡邏一次;
2、
3、
4、
技防設施和救助 (監控崗)
1、配備有安全電子監控設施的,實施24小時監控並及時記錄,發現問題 小
時內有專人到現場處理;
2、
3、
車輛管理
1、引導進出小區的車輛有序通行,停放。
2、
3、
4、
5、
火災、治安、公共衞生等突發事件
1、對火災、治安、公共衞生等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告知相關業主
(物業使用人),並報告有關部門,同時協助採取相應措施;
2、
3、
4、
其它
1、 物業服務企業應自覺接受當地公安機關對小區安全防範工作的指導和督導;
2、 物業服務企業應積極配合業主大會推進小區監控系統接入公安專網工作。
附件九:
物業使用中對禁止性行為的管理措施
附件十:
綜合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應根據《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中有關規定,按照小區物業費收費等級標準提供相對應的物業服務。
服務內容服 務 要 求
物業服務中心設置
服務人員要求
服務時間
日常服務
其它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原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項目物業服務合同 篇2
合同雙方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吉林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對物業實行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訂立本物業服務合同。
第一章 物業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 吉林 市 船營 區 (街道)號
佔地面積: 3000 平方米
物業類型:
第二章 物業服務內容
1 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樓蓋、屋頂、樑、柱、內外牆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等)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 房屋建築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照明、供暖管線、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3. 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棚、停車場)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4. 公共環境(包括公共場地、房屋建築物共用部位)的衞生清潔、垃圾的收集、清運。
5. 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
6. 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7. 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8. 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9. 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物業服務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
本合同管理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審定乙方制定的物業管理服務工作計劃;
2. 對乙方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3. 按照法規、政策的規定決定共用部位公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
4. 當業主和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時督促其繳納;業主入户後不論是否入住,都要足額繳納物業費;
5. 協助乙方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章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根據甲方的授權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在物業區域內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2. 有權要求甲方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務行為;
3. 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服務費;
4. 對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制度的行為,有權根據情節輕重,採取勸阻等措施。
第六章 違約責任
1. 因甲方違約導致乙方不能提供約定服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內解決,逾期未解決且嚴重違約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經濟賠償。
2. 乙方未能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3.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經濟賠償。
4. 業主逾期交納物業服務費的,乙方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繳費用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逾期不交物業費的,視為甲方放棄物業公司對其服務。
5. 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影響對方支付違約金;由於解除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給予賠償。
6. 為維護公眾、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的情況下,如發生煤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情況,乙方因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造成財產損失的,當事雙方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1. .雙方可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雙方如續訂合同,應在該合同期滿六個月前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3.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有關法規政策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4.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提交吉林市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
5.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合同有效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6.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及各執一份。
7.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項目物業服務合同 篇3
第1條本合同當事人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名稱:_x業主委員會
代表人:業主委員會主任_x
聯繫電話:
受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企業名稱:_x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根據《物權法》、《_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就伴海山莊物業服務事項達成共識並訂立本合同。
第2條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
座落位置:
佔地面積:
建築面積:
第3條乙方提供服務的受益人為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和使用人。本物業的全體業主、使用人均應履行本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章委託管理事項
第4條本物業小區共用部位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5條本物業小區共用設備的維修、養護、運行和管理。
第6條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7條附屬配套建築和設施及構築物的維修、養護與管理。包括:物業管理辦公經營用房、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及設施、配電房等。
第8條公共綠地、公共場所內的花木、公共場所內的建築小品的養護與管理。庭院內的綠地、花木可以應業主要求給予適當管理。
第9條公共環境衞生管理。包括:公共場所、場地的清掃保潔及垃圾的收集。
第10條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小區公共秩序。
第11條進一步完善物業檔案管理。
第12條按照《維修基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做好小區維修基金利息及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13條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可以委託乙方實施,但委託方要承擔一切費用。
第14條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和業主委員會決議及物業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委託管理期限
第15條委託管理期限為二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16條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權利
1.代表和維護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業主大會的決議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3.監督業主、使用人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物業管理有關規定;
4.檢查監督乙方物業管理工作的實施及制度的執行情況;
5.審議乙方提出的物業管理服務年度計劃、維修財務預算及決算;
6.查閲本小區物業檔案資料(與物業公司內部管理有關的資料除外);
7.向業主籌集或續籌維修資金,審定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8.監督公共建築、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辦公用房及經營用房的使用情況。
(二)甲方義務
1.聽取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將業主、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反饋給乙方;
2.保證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遵守《伴海山莊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議和小區物業管理制度,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及其他費用;
3.協助乙方開展物業管理工作,完成和實現物業管理各項管理目標;
4.當業主、使用人不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時,協助乙方催交;
5.協助乙方搞好社區文化和社區服務工作。
第17條乙方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有關約定製定物業管理實施方案並實施管理;
2.編制物業管理年度管理計劃、編制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及預決算報告;
3.編制共用設施設備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方案;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價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5.負責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6.規勸制止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管理規定及《伴海山莊管理規約》的行為;
7.有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工程的權力;但不得將物業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人;
8.當業主、使用人裝修房屋時,與其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並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9.依法向業主、使用人追繳欠交的物業管理服務費。
(二)乙方的義務
1.履行本物業服務合同並依法經營;
2.接受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的監督;3.接受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4.對本物業的公共配套設施不得擅自佔用或改變使用功能。如需擴建或完善配套項目,須經甲方同意並報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5.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定時向業主公佈維修基金及其利息使用管理情況;
6.向業主、使用人提供優良生活工作環境,搞好社區文化和社區服務;
7.發現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並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8.定期對房屋設施設備狀況進行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隱患和險情;
9.物業服務合同終止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時按照《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向甲方移交相關資料和設施設備。
第五章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
第18條依據國家、山東省和日照市有關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服務質量及標準。具體內容如下:
(一)房屋及共用設備管理
1.小區園區、房屋幢號、户號有明顯標誌,設有引導方向平面圖、指路牌和引導牌。
2.物業管理人員按要求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3.進一步完善房屋檔案資料,包括按幢、户立檔,設備圖紙、檔案資料齊全,設備台帳記錄清晰,便於查閲。
(二)共用設施管理
1.小區內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完好,並按原設計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設施設備齊全,運行正常。
3.保持道路暢通。
4.污水排放暢通,溝道無積水。
5.危險部位標誌明顯。
(三)綠化及養護管理
綠化有專人養護和管理,對綠地、花木等定期澆水、施肥、除蟲、修剪、清除枯葉。
(四)環境衞生管理
1.小區內環衞設施完善,設有果皮箱、垃圾箱等保潔設施。
2.道路、公共綠地、公用場地,保持清潔。
3.雪後及時掃淨小區內道路積雪;雨後及時清理污水。
4.公共場所發現亂堆、亂放、亂貼、亂畫現象及時制止或處理。
5.發現小區內有亂搭亂建的現象及時勸阻。
(五)社區秩序維護
1.小區內實行24小時值班巡邏制度;嚴禁脱崗。
2.值班人員統一着裝,熟悉轄區情況,工作規範,責任到人,相片公示,有值班巡邏記錄,各項管理措施落實。
3.進一步完善小區內的監控工作,監控設備完好,監控畫面儘量保持清晰;無特殊情況監控資料7天有效。設施設備的完善、改造或更新,需要動用維修基金的按照以上相關條款執行。
(六)消防
1.消防系統標誌明顯,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
2.配備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七)公共文體娛樂場所原則上僅對小區業主及物業使用人開放。
第六章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19條物業管理服務費
(一)依照日照市物價局的批覆,住宅房屋,乙方按業主房產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收取。
(二)業主轉讓物業時,須交清轉讓前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20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和更新費用,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21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六條甲方義務的約定,使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解決。
第22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約定,未按合同約定標準管理物業,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第23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章的約定,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清退。
第24條乙方不按規定和甲方審定的計劃使用維修基金,或將維修基金利息挪作他用的,甲方有權制止。
第八章附則
第25條本合同期滿前二個月甲乙雙方應就續簽合同事宜進行協商。
第26條雙方可以對本合同的條款進行補充,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協議。但是補充協議須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並經甲乙雙方共同簽字蓋章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27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28條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報請物業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功時雙方同意:
(一)由日照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29條其他約定:
1.加強對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
2.為維護公眾、業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預見情況下,如發生燃氣泄漏、漏電、火災、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協助公安機關執行任務等突發事件,或因自然災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業主、使用人人身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失的,甲乙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代表人: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物業服務合同範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國家、地方有關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託乙方對(物業名稱)實行專業化、一體化的物業管理訂立本物業服務合同範本。
第一條 物業基本情況
座落位置: 市 區 路(街道) 號;佔地面積: 平方米;建築面積: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業類型:(住宅區或組團、寫字樓、商住樓、工業區、其他/低層、高層、超高層或混合)。
第二條 委託管理事項
1.房屋建築本體共用部位(樓蓋、屋頂、樑、柱、內外牆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牆面、樓梯問、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房屋建築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囱、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幹線、供暖鍋爐房、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中水系統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3.本物業規劃紅線內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棚、停車場)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4.本物業規劃紅線內的屬配套服務設施和公共環境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及清潔衞生。
5.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
6.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7.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8.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9.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範本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與物業管理公司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報告;
2.對乙方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每年全面進行一次考核評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管理失誤,經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認定,有權終止合同;
3.委託乙方對違反物業管理法規政策及業主公約的行為進行處理:包括責令停止違章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及支付違約金、對無故不繳、交有關費用或拒不改正違章行為的責任人採取停水、停電等催繳催改措施;
第五條 管理目標
乙方根據甲方的委託管理事項制定出本物業“管理分項標準”(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的工作標準和考核標準),與甲方協商同意後作為本合同的必備附件。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生效後年內達到的管理標準;年內達到管理標準,並獲得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
第六條 管理服務費用
1.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按下列第 項執行:
2.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下列第 項執行:
3.乙方對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採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但甲方有權對乙方的上述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審核和監督。
4.房屋建築(本體)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經雙方議定後實施,所需經費按規定在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執行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標準。甲方有義務督促業主繳交上述基金並配合維護。
5.本物業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共計 元,由甲方負責在 時間內按法規政策的規定到位,以保障本物業的公用配套設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維護費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業中發生的前期管理費用 元,按下列第 項執行:
7.因甲方責任而造成的物業空置併產生的管理費用,按下列第 項執行:
第七條 獎懲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管理目標,甲方分別下列情況,對乙方進行獎勵;
2.乙方未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管理目標,甲方分別下列情況,對乙方進行處罰:
3.合同期滿後,乙方可參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標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管理權,但根據法規政策或主管部門規定被取消投標資格或優先管理資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責任並管理成績優秀,多數業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參加招投標而直接續訂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相應補償;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整改,並有權終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相應補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並有權終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築或設施設備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並負責善後處理。(產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關部門的鑑定結論為準)4.甲、乙雙方如有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而取得管理權或致使對方失去管理權,或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一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