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服務合同

“監理”一詞,可理解為名詞,為實施承包合同,由業主組建或選擇監理工程師單位依據合同對承包商的生產(進度、質量和投資)進行監督和管理工作。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監理服務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監理服務合同

監理服務合同範文篇一

甲方: 乙方:

為進一步明確責任,保障雙方的利益,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雙方自願以及完全清楚並理解本補充合同條款的基礎上,根據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監理服務補充合同。

自本補充合同簽訂之日起,甲乙雙方之前簽訂的合同及文件如有與本補充合同不符的,概以本補充合同為準。

一、 監理項目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概況: ,建築面積 。

二、 監理任務

(一) 監理服務階段:施工準備階段,施工階段,入夥準備階段,保修階段。

(二) 監理服務內容: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信息資料管理、施工各方關係協調及協助甲方進行投資控制,合同管理等。

(三) 監理範圍:

監理範圍概述:工程施工準備階段和工程施工階段(開工起至小業主入夥)建設用地紅線內所含全部工程內容(以招標時的平面規劃圖為準)的建設監理,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1. 建築工程:土方工程、基坑支護工程、地基基礎工程、主體及圍護工程、樓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門窗工程、室內及室外全部裝修工程,鐵藝欄杆工程等;

2. 建築安裝工程:電氣、給排水、暖通、空調、消防、弱電等系統,電梯及自動扶梯等設備安裝,室內煤氣、室內電氣(含通訊及智能化系統等弱電項目)安裝、通風工程等;

3. 園區配套工程:小區給排水工程、小區燃氣工程、小區電氣(含通訊及智能化系統等弱電項目)工程、小區道路工程、小區綠化及園建工程、小區圍牆(包括組團圍牆)工程及小區附近租用土地的大配套環境工程,變配電、場區道路、雨污水、室外照明等。

4. 項目用地範圍內甲方委託的其他工程。

三、 監理服務期限

監理期限:工程開工 年 月 日至保修期滿,其中開工日至入夥後3個月為監理正常服務期(入夥日期為 年 月 日),入夥後滿3個月至入夥後滿兩年為保修期。(以上監理開始進場工作的日期以甲方正式通知為準);

四、 監理費用計算和支付

(一) 按約定的監理服務範圍,本監理服務合同的監理服務費用為 元/m2,服務費總額暫定人民幣 (RMB ,定義為固定監理酬金,不因政府規定及物價等任何原因而調整。)但監理酬金總金額中應有 萬元( 總酬金的10%)用於本工程監理部現金獎勵,由監理公司按甲方項目部考核及發放名單直接發放給本工程現場監理人員,並且甲方有權以任何方式監督此部分金額是否實現獎勵約定,若期間違反約定,則甲方有權扣除獎勵金額。

(二) 建築面積為暫定量,結算面積以監理服務範圍主體工程建築面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參見《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三) 監理酬金為乙方按照本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範圍及責任對甲方提供服務的價格,其中已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要求的全部監理服務所需的所有費用,包括全部税項、辦公費、電訊費、郵遞費、交通費、提供要求份數報告的複印費及裝訂費在內。 (四) 總監理服務費用須在甲方收到乙方正式簽署的付款申請並分期提供完税發票(發票金額應包括各項獎金及獎勵款)後,按以下付款辦法支付予乙方:

1. 每月由監理方申報該月監理費用並提供相關資料等(包含甲方每月在PDC平台上對監理項目部的過程評估,過程評估為合格及以上的可正常付款,評估為不合格的需待監理項目部完成績效改進計劃後支付),經甲方審核後十五日內支付(甲方付款日為每月12日、23日,遇節假日適當調整)。甲方按月支付監理費,每月監理費用為 元(總酬金的90%/總工期),同時計算獎罰。

2. 本合同工程入夥滿三個月後雙方辦理結算,結算前甲方會在PDC平台上對監理公司的整個履約過程進行後評估,結算後30個工作日內付至結算價的95%,留5%做保脩金,保修期滿後雙方進行保修結算,保修結算完成後28日內,支付剩餘監理費用。

3. 監理方服從甲方對各月監理人員數量和工種的安排,申報的監理人員數量和工種應符合甲方的要求。

(五) 如非監理原因導致監理服務期限延長,延長時間在3個月以內(含3個月),甲方不予增加任何監理費用,超過3個月則按具體延長時間、經甲方現場確認的監理人員數量及工程量清單中人員工資情況給以補償。

(六) 因監理人責任造成工期延誤,工期延長期間不支付上述任何報酬。

五、 甲方工作

1. 甲方提供資料:

1) 乙方進場時甲方提供地質勘探報告一份

2) 開工前一週甲方提供基礎施工圖一套

3) 開工前一週提供主體施工圖紙一套

2. 甲方派駐工地總代表: 先生,全權代表甲方負責該項目的現場各項管理工作並履行相應權利及義務。

六、 監理人員

1. 監理期間,基本監理人員數量要求如下:曲江監理組織人員一覽表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質量進行督促、檢查和考核,並可通過抽查等方式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後確定並按甲方對乙方提交的經濟技術文件進行復審及確認。

對乙方與施工承包人、供貨承包人之間的分歧進行協調和裁定。 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辦公室和值班宿舍。網絡點一個(網費自理)。 其他未盡事宜按附件中的《監理合作綱要》約定執行驗證。規定的程序辦理。辦公電費甲方承擔、工作餐費用由乙方自理。

2. 3.現場總監及其他監理人員須通過甲方面試方可進場,總監為 先生。 監理人員必須專職,在本合同約定監理期間,不得再兼任我司及貴司其他監理項目部及其他公司監理項目部的任何職務;

4. 監理公司項目部人員變動,須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向我方項目經理部申報,待我方批准後方可實施,且應代之以同等技能的人員,該人員在其前任離崗前一週內同時到崗。

5. 若監理人員履行合同不力,我方有權要求更換監理公司相關人員,監理公司在接到我方書面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更換同等技能的人員, 該人員在其前任離崗同時到崗,否則甲方有權對月度支付的監理費用進行調整。

6. 監理公司項目部在未得到甲方項目經理部書面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撤離甲方項目現場。

7. 對於監理公司的人員配置、進場時間要求,若有變動,以甲方書面通知為準。 監理資料審批時效要求不超過2個工作日,特殊情況需要充分的延遲理由。

七、 監理儀器設備

1. 乙方必須在進場後一個月內現場備齊以下儀器設備及辦公用品:(見技術標書)

2. 以上儀器設備及辦公用品必須按約定的時間到場,未按要求進場的,甲方將自行購買或租用並配備給現場監理人員,並從監理費用中扣除實際發生費用(購買或租用設備的成本)+購買(或租用)成本20%的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在結算費用中扣除乙方報價單中所含的此部分費用。

八、 乙方工作

1. 乙方工作見合同附件1《監理工作內容》。

2. 有關質量必須符合同附件2《萬科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規定》和合同附件4《萬科房屋接收標準》的要求。

九、 獎懲辦法

獎懲辦法參見合同附件3《監理合作綱要》。

十、 糾紛解決方式

1.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當事人不願調解、和解或調解、和解不成的,雙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2. 在調解和訴訟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3. 如乙方在無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執行本合同約定的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和承擔相應的職責,或者以實際行動實質性違反合同規定,在甲方發出通知後仍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權提出要求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甚至解除合同的決定。

十一、 其他

1. 未經對方書面同意,無論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轉讓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當一方認為有充分理由(包括由於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監理合同、或者甲方現場管理人員一致認為乙方不能勝任甲方項目的監理任務)必須對本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進行部分或全部轉讓時,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知會對方。

2. 監理人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項目所在地的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的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並在出險後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人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後果負全部責任。

3. 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戰爭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籤補充合同。

4. 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繫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並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均屬合同的補充文件。

5. 《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中沒有提到的內容或提到但不全面的內容以本補充合同為準,若《建設工程委託監理合同》中具體條款內容與本補充合同不一致,以本補充合同為準。

6. 如有其他事宜本合同中未體現,可再簽訂補充合同,另籤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貳份,副本陸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監理服務合同範文篇二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等文件的規定,經平等協商達成合同如下:

1.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在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詞語按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協議,即由雙方簽訂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的相關內容及其有效補充文件。 1.2“工程”是指委託實施監理的工程。

1.3“工程建設監理”分為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日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1.6“附件”是指與本合同的訂立、履行有關的,經甲乙雙方認

可的,對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細化、補充、修改、變更的文件、圖紙、音像製品等資料。

2.適用範圍

甲方行政區域範圍內的所有工程。

3.合同的組成

3.1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條款

3.1.2形成合同的其他有關文件

4.協議承諾

4.1甲方確定乙方為合同期內監理定點單位。乙方可以承接甲方行政區域內的工程監理項目。

4.2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為用户提供工程監理服務。

4.3根據項目監理要求,雙方簽訂項目《監理服務合同》(參照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範文本),確定監理內容、質量、價格等。監理取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發改價格【20xx】670號文執行。

4.4乙方根據合同規定開展工程監理業務。

4.5費用結算方式 根據簽訂的《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結算監理費用,並以乙方自己的名義直接開具合法的發票。

5.違約責任和監督管理

5.1乙方應按簽訂的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內容完成監理任務。逾期未完成的,乙方應按簽訂的監理合同規定,給予用户經濟賠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者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當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5.2乙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由於監理工程師對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違法行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權益引起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當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當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税金)。觸及法律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3乙方對甲方或者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擔責任。

5.4乙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乙方應當補嘗由於該索賠所導致的直接費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監理委託後,不得轉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扣收相應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5.7監督管理

甲方負責對乙方履行合同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乙方後續簽訂定點監理的依據。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將對乙方實行履約管理,甲方接到投訴,經過核實確定為有效投訴的,將視情節輕重,計入考評結果。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於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火災、洪水、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後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後儘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於事故發生後14天內將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程度的説明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

6.3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儘可能及時採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120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的協議。

7.通知

甲乙雙方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回覆,應以專人送遞、傳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發送,以送達至對方的住所或通訊聯絡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傳真報告後視為送達;如果採用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則應在發送後由對方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視為送達。

保密條款

8.1任何一方對其獲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信息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甲乙雙方的往來書面文字文件、電子郵件及信息、軟盤資料等)中另一方的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負有保密義務。

8.2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規定的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獲知該商業祕密或國家祕密之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祕密成為公眾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釋

9.1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9.2本合同標題僅供查閲方便,並非對本合同的詮釋或解釋,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曆日。

9.3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10.爭議的解決

10.1在執行本合同中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端,若屬於甲、乙雙方之間的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60天內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同意在鄭州市中級法院進行訴訟解決。

10.2在訴訟期間,除正在進行的訴訟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對則可以繼續執行。

11.合同的時效

如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通過甲方的考核,經甲乙雙方協商本合同可持續有效。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否則應負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以書面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終止。

11.2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畢,未續簽合同;

11.2.2甲乙雙方以書面協議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一方不履行合同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合同協議,協商又不能求得解決,守約方可以通知對方合同終止履行,同時終止履行並不影響相關的賠償及違約金責任。

11.3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發生任何以下一種情況,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1.3.1一年內用户對乙方並非嚴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訴達到五次的。

11.3.2存在其它嚴重違約的情形。

11.3.3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適用

本合同及附件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3.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採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其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其他各方違約責任權利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

14.主導語言與計量單位

14.1合同書寫應用中文。甲乙雙方所有的來往信函,以及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應以中文書寫。

14.2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5.合同修改

15.1對於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合同修改書,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簽署及生效方式與本合同的簽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5.2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且加蓋公章開始生效。

16.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雖沒有作為附件但應屬於合同組成部分的相關有效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期滿後,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簽訂的合同,在其約定的合同期限內繼續有效。

16.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年 月日

監理服務合同範文篇三

1. 詞語定義

1.1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應具有如下定義。

(一)“項目”是指採購單位委託指定範圍需實施監理的項目。

(二)“建設單位”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託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建單位”是指承接本項目建設開發的公司。

(四)“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五)“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項目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1.2 本項目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國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2. 監理工作的時間和地點

2.1 監理週期:本項目工期100天

2.2 監理地點:建設單位指定地點

3. 監理費用支付方式

在簽定合同後付20%,計 萬元;工程完工後付20%,計 萬元;工程結頂後付30%,計 萬元;竣工驗收後,根據決算付足監理費的95%,餘額5%待保修期滿後支付。

4. 監理工作範圍

監理單位按照建設目標和要求,遵循國家、省、市市政公共項目建設和監理的標準和規範,依據項目建設合同和用户需求,採用先進、科學、合理的適合本項目特點的項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對項目的各個層面進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協調。對項目的應用軟件開發、設備和系統購置、安裝調試、系統測試、技術培訓等方面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進行全面控制。對項目建設合同的執行、項目建設文件資料等進行管理。從而使本項目“按期、保質、高效、節約”地完成。

5. 監理工作的要求

5.1 按照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五部分“招標內容及要求”規定的“監理工作內容要求”執行 。

5.2 監理單位擬派的項目總監在整個項目執行過程中不得變更,其它參加的人員變更須取得業主同意。

5.3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後的5個工作日內,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交還借用的所有辦公設施、設備和用具,如有損壞應予以賠償。

5.4 建設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5.5 建設單位項目代表基本情況。

5.6 監理單位要委派專門人員在雙方約定的地點長期辦公,負責日常監理工作。

5.7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有失職,按以下方法計算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5%(賠償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如造成社會影響,建設單位將酌情處理。

5.8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過程及工作完成後要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保密規定。具體保密協議在簽訂監理合同時,甲乙雙方再行簽訂。

6. 監理工作的依據(不限於此)

6.1.我省、我市有關市政公用項目建設和監理管理規範;

6.2. 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

6.3.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

6.4. 有關國家和行業的技術標準。

7. 監理單位的責任

7.1 向建設單位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監理項目範圍內的監理業務。

7.2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的工作。幫助建設單位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7.3 監理機構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於建設單位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餘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建設單位,並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7.4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後,未徵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漏與本項目、本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的知識產權。

8. 建設單位的責任

8.1 建設單位應當主要負責項目建設的所有外部關係的聯繫與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8.2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條款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向項目監理單位提供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項目等資料。

8.3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逾期應視為建設單位同意。

8.4 建設單位應授權一名熟悉本項目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項目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繫。更換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8.5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本省、本市有關監理管理規範,授予監理單位的應有的監理權利。

8.6 建設單位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內容,免費(或有償)向監理機構提供辦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現場辦公場所,供監理機構在開展監理業務期間使用。

9. 監理單位的權利

9.1 建設單位在委託的項目範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一)項目建設有關事項包括: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範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設單位的建議權;

(二)項目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提出建議,並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三)項目實施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提出審查意見並及時通知承建單位,並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於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四)項目建設有關的對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

(五)在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徵得同意後,監理單位可以發佈停工令和復工令;

(六)項目上使用的設備、材料與軟件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對於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設備材料與軟件,有權通知承建單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單位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後才能復工;

(七)項目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項目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項目建設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籤認權;

(八)在項目建設合同約定的項目價格範圍內,項目款支付的審核和籤認權,以及結算項目款的複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建設單位不支付項目款;

(九)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單位工作不力,監理機構有權提出調換有關人員建議。

(十)在委託的項目範圍內,建設單位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向雙方協商確定。當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出作證的事實材料。

10. 建設單位的權利

10.1 建設單位有與本項目承建單位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10.2 建設單位有對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範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項目建設、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3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派出的監理人員須相對穩定,監理單位調換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徵得建設單位同意。

10.4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範圍內的專項報告。

10.5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11. 合同生效、變更和終止

11.1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質量保證期結束後終止。

11.2 在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項目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重新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11.3 在監理合同簽訂後,若項目實際建設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是否需增加時間用於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和增加支付監理服務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11.4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天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 違約責任

12.1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由於監理工程師對設計、施工和設備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違法行為造成建設單位經濟損失的,以及由於監理工程師未能事先預見並控制風險造成建設單位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計算按直接經濟損失×5%確定,賠償總額不超過監理合同總金額。觸及法律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2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12.3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也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3. 其他

13.1 未經過對方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項下的義務,和將部分合同項下的義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完成。

13.2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建設單位得到顯著經濟效益的,建設單位可考慮給予適當獎勵。

13.3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建設單位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13.4 監理單位必須為本項目的監理工作成立專門的監理機構,並刻制相應的公章,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程序。完成監理工作後,公章應銷燬。

13.5 監理人員在建設單位工作時,應遵守建設單位相關規章、制度。

14.履約保證金

14.1 監理單位在簽訂合同前須向建設單位提交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證金。

14.2 履約保證金用於補償建設單位因監理單位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14.3 履約保證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項目實施完成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滿後,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給監理單位。

15. 爭議處理

15.1 項目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温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15.2 對於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仍未能達成一致的,提請温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温州交運集團城東公交有限公司採購的(項目名稱、編號)在國內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定(中標供應商名稱)為中標供應商。雙方同意按照下面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合同主要條款

(2) 中標通知書

(3) 招標文件

(4) 投標文件

(5) 承諾書 (含詢標時承諾和優惠條件)

(6) 合同補充條款或説明(如有的話)

2.合同範圍和條件

本合同範圍和條件應與上述文件規定的內容相一致。

3.貨物和服務要求

本合同提供的採購內容和要求(詳見第六部分談判內容及要求)。

4.合同總價

本合同總價為 人民幣,(分項價格詳見分項報價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條款中已規定。

6.交貨和安裝時間及地點(見合同主要條款)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雙方加蓋公章後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雙方各執貳份,交招標代理機構備案壹份。

建設單位:(印章) 監理單位:(印章)

全權代表:(簽字) 全權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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