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類供貨服務合同(精選3篇)

肉類供貨服務合同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肉類供貨服務合同(精選3篇)

出賣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肉類供貨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貨物名稱、數量、規格、價格、包裝及供貨批量見每批貨物發貨單。貨物發貨單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質量標準:符合國家相應的標準,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履行期限: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四、交貨及運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結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貨物驗收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衞生許可證、屠宰資質等證件及每批貨物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票據文件。乙方應對每批貨物進行驗收,對質量有異議的,由雙方抽樣封存後在______日內進行進一步檢驗,檢驗單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責任

1.一方遲延交貨或遲延支付貨款的,應每日按照遲延部分貨款______%的標準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遲延超過______日的,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遲延方賠償損失。

2.因乙方未提供必要的交貨驗收條件致使甲方無法按時交貨的,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3.甲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或來自不具備合法資質的屠宰企業的,乙方有權拒收,並及時通知甲方;發生乙方拒收或者乙方提出質量異議的情況下,甲方應在______日內另行向乙方補足貨物;質量問題嚴重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因不符合要求質量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4.若發生特殊情況,致使乙方不再需要甲方送貨的,或甲方無足夠貨物提供給乙方的,均應提前______日告知對方,雙方可解除合同;未及時通知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5.一方無正當理由中止履行或單方變更、解除合同的,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不可抗力: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經核實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九、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____買受人(簽章):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農業局監製

北京市肉類供貨合同(BF--20__--0126)

北京市肉類供貨合同(BF--20__--0126)

肉類供貨服務合同 篇2

聘請單位(甲方):

地址:

單位:

郵編:

服務單位(乙方):

地址:

單位:

郵編:

甲方為穩定本單位內部秩序,創造良好的經營、生產、生活和學習環境,特聘請乙方保安員,在不違犯《××省保安服務管 理條例》的前提下,為甲方提供安全守護服務,經雙方協商後達成本合同條款,雙方共同遵守:(甲方如需要安排保安員完成有收費項目和車輛保管任務時,必須經乙方同意,另行協議。)

一、甲方對乙方保安服務要求

1.乙方根據甲方面要求按時提供

名保安員給甲方,由甲方安排在指定的區域執勤。保安員執行甲方的管理制度履行執勤職責。

定崗執勤的具體任務要求:

責任段執勤具體任務要求:

流動巡邏執勤的任務要求:

2.做到及時發現並及時報告和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處置“四防”或發生在區域內的刑事、治安案件現場。

3.把服務區域內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扭送公安機關或送保衞部門。

二、乙方對甲方要求

1.保安員進駐後,甲方應把取得公安局主管部門的防火安全檢查及“四防”檢查情況的意見通報給乙方執勤保安員,使之能在執勤過程中及時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和妥善處理。

2.乙方為甲方提供保安服務後,甲方不能使用其他單位保安員或使用變相的“保安員”混合執勤。

3.乙方已按規定為保安員統一購買人身意外保險,保安人員在執勤中,因公受傷,致殘甚至犧牲,(致殘者經中山醫一院、省人民醫院和經市法院法醫鑑定),其醫藥費、撫卹金等費用由保險公司按規定理賠,保安員因傷、殘、亡的合理開支超出保險理賠的部分,由乙方負擔。如因甲方指揮保安員執行保安職責以外的事而使保安員受傷,致殘、犧牲的一切費用除保險公司理賠外其餘部分均由甲方承擔。

4.乙方派駐保安人員,實行雙重管理,共同領導並經常保持聯繫,共同對保安人員進行教育,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提高服務質量,確保安全,若保安員有違反甲方管理制度需要處罰的,甲方及時通告乙方,經調查核實後由乙方處理,保安人員因事請假,應書面向班長或甲方人保部門簽字同意並經乙方經理審批後方能生效。

5.為有利於保安隊伍整體素質提高,乙方可適當調整保安員,但必須是在保證履行合同和事前知照甲方的前提下進行。

6.保安公司向甲方提供保安服務,保安員在服務過程中甲方一旦發生財產遺失、損壞、被盜等現象,由乙方公司負責財產理賠。

7.禁止安排保安人員為個人人身保安服務,禁止保安人員處理經濟糾紛或勞動爭議,禁止使用保安人員監視工人生產勞動和生活等與保安服務無關的其他活動,禁止安排參與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違者由甲方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如屬保安人員個人行為,甲乙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8.保安人員在執勤工作中,為甲方做好“四防”工作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甲方酌情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9.甲方應經常對本單位的員工、家屬、臨時工進行守法和遵守規章制度的宣傳教育工作,配合支持保安員共同維護好甲方的治安秩序。如甲方人員違規而造成責任事故,財物損失,乙方執勤保安員不負責任。

三、共同協商事項

1.保安服務時間:從××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

2.費用:保安服務費每人每月人民幣×萬×仟×佰×拾元(¥××元)全月×人,服務費合計×××元。

3.住宿:由乙方解決。

4.加班費:按勞動法規定,保安員每天工作八小時,每週五天工作制,如果甲方因工作需要,要求保安員加班時,加班費的計算則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中規定的辦理。即:由甲方支付。

周1-5 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每小時工資150 %,每天工作時間不得超12小時;

休息日(週六、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每天工資200 %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如:元旦、五一、等)加班,支付每天工資300 %工資報酬。

5.付款時間及方式:

付款時間:雙方簽訂合同後第五天,甲方先付一個月×名保安服務費×××元到乙方銀行賬户,以後按每壹個月付款一次並在付款當月五號前一次付清×名保安費用,付款方式:(1 )支票。(2 )現金。(3 )匯款。

開户銀行:

賬號:

四、違約責任

1.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遇有政府行為或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影響本合同正常執行或某一方需要修改、變更合同內容時,甲乙雙方三天內協商,協商後所立條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某一方執行合同過程中遇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乙雙方三天內協商,未經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而單方終止時合同視作違約處理,由違約方支付三個月的保安總費用給對方作違約金。

五、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議,另外協商的條文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有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時,提請區仲裁委員會裁決,不服仲裁委員會裁決時,可以向區人民法院提前訴訟。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簽約時間:

肉類供貨服務合同 篇3

定作人: (填寫全稱) 承攬人: (填寫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定作人與承攬人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作物情況(如有其它約定內容可另設合同附件,寫為見合同附件一)

1.1 品名:(應填寫定作物的正式名稱,不可用其簡稱或俗名代替 )

1.2 規格:(應寫明定作物具體的規格型號)

1.3 數量:(具體寫明定作物的數量,並註明單位 )

1.4 備註:(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

第二條 合同價款

2.1 合同價款總額:(應以大、小寫兩種形式填寫,並註明幣種)

2.2 付款方式:(應詳細寫明是分期付款還是一次性付款或其他方式)

2.3 付款時間:(寫明年、月、日)

第三條 加工成品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

3.1 質量要求:(應明確填寫要達到的質量標準是國標還是行業標準,必須要寫全稱)

3.2 技術標準:(技術標準如硬度、強度、韌性、抗腐蝕、抗氧化等各種物理化學參數)

3.3 以封存樣品為質量標準的,應當由雙方代表當面封籤,並妥為保存。

第四條 原材料的提供辦法及規格、數量、質量

4.1 用承攬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有權對原材料進行檢驗。承攬人隱瞞原材料的缺陷而影響定作物的質量時,定作人有權要求重作、修理、減少價款或退貨。

4.2 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定作人按下表標準提供:

4.3 定作人於 年 月 日之前提供原材料。(注:分批次提供的或按工序要求提供的,可具體化)

4.4承攬人收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之日起 日內檢驗完畢,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後 日內通知定作人調換或補齊。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換,對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換零部件,否則定作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承攬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條 技術資料、圖紙的提供

5.1 定作人負責提供技術資料和圖紙。

5.2承攬人在依照定作人的要求進行工作期間,發現提供的圖紙或技術資料要求不合理,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回覆並提出修改意見。定作人未答覆,承攬人有權停止工作,並及時通知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定作人賠償。

5.3定作人要求對承攬物的技術性保密的,承攬人應當嚴格遵守,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複製品。

第六條 驗收標準和方法

6.1 驗收標準:(寫明是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封樣進行驗收)

6.2 驗收方法:(寫明全部或抽樣驗收的方法)

6.3 定作人驗收承攬人所完成定作物的時間:(寫明具體時間年、月、日)

6.4 定作人驗收承攬人所完成定作物的地點:(寫明詳細地址)

6.5 驗收前承攬人應當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6.6 對短期檢驗難以發現質量缺陷的定作物,在使用後 日內發現質量缺陷,定作人有權要求退換,並視為質量不符合約定。

6.7 雙方就定作物的質量在檢驗中發生爭議時,以 (寫明檢驗機構) 對定作物質量的認定為準。

第七條 交(提)定作物的時間和地點

7.1 雙方約定由定作人自提定作物

7.1.1 自提定作物的時間: (寫明年、月、日)

7.1.2 自提定作物的地點: (寫明詳細地址不可省略)

7.2 雙方約定由承攬人送交定作物

7.2.1 送交定作物的時間: (如選擇了7.1,則在空格處劃線)

7.2.2 送交定作物的地點: (如選擇了7.1,則在空格處劃線)

7.3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應當事先與對方達成協議,所達成的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4 交(提)定作物日期的計算:承攬人自備運輸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記日期為準;委託運輸部門運輸的,以發運定作物時承運部門簽發戳記日期為準;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攬人通知的提取日期為準,但承攬人在發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須留給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時間。

第八條 包裝要求及費用負擔:

8.1 包裝要求:(應具體寫明包裝方式、包裝物品的材質、包裝的大小尺寸等)

8.2 費用負擔:(寫明包裝費用由哪方承擔 )

第九條 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9.1 定作物的運輸方式: (寫明是汽車、火車、水運或其他方式)

9.2 運輸費用由 (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承擔。

第十條 定作物的保修

10.1 定作物保修期:(如保修期從何時起到何時止 )

10.2 在保修期內承攬人免費提供保修服務。

第十一條 定金及預付款

11.1 定作人向承攬人交付定金的數額:(大、小寫兩種形式填寫)

11.2 定作人向承攬人交付定金的時間:(寫明年、月、日)

11.3 定作人向承攬人交付預付款的數額:(大、小寫兩種形式填寫)

11.4 定作人向承攬人交付預付款的時間:(寫明年、月、日)

第十二條 承攬人的違約責任:

12.1 未按合同約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若定作人同意接受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接受的,應當負責修理或調換。經過修理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12.2 交付定作物少於合同約定的數量,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12.3 未按合同約定包裝定作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應當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因此而支付的費用。因包裝不符合同約定造成定作物毀損、滅失的,由承攬人賠償損失。

12.4 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向定作人支付未交定作物總價的 (如未約定則在空格處劃線)%的違約金。

12.5 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

12.6 不能交付定作物的應當向定作人支付不能交付定作物總價的 (如未約定則在空格處劃線)%的違約金。

12.7 由於保管不善致使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設備、包裝物及其它物品毀損、滅失的、應當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12.8 未按合同約定的辦法和期限對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進行檢驗,或經檢驗發現原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承擔相應的損失。

12.9 擅自調換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作或重新修理,應當按定作人要求完成,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12.10 承攬人未按定作人的技術保密要求採取妥善措施,造成定作人的保密性技術泄漏,或被竊取的,承攬人應向定作人承擔違約金 元。

12.11 因承攬人原因致使定作物造成的侵權責任和損失,由承攬人承擔。

12.12 其它違約責任: (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

第十三條 定作人的違約責任:

13.1 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等,賠償因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13.2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定作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定作人應向承攬人支付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的 %的違約金。

13.3 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賠償因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定作物的日期應當順延外,定作人還應當支付承攬人停工待料的損失。

13.4 超過合同約定期限領取定作物的,每逾期一日向承攬人支付定作物總價 ‰的違約金外,還應當承擔承攬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費。

13.5 超過合同約定日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付款額的萬分之 向承攬人支付違約金,直至付清時止。

13.6 無故拒絕接收定作物,賠償因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13.7 變更交付定作物地點或接收單位(人)時,承擔因此多支出的費用。

13.8 其它違約責任: (如無內容,在空格處劃線)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4.1 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內,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人在取得合法證明後,可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儘量減少損失。

14.2 在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定作物或原材料毀損、滅失發生的,承攬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約定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地法院為(根據有利於我方的原則,在定作人住所地、承攬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的法院中選擇其一,涉及鐵路工程的可選擇鐵路運輸法院)法院。

第十六條 本合同簽訂地點 (填寫到縣級)

第十七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 本合同一式 份,定作人執 份,承攬人執 份。

第十九條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

定作人: (公章) 承攬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