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優先購買權協議(房產)(精選3篇)

放棄優先購買權協議(房產)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

放棄優先購買權協議(房產)(精選3篇)

身份證號: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戊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

鑑於:__________

1.甲方、乙方、丙方、丁方、戊方是逝者 (生前身份證號為:__________ )的子女,甲、乙、丙、丁、戊五方系兄弟關係。

2. 於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過逝,在生前立下遺囑:位於____________的房產歸甲方所有,但是如要出售房產的,其他兄弟具有優先購買權。

3.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乙、丙、丁、戊四方放棄逝者遺產中位於____________的房產(房產證號為:__________ )的優先購買權,並與甲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根據當地民俗,乙、丙、丁、戊四方放棄逝者遺產中位於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同意該房產可由甲方自由買賣,乙、丙、丁、戊四方今後不能就該房產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未來可能的拆遷改造、政府補貼、房產買賣)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二、甲方同意自由處理逝者遺產中位於________________的房產。

三、若後續涉及房屋買賣的過程中,所發生的所有相關税費及公證費由甲方負責。乙、丙、丁、戊四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辦理房屋買賣手續。

四、鑑於親情考慮,經當事各方協商,該房產有一樓梯,屬於公用,乙、丙、丁、戊四方同意房產出售後,購買人也有權使用樓梯。

五、本協議簽訂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由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協議經甲、乙、丙、丁、戊簽字捺手印後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 伍份,甲、乙、丙、丁、戊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捺手印):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乙方(簽字捺手印):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丙方(簽字捺手印):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丁方(簽字捺手印):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戊方(簽字捺手印):__________

簽署時間: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放棄優先購買權協議(房產) 篇2

放棄股權優先購買權聲明

鑑於:

(棄權股東)為 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的合法股東之一,並依據公司章程規定持有目標公司 %的股權。

(棄權股東)為目標公司的另一股東。依據公司章程規定合法持有目標公司 %的股權。

年 月 日,依法召開目標公司股東會,股東同意並形成決議, 向目標公司增資認購 %的股權。

(棄權股東)在此聲明:

1.本方無條件放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目標公司章程》對出讓股權所享有的優先認購權。

2.本方放棄股權優先購買權的決定是無條件的和不會撤銷的,並承諾在目標公司增資的過程中不反悔。

3.本方同意就出讓相關事宜對《 章程》進行相應修改。

簽署時間: 年 月 日

(棄權股東):

股東1(簽字):

股東2(簽字):

所屬成套

#607天使輪股權融資全套文本

創業公司進行天使輪股權融資所需的全套合同及法律文本,包括保密協議、增資協議、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一系列文件。

知識點

隱名股東顯名的條件

一、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24條,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通常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實際出資人顯名需要半數以上股東同意,股份公司則不存在次限制。三、對於非明示的同意,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認定,但仍存在以下判斷標準:(1)實際出資人實際行使了股東權利而其他股東認可或不反對;(2)其他股東在代持協議上簽字;(3)其他股東如對代持知情且未在合理期限表示反對或購買,可能結合其他事實被視為“同意”;(4)其他股東如受名義股東控制,或與名義股東存在其他密切關係,可能被視為“同意”。

未經質權人同意的質押股權轉讓合同有效,但無法履行

根據《民法典》第226條,股權出質後,出質人轉讓股權需經質權人同意。對於出資人未經質權人同意而簽署的股權轉讓合同,合同本身有效,但在物權領域無法實現變動。

公司章程是否可以約定重大事項需全體股東一致通過

一、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會審議一般事項,由簡單多數通過。審議重大事項,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二、實踐中,公司章程中約定重大事項需全體股東一致通過,甚至約定股東會審議所有事項均需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三、司法實踐中,大部分判例認為上述約定是公司的意思自治範疇,約定有效。也有少部分判決認為上述約定因違反“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而無效。四、實踐中,上述約定於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但也容易造成公司決策機制失靈。因此,建議對於重大事項可以有針對性的提高表決權通過比例,如提高到四分之三、五分之四,但儘量不要約定必需全體股東一致通過。

轉讓方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債務披露不實的違約責任

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轉讓方的披露義務、披露範圍(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和期間審計報告),以及披露範圍外的目標公司債務由轉讓方承擔,則轉讓方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對披露範圍外的債務承擔違約責任,並且不得主張加重受讓方的注意義務(如不在披露範圍內但在政府公開信息中涉及的目標公司負債)。但是,上述債務不包括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應由受讓方承擔的目標公司正常生產經營中產生的負債。

當事方應當按合同約定承擔違反承諾保證義務的賠償責任

股權轉讓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轉讓方的承諾保證義務,並約定了違反承諾保證義務應賠償因此給受讓方造成的損失。後轉讓方承諾保證事項不真實,且標的股權系根據該項承諾保證進行評估定價,轉讓方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賠償因承諾事項不真實而導致受讓方多支付的股權轉讓價款。

未約定多個受讓方中每一方受讓股權比例的法律後果

股權轉讓合同存在多個受讓方,但合同未約定每一受讓方應當受讓的具體股權比例,法院可能認定全體受讓方作為一個整體,對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資需經政府批准,且實務中存在疑難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0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准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二、國土資源部於20__年8月21日頒佈《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試點方案>的通知》(國土資發[20__]100號),規定“村鎮集體經濟組織可以自行開發運營,也可以通過聯營、入股等方式建設運營集體租賃住房。”由於該政策為試點性質,實務操作中存在空白、疑難以及各地配套政策、操作不一致的情形。

公司設立過程中,發起人間相互轉讓投資的行為有效

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進行了實際投資,在公司設立前相互轉讓投資權益及由此產生的收益的,該轉讓應認定有效。

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不得剝奪股東知情權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第九條,“公司章程、股東之間的協議等實質性剝奪股東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九十七條規定查閲或者複製公司文件材料的權利,公司以此為由拒絕股東查閲或者複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整體變更中公司的責任承擔

一、根據《公司法》第94條規定,(1)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2)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過失發起人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上述承擔方式僅針對從無到有的新設公司發起人。二、在整體變更的情形下,由於整體變更之前有限公司已經存在,因此實務中通常不按上述法律規定約定由發起人承擔責任,而是通常約定:(1)如整體變更完成,股份公司變更成功,整體變更過程中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應由股份公司承擔。 (2)如整體變更完成,股份公司未能變更成功,有限公司存續,整體變更過程中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應由有限公司承擔。

股權轉讓合同未經工商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股權轉讓未經工商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善意第三人信賴工商登記而與原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合同,在支付合理對價後,就能取得股權。但第三人與轉讓方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股權轉讓合同即使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亦應按照無效變動行為和無效合同處理。

主張“交易目的無法實現”解除合同,法院裁判尺度不一

股權轉讓合同中未就交易目的做出明確約定,受讓方因目標公司的主要資產、經營資質有瑕疵,主張以“交易目的無法實現”而解除合同的,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既存在法院認為受讓方取得股權即説明交易目的已經實現,不支持解除合同的案例,也存在法院認為受讓方的目的系通過經營目標公司而營利,該目的無法實現受讓方即有權解除合同的案例。

股權併購的受讓方應審慎盡調,出讓方應如實披露

股權併購作為重大交易,法院傾向於認為,轉讓方應如實披露資產及審計評估基準日之前目標公司完整的財務狀況,包括完整版資產評估、審計評估報告及相關附件。在資產評估、審計基準日之後至公開掛牌交易之前,目標公司資產的重大變化情況也應及時進行補充披露。同時,受讓方作為案涉股權的競買者和獨立商事主體,在作出交易高額標的商業決定前,理應認真研讀公告和公告中列明的資產評估報告、審計報告及其附件,以便在對交易標的有了充分了解後作出理性的商業判斷。

公務員身份不導致其投資入股的合同無效

一、《公務員法》第53條規定的“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屬於管理性禁止性規範,不屬於效力性強制性規範。二、因此,公務員投資入股的合同,法院一般不會僅因主體系公務員身份而認定合同無效。三、公務員一般被登記為公司股東,將享有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因其公務員身份而有所差別。

出資資金來源不影股東資格,但股權可能被拍賣或變賣

一、股東出資的來源不影響出資行為的有效性。股東出資是否系借款,以及違法所得,不影響出資人根據有效的出資行為獲得股東身份。二、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7條,以貪污、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公司解散或破產時,股東應繳納尚未繳納的出資

一、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22條,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均應作為清算財產。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包括到期應繳未繳的出資,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條和第八十條的規定分期繳納尚未屆滿繳納期限的出資。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二、根據《企業破產法》第35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超額出資未明確約定性質的,可能被認定為借款

股東向公司繳納的出資價值高於協議約定的增資額,如無特殊約定,超出部分可能被認定為對公司的借款。

工商登記對股權轉讓合同效力、股權轉讓效果的影響

對於普通的股權轉讓(即不屬於法律規定必須經批准、登記方能生效的情形),工商登記不是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依法成立的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增資的優先認繳權屬於形成權,應在法定期限行使

根據《公司法》第34條,股東對公司新增註冊資本享有優先認繳權。從權利性質上來看,股東對於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應屬形成權。現行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該項權利的行使期限,但從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經濟秩序的角度出發,結合商事行為的規則和特點,人民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限定該項權利行使的合理期間,對於超出合理期間行使優先認繳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股東嚴重違反出資義務,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將其除名

一、股東嚴重違反出資義務,例如未出資和抽逃全部出資,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將其除名。二、該股東對此無表決權。三、該事項不屬於《公司法》規定的特別事項。因此如公司章程無特別約定,經代表1/2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四、除名前,公司應當給予股東補正的機會,即應當催告股東在合理期間內繳納出資或補足出資,只有該股東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公司方能將該股東除名,法院才能確認公司這種除名行為的效力。五、對於不構成“嚴重違反出資義務”的,公司可以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認購請求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權利作出合理限制。

“股份”與“股票”,以及《公司法》與實踐的脱節之處

一、根據《公司法》第125條,“公司的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根據上述規定,股份只能採用紙面股票一種形式。但實務中極少有公司製作紙面股票。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體現為系統中的數據記錄。對於非上市非新三板掛牌的股份公司,基本上也不會發行紙面股票,股東證明自身身份及持股數量的憑證是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出資證明、股東名冊、工商登記信息等。二、由於《公司法》的規定與實務存在脱節,因此《公司法》針對“股票”的大量規定處於閒置狀態,例如股票應記載的事項、票面金額、記名股票與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等。

法定須經股東會通過的事項,章程不得約定由董事會通過

《公司法》第42條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公司章程約定上述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即可的,該約定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股權轉讓合同不能履行,轉讓方退還價款時應返還利息

股權轉讓合同訂立後,因相關監管部門不予批准股權轉讓導致該合同無法履行時,出賣人應當退還買受人已支付的價款。從買受人付款日到監管部門不予批准轉讓決定日的期間內,出賣人佔有該款項產生的相應利息屬於出賣人不當獲得的利益,出賣人應當將其一併返還給買受人。利率標準方面,在買受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出賣人將上述款項用於發放貸款並獲利時,應當認為作為普通企業的出賣人會將該款項作為流動資金存人銀行,故出賣人返還的利息應當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不得就合同中已約定解決措施的瑕疵主張不安抗辯權

合同中已就目標公司存在瑕疵的資產的狀況、解決措施、責任歸屬進行了約定,受讓方又以該資產存在瑕疵,主張其延遲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系行使不安抗辯權的,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未約定轉移經營權系付款前提,不享有先履行抗辯權

股權轉讓合同中,雖然約定了轉讓方應當向受讓方移交目標公司印鑑、證照及經營權,但並未明確約定轉讓方完成上述行為系支付轉讓價款的前提條件。受讓方無權因此主張先履行抗辯權。

股東間協議在公司成立後,效力並非自然終止或被章程取代

公司成立後,股東投資協議在沒有被修改、變更、解除以及與公司章程的內容相悖的情況下,其效力並不自然終止或被公司章程的效力所取代,只是在具體個案的司法訴訟中,兩者具有不同的證明和適用對象,不存在以兩者中哪個為準的問題。

未約定是否移交公章及相應證照資料的法律後果

一、如果合同中約定股權轉讓的目的在於獲得目標公司控制權,法院可能認定移交公章及相關證照資料是轉讓方的附隨義務,應當履行。二、但是,如果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將受讓方移交公章及相關證照資料作為支付全部轉讓價款的對應義務的,受讓方以未移交公章及相關證照資料主張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享有先履行抗辯權的,難以獲得法院支持。三、如果法院認為受讓方的行為已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會認定未移交公章及相關證照資料不影響合同目的。

增資行為系增資人與公司達成合意認繳新增資本的行為

增資行為是增資人與公司達成合意,認繳公司新增資本的行為。公司控股股東個人與第三人(增資人)簽署增資入股協議,因其既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經公司合法授權,不能代表公司的意志,應屬無權代表。但公司接受第三人增資款並出具收據等積極行為,應視為對該無權代表行為的追認,控股股東個人的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公司承受。

“某期日以前”是否包括該期日當天,實踐中存在爭議

合同約定在某期日以前履行,履行期限是否包含該期日當天,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均無明確規定。法院一般會根據合同上下文、當事人真實意圖、交易習慣等,在個案中具體裁判。目前既存在認為包含該期日當天的判決,也存在不包含該期日當天的判決。

優先購買權的通知應包含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將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限等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否則即構成履行通知義務不完整,影響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

放棄優先購買權協議(房產) 篇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證明人(以下簡稱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及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其在  集資房(以下簡稱該房屋)中的選房資格和購房權利無償轉讓給乙方,由乙方以甲方名義選擇和購買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二、該房屋為中國水利水電第三工程局西安市米秦路15號集資房。房屋户型、面積大小的選購均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全權代理,甲方無條件給予認同。

三、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房屋,並按該房屋的購房程序辦理一切相關手續。

四、以後該房屋的購房款和税費由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直接支付給收款單位,但無論以何種方式支付,甲方都只是名義上的付款人,真正的付款人實為乙方,因購買該房屋而開具的全部收據、發票、合同及其他書面材料甲方均應交給乙方保管。該房屋的一切權利歸乙方所有,甲方對該房屋不享有任何權利。

五、甲方應在接到有關該房屋購房款和税費的交納通知後二日內,將交納的時間、金額與地點等事項及時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按時交納,若因甲方的疏忽而未能及時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

六、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房產證,應在獲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當日內將該證交給乙方保管,並在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該房屋能交易的第一時間內無條件地、積極地協助乙方將房屋過户到乙方名下。

七、除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甲方應本着誠實、合作的態度,積極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購房手續及過户手續,如因甲方不協助或遲延協助乙方辦理相關購房及過户手續,造成乙方的一切損失應全部由甲方承擔;如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如乙方解除合同,甲方應退還乙方已交納的購房款和税費,並一次性按乙方已付購房款和税費總和的2倍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給乙方付清違約金後,該房屋的相應的收據、發票、合同及其他書面材料由乙方交給甲方。乙方若單方面終止合同,可和甲方協商,由甲方退還乙方已交納的購房款和税費。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該房屋過户為乙方房屋所有權證後止。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