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購銷合同合集(精選3篇)

實用的購銷合同合集 篇1

購貨單位(需方): 供貨單位(供方):

實用的購銷合同合集(精選3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一、產品名稱、單位數量、價格。

二、驗收方法,交(提)貨地點:雙方現場取樣,以需方化驗為準,如雙方有異議雙方進行復檢,以需方計量為準。 三、運輸方式及費用承擔:以雙方協商為準。 四、結算方式及期限:現金或銀行匯票。 五、違約責任:違約方負責後果。 六、其他:雙方協商解決。

附則:1、本合同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因故需要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依法另立協議。

2、本合同二份,副本一份,送貨一份

需方: 供方: 税號: 税號: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行號: 行號:

實用的購銷合同合集 篇2

購銷合同履行地如何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法規名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頒佈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頒佈時間】 1996-09-12

【實施時間】 1996-09-12

【效力屬性】 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

為了便於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審判,減少案件管轄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第八百三十七次會議討論通過,對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作以下規定: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本院以前有關購銷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實用的購銷合同合集 篇3

購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

(1)sc6350水箱換向器 22*16*8

(2)20w換向器 20.3*16*10

(3)搖機換向器 15.2*13*8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部頒標準執行;

(3)由甲乙雙方商定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 產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計量方法

1.產品的數量:_______。

2.計量單位、計量方法:______。

第三條 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_______。

第四條 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貨地點

1.產品的交貨單位:________。

2.交貨方法,按下列第( )項執行:

(1)乙方送貨;

(2)乙方代運

(3)甲方自提自運。

3.運輸方式:_______。

4.到貨地點和接貨單位(或接貨人)________。

第五條 產品的交(提)貨期限:

第六條 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 )項執行:

(1)按甲乙雙方的商定價格;

(2)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3)按照國家定價履行。

2.產品貨款的結算:產品的貨款、實際支付的運雜費和其它費用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七條 驗收方法________。

第八條 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果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質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30天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在託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甲方怠於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過兩年內未通知乙方的,視為產品合乎規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

3.乙方在接到需方書面異議後,應在10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九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交貨的,應向甲方償付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的___%的違約金。

2.乙方所交產品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由乙方負責包換或包修,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3.乙方因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規定,必須返修或重新包裝的,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並承擔支付的費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裝而要求賠償損失的,乙方應當償付甲方該不合格包裝物低於合格包裝物的價值部分。因包裝不符合規定造成貨物損壞或滅失的,乙方應當負責賠償。

4.乙方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並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5.乙方提前交貨的產品、多交的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質量不符合規定的產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內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等費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發生的損失,應當由乙方承擔。

6.產品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人的,乙方除應負責運交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外,還應承擔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實際費用和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7.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接貨後,仍可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時間付款;合同規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絕提貨。乙方逾期交貨的,乙方應在發貨前與甲方協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應照數補交,並負逾期交貨責任;甲方不再需要的,應當在接到乙方通知後15天內通知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發貨。

第十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自提產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提貨部分貨款總值計算,向乙方償付逾期提貨的違約金,並承擔乙方實際支付的代為保管、保養的費用。

2.甲方如錯填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或對乙方提出錯誤異議,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第十一條 不可抗力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以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其它

按本合同規定應該償付的違約金、賠償金、保管保養費和各種經濟損失,應當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按銀行規定的結算辦法付清,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發貨物或扣付貨款來充抵。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費用和勝訴方的律師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雙方的主管部門、銀行(如經公證或鑑證,應送公證或鑑證機關)等單位各留存一份。

購貨單位(甲方): 供貨單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開 户 行: 開 户 行:

帳 號: 帳 號:

税 號: 税 號: